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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防公司安全防范工程质量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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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防公司安全防范工程质量管理制度.doc

    安防公司安全防范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一、目录1 章节 一般规定2 章节 现场勘察3 章节 设计要素4 章节 功能设计5 章节 安全性设计6 章节 电磁兼容性设计7 章节 可靠性设计8 章节 环境适应性设计9 章节 防雷与接地设计10 章节 集成设计11 章节 传输方式、传输线缆、传输设备的选择与布线设计 12 章节 供电设计13 章节 监控中心设计 1 一般规定1.1 我公司规定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根据被防护对象的使用功能、建设投资及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要求,综合运用安全防范技术、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等,构成先进、可靠、经济、适用、配套的安全防范应用系统。1.2 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以结构化、规范化、模块化、集成化的方式实现,应能适应系统维护和技术发展的需要。1.3 安全防范系统的配置应采用先进而成熟的技术、可靠而适用的设备。1.4 安全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1.5 我公司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系统的防护级别与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2)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探测、延迟、反应相协调。3)满足防护的纵深性、均衡性、抗易损性要求。4)满足系统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要求。5)满足系统的可靠性、维修性与维护保障性要求。6)满足系统的先进性、兼容性、可扩展性要求。7)满足系统的经济性、适用性要求。 2 现场勘察2.1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前,应进行现场勘察。2.2 现场勘察的全面调查和了解被防护对象本身的基本情况。1)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与所要求的的防护级别。2)被防护对象的物防设施能力与人防组织管理概况。3)被防护对象所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群体的基本概况:建筑平面图、使用(功能)分配图、通道、门窗、电(楼)梯配置、管道、供电线路布局、建筑结构、墙体及周边情况等。 2 调查和了解被防护对象所在地及周边的环境情况。1)地理与人文环境。调查了解被防护对象周围的地形地物、交通情况及房屋状况;调查了解被防护对象当地的社情民风及社会治安状况。2)气候环境和雷电灾害情况。调查工程现场一年中温度、湿度、风、雨、雾、霜等的变化情况和持续时间(以当地气候资料为准);调查了解当地的雷电活动情况和所采取的雷电防护措施。3)电磁环境。调查被防护对象周围的电磁辐射情况,必要时,应实地测量其电磁辐射的强度和辐射规律。4)其他需要勘察的按照纵深防护的原则,草拟布防方案,拟定周界、监视区、防护区、禁区的位置,并对布防方案所确定的防区进行现场勘察。1)周界区勘察周界形状、周界长度;周界现场勘察结束后应编制现场勘察报告。现场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 1 进行现场勘察时,对上述相关勘察内容所作的勘察纪录。2 根据现场勘察记录和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系统的初步设计方案提出的建议。 3 现场勘察报告经参与勘察的各方授权人签字后作为正式文件存档。 3 设计要素3.1 我公司的安全防范系统构成包括下列安全防范系统中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要素包括下列内容:1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1) 安全管理系统应设置在禁区内(监控中心),应能通过统一的通信平台和管理软件将监控中心设备与各子系统设备联网,实现由监控中心对各子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监控。安全管理系统的故障应不影响各子系统的运行;某一子系统的故障应不影响其它子系统的运行。2) 应能对各子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控制,应能对系统运行状况和报警信息数据等进行记录和显示。应设置足够容量的数据库。3) 应建立以有线传输为主、无线传输为辅的信息传输系统。应能对信息传输系统进行检验,并能与所有重要部位进行有线和/或无线通信联络。4) 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应留有向接处警中心联网的通信接口。5) 应留有多个数据输入、输出接口,应能连接各子系统的主机,应能连接上位管理计算机,以实现更大规模的系统集成。2 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1)安全管理系统应设置在禁区内(监控中心)。应能通过统一的管理软件实现监控中心对各子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安全管理系统的故障应不影响各子系统的运行;某一子系统的故障应不影响其它子系统的运行。2)应能对各子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控制,应能对系统运行状况和报警信息数据等进行记录和显示。可设置必要的数据库。3)应能对信息传输系统进行检验,并能与所有重要部位进行有线和/或无线通信联络。4) 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应留有向接处警中心联网的通信接口。 5)应留有多个数据输入、输出接口,应能连接各子系统的主机。