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制度标准化:计划财务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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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制度标准化:计划财务管理.doc
铁路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制度标准化计划财务管理计划财务管理5.1 招标投标管理5.1.1 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以及国家、铁道部其他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包括咨询)、物资设备(不含铁道部组织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甲供物资设备)招标等招标投标活动。建设指挥部如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国家现行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审计。5.1.2 招标组织机构及职责1. 组织机构1)招标领导小组指挥部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由指挥部领导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招标领导小组实行集体会议决策机制。2)归口负责招投标工作由指挥部计划财务部归口负责。3)相关部门指挥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2. 主要职责1)招标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领导招标工作,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组织招标; 制定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审查招标项目、招标原则和招标计划; 审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和评标办法; 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2)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 起草本单位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负责提出各类项目招标立项建议,编制招标原则和招标计划; 负责组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客运专线公司(路局成立的指挥部在路局领导下)负责与部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监察部门、利用外资归口管理部门和交易中心等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办理文件报批(审)和相关招投标活动手续; 负责组织招标、评标工作; 负责招标、评标成果资料的整理、统计、报送与归档。 协助和配合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负责组织签订合同; 完成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招标投标工作。3)相关部门职责 参与起草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负责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 参与招标、评标工作。5.1.3 招标1. 组织形式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原则上自行招标。自行招标应满足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的规定,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有关书面材料,经核准后方能自行招标。 特殊情况下,经上级机关批准后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转让招标代理业务须经指挥部同意。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主要材料和设备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由总承包人和指挥部共同依法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2. 招标条件1)前提条件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批准; 有批准的设计文件(不适用于勘察设计招标);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已经核准; 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根据规定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已达到投标要求(施工总承包或单价承包); 按照相关规定,普速项目鉴修概算已核准(有条件的普速项目要施工图投资检算已核准)、客运专线项目施工图投资检算已核准; 所必须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工程总承包); 能够提出主要材料、设备的使用与技术要求(适用物资、设备采购)。2)必要条件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达到以下规模和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 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与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其它货物或服务的采购项目也应纳入工程招标范围。 工程咨询、第三方检测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可不招标条件属下列情况,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 抢险救灾; 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3. 项目招投地点项目的招投标交易活动在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经铁道部批准可在铁路局交易中心进行。4. 标段划分 施工和工程总承包标段的划分应满足下列要求: 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的特点,考虑工程的整体性、专业性,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有利于组织施工和管理,有利于工程衔接和相关工程的配合,有利于大型临时设施、过渡工程和辅助工程的合理配置。 对完整独立的综合工程区段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区段长度一般不小于50公里;对专业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专业工程标段长度一般不小于100公里。 其它标段划分符合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段划分的指导意见(铁建设函2006180号)。勘察、设计、监理和物资设备招标标段的划分,参考上述原则执行。5. 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6. 招标公告发布形式发布形式为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或寄送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布的具体规定,按照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发展计划司关于转发国家计委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工200010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7. 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现阶段铁路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制度。应急工程等项目招标确需进行资格后审的,报部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资格审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符合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铁建设2007107号)的相关规定。 资格审查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采用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替代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中应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经资格预审后,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采取资格后审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8. 招标文件编制计划财务部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在招标准备阶段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原则和编制大纲的编制工作,并报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招标文件编制原则是编制招标计划和招标文件的基础,主要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承包方式、标段(包件)划分、施工组织安排、工期目标、质量目标、物资和设备采购供应方式、保险、招标时间安排及评标方案等内容。编制大纲包括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技术规范,投标文件格式,资审文件格式,评标办法,招标图纸资料,工程量清单。9. 招标计划的编制与报审招标计划由计划财务部根据审定的招标文件编制原则和编制大纲编制,由招标领导小组审查后,上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属于铁路局项目应报送铁路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其他项目应报送部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同)。招标计划的批复文件是招标依据之一。10. 招标文件编制的基本要求 根据招标计划批复意见和招标领导小组审定的招标文件编制原则和编制大纲,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铁路施工承包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按照铁路现行的相应招标文件范本编制。 实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将按初步设计鉴定意见修改完善并经审查后的初步设计纸质文件、相关勘察资料、未完定测钻探工作量等纳入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前指挥部应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并作为招标文件的正式组成部分。 各项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11. 