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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工艺管理办法技术质量管理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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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工艺管理办法技术质量管理制.doc

    产品工艺管理办法: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 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及产品的工艺管理办法 第一条 各车间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工艺规程,任何人不得违犯。 第二条 工艺、设备各车间不得任意改动,如需改革必须先由车间 技术组提出书面修改方案,并附图纸,经技质处审核,报厂部批准后,方可改动。 第三条技术操作规程的管理和解释工作属厂技术处工艺组,规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是:由车间技术组负责起草,工艺处工程师签报,厂持质处审核、修改,技术付厂长或主任工程师审批,并报公司备案核准,最后由厂部颁发执行。 第四条如因生产条件变化或处理技术质量管理制度质量事故的需要,技术操作规程需作局部性临时变更时,由车间技术组起草“技术操作暂行条例”报厂技质处审核,技术付厂长或主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新产品试制的“技术操作要点”由厂技质处制定。技术付厂长批准,公司总工程师核准后执行。并不断探索、补充修改,以期达到最佳效果。新产品的各项技术性能、经济效益经有关部门和用户签订满意后方可批量生产。 第六条产品创优工作必须全厂上下牢固树立后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的思想,步调一致,并严格控制坯料技术质量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准确地做好原始记录。各工序严格把关,认真操作,开展全面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管理,经常访问用户,广泛征求意见,要做到:在思想认识上要有高度责任感;在技术操作上要一丝不苟;在产品技术质量管理制度上要精益求精。 第七条各车间都要认真、准确地搞好原始记录,要妥为保存两年以上。严格按钢种、炉号组织生产、检验、入库、发货。 第八条 技术操作规程是进行生产活动的法规。厂技质处要经常不断地深入到车间和车间技术组一起经常检查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原始记录是否准确、完善。并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九条车间技术组每月十号前应将上月技术工艺技术质量管理制度情况书面报厂技质处。 第十条 学习兄弟企业的先进经验,努力降低金属消耗、节约能源,不断提高产品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产品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制定、组织实施及检查实施情况和采取的技术措施,由技术质量处负责,并与生产处和各生产车间共同协商。 第二章  新产品的试制与签定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下达的新产品试制任务要求,厂技质处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订货合同,参加与用户签订具体的技术协议和技术条件。 2、根据技术条件着手生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制定新产品试制“操作要点”,经技术付厂长(或主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深入车间和车间一起共同研究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十三条 经常访问用户,了解使用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新产品试制后须经有关检验部门对产品进行技术质量管理制度鉴定,并有鉴定报告单。 第十五条 经检验合格,用户满意后方可转产。同时进一步修订技术操作要点,写出试制总结和整理好有关技术资料,纳入规程。 第三章   标准工作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是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标准化就没有专业化,就没有高技术质量管理制度、高速度、高效益。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强标准化管理。 第十七条  技术标准是从事生产活动的技术依据。凡我厂生产使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都应有验收标准。各车间生产的主要产品应有各自的技术要求,都必须按一定的标准组织生产。 第十八条  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颁标准、企业标准三级。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部颁标准相抵触。 第十九条 本厂内部转移的半成品,在执行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时,由于条件限制或特殊情况,可制定低于上述两标准的企业暂行标准。但要说明理由并写出报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技质处为厂标准化管理部门,设专人分管标准化工作。主要任务是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组织制订、修订本企业标准。解释标准条文,督促检查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定期加以总结提高,以供修订本企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  企业标准(技术条件)的制定或修订由技质处负责起草,组织讨论,经厂技术付厂长(或主任工程师)审核后上报公司,经公司审核同意后批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随着生产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根据用户需要,所制定的企业标准(技术条件)即要相对稳定,又要及时修订,以保持其先进性,一般每隔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决定其是否继续有效,分别予以确认、修订或废除。 