3 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1)相关子系统独立设置,独立运行。系统主机应设置在禁区我公司的安全防范系统的系统设计要素包括下列 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及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对必须进行视频安防监控的场所、部位、通道等进行实时、有效的视频探测、视频监视,图像显示、记录与回放,宜具有视频入侵报警功能。与入侵报警系统联合设置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有图像复核功能,宜有图像复核加声音复核功能。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3 出入口控制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对需要控制的各类出入口,按各种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对其进、出实施实时控制与管理,并应具有报警功能。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394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人员安全疏散口,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要求。防盗安全门、访客对讲系统、可视对讲系统作为一种民用出入口控制系统,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17565、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72、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T 269的技术要求。4 电子巡查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按照预先编制的保安人员巡查程序,通过信息识读器或其他方式对保安人员巡逻的工作状态(是否准时、是否遵守顺序等)进行监督、记录,并能对意外情况及时报警。5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对停车库(场)的车辆通行道口实施出入控制、监视、行车信号指示、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报警等综合管理。6 其它子系统: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护要求或对建筑物、构筑物 功能设计4.1 我公司安全管理系统设计以以下列规定为标准:1 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由多媒体计算机及相应的应用软件构成,以实现对系统的管理和监控。2 安全管理系统的应用软件应先进、成熟,能在人机交互的操作系统环境下运行;应使用简体中文图形界面;应使操作尽可能简化;在操作过程中不应出现死机现象。如果安全管理系统一旦发生故障,各子系统应仍能单独运行;如果某子系统出现故障,不应影响其他子系统的正常工作。3 应用软件应至少具有以下功能:1)对系统操作员的管理。设定操作员的姓名和操作密码,划分操作级别和控制权限等。2)系统状态显示。以声光和/或文字图形显示系统自检、电源状况(断电、欠压等)、受控出入口人员通行情况(姓名、时间、地点、行为等)、设防和撤防的区域、报警和故障信息(时间、部位等)及图像状况等。3)系统控制。视频图像的切换、处理、存储、检索和回放,云台、镜头等的预置和遥控。对防护目标的设防与撤防,执行机构及其他设备的控制等。4)处警预案。入侵报警时入侵部位、图像和/或声音应自动同时显示,并显示可能的对策或处警预案。5)事件记录和查询。操作员的管理、系统状态的显示等应有记录,需要时能简单快速地检索和回放。6)报表生成。可生成和打印各种类型的报表。报警时能实时自动打印报警报告(包括报警发生的时间、地点、警情类别、值班员的姓名、接处警情况等)。4.2 我公司入侵报警系统设计以以下列规定为标准:1 应根据各类建筑物(群)、构筑物(群)安全防范的管理要求和环境条件,根据总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原则,分别或综合设置建筑物(群)和构筑物(群)周界防护、建筑物和构筑物我公司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以以下列规定为标准:1 应根据各类建筑物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对建筑物内(外)的主要公共活动场所、通道、电梯及重要部位和场所等进行视频探测、图像实时监视和有效记录、回放。对高风险的防护对象,显示、记录、回放的图像质量及信息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2 系统的画面显示应能任意编程,能自动或手动切换,画面上应有摄像机的编号、部位、地址和时间、日期显示。3 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应能与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当与报警系统联动时,能自动对报警现场进行图像复核,能将现场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示器上显示并自动录像。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控制。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接,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4.4 我公司出入口控制系统设计以以下列规定为标准:1 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在楼 4 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应能与电子巡查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联动。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控制。 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接,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5 系统必须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疏散出口的门均应设为向疏散方向开启。