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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海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管理制度合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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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海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管理制度合集.doc

    临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    一、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进入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二、对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要查验认证证明,并定期进行抽检;     三、 对没有认证的农产品要查验当地区级以上检测机构或委托专业组织等机构的检测合格报告单,并定期进行抽检;     四、对无认证又无当地检测合格报告单的农产品,必须进行入市检测。    五、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六、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临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通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通报工作,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的发布,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通报工作。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通报应该遵循科学的原则,保证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的监管和农产品质量抽样监测。 第六条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发布农产品安全信息。主要是农产品安全总体趋势、监测评估和计划性监督检查(抽检)信息,一般每季发布一次;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重点农产品安全信息应由市人民政府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的形式包括:公告、通告、分析或评估报告、消费警示或提示等。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的目的确定信息发布的形式。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可采取在新闻发布会、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发布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发布的农产品安全信息应当包括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农产品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还应包括农产品名称、产地、种养殖时间以及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 第十条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交流的统一平台,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互联和共享,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公众信息查询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对发生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的,在查明情况后,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临海市标准化生产基地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记录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大市场监管,打击制售,使用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行为。严禁使用高毒农药,大力推广生物农药和低毒高效农药防治病虫害,引导农户从源头上把好产品质量安全关。选用农药,应符合GB/T8321(所有部分)的要求;选用肥料,按NY/4962002规定执行。 一、严把基地农业投入品准入关,加强基地农业投入品管理,堵住农药残留源头,对基地使用的肥料、农药,必须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由基地负责人造册登记、跟踪检查、印发农户使用手册、指导农户按规定使用。 二、建立基地投入品连锁经营和定点销售点,充分发挥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作用,按照服务基地,方便群众的原则,有计划地建立农资连锁店和定点销售,将基地使用的肥料、农药直接配送,确保使用安全。 三、抓好技术培训,严格按照无公害、绿色食品标准和技术规程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认真贯彻“关口前移”的指导方针,推广实用技术,广泛开展技术培训,开展科学用肥、保护产地环境,使用高效低毒农药,生物农药进行综合防治病虫害。提高农户科技知识,落实各项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  四、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准化生产基地和基地区域内的农业投入品经营点开展不定期的质量抽查工作,确保基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符合相关标准。 五、市、县区相关部门加强对农药、化肥等投入品市场的检查,禁用农药、化肥一律不准在生产区销售。 六、发挥群众的监督职能,鼓励群众对农产品上使用违禁投入品的农户进行举报,如情况属实,对举报者给予一定奖励,对被举报者给予取消资格或一定处罚。 七、各标准化生产基地要有专人负责投入品的使用记录。 八、建立生产管理档案和责任可追溯制度。生产基地农户要按照规定,全面建立生产管理档案,对各个时期使用的肥料、农药进行认真的登记,县农业局每月一次对基地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对使用的肥料、农药进行质量安全评估。发现质量安全有隐患和违规用肥料、农药的,应当及时纠正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公开进行警示,做到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存储、产品可召回。 九、推进产业化经营,积极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组建生产加工,销售等技术协会,全面推广无公害、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技术,规范基地栽培管理和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对基地生产全过程实施严格的监管,提高生产规模化、组织化和标准化程度,积极引导联户生产,努力保护好优势品牌。 临海市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农产品可追溯管理或其系统的建立、数据收集应包涵整个食物生产链的全过程,从农产品的产地信息、到农产品的加工过程、直到终端消费者的各个环节,也就是说从农产品的生产到消费者的餐桌,全部实行可追溯管理。完整的可追溯系统是生产管理、安全控制的有效工具。通过建立从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1.农产品收购时企业要追溯生产人员的一切信息,如农产品的品种、生长的时间、生产期间所用肥料及农药等所有情况;2.农产品上市过程按原始质量记录进行追溯。3.成品按包装上的标识进行追溯,如生产日期、批号等。在整个过程中,农产品上市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既要将农产品生产环节的信息集中起来,也要把上市环节的信息采集起来,以致到消费者的餐桌以前的所有环节全部信息采集起来,形成完整的农产品信息数据库,以条码的形式进行记载,提供清晰、准确、完整的信息,条码是相关信息的载体,消费者通过查阅条码可以获得全部的信息。 临海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为了切实掌握农畜产品安全工作信息,加强农畜产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保证信息的准确、畅通和共享,提高农畜产品安全监管效能,市农畜产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农畜产品安全信息报告工作制度。1、健全农畜产品安全信息管理协调机制。农畜产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和各县区要加强农畜产品安全信息沟通交流,完善农畜产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市农畜产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农畜产品安全信息联络报送工作。2、农畜产品安全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监管工作情况为必报内容,每月上报一次;农畜产品安全预测预警和监测评估信息,要及时上报;有关畜产品安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做到随时报送;对突发畜产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畜产品安全的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报送外,要随即向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报告。3、规范农畜产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市农畜产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综合发布全市农畜产品安全监管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农畜产品安全监管信息。信息发布前应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信息发布的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发布单位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临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一章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1、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省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告,以保证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知情权。2、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检测机构承担,并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被抽查人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3、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4、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受理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的检举、揭发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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