时间规定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出售时间自出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售出1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单位向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介绍建设项目以及初步设计的有关情况。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天,工程总承包项目不得少于45天。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天。 对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必要澄清或修改,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须经招标领导小组审定。12. 标前会议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由招标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组织现场踏勘和标前会议,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5.1.4 投标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联合体投标的,可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5.1.5 开标、评标和定标1. 开标1)时间 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交易中心。 开标由指挥部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上级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监察人员等参加。必要时可委托公证机关对开标过程依法进行公证。2)程序开标会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宣布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名单; 介绍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 公布评标、定标办法。宣布开标顺序和唱标主要内容(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请投标人代表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当众检验、启封投标文件和补充、修改函件。 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必须按当场启封的投标文件正本宣读;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和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函件都应当众予以宣读; 当场做出开标纪录。开标纪录由指挥部有关负责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纪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施工招标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开标具体程序和要求符合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铁建设2007107号)的规定。2. 评标1)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原则。评标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2)标准和办法 评标要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未明确列入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方法和评标因素,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一般分为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即为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为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指挥部依法组建,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专家于开标前13天在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从评委专家库相应专业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报告的具体内容参照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发展计划司关于转发国家计委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工2000107号)的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一般应当在15天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天前确定。 招标领导小组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领先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可以确定排名顺延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指挥部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日内,将招标结果书面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中标人,中标标段的招标概算、标底、中标价、降造幅度、评分,评标报告等。3. 定标1)程序 书面评标报告经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后,指挥部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指挥部向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中标结果。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指挥部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路局成立的指挥部以路局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提供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 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指挥部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2)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一个招标标段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 ; 一个招标标段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有效投标文件少于三个; 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投标人放弃中标,其余又无有效的中标候选人; 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中标无效,其余又无有效的中标候选人;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5.1.6 招标投标纪律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招标投标法规和办法,开展招标投标工作。 严禁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者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不得与投标人私下接触,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评标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进行。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合同为止,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投标价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评标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露。评标工作结束后,评标人员所有与评标工作有关的资料包括投标文件、评标资料、评标办法等必须全部交回。 指挥部接受依法对招投标业务进行的检查监督与审计,同时对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对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主管部门投诉。5.1.7 附则 指挥部对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其保存期限为从招标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工程招标文件资料包括招标活动记录、招标概算、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等有关文件、资料。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办理。5.2 合同管理5.2.1 总 则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合同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指挥部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体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委托合同、采购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以及其它各类民事合同(或协议)等。 签订和履行合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文件要求,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5.2.2 合同管理机构和职责1. 制度 指挥部是合同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设置合同管理部门,配备合同管理人员,配备或聘用专职法律顾问,加强合同管理队伍建设。 合同管理部门、承办部门和法律顾问(如有时)应在铁路局(或客运专线公司)授权范围内履行合同管理职责。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合同承办专人负责制度,承办人发生变化时,必须做好资料的完整移交。2. 管理机构指挥部设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合同管理中的重大决策和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分管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协助组长做好各专业合同管理工作。3. 管理人员计划财务部必须配备合同管理人员,其基本要求:应具有工程造价方面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工作5年以上;投资20亿元以上的项目应具有1名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从事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的专职工程经济人员。