第二十三条  坯料的验收,半成品的检查以及成品的检验,都必须按照有关国家、部、企业标准进行,符合标准的产品由检验部门填发合格证。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列入计划完成数。不计产量,不准以正品出厂。 第二十四条  新产品试制、新工艺设计都要充分考虑标准化的要求;设计任务书、工艺要点、规程都必须满足标准化的要求。在鉴定、定型时都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新产品投产前,新工艺实施始,都必须制定出产品标准,否则不准批量生产。 第二十五条  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各单位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 第二十六条 新标准颁布后,技质处要立即发放给有关单位,并督促、检查有关单位积极做好贯彻执行新标准的准备工作。向广大员工、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宣传,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新标准。 第四章   技术组织措施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工作 第二十七条 技术组织措施(简称技措)必须密切配合生产,围绕提高产品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增加产量、扩大品种、降低金属消耗、节约能源、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环保与劳动条件,充分挖掘设备现有潜力,按主次缓急统筹安排技措工程项目,还必须结合长远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 第二十八条  技措项目和经费由厂技质处主管。技措费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开支。要专款专用,不得超支。按措费用的开支由财务处按计划负责监督执行。未经技质处安排的计划外项目,一律不许付款。 第二十九条 技措计划是公司资金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技措计划列入厂年度计划。完成技措计划是考核各单位全面完成计划的一个方面。 第三十条 技措编制程序:各车间于每度九月十五日前向技质处报送下一年技措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工艺方案、增加设备型号及数量,投资予算,经济效果等。技术处在九月底初审完毕报技术付厂长办公会议审核的项目上报公司。待批准后正式下达技措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技措项目的设计、施工,分别由技术付厂长和行政付厂长负责领导,技质处组织实施。一般项目由各车间自行设计、施工。重大项目由厂组织有关部门会同进行。或抽席子调有关人员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设计、施工工作。 第三十二条  技措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提供竣工资料,交技质处和有关单位,由技术付厂长组织技术质处、设备处、行政处和有关单位参加验收。对施工技术质量管理制度进行鉴定。对施工技术质量管理制度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项目,由有关单位负责返工完善后,再重新验收,直至完全符合要求为止。 第三十三条  技措项目验收投产后,三个月内技质处的使用单位应收集有关数据,总结经济效果,写出技措项目的总结报告报分管厂长和公司。 第五章   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双革管理及奖励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为调动全厂员工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积极参加技术革新,技术革命,达到改进技术工艺、设备,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凡对产品技术质量管理制度、设备、生产工艺等有较大改进,解决本厂的生产关键,对提高产品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增加产量、降低金属消耗、节约能源、改善环保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成绩的,都属于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 第三十六条 厂部以总师室为龙头,定期研究生产关键,公布课题,审议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技术付厂长、主任工程师负责领导建议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各车间成立以车间主任为组长的“双革”小组,负责本车间提出的属于车间经费开支的“双革”项目。 车间技术组是车间“双革”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凡属于修旧利废或施工费用在800元以下的项目,由车间经费开支。项目的批准权属总师室。凡投资在5000元以内,可在厂经费中解决开支。5000元以上的按技措项目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九条 员工提出“双革”建议后,“双革”小组,“双革”办事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查,作出结论,并通知建议人。 第四十条   经审查认为有进行实验价值的“双革”建议,由车间“双革”小组批准的投资在800元以内的,列入车间“双革”计划,并组织实施。投资在800元以上的,由总师室研究决定,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双革”建议必须经过试验和鉴定,成功后方能采用推广。 第四十二条   无论是集体或个人提出的“双革”建议采用后均按本条例给予奖励。奖励采用荣誉奖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每项奖励一次。第四十三条   奖励共分五等,规定如下: 奖励等 级 年实际增产节约价值 荣誉奖 奖   金 一 一百万元以上 全厂大会表扬,发奖状 800020000元 二 十万元以上 全厂大会表扬,发奖状 8002000元 三 一万元以上 发奖状 200500元 四 一千元以上 发奖状 200元以下 五 不满千元 发奖状 50元以下 年实际增产节约价值是采用单位扣除生产成本费和实施“双革”开支后,一年实际创造的价值,评奖时要考虑到技术改进的作用大小和技术复杂程度等情况。