商法第版-第五章-商号课件.ppt
1,第五章,商,号,2,?,商号的概念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有着不完全一致的解,释。在当代各国立法中,对商号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商号设定权、商号使用权、商号变更权、商号转让,权等方面的内容。商号是与商主体密切相关的一项特,殊的权利,它与商主体的信誉、商主体的对外责任以,及与交易第三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不同国家,在商号选定方面奉行不同原则。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号自由原则,二是商号真实原则。无论奉,行商号真实原则还是奉行商号自由原则,各国商法中,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商号选定之限制。,本章导语,3,?,在多数国家中,商号的登记是使商号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我国法律同样规定,商号的登记是商事登,记的法定事项,是商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合法使用的商号必须受到法律保护,这是各国法律中,奉行的关于商号权的一个基本原则。商号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其转让与出借的合法性得到各国立法,的肯定。,4,?,章节目录,?,第一节,商号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商号的种类,?,第三节,商号的取得与废除,?,第四节,商号的登记与废止,?,第五节,商号权,?,第六节,商号的转让与出借,5,第一节,商号的,概念和特征,6,一、商号的概念与法律渊源,?,(一)商号的概念,?,商号,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他的代理人用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商号的概念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有着不完全一致的解释。,?,(二)商号的法律渊源,?,民法通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登记的单行法规。,7,二、商号的法律特征,?,1.,商号仅仅是一个名称,这个名称本身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等于承担权利义务的行,为人。因此,商号不等同于商主体。,?,2.,商号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它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重要外在标志。,?,3.,商号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也就是说,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8,三、商号与其他商事标记的区别,?,(一)商号与商事经营者的姓名的区别,?,商号仅仅是商主体的名称,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应该,使用商号。在一般情况下,商号与商事经营者的姓名不一,致。,?,但在特殊情况下,它们可以相互一致,于此情形,则需确,定使用者是否在从事商行为时使用了这一名称,否则,这,一名称的使用只能视为使用者个人的行为。,9,?,(二)商号与商店招牌的区别,?,商店招牌,包括厂牌,是指商主体挂在营业所门前作,为标志的牌子。它只是商主体住所地告示,起一个营,业场所的广告作用。多数情况下,商店招牌与商号相,一致,但有时,商主体不用商号作为招牌,而使用其,他的文字、图案、符号作招牌。,10,?,(三)商号与行号的区别,?,行号是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的一个概念,它是指商事营,业所的名称。,?,行号与商号的最大区别在于,行号指明的仅仅是企业;,商号指明的则是企业的承担者,即商主体。大陆法系国,家商号与行号的区别,近似于我国商号与商店招牌的区,别。,11,?,(四)商号与商号缩写的区别,?,西方国家商法中规定,商号缩写由商号缩略而成,它通,常可以被作为电报上的地址来使用。如果商人使用的商,号缩写与流行的商号缩略规则相一致,那么,这种商号,缩写在法律上享有与商号同等的效力。,12,(五)商号与注册商标的区别,注册商标是指属于一定的经营企业的特种商品或产品,的标记,它适用于商标法,而不适用关于商号的法律,规定。,两者在形式构成、实际作用、法律调整等方面都存在,差异。,13,四、商号的起源与立法体系,?,(一)商号的起源,?,起源于合伙组织的出现。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各国,法律才开始确认商号权,并通过私法予以保护。但是这,种保护的立法体系颇有差异。,?,(二)商号的立法体系,?,在当代各国立法中,对商号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商号,设定权、商号使用权、商号变更权、商号转让权等方面,的内容。,14,第二节,商号的种类,15,?,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根据商法典的规定,如果商号仅,仅由一个姓名组成,这个商号便是简单商号。简单商,号的内容既可以单独成为一个独立的商号,也可以成,为其他形式商号的核心部分。,?,组合商号是由简单商号的核心部分附加其他附属物而,组成的一种新形式的商号。组合商号可以有多个附属,部分,在组合商号中,附属部分和核心部分具有同样,的意义和地位。,一、简单商号与组合商号,16,二、独资商号与公司商号,?,如果一个商号由经营者的姓名加经营内容组成,这个,商号便是独资商号,如享利汽车厂。从独资商号中人,们可以看到独资商人的商人性质。,?,如果商号中并不包含完整的公民的姓名,而是专有标,记,常常向人们揭示商主体是某种性质的公司,这种,商号则称为公司商号。