4. 主要职责1)领导小组职责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有关制度的制订和监督执行,研究审定合同,审核合同管理奖、惩建议。2)计划财务部职责指挥部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计划财务部,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合同管理日常工作,定期向相关领导汇报合同管理情况; 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制度,统一管理合同专用章; 组织学习、宣传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办法,并检查监督其执行;负责对合同管理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负责监督指导其它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审查合同文本,参与合同的起草、论证、审查、谈判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工作; 建立合同管理台账,督促合同的履行,汇总并及时反馈合同履行情况,并就合同补充、修改和变更等提出处理方案; 负责合同检查工作,向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提出改进意见或奖惩建议; 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手续; 负责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或仲裁工作; 指导配合各部门办理合同的报批、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承办其他有关合同管理工作。3)相关部门职责指挥部各业务部门是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其职责职能具体承办相关合同业务,主要职责是: 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调研市场情况,提供决策依据; 按合同法的规定和项目的具体要求,起草合同文本及相关报送材料文件,履行报批手续; 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资信和履约能力,并将其有效的资信证明资料及合同正式文本(含附件)送计划财务部; 按授权代表指挥部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谈判; 依法办理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解除手续,对所承办合同的真实性、可靠性、可行性负责。 合同签订后全面履行合同,建立合同履行情况台帐,认真做好合同标的物的交接、验收,确保标的物的质量、数量符合合同要求,交接、验收均应有合同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 保存好合同文本及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有关资料(含合同当事人之间往来的电传、电报、信件、信函等相关资料),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履行期满时,应及时书面向计划财务部报送合同履约情况。 参加合同纠纷的处理; 主动接受合同管理部门指导,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通报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必要时直接向指挥部领导报告。4)合同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 负责审查签订的合同文本; 指导合同的具体承办人做好相关调查论证工作,参与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协助办理合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纠纷处理等事项; 负责管理合同专用章、合同台账,妥善保管合同文本、相关文件、重要数据及证据材料; 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与纠纷,提出有关合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分析报送有关合同管理情况及统计资料。 会同合同承办部门办理有关合同的文书,负责建立合同档案。5)法律顾问的基本职责 受理指挥部的法律咨询; 受委托起草合同文本; 审查合同; 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受委托代理诉讼或仲裁; 对指挥部的有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5.2.3 合同的签订1. 签订形式 合同签订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合同文本。工程承包、监理、主要物资和设备采购供应等合同的签订必须根据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采用招投标等要约承诺方式签订。 指挥部具有法人资格的,对外签订合同以本单位的名义进行(铁路局指挥部根据授权以路局名义签订合同)。指挥部负责人按规定可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代理人可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应当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授权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和是否可以转委托以及转委托的条件等,并加盖铁路局(或公司)法人公章并由铁路局(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2. 审查制度 指挥部必须建立健全合同签订审查制度,主要负责人和计划财务部、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合同审查职责。 指挥部聘有法律顾问的,合同须经法律顾问论证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方可对外签订。 采用招投标方式签订合同的,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必须按合同审查办法进行审查。 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合同对方的主办(经办)人是否具有代理权及其权限内容,查验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保存有关资料。 合同技术条款等有关内容,由指挥部的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该部分内容的谈判、起草工作。合同技术条款等有关内容必须经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合同审查实行签订前的联签审查责任制度。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合同承办人应当将拟签的合同文本送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和指挥部业务主管领导审查联签。 参与审查的部门对合同提出异议或修改意见的,应当补办联签手续,协商一致后,指挥部负责人或代理人方可正式对外签订合同。 合同审查由合同承办部门组织实施,可采用会议审查或会签审查的方式进行。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审查,均应做出审查记录,并妥善保存。3. 审查内容 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明确、清楚。 各项费用计算与支付方式是否正确、清楚。 合同内容与谈判或招投标不一致的问题是否解决。 指挥部与签约方的组织和技术接口是否建立并保持。 签约方的要求是否双方都已明确并形成文件。 满足合同要求的技术能力和按期交付能力等是否已得到指挥部有关方面的确认。4. 合同谈判 在合同签订之前需要进行合同谈判的,合同经合同承办部门、计划财务部和法律顾问审查后,由计划财务部汇总合同审查纪要,在此基础上形成具体的合同谈判计划,用以指导合同谈判工作。 合同谈判由指挥部的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和计划财务部的负责人共同参加,合同具体承办部门有关人员根据需要参加谈判并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合同谈判要依据合同谈判计划进行。5. 合同条款 合同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 对指挥部权益影响较大或可能存在风险的合同条款,必须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的约定。同时,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履行合同的担保。6. 注意事项 合同承办部门应保证最终签订的合同与通过联签审查的合同一致,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合同签订的报批、备案、登记、鉴证或公证等手续。 合同的签订应当由当事人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当事各方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法人公章),同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代理人签字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正式签署的合同按照合同分类进行编码,并与合同审查记录及合同文本、电子文件以及附件等一起归档保存。 合同签订后由计划财务部负责分发,合同正本由计划财务部留存。复制合同必须事先征得计划财务部同意。合同的发放均应进行登记。 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登记或者备案的合同,应履行相应的手续。5.2.4 合同专用章管理 合同专用章仅用于对外签订合同,并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合同专用章做到专人专管,严格印章使用,所有用章均需由经办人员签字登记并建立使用台帐;禁止未经批准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签订合同; 加盖合同专用章之前必须经指挥部负责人审查签字,未经签字的任何合同都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 非合同的其他文稿不允许盖合同专用章,空白纸张不得盖合同专用章。5.2.5 合同的履行 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全面履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并注意保存有关证据。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合同承办专人负责制度,承办人发生变化时,必须做好资料的完整移交。承办人对合同谈判、履行过程中双方往来的电报、传真、会议纪要、文件、图表、电子邮件等文件资料,应当及时收集和妥善保管。 合同承办人应当随时掌握合同履行的动态,对于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合同履行问题,应当咨询计划财务部后及时起草书面说明回复对方,不得拖延,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发现对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积极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催促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同时应将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书面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计划财务部,并协助在索赔期限内收集和保存证据,及时索赔;将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反馈给计划财务部。 