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公司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监督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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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公司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监督办法.doc
烟草专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监督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全省烟草系统依法行政,加强和规范全省烟草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政府以及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公司)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全省烟草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烟草专卖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制定和公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本省各级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层级监督、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处罚;(二)行政许可;(三)行政性收费;(四)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第五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合法性、科学性、严肃性、有效性、可行性的要求,避免重复行文。第六条 本省各级烟草专卖局法规部门(或负责法规工作的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和备案监督工作。 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法规部门负责对下一级烟草专卖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工作。第二章 法律审核程序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门,应在文件起草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法规部门履行法律审核程序,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表(见附件);(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正式文本;(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包括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内容概要及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四)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本(或复印件);(五)有关调研报告; (六)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履行会签手续后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第八条 法规部门在接受送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审核上述材料是否齐全,若材料不全,应告知送审部门将材料补齐;若材料齐全,接受人应立即办理接受手续。第九条 对送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规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一)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政策相抵触;(二)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三)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四)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五)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法规部门应从办理接受手续后,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文件送审部门。第十一条 法规部门经审核,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有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超越制定部门法定职权的情形,应及时向制定部门提出自行撤销或改正的审核处理意见。第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应根据法规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连同法规部门的审核意见,一并报送主管领导签字后提请局务会审议。第十三条 办公室对未履行法律审核程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一律不予办理发文手续并要求制定部门按规定履行法律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自施行之日起30日前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政报)、政府门户网站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公开发行的报纸公开发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第三章备案监督程序第十五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应当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法规部门备案。各单位法规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三个工作日内,应逐级向上一级法规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一)备案报告一份;(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纸质文本一式五份。备案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目的、主要内容的说明以及制定机关法规部门的审核意见。第十七条 法规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备案登记,若备案材料不全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待制定部门补齐后,再予以备案登记。第十八条 上一级法规部门对下一级法规部门提交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 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二)制定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第十九条 经审查,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的情形,上一级法规部门应及时向下一级制定机关的法规部门提出自行撤销或改正的审查处理意见。第二十条 下一级制定机关的法规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处理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上一级法规部门。第二十一条 省局法规部门负责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各市(州)、县(市)烟草专卖局法规部门负责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报送备案的具体方式、时间等按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人民政府令第177号)执行。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由制定机关的法规部门依照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人民政府令第177号)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 下一级烟草专卖局法规部门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法规部门备案。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法规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下一级烟草专卖局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予以通报。第二十四条 下一级烟草专卖局未按本办法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备案或未及时上报规范性文件目录的,由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法规部门通知限期报送,并予以通报;拒不报送的,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第二十五条 下一级烟草专卖局违反本办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由上一级烟草专卖局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第二十六条 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法规部门要对下一级烟草专卖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三年要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及时修订、完善和废止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法规体系协调统一。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