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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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清单.doc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清单1、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流程图2、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办理流程图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流程图4、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流程图5、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办理流程图6、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办理流程图7、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流程图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流程图9、承压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流程图10、承压类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流程图11、机电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流程图12、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流程图13、起重机械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流程图14、行政处罚流程图15、行政强制流程图16、监督检验工作流程图17、不合格后处理流程图18、工业许可证年度自查工作流程图19、认证行政监督检查流程图20、标准实施监督检查流程图21、计量监督检查流程图2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检流程图23、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24、厦门市组织机构代码申办流程图25、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流程图26、食品委托加工备案流程图27、企业获得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备案工作流程图28、受检产品备案流程图29、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流程图30、认证机构资质备案流程图31、认证活动备案流程图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包含专家审查时间,发证检验时间除外)监督机构: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室 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170号 联系电话:2699819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流程图对于审批合格的,在10日内发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对于审批不合格的,在10日内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合格主要原因,退回有关申请资料。市质监局应于10个工作日内对考评单位、考评组上报的考核资料、考评结果进行审核,批准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确认考核不合格的计量标准。考评单位、考评组在60个工作日内(包括整改时间)完成计量标准的考评工作。市质监局在受理考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工作。市质监局对申请资料初审,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受理决定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考核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送补正告知书。经补充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受理。申请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考核单位。申请考核单位向市质监局递交申请资料 本业务承办处室:计量处收费标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监督机构: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室地 址:厦门市湖滨南路170号联系电话:2699819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流程图凡属市质监局考核的事项,自受理申请的之日起5个人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人实施现场考核。质监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向省质监局或市、县质监局递交申请材料。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质监部门接到考核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考核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考核,并向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提交现场考核报告。本业务承办处室:计量处收费标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监督机构: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室地 址:厦门市湖滨南路170号联系电话:2699819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流程图客户送检计量器具仪器收发室办理样品检查、登记手续派送到各检测室并办理交接手续检定人员按检定规程进行检定检定合格否检定人员出具检定证书YN检定人员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审核,签发,及记录归档检定人员将样品、证书等交收发室需现场检定与业务室或检测室联系,商定现场检定时间检测人员持标准器下厂检定用户办理交费手续收发室核查证书、仪器用户取回仪器和证书客户填写送检委托协议书客户填写现场委托协议书无法检定本业务承办部门:市计量测试所办理时限:按照福建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期限的规定执行收费标准: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3费463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闽价2004费599号)监督机构: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室地 址:厦门市湖滨南路170号联系电话:2699819计量授权流程图经考核不合格的,应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考核组的考核报告和纠正措施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计量授权证书。市质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考核日期由考核组和申请单位商定,现场考核为15天。申请单位向市质监局递交计量授权考核申请书。市质监局负责审查申请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递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查,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业务承办处室:计量处收费标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监督机构: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室地 址:厦门市湖滨南路170号联系电话:2699819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流程图申请人向市质监局提交资格申请书、考核合格证明等材料。市质监局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内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市质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本业务承办处室:计量处收费标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监督机构: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室地 址:厦门市湖滨南路170号联系电话:2699819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许可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网站公开。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颁发许可证(有收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审 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符合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受 理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传真、电子邮件申请窗口直接申请邮寄申请申 请 人 申 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流程图决 定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20 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承办机构: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联系电话:2699840 2699841投诉部门: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269981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流程图申请人向特种设备考核机构提出考试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机构申请材料审查(考核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时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材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机构考核(考核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将考试结果报发证部门并且通知申请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考试机构或个人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发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证件发放承办机构: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机构(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闽质监特2005438号公布)厦门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作业人员考核种类: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作业人员 联系电话:2699308厦门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所 作业人员考核种类: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做人人员 联系电话:2699399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委员会 作业人员考核种类: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 联系电话:2391805厦门东燕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焊工考委会 作业人员考核种类: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 联系电话:6283248 13600905544厦门银鹭重工有限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委员会 作业人员考核种类: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 联系电话:7177518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核发机构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联系电话:2699840、2699841投诉部门: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2699819承压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流程图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使用单位申请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受 理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现场检验过程:按照相关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在实施定期检验前,使用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被检设备按照规定进行了清理,盛装的介质排放干净,并与其他相关特种设备进行了可靠的隔离;(2)盛装易燃、有毒的特种设备进行了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保持分析合格;(3)需要打开、拆卸的,已经按照规定完成;(4)高温特种设备已经得到可靠冷却,满足工作条件;(5)需要设置隔离区的,已经进行了隔离,并设置了安全标志;(6)准备需要的电源、水等能源;(7)确定了配合和监护人员,有安全保护措施。