对技术安全、劳保、环保等不能以增产节约价值计算的“双革”,按其作用大小和技术复杂程度等情况,评定奖励等级。 第四十四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一、二等奖报公司批准; 三、四、五等奖报厂部批准。 第五章  外出参观学习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凡属改进工艺、技术革新、新产品试制、技措、节能、环保、改进管理收集有关技术资料等可外出参观学习。 第四十六条    各车间外出参观学习、收集资料,先由车间技术组编制计划,内容包括:学习内容、目的、学习时间、外出人数、地点、经费预算等,报技质处审核,技术付厂长批准后方可外出。 第四十七条    外出参观学习,返厂后一周内要写出“学习汇报”书面材料,并附贯彻落实措施报技质处。技质处根据学习内容组织有关人员听取汇报,并审核落实措施。 第四十八条   外出参观学习及参加技术性会议所收集的资料,应在返厂后十日内送交技质处资料室保管。 第七章   技术质量管理制度资料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全厂技术性图书资料、期刊杂志统一由技术图书资料室管理,凡未经同意购买图书和办理图书资料登记手续的各单位所订购的图书资料、杂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十条  各单位需要订购图书资料、杂志应向技质处提出计划,由技质处审核后,统一订购。 第五十一条   资料室每年所订的期刊杂志必须根据我厂各单位的工作需要,并将其中一部分按时交与各单位。各单位必须妥善保管。年终统一如数交还资料室,否则下年不再提供有关期刊杂志。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外出学习、参观,所收集的技术资料均应交技术资料室统一保管。 第五十三条  技术资料室所存放的当年期刊杂志一般不得外借,只供查阅。年终应将全年的期刊分类装订成册。 第五十四条   资料室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妥善保管好图书资料,搞好借阅工作。 第五十五条  技术资料室的借阅规则: 1、资料室的图书资料一律凭借书证借阅。凡属公司员工,均可凭单位证明办理借书证。借书证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2、每人每次可凭借书证借书、资料两本。专业技术人员视其工作需要可借四本。借期以一个月为限。逾期一日停借十天。对逾期一周以上未还的图书资料,按丢失论。 3、借书到期尚未阅完者,可向资料室办理续借手续,续借一月。 4、工具书(如字典、手册等)、样本、标准及当年的期刊杂志可在室内查阅,不得外借。装订成册的历年期刊杂志,可按一般图书资料借阅。 5、借书前须先查找图书目录卡片,记下须借图书的类号及书名,交工作人员办理,不得擅自翻找。 6、要爱护图书资料。所借图书资料不得卷面、污染,不得撕下或剪裁书中插页、图表,如发现此种情况,将按书价的110倍赔偿。借书时请读者自行检查,如发现有破损、缺页等应立即交工作人员盖章,以明责任。 7、丢失图书者,应购买同样的图书赔还。如确实难以买到原书,由资料室决定按原书的110倍赔偿。 第五十六条 晒图制度 1、各单位每次晒图时,须有委托单。单上必须有单位领导的签字和单位印章。非生产性图纸,需经厂领导审批,否则不予晒图。 2、晒图工作人员需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送来的图纸一般在48小时晒好,并按图号、分类整理折迭。如系情况特殊者,可经厂有关领导审批后,给予适当的安排。 3、确保晒图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各种纸张、材料,注意安全生产。 4、认真保养好设备,勤擦、勤查机器。非晒图室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乱动晒图机。如擅自开机,对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5、外单位来厂索取的图纸资料必须经技术处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并根据图纸的类别收取工本费和设计费。 第八章  理化检验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技术质量管理制度总则 1、理化检验工作是研究金属与合金本质及其成份、性能与组织之间内在联系的最基本、最重要、应用最广泛的方法;是判定产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发现和分析产品缺陷疵病的有效手段;为改进工艺、技术操作、解决实际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供科学依据;是企业的重要耳目。此项工作由技术质量处的理化试验室负责。 2、本条例适用于我厂理化试验室所属的化学分析、物理试验两个专业。 第五十七条  日常检验 1、理化试验的样品,由各车间委派专人,按取样规定截取。填好试验委托单,注明钢种、炉号、规格、数量、日期等项目。 2、机械性能、金相由物理组登记;化学分析的试样,由班长直接指令化学组进行分析前的登记、编号等预备工作。 3、各专业试验小组,每次检验前必须按标准验收送交之试样,合格者方能进行试验。直至达到标准要求,以免造成结果上的误差。 4、各专业小组,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根据所要求试验的项目,认真进行检验。保质、保量、及时准确地报出试验数据。在正常情况下,自接受试样起二十四小时内报出结果。 5、机械性能试验报告单,由计算者填写。金相、化学分析材料、物理试验结果由操作者填写报告单。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清楚无误。 6、各项试验报告单,统一交班长审查,由委托单位分管入库的人员取回,一切涂改者,均属无效。 7、凡检验不合格者,须按规定取双倍试样复验,否则试验室有权拒收拒做。 第五十八条   理化检验的标准和试验攻关研究。 1、理化检验的标准由技术质量处分管标准工作的工程师提供,下达更改与执行通知。 2、新产品、新材料的试制,新工艺的制定和产品技术质量管理制度攻关等试验研究。在厂统一部署下,处里组织安排,试验室全力以赴,提供各种有关理化检验数据和照片。 第五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 1、所有检验用各种设备、仪器需定专人负责。操作者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使用中若发现仪器有异常现象,在自己处理不了的情况下,应立即请有关部门(县、市计量局)派技术人员前来修理。 3、由于使用不当或维护不及时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应写出书面检查,由技质处提出处理意见。 4、分析天平、拉力试验机、硬度计每年由市计量局校验鉴定一次,并取得合格证。 