人员集中场所应采用平推外开门,配有门锁的出入口,在紧急逃生时,应不需要钥匙或其他工具,亦不需要专门的知识或费力便可从建筑物我公司电子巡查系统设计以以下列规定为标准:1 应编制巡查程序,应能在预先设定的巡查路线中,用信息识读器或其它方式,对人员的巡查活动状态进行监督和记录,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在巡查过程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及时报警。2 系统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入侵报警系统联合设置。独立设置的电子巡查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满足安全管理系统对该系统管理的相关要求。4.6 我公司停车库(场)管理系统设计以以下列规定为标准:1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设计或选择设计如下功能:入口处车位显示;出入口及场 安全性设计5.1 我公司所用的安防设备、器材的安全性指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报警设备 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16796和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性能要求。5.2 我公司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以防止造成对人员的伤害为主,且制定以下规定: 1 系统所用设备及其安装部件的机械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应能防止由于机械重心不稳、安装固定不牢、突出物和锐利边缘以及显示设备爆裂等造成对人员的伤害。系统的任何操作都不应对现场人员的安全造成危害。2 系统所用设备,所产生的气体、X射线、激光辐射和电磁辐射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不能损害人体健康。3 系统和设备应有防人身触电、防火、防过热的保护措施。4 监控中心(控制室)的面积、温度、湿度、采光及环保要求、自身防护能力、设备配置、安装、控制操作设计、人机界面设计等均应符合人机工程学原理,并符合本规范3.13节的相关要求。5.3 我公司安全防范系统设计保证系统的信息安全性,且制定以下规定:1 系统的供电应安全、可靠。应设置备用电源,以防止由于突然断电而产生信息丢失。 2 系统应设置操作密码,并区分控制权限,以保证系统运行数据的安全。3 信息传输应有防泄密措施。有线专线传输应有防信号泄漏和/或加密措施,有线公网传输和无线传输应有加密措施。4 应有防病毒和防网络入侵的措施。5.4 我公司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考虑系统的防破坏能力,且制定以下规定:1入侵报警系统应具备防拆、开路、短路报警功能。2系统传输线路的出入端线应隐蔽,并有保护措施。3系统宜有自检功能和故障报警、欠压报警功能。4高风险防护对象的安防系统宜考虑遭受意外电磁攻击的防护措施。 6 电磁兼容性设计6.1 我公司安防设备均为电磁兼容性设计,符合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系列标准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确定。线缆的电磁兼容设计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6.2 传输线路的抗干扰设计符合下列规定:1 电力系统与信号传输系统的线路应分开敷设。2 信号电缆的屏蔽性能、敷设方式、接头工艺、接地要求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3 当电梯箱防电磁骚扰设计符合下列规定:1 系统所用设备外壳开口应尽可能小,开口数量应尽可能少。2 系统中的无线发射设备的电磁辐射频率、功率,非无线发射设备对外的杂散电磁辐射功率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与技术标准的要求。 7 环境适应性设计7.1 在沿海海滨地区盐雾环境下工作的系统设备、部件、材料,应具有耐盐雾腐蚀的性能。7.2 在有腐蚀性气体和易燃易爆环境下工作的系统设备、部件、材料,应采取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保护措施。7.3 在有声、光、热、振动等干扰源环境中工作的系统设备、部件、材料,应采取相应的抗干扰或隔离措施。 8 防雷与接地设计8.1 建于山区、旷野的安全防范系统,或前端设备装于塔顶,或电缆端高于附近建筑物的安全防范系统,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要求设置避雷保护装置。8.2 建于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统的接地母线应采用铜质线,接地端子应有地线符号标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建造在野外的安全防范系统,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在高山岩石的土壤电阻率大于2000²m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0。8.4 高风险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系统的电源系统、信号传输线路、天线馈线以及进入监控室的架空电缆入室端均应采取防雷电感应过电压、过电流的保护措施。8.5 安全防范系统的电源线、信号线经过不同防雷区的界面处,宜安装电涌保护器;系统的重要设备应安装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接地端和防雷接地装置应作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带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不少于16mm² 。8.6 监控中心不得在建筑物屋顶上敷设电缆,必须敷设时,应穿金属管进行屏蔽并接地。8.8 架空电缆吊线的两端和架空电缆线路中的金属管道应接地。8.9 光缆传输系统中,各光端机外壳应接地。光端加强芯、架空光缆接续护套应接地。9 传输方式、传输线缆、传输设备的选择与布线设计9.1 传输方式的选择以下列规定为准:1 传输方式的选择取决于系统规模、系统功能、现场环境和管理工作的要求。一般采用有线传输为主、无线传输为辅的传输方式。有线传输可采用专线传输、公共电话网、公共数据网传输、电缆光缆传输等多种模式。