(8)对数量较多或者大型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需要设置现场检验检测办公场所的,应当提供办公场所。(1)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人员进行监护和配合(2)使用单位应提供特种设备档案和特种设备运行、维修等记录。(3)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定期检验。出具定期检验报告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具体规定见相关特种设备检验规则。一般特种设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大型特种设备可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合格需要及时投入运行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可在检验工作完成后的5日内,出具初步结论意见书并对此负责。经检验,发现存在隐患需要整改、判废的,应立即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随后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复议。行政许可收费(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条,本项许可收费。)收费标准: 1、省物价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99号)。2、收费许可证(闽价费D01ZR04)。按照使用生产情况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做好检验计划安排,填写申报表,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请。申报表同时报送登记机关。承办机构:厦门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联系电话:2699306 2699307投诉部门: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2699819承压类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流程图经过监检,认为生产过程、安全性能符合规范要求,按台(气瓶按批)出具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正、副本各一份)。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人填写监督检验申请书附以下材料各1份:A:制造监督检验(1)制造许可证(副本或者复印件加盖公章);(2)主要产品及其生产计划。B: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1)施工告知书;(2)施工合同;(3)施工计划。受 理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监督检验过程A、制造监督检验:制造单位应当现场提供以下材料和条件:(1)生产计划;(2)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的管理制度;(3)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证件;(4)制造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工艺文件;(5)制造过程的各种检查、验收资料; (6)设立专人配合监督检验工作;(7)必要的办公条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制造单位的产量,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人员从事监督检验工作。B、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现场提供以下材料和条件:(1)施工计划;(2)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的管理制度;(3)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证件;(4)特种设备的出厂文件、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工艺和相应的设计文件;(5)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验收资料; (6)设立专人配合工作;(7)根据监督检验的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要准备必要的办公条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状况,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从事监督检验工作。出具监督检验证书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出具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联络单或者意见通知书。具体规定见相关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规则。一般特种设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大型特种设备可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合格需要及时投入运行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可在检验工作完成后的5日内,出具初步结论意见书并对此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做出评价,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发现存在隐患需要整改、判废的,应立即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报特设处。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复议。行政许可收费(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条,本项许可收费。)收费标准:1、省物价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99号)。2、收费许可证(闽价费D01ZR04)。承办机构:厦门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联系电话:2699306 2699307投诉部门: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2699819 机电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流程图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检验机构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使用单位申请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检验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现场检验过程:按照相关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在实施定期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对设备进行自检,对自检不合格的项目安排维保、修理。自检记录和维保、修理证明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同时,使用单位还应做好以下检验准备工作:(1)准备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以及使用登记证等相关资料;(2)对检验现场进行清理,拆除妨碍检验的部件或物品;(3)准备检验需要的辅助工具及设施;(4)需要载荷试验的,配备相应试验载荷;(5)设置安全标志,提供检验环境;(6)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进行首检的特种设备,还应当提供以下产品质量证明材料:(1)产品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等;(2)制造许可证或者型式试验备案许可证明;(3)产品监督检验证明(实施监督检验的)。上述证明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制造单位公章。出具定期检验报告对不需要复检的设备,检验人员现场出具检验意见书1。检验工作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包括复检不合格)的,将检验意见书2报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对需要复检的设备,检验人员现场出具检验意见书2,复检合格后出具检验报告。使用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检验意见书后15日内书面向检验机构提出申诉意见;对申诉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行政许可收费(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条,本项许可收费。)收费标准: 1、省物价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99号)。2、收费许可证(闽价费D01LB03)。承办机构:厦门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所 联系电话:2699442投诉部门: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2699819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流程图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检验机构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办理。申请人办理报检提供以下材料各1份:(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受理书(原件或者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原件或者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 安装、改造、维修合同(安装时还应附购货合同);(4) 施工计划;(5) 施工质量计划以及按检验规则要求的相应工作见证;(6)安装时,需附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安装多台设备时需附平面布置图,待装设备其型号为初次进入本地区的,需提供整机型式试验报告。受 理收到报检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检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检验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监督检验过程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现场提供以下材料和条件:(1)质量保证手册和相关的程序文件(管理制度)、施工作业(工艺)文件以及相应的施工设计文件;(2)现场施工的项目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相关证件;(3)产品技术文件;(4)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设计文件;(5)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记录、验收资料; (6)施工分包方目录与分包方评价资料; (7)施工监检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8) 设立专人配合工作,根据监督检验的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要准备必要的办公条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状况,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从事监督检验工作。出具监督检验证书对监督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如施工单位拒不接受监检意见或不能及时纠正,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对监检发现严重问题时出具的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应同时报市、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施工许可审批机关。