,17,三、人名商号、物名商号、,混合商号,?,根据经营者的姓名来命名的商号,被称为人名商号。,这类商号不仅仅包括独资商号,也包括一些以经营者,姓名命名的公司商号。,?,根据企业经营的标的物来命名的商号被称为物名商号。,公司商号是物名商号。,?,根据人名和企业经营标的物共同命名的商号被称为混,合商号。,18,四、原始商号、派生商号、,继获商号,?,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理论中,商主体创设时命名的商,号被称为原始商号。,?,如果商号是人名商号,该商号被继承,现有商号所有,人拥有与原商号中使用的相同的姓名,如孙子从祖父,那里继承一个独资企业,这个商号便被称为派生商号。,?,继获商号是指商主体的经营内容发生变化或商号持有,人发生变化,商号依然可以被其共同使用。,19,第三节,商号的,取得与废除,20,一、商号的选定,?,(一)商号选定的概念,?,商号选定是指商主体按照法律的要求取得商号。,?,(二)商号选定的原则,1.,商号自由原则:即商人选用何种商号,一方面法律不加,以限制;另一方面,商号与主体的姓名、商号经营的种,类与范围没有关系,商号的内容完全由商主体任意选定。,2.,商号真实原则:又称为商号初始原则,即法律对商号选,定予以严格限制,商号必须反映商主体的真实状况。,21,?,(三)我国商号选定的原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商号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个部分组,成。,2.,商号应当冠以商主体所在地的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州)或者县(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3.,某些商主体的名称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名称。这主,要包括:,(,1,)法律规定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字词的商主体。,(,2,)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商主体。,(,3,)外商投资的商主体。,22,?,4.,商号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商主体可以使,用本地或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域名,称作字号。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商号的构成一般采用四段式结,构:,?,第一部分是主体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名称;,?,第二部分是主体的具体字号;,?,第三部分是依照国家的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主体行业或经,营特点;,?,第四部分是主体的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23,二、商号选定的限制,?,1.,商主体原则上只允许使用一个商号。,?,2.,商号的内容和文字涉及法律所列举的不得使用的,事项,这类商号将被禁止使用。,?,3.,商号之选定必须遵守语言文字的统一要求。,?,4.,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主体,该商主体及其分支机构,的商号之选定应符合法定要求。,?,5.,联营商事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联营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商号。,24,第四节,商号的登记与废止,25,?,商号的登记,是指商主体对其所选定的商号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经审查后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实现公示的过程。,?,在多数国家中,商号的登记是使商号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我国法律同样规定,商号的登记,是商事登记的法定事项,是商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一、商号的登记,26,?,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号的登记在时间上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商号与商主体之创设同时办理,内资企业一,般实行这种登记程序。,?,二是商号可以在商主体正式登记之前办理预先登,记,外资企业和有特殊情况的内资企业实行这种,登记程序。,27,?,按登记原因和目的不同,商号登记分为下列类型:,?,(,1,)商号创设登记,?,(,2,)商号变更登记,?,(,3,)商号转让登记,?,(,4,)商号废止登记,?,(,5,)商号撤销登记,?,(,6,)商号继承登记,28,?,商号一经登记,就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在法律上获得双重,效力:,?,一是,排他效力,,即一经登记,他人则不得登记或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号。在排他效力中,如果发生商号相同并由此,而产生争议,按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处理。,?,二是,救济效力,,即一经登记,如发生他人非法使用相同或,相似商号,可以依法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29,?,商号的废止是与商号之形成相对应的法律问题。,它是指商号因不再被使用而从法律上失去效力的,事实状态。