合同承办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检查和督促合同的履行,并将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反馈给计划财务部。 计划财务部对所签订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定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和履约能力变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采取积极稳妥、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给予解释、解决。 合同结算必须通过计划财务部进行。计划财务部应当依照已生效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收付结算。对未经审批、签章的合同,不得办理收付结算。5.2.6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改变。 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协议,视同新合同,应当按照合同审查程序履行联签审查手续。 当事人签订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协议、文书、电报等资料应当一并与原合同装订入卷,不得分散存放。2. 变更原则 合同变更的批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合同的变更均应签署补充协议,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用计算原则确定变更费用。 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计划财务部,报告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理由是否正当。对于符合合同变更或解除条件,同意变更或解除的,按照审查联签程序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因对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在变更协议中明确赔偿数额和方式,并及时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索赔。 需要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3. 合同解除 合同的解除必须按照合同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终止,必须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收集终止合同给指挥部带来的经济损失的证据和资料,为纠纷的处理做好准备。 合同终止时,承办部门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结算工作,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并将资料交计划财务部保存。 合同签订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办理了批准、登记、公证等手续的,在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时仍应需办理相应的批准、登记、公证等手续。 合同中应当约定合同纠纷处理条款,对于涉外合同还应当明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和语言。4. 纠纷处理1)处理方式合同纠纷的主要处理方式: 和解或调解; 仲裁或诉讼。2)处理原则 合同的纠纷处理优先采用和解或调解方式处理,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可选择仲裁或诉讼。 选择仲裁作为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仲裁协议,明确约定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 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尽量约定具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或具有管辖权的铁路局(或公司)法人所在地法院。3)注意事项 发生合同纠纷后合同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通报计划财务部,在其指导下妥善处理纠纷。必要时,相关业务部门和法律顾问应给予协助。 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与合同履行有关的部门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决指导意见并通报计划财务部,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 若是铁路企业(或单位)之间发生合同纠纷的,应当按照铁路内部经济纠纷调解规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需要经过诉讼、仲裁解决的合同纠纷,由计划财务部为主,法律顾问和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发生合同纠纷需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解决的,统一由计划财务部登记、审查,由指挥部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或仲裁。必要时,也可外聘律师代理诉讼或仲裁。诉讼或仲裁方案应当与有关业务部门协商一致并经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同意。 合同纠纷解决后代理诉讼或仲裁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指挥部提交书面报告,并将案件有关材料装订送计划财务部存档。5.2.7 合同监督与档案管理1. 检查内容 合同管理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的监督检查制度。计划财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合同检查。 合同检查的主要内容: 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合同管理档案、台账建立情况;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 合同纠纷的处理情况; 合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及培训工作; 对于违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合同检查人员履行合同检查职责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本单位合同管理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合同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需要整改的问题应当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并提出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应当按要求予以改正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检查部门。 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合同管理漏洞,或者合同承办人员有失误,对铁路资产安全构成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向主管领导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指挥部应当将合同管理作为对所属部门及人员的考核内容。因违反合同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归档 计划财务部要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和档案,收集、整理各类合同的档案资料并进行归档管理,定期做好统计分析。 合同履行完毕,合同承办部门向计划财务部提交备案合同和合同履行的工作报告,经计划财务部审查后,及时地将所有合同档案资料装订成册,移交铁路局(或公司)档案室存档。 涉及需要保密的内容,按照保密的规定办理。3. 档案内容合同档案主要包括下列资料: 谈判笔录、会议记录; 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证书)等的副本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员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我方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及批准文件; 对方当事人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主体资格证明资料的复印件,有关担保文件; 双方签订、履行、变更索赔、解除合同的往来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视听资料; 关于合同可行性、合法性的书面审查、会签、批准意见; 合同正本或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登记、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 标的物的验收记录、商检证明、检验报告、鉴定结论。 交接、收付标的物和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处理合同纠纷达成的协议书、调解书,依照法律程序产生的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及其他诉讼文书。 合同台帐及其他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有关的资料。5.2.8 奖惩规定 指挥部在合同管理中,有下列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规定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擅自签订合同的。 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联签,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发生合同纠纷不及时报告、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的。 拒绝配合合同检查或谎报、瞒报本单位合同管理情况的。 借工作之便收受贿赂、假公济私的。 采取胁迫、欺诈等违法和不正当手段洽谈和签订合同的。 违反规定签订违法合同、无效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或执行后不利于指挥部的合同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揭发利用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或损害指挥部利益的行为。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指挥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保密。5.3 计划统计管理办法5.3.1总则 根据铁道部关于加强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