如施工单位拒不接受监检意见或不能及时纠正,还需报告施工许可审批和发证机关。施工单位对监检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15日内书面向检验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 可以书面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行政许可收费(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条,本项许可收费。)收费标准:1、省物价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99号)。2、收费许可证(闽价费D01 LB03)。经过监检,认为生产过程、安全性能符合规范要求,一般特种设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监督检验证书和监督检验报告,大型特种设备可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监督检验证书和监督检验报告。承办机构:厦门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所 联系电话:2699442投诉部门: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2699819 起重机械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流程图对制造监检过程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如制造单位拒不接受监检意见或不能及时纠正,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制造单位对制造监检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监检结果后15日内书面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制造单位填写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告知书附以下材料各1份: (1)制造许可证(副本或者复印件加盖公章); (2)产品生产计划; (3)产品图纸和设计资料。 受 理收到以上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以上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检验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检验计划安排。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监督检验过程制造单位应当现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以下文件、资料: (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持证焊接人员名单一览表; (3)从事起重机械检查、试验人员名单; (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一览表或者外包有资格的无损检测单位名单; (5)起重机械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6)起重机械的生产计划; (7)起重机械的生产合同以及技术协议。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制造单位的产量,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人员从事监督检验工作。出具监督检验证书对制造监检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时出具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应同时报市、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制造许可审批机关。如制造单位拒不接受监检意见或不能及时纠正,上报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行政许可收费(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条,本项许可收费。)收费标准:1、省物价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99号)。2、收费许可证(闽价费D01 LB0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检验机构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办理。经过监检,认为生产过程、安全性能符合规范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并在产品铭牌上打上监检钢印标志。承办机构:厦门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所 联系电话:2699442投诉部门: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2699819不予处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撤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执法机构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举行听证会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向负责人提出意见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负责人决定,重大案件由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诉讼和复议的权利当事人不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自动履行结案构成犯罪违法事实不成立行政处罚流程图发现违法事实符合听证条件审查立案调查取证1、承办部门: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各分局 2、监督机构: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室地 址:厦门市湖滨南路170号 联系电话:2699819行政强制流程图整改不合格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依法解除强制措施。依法没收查封、扣押物品。已立案的应当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入行政处罚程序。需要延长期限的,依法予以延期。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报领导批准。查点物品,开列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及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复议权和起诉权。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发现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及违法物品。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解除强制措施通知书送达相对人,解除强制措施。 1、承办部门: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各分局 2、监督机构: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室地 址:厦门市湖滨南路170号 联系电话:2699819监督机构: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室地 址:厦门市湖滨南路170号联系电话:2699819监督机构: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室地 址:厦门市湖滨南路170号联系电话:2699819监督机构: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室地 址:厦门市湖滨南路170号联系电话:2699819 认证行政监督检查流程图制定监督检查计划行政检查终结时,行政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查人检查结果(结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人对检查结果(结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若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查一次发现有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查封、扣押产品及有关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交稽查队或直属分局。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在行政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建议稽查队或直属分局立案查处。对违法情节轻微尚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行政检查结果(结论)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人,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被检查人整改复查行政检查应当作好行政检查记录,由行政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在行政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进行行政检查时,行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相关处室、稽查队和直属分局实施备注:1、承办部门: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稽查队、各分局。 2、监督机构: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室地 址:厦门市湖滨南路170号联系电话:2699819标准实施监督检查流程图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下达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监督检查应当作好行政检查记录,由行政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在行政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被检查人对检查结果(结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若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查一次检查终结时,行政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查人检查结果(结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发现有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对违法情节轻微尚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行政检查结果(结论)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人,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在行政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建议稽查队或直属分局立案查处查封、扣押产品及有关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交稽查队或直属分局被检查人整改复查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办理机构:标准化处、稽查队、各分局监督机构: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室地 址:厦门市湖滨南路170号 联系电话:2699819计量处、稽查队和直属分局实施现场检查案件办理情况上报市局计量处结束发现有违反计量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责令整改或由稽查队、直属分局立案查处市局计量处制定监督检查计划计量监督检查流程图监督机构: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室地 址:厦门市湖滨南路170号联系电话:2699819监督机构: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室地 址:厦门市湖滨南路170号联系电话:2699819案件办理情况上报市局计量处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的由市局计量处转稽查队或直属分局责令整改、立案查处检验结果上报市局计量处结束市计量测试所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稽查队或直属分局现场抽样市局计量处制定监督抽检计划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检流程图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制定监督检查计划被检查人对检查结果(结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