2 选用的传输方式应保证信号传输的稳定、准确、安全、可靠。且便于布线、施工、检验和维修。3 可靠性要求高或布线便利的系统,应优先选用有线传输方式,最好是选用专线传输方式。布线困难的地方可考虑采用无线传输方式,但要选择抗干扰能力强的设备。4 报警网的主干线(特别是借用公共电话网构成的区域报警网),宜采用有线传输为主、无线传输为辅的双重报警传输方式,并配以必要的有线/无线转接装置。9.2 传输线缆的选择以下列规定为准:1 传输线缆的衰减、弯曲、屏蔽、防潮等性能应满足系统设计总要求,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宜选用线径较细、容易施工的线缆。2 报警信号传输线的耐压应不低于AC250V,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铜芯绝缘导线、电缆芯线的最小截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1)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芯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1.00mm²。2)线槽 4)室光缆应满足下列要求:1)光缆的传输模式,可依传输距离而定。长距离时宜采用单模光纤,距离较短时宜采用多模光纤。2)光缆芯线数目,应根据监视点的个数、监视点的分布情况来确定,并注意留有一定的余量。3)光缆的结构及允许的最小弯曲半径、最大抗拉力等机械参数,应满足施工条件的要求。4)光缆的保护层,应适合光缆的敷设方式及使用环境的要求。9.3 传输设备选型以下列规定为准:1 利用公共电话网、公用数据网传输报警信号时,其有线转接装置应符合公共网入网要求;采用无线传输时,无线发射装置、接收装置的发射频率、功率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2 视频电缆传输部件应满足下列要求:1)视频电缆传输方式。下列位置宜加电缆均衡器:黑白电视基带信号在5MHz时的不平坦度不小于3dB处;彩色电视基带信号在5.5MHz时的不平坦度不小于3dB处。下列位置宜加电缆放大器:黑白电视基带信号在5MHz时的不平坦度不小于6dB处;彩色电视基带信号在5.5MHz时的不平坦度不小于6dB处。2)射频电缆传输方式。摄像机在传输干线某处相对集中时,宜采用混合器来收集信号;摄像机分散在传输干线的沿途时,宜选用定向耦合器来收集信号;控制信号传输距离较远,到达终端已不能满足接收电平要求时,宜考虑中途加装再生中继器。3)无图像传输方式监控距离在10Km范围布线设计以下列规定为准:1 综合布线系统的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的规定。2 非综合布线系统的路由设计,应符合下列要规定:1)同轴电缆宜采取穿管暗敷或线槽的敷设方式。当线路附近有强电磁场干扰时,电缆应在金属管内穿过,并埋入地下。当必须架空敷设时,应采取防干扰措施。2)路由应短捷、安全可靠,施工维护方便。3)应避开恶劣环境条件或易使管道损伤的地段。4)与其它管道等障碍物不宜交叉跨越。9.5 线缆敷设以下列规定为准1 综合布线系统的线缆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的规定。2 非综合布线系统室室外线缆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中第2.3.7条的要求。4 敷设电缆时,多芯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6倍;同轴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15倍。5 线缆槽敷设截面利用率不应大于60;线缆穿管敷设截面利用率不应大于40。 6 电缆沿支架或在线槽明敷设的信号线路与具有强磁场、强电场的电气设备之间的净距离,宜大于1.5m,当采用屏蔽线缆或穿金属保护管或在金属封闭线槽线缆在沟道线缆穿管前应检查保护管是否畅通,管口应加护圈,防止穿管时损伤导线。10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和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11 同轴电缆应一线到位,中间无接头。9.6 光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敷设光缆前,应对光纤进行检查。光纤应无断点,其衰耗值应符合设计要求。核对光缆长度,并应根据施工图的敷设长度来选配光缆。配盘时应使接头避开河沟、交通要道和其它障碍物。架空光缆的接头应设在杆旁1m以敷设光缆时,其最小弯曲半径应大于光缆外经的20倍。光缆的牵引端头应作好技术处理,可采用自动控制牵引力的牵引机进行牵引。牵引力应加在加强芯上,其牵引力不应超过150kg;牵引速度宜为10m/min;一次牵引的直线长度不宜超过1km,光纤接头的预留长度不应小于8m。3 光缆敷设后,应检查光纤有无损伤,并对光缆敷设损耗进行抽测。确认没有损伤后,再进行接续。4 光缆接续应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操作,接续时应采用光功率计或其他仪器进行监视,使接续损耗达到最小。接续后应做好保护,并安装好光缆接头护套。5 在光缆的接续点和终端应作永久性标志。6 管道敷设光缆时,无接头的光缆在直道上敷设时应有人工逐个入孔同步牵引;预先作好接头的光缆,其接头部分不得在管道光缆敷设完毕后,宜测量通道的总损耗,并用光时域反射计观察光纤通道全程波导衰减特性曲线。 10 供电设计10.1 宜采用两路独立电源供电,并在末端自动切换。10.2 系统设备应进行分类,统筹考虑系统供电。10.3 根据设备分类,配置相应的电源设备。系统监控中心和系统重要设备应配备相应的备用电源装置。系统前端设备视工程实际情况,可由监控中心集中供电,也可本地供电。 10.4 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有足够容量。应根据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的不同供电消耗,按总系统额定功率的1.5倍设置主电源容量;应根据管理工作对主电源断电后系统防范功能的要求,选择配置持续工作时间符合管理要求的备用电源。 10.5 电源质量应满足下列要求:1 稳态电压偏移不大于±2%;2 稳态频率偏移不大于±0.2Hz;3 电压波形畸变率不大于5%;4 允许断电持续时间为04ms;5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用稳频稳压、不间断电源供电或备用发电等措施。 10.6 安全防范系统的监控中心应设置专用配电箱,配电箱的配出回路应留有裕量。11 监控中心设计11.1 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监控中心的面积应与安防系统的规模相适应,不宜小于20,应有保证值班人员正常工作的相应辅助设施。