5、危险药品专人保管,定人使用。 第六十条    试样的保存期 1、金相、化学分析的试样,保留一个月,以备复查。在保留期内,不得遗失。 2、化学试样,必须有足够再做一次分析的样品重量。其重量视分析元素项目的多少而定。 3、机械性能试验的试样,视其需要确定是否保存,一般日常检验不保留试样。试验研究项目的试样例外。 第九章  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树立“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思想,把管理体制和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提高产品技术质量管理制度上。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真正做到产品使用户(或下道工序)满意。 第六十二条  产品技术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按标准考核,实行废品返回制度,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产品技术质量管理制度情况,严禁以次充好和弄虚作假。 第六十三条  各级QC小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管理小组)必须经常开展以提高产品技术质量管理制度为中心的技术研究工作。坚持专检和群检相结合的方法,对擅自放宽标准,酿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责任。 第六十四条  技术质量管理制度考核指标应以检查部门报出数字为准。未经检验判定而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一律不计算产量。 第六十五条 产品技术质量管理制度按国家标准、部颁标准进行鉴定考核。有些产品无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可根据公司或厂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新产品试制办法考核。有协议的产品按双方协议技术条件考核。 第六十六条  各类产品均由技术质量部门根据现行国家(部、企业)标准,用户协议技术条件进行判定,并对合格产品开技术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书。 第六十七条  产品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实际完成指标由各检验班组报出,并以技术质量处核实统计为准。未经检验判定的产品一律不纳入产量、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统计。 第六十八条  常用产品的合格率,按下面公式计算: 检验合格量废品返回量 产品合格率(%)=   检验总量+中间废品    ×100% 第六十九条  关于产品产量、技术质量管理制度计算的一般规定: 1、产品技术质量管理制度一般是从形成成品时开始考核:凡列入计划的新产品和试验品(经厂、公司批准用于试验的产品),进行单独统计上报。也可算作总的产品产量和技术质量管理制度计算之内。 2、在加工(或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上道工序责任废品,或用户退货废品,均于发生月按责任单位,纳入产品重量统计考核。并相应扣除合格量,增加废品量。 3、成品产量、废品量和中间废品量均应按实际重量计算。 4、凡因外部原因造成生产中断而生产单位又无法挽回所产生的废品,均按事故处理。其不合格部分不参加产、技术质量管理制度考核并由事故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技术质量处核实后处理。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技术质量处负责执行和解释,并负责裁决厂内各车间之间和厂外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异议。第十章    坯料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   坯料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是保证产品技术质量管理制度,降低消耗的重要物质条件。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标准”、“部颁标准”、“企业标准”等有关技术条件验收。 第七十二条   坯料由生产处向上级申报计划时,注明主要技术条件。与供货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详细注明来料的技术条件和验收标准。供货单位对每批来料应分清规格,钢号、炉号并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书。 第七十三条 内转坯料:生产处在下达计划时必须详细地注明交货,技术条件和标准。下道工序必须按有关技术条件进行验收。 第七十四条 生产处在订货和下达生产计划时,对坯料所需的技术条件,必须行征求技术质量处工艺组意见,报技术厂长或主任工程师批准上报。 第七十五条    坯料进厂时,技术质量处坯料检查组,要及时派员去现场进行宏观检查,并通知车间取样送化验室化验,试样应写明日期、规格,化验结果一式三份报技术质量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组判定。 第七十六条 技术质量处根据化验报告,和宏观检查,进行判定合格与不合格。通知生产处、工艺组及生产车间。 第七十七条  经检查不合格的坯料,由技术质量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管理组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及时向公司汇报,负责采取解决措施。 第七十八条   生产车间对进厂的坯料,必须做到按规格、钢号、炉号分别推放。 第十一章   废品返回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第七十九条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产品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做到“按标准交货、满足用户要求”,严禁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或用户。 第八十条   废品规定: 1、钢坯因尺寸公差,单边厚薄,表面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弯曲度等超标准要求。车间停止使用,有待处理。 2、坯头尾有严重缺陷,切下的头尾可集中进行返回。 3、在轧制中,经分析:因坯料引起的缺陷,应由本车间上道工序负责。因属车间的设备、加热炉温度、轧制等引起的缺陷,应由车间负责。 4、发现有混炉、混钢号的热带坯,应停止使用,有待处理。 