,二、商号的废止,30,?,商号废止的情形:,?,(,1,),实施了商号申请登记或预先登记者,在登记之,后的法定期限内不使用该商号,该商号或通过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废止,或因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自行,废止。,?,(,2,),因商主体发生变更,商号同时变更,原有商号,废止。,?,(,3,),商主体未发生变更,但商号发生变更,原有商,号亦废止。这方面的情况包括商主体发生继受经营,,继受人使用新商号,原有商号则废止。,31,第五节,商号权,32,?,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专有权具有排,斥他人使用容易混同的商号的作用;使用权具有防止,他人妨碍商主体使用其商号的作用。,?,在不同的国家,商号权取得的方式不一样。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商号依法登记后商主体方可取得商号权,,但也有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在未履行登记之前,商主,体使用了某一商号,它就可以获得该商号权,而履行,登记只在加强这种权利的保护。,?,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商号权以登记为取得要件。,商号登记是商主体工商业营业登记的必要事项。,一、商号权的概念,33,二、商号权的法律属性,?,从法律理论上考察,商号权是一种名称权,属于法律,上的绝对权,而非相对权。,?,但是,商号权是与其所附属的主体密切联系的人身权,,还是能表现出财产价值的财产权,在理论上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多数学者认为,商号权是兼人身权与财产权于一体的,混合权利。,34,三、商号权的法律特点,?,(一)商号权具有区域性限制,?,(二)商号权具有公开性,?,(三)商号权具有可转让性,35,四、商号权的保护方法,?,(一)商号管理机关行使商号保护权,?,当行为人使用了法律规定其无权使用的商号,如合伙人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等等,商号主管机关则可以通过行政的或司,法的途径,对其予以处罚,禁止其使用。,?,(二)商号权利人行使商号保护权,?,如果由于他人未经允许使用商号或妨碍商号权利人使用其商,号,致使商号所有人的权利遭受侵犯,商号所有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他人不再使用该商号并排除妨碍,与此同时,,商号所有人还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36,第六节,商号的,转让与出借,37,一、商号转让,?,(一)商号转让的概念,?,商号转让是指商主体将其享有的商号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的,行为。商号转让的效力是出让人丧失商号权,受让人成为该,商号权的主体。,?,(二)商号转让立法,?,绝对转让主义和相对转让主义,?,(三)我国关于商号转让的立法,?,1985,年颁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中提出名称可以,单独转让,也可以随同企业一起转让。,?,1991,年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却提出名称可以随企,业的一部分转让,但这一部分的概念在法律上颇不明确。,?,此外,商号是否可以因企业营业废止而转让,法律的规定也不甚,明确。,38,二、商号出借,?,(一)商号出借的概念,?,商号出借是指商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与他人的行为。商号,出借的效力是借用人通过出借协议依法取得对他人商号的使用权,出,借人仍然保留商号的所有权,但不保留或部分保留商号的使用权。,?,(二)商号出借的现状,?,商号出借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如企业“挂靠”、,“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等。商号借用的原因,既有出,于借助他人较好商誉的考虑,也有税收减免和突破经营范围的,动因。商号出借的方式一般以合同为之,但对第三人的效力一,般以履行工商登记为前提。商号出借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多数国家法律承认商号出借的合法性,并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商号出借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号出借没,有作出十分明确的规定。,41,本章思考题,?,1,简述商号的法律特征。,?,2,简述商号与其他商事标记的区别。,?,3,试述商号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主要特征。,?,4,原告于,1963,年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企业名称。被告于,1992,年,8,月,24,日在南京市,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南京,xxx,刀具厂”企业名称。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生产的菜刀商标为“张小泉”牌,,1989,年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登记,取得“张小泉”商标专用权。被告南京,xxx,刀具厂,开办后,未申请使用注册商标,在其菜刀产品上使用非注册商标,“,xx,”,牌,同时,被告在该产品及其包装盒上刻印有“南京张小泉”,和“张小泉”字样。,1993,年月,原告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企业名称侵权损失万元,,商标侵权损失万元。问:本案是否构成对商号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