11.3 监控中心室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室根据机架、机柜、控制台等设备的相应位置,应设置电缆槽和进线孔,槽的高度和宽度应满足敷设电缆的容量和电缆弯曲半径的要求。11.8 室控制台的装机容量应根据工程需要留有扩展余地。控制台的操作部分应方便、灵活、可靠。11.10 控制台正面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2 m,侧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净距离,在主要走道不应小于1.5m,在次要走道不应小于0.8m。11.11 机架背面和侧面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8m。11.12 监控中心的供电、接地与雷电防护设计应符合本规范3.12和3.9的相关规定。 11.13 监控中心的布线、进出线端口的设置、安装等,应符合本规范3.11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高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2.1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1 一般规定1.1 本节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特点,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对相关业务活动的文物流、人员流、车流和信息流进行分析,分清优先选择纵深防护体系,区分纵深层次、防护重点,划分不同等级的防护区域。由于外界环境条件或资金限制不能采用整体纵深防护措施时,应采取局部纵深防护措施。 3 保证现场环境条件下系统不间断运行的可靠性。4 文物博物馆与其他单位为联体建筑群时,其安全防范系统必须独立组建。5 文物保护单位作为博物馆使用时,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文物保护要求,不应造成文物建筑的损伤,不得对原文物建筑结构进行任何改动。6 安全防范系统应采取自敷专线,并建立专用的通信系统。7 为适应陈列设计、功能布局调整的需要,线缆走线和布防点位置的设置宜留有一定的调整性与冗余度。 2 安全防护工程设计1.3 周界的防护符合下列规定:1 周界包括建筑物(群)外周界、室外周界和室陈列室、库房、文物修复室等应设立室外或室监视区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1.5 出入口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需要进行防护和控制的出入口包括周界围栏、围墙的出入口;展厅、库房的出入口;进入防护区的地下通道和天窗、风管等。2 仅供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3 出入口控制装置宜有防胁迫进入的报警功能。4 宜有防尾随措施。1.6 当有文物卸运交接区时,其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文物卸运交接区应为禁区。2 文物卸运交接区应安装摄像机和周界防护装置。1.7 文物库房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文物库房应设为禁区。2 总库门宜安装防盗、防火、防烟、防水的特殊安全门。3 库房库房出入口必须安装与安全管理系统联动或集成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并能区别正常情况与被劫持情况。6 文物库房的墙体、天花板、地板等与公众活动区相邻时宜配置振动探测装置。1.8 展厅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展厅珍贵文物展柜应安装报警装置;并设置实体防护。3 应设置以视频图像复核为主、现场声音复核为辅的报警信息复核系统。视频图像应能清晰反映监视区域监控中心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组成以计算机为核心的安全管理系统。2 应对重要防护部位进行24h报警实时录音、录像。3 应为专用工作间,新建工程的监控中心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4 ,并应设置专用的卫生间、设备间和专用空调设备。4 应设置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上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室外通道应安装摄像机。 5 应安装防盗窗。6 防盗窗宜采用防弹材料。7 备用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3.12.4条的规定。8 系统管理主机宜具有双机热备份功能。8 系统应有较强的容错能力,有在线帮助功能。2.2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1 一般规定2.1 本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银行营业场所(含自助银行)的安全防范工程。2.2 设计银行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系统时,建设单位应提供银行机构建筑平面图和银行业务分布图,提出相关的安全需求。设计单位应根据本规范和建设单位的安全需求,提出实用、可靠、适度和先进的设计方案。2.3 根据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防护级别。按照银行业务的风险程度应将营业场所不同区域划分为高度、中度、低度三级风险区。高度风险区主要是指涉及现金(本、外币)支付交易的区域,如存款业务区、运钞交接区、现金业务库区及枪弹库房区、保管箱库房区、监控中心(监控室)等;中度风险区主要是指涉及银行票据交易的区域,如结算业务区、贴现业务区、债券交易区、中间业务区等;低度风险区是指经营其他较小风险业务的区域,如客户活动区等。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建设单位可提高业务区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2.4 工程设计应以满足银行安全需求为目标,运用系统工程的设计思想,统筹考虑系统各部分、各环节的功能和性能指标,采用实用技术和成熟产品,在保障工程整体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工程投资。