第八十一条  废品返回时间 以每月月底复检,次月13号复磅、造表。同时扣除责任车间产量,增加废品量。 第八十二条 返回程序 1、由使用车间提出异议,技术质量处及时复验。 2、责任车间负责人到现场验收。 3、由技术质量处负责处理,报厂部批准后执行。 4、若责任单位验收后,与技术质量处复验一致,责任单位仍不同意返回,可以强行返回,并给责任单位以一定的经济制裁。 第十二章   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第八十三条  因工艺操作不当或错检、漏检,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质量事故为一般质量事故;由于操作马虎,不按工艺要求生产或检验人员不负责大批漏检,造成大批量的废品为重大质量事故。 第八十四条   质量事故分析报告 1、凡当班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时,均应在下班后,由车间主任或值班工段长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分析主要内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及事故责任者,并提出改进措施。在事故发生两天内填写“质量事故登记表”交车间技术组存档。 2、凡当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必须在发生一小时内上报厂技术质量处和调度室,并由技术质量处和车间主任负责组织分析。在质量事故分析中,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准弄虚作假。除填写“质事故登记表”外,事故的责任者和单位要写出书面检查报告,报厂技术质量处。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损失的情况,由所在车间提出处理意见。技术质量处审查后,报请厂长审批。 第八十五条    用户提出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异议时,技术质量处根据异议性质进行分析,并写处理报告报主管厂长审批。最后造表提请有关单位执行。 第八十六条   对抢救事故有显着成绩的班组和个人,除公开表彰表扬外,给予一定数额的现金奖励。 第十三章    炉号管理规定 第八十七条    在生产过程中,各有关工段必须执行按炉号生产。防止钢材掉队和混炉、混号事故。 第八十八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炉检验。每班须填写好日报表,并注明:钢号、炉号、规格、合格重量、废品重量(或废品支数)和主要废品分析。 第八十九条     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按炉号堆放,检验人员填写技术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书。同一炉号必须堆放在一起。 第九十条     运输部门在整个运送过程中必须按炉号运送,分清炉号,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掉队或混号。 第九十一条    发货时,必须按规格、钢号、炉号、合同号发给使用单位,尽量防止两个炉号或不同规格一同运输发货。同时也应防止一个炉号未送完又送其它炉号。 第九十二条   产成品应按钢号、炉号、规格堆放,按技术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书出门。如果同钢种、异炉号堆放同一堆时,必须用明显标志分开。异钢种不准堆放同一堆桩。 第十四章   出厂产品判定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十三条    产品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好坏是直接关系到单位的声誉、生存发展的大事。为了保证产品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就是需要各方面配合制约。 搞好产品判定工作,就是保证产品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的最后一道综合性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关。为此,特制订本制度: 第九十四条    技术质量处、供销处和生产车间接到生产处传递来的合同后,须按编号顺序整理好,对有关技术条件不明确的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 第九十五条    有关单位在接到修改合同通知书后要及时对有关技术项目进行修正,做准确无差错。防止判定时发生差错。 第九十六条    技术质量处、成品库接到车间入库单后,应立即审核该品种检查技术质量管理制度情况及一切试验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条件规定。若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复查、核对。经复查后仍不合格者,不准出厂。 第九十七条    经综合判定认为产品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完全达到国家标准(部标)、合同(协议)技术条件为合格品,并盖上“判定合格章”产品方可出厂。 第九十八条    技术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书要准确填写需方名称、合同号、钢号、炉号(批号)、重量、规格、试验结果及标准编号等。 第九十九条    产品入库后,钢材各试验结果及有关原始资料由技术质量处整理入档备查。 第一百条    按照国家标(部标)或公司、厂级有关技术文件,合同(协议)规定:对成品(半成品)进行判定(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判定权属于技术质量处)、对不合格品或未经鉴定的产品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及签发技术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书。当与生产部门发生不同意见时,可分别或同时请示主管厂长(科长)核定,在取得指示(签字)后,按指示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凡经过试制成功的新产品,在列为计划生产时,必须有操作规程(或要点)和试验技术标准(技术条件),否则以无标准产品处理。不判定,不签发技术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书。 第一百零二条    对不合格产品(判废),应由技术质量处负责按钢号、炉号、规格、废品原因等登记下来,以便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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