2 安全防护工程设计2.5 高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采取实体防护措施。2 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3 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4 各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5 各业务区应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和声音/图像复核装置。6 现金业务库房出入口宜安装生物特征识别装置。7 监控中心应设置安全管理系统。2.6 中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适当安装紧急报警装置。2 应适当安装入侵报警装置。3 应适当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客户的面部特征。4 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5 应适当安装声音/图像复核装置,其功能应满足4.3.5条5款第35项的规定。2.7 低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安装必要的入侵报警装置。2 应安装必要的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需要记录的业务活动实施监视和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2.8 周界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入侵探测装置。2 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3 营业场所宜安装室外周界防护子系统。周界出入口宜配置电动门、应急照明、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和出入口控制装置。 2.3 重要物资存储库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1 一般规定3.1 设计重要物资储存库的安全防范工程时,建设单位应根据本规范提供相关的图纸资料,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防护需求。设计单位应根据本规范和建设单位的需求,提出可靠、先进、经济和实用的设计方案。3.2 重要物资储存库防护范围的划分。1 防护区:重要物资储存库库区周界线以禁区:重要物资储存库库房(或部位、室、柜等)、监控中心。3.3 现场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3.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无线通讯系统时,应对使用区域应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岩石(或砂石、土壤)电阻率。3.4 安全防范工程选用的设备器材应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当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3.5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时,前端设备应尽可能设置于爆炸危险区域外;当前端设备必须安装在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应选用与爆炸危险介质相适应的防爆产品。 2 安全防护工程设计3.6 安全防护安全防范工程应由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保安通讯等子系统集成或组合,并应通过监控中心的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各子系统的管理和监控。3.7 禁区应设置入侵报警装置,并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防护区应设置周界围墙,有条件时宜设置周界报警装置。3.8 防护区重要通道或部位应安装摄像机进行监控。当有入侵报警信息时,应联动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进行图像复核,并实时录像。3.9 防护区重要通道一般指防护区的出入口、主干道路交叉路口等;重要部位一般指储存库库房门口、周界易入侵处等,工程设计时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用户需求确定设置的具体位置。3.10 重要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3.11 防护区应设置电子巡查系统、保安通讯系统。 第三章 普通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3.1 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设计1 一般规定1.1 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应根据具体建筑物不同的使用功能和建筑物的建设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及系统配置。1.2 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根据其安全管理要求、建设投资、系统规模、系统功能等因素,由低至高分为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三种类型。1.3 通用型公共建筑安防系统的组建模式、系统构成、系统功能以及各子系统的设计。1.4 设防区域和部位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1 周界:建筑物单体、建筑物群体外层周界、楼外广场、建筑物周边外墙、建筑物地面层、建筑物顶层等。2 出入口:建筑物、建筑物群周界出入口、建筑物地面层出入口、办公室门、建筑物通道:周界公共区域:会客厅、商务中心、购物中心、会议厅、酒吧、咖啡座、功能转换层、避难层、停车库(场)等。5 重要部位:重要工作室、财务出纳室、建筑机电设备监控中心、信息机房、重要物品库、监控中心等。 2 基本型安防工程设计2.1 周界的防护符合下列规定:1 地面层的出入口(正门和其它出入口)、外窗宜有电子防护措施。 2 顶层宜设置实体防护设施或电子防护措施。2.2 各层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时,应与消防报警系统联动。在火灾报警的同时应自动释放出入口控制系统,不应设置延时功能。疏散门在出入口控制系统释放后应能随时开启。以便消防人员顺利进入实施灭火救援。2.3 各层通道宜预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线和接口。2.4 电梯厅和自动扶梯口应预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线和接口。2.5 公共区域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避难层、功能转换层应视实际需要预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线和接口。2 会客区、商务中心、会议区、商店、文体娱乐中心等宜预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线和接口。2.6 重要部位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重要工作室应安装防盗安全门,可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入侵报警系统。2 大楼设备监控中心应设置防盗安全门,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3 信息机房应设置防盗安全门,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4 楼重要物品库应设置防盗安全门、紧急报警装置,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6 公共建筑中开设的银行营业场所的安防工程设计。2.7 监控中心可设在值班室提高型安防工程设计3.1 周界的防护符合下列规定:1 地面层出入口(正门和其它出入口)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2 顶层宜设置实体防护或/和电子防护设施。3.2 楼各层通道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或/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3.4 电梯厅和自动扶梯口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3.5 我公司公共区域的防护以以下列规定为标准:1 避难层、功能转换层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2 停车库(场)宜设置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并视实际需要预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线和接口。3 会客区、商务中心、会议区、商店、文体娱乐中心等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3.6 重要部位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重要工作室应设置防盗安全门、出入口控制系统,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2 大楼设备监控中心应设置防盗安全门、出入口控制系统,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3 信息机房应设置防盗安全门、出入口控制系统,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4 楼重要物品库应设置防盗安全门、紧急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3.7 系统的组建模式为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监控中心应为专用工作间,其面积不宜小于30 ,宜设独立的卫生间和休息室。 4 先进型安防工程设计4.1 各层通道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或/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4.2 电梯厅和自动扶梯口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4.3 公共区域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避难层、功能转换层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2 停车库(场)应设置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3 会客区、商务中心、会议区、商店、文体娱乐中心等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4.4 系统的组建模式为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监控中心应为专用工作间,其面积不宜小于 50 ,应设独立的卫生间和休息室。 3.2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设计1 一般规定1.1 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工程,根据建筑面积、建设投资、系统规模、系统功能和安全管理要求等因素,由低至高分为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三种类型。1.2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遵从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的原则,在设置物防、技防设施时,应考虑人防的功能和作用。1.3 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必须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中,统筹规划,统一设计,同步施工。5万以上(含5万)的住宅小区应设置监控中心。2 基本型安防工程设计2.1 周界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沿小区周界应设置实体防护设施(围栏、围墙等)或周界电子防护系统。2 实体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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