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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科技学院二级学院财务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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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科技学院二级学院财务管理规定(试行).doc

    浙江科技学院二级学院财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并理顺学校与二级学院(含“教学部”、工程实践中心,下同)责权利和财务关系,建立二级学院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财务运行机制,规范二级学院财务管理,根据国家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和浙江科技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科院政2005153号)、浙江科技学院二级学院管理办法(试行)(浙科院党200720号),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二级学院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对二级学院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是学校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学校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依法多渠道筹集教育事业资金;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规范校内经济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校内各部门、单位及二级学院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进行监督,保证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学校的规章制度,负责对学校和所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重点加强对二级学院的经济责任审计,并积极开展对二级学院各项目经费进行绩效评价审计。二级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含部中心主任,下同)负责制。具体内容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坚持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正确处理学校、二级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可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在学校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决定具体的经济行为等。第三条 二级学院财务管理原则依法管理原则。各二级学院实施自主理财部分,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统一领导原则。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统一的经济政策,各项经费预算必须统一纳入学校财务收支计划。学校有权统一调配资源。专款专用原则。学校预算拨给的各项目经费必须按指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挪用。教职工绩效工资发放必须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原则。二级学院在各项工作中要贯彻勤俭节约原则,精打细算,严格把关,科学、高效、节约使用资金。第四条 二级学院财务运行机制。二级学院不单独设置财务机构,不单独进行会计核算,不开设银行结算账户,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财务联系人员。财务联系人员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就二级学院的财务工作与计财处沟通联系,集中二级学院的财务收支向计财处统一办理;登记二级学院收支的辅助帐;登记学生代办款项账目;具体办理二级学院经费预算、用款计划申请、教职工绩效工资、经费项目查询服务等手续;向学校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数据等。第五条 二级学院财务运行的监督机制。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二级学院管理办法的规定成立学院财务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学院党总支(直属支部)、分工会、教师代表3至5人组成,组长由总支(直属支部)书记担任。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对二级学院的预算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财务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进行监督。监督小组的业务受学校监察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采取定期检查的方式或办法。第六条 二级学院各项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虚报冒领,不得以领代报;应当按照学校经费预算方案确定的额度、范围控制,不得超过预算列支或无预算项目的列支;应当符合项目经费限定的开支使用范围和使用规定;接受资助、捐赠的经费必须按资助人的意愿开支。第七条 二级学院经费支出报销,实行学院分管领导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批制度。审批权限按浙江科技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浙科院政2005153号)的规定执行,审批人对支出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不得审批无预算或超预算方案的各项支出,审批人本人经手的有关支出需报请上一级领导审批。第八条 特殊情况财务负责人可以授权或委托其他负责人审批,也可以收回审批权,授权或委托及收回审批权应书面告知计财处。但其经济责任不因授权或委托他人审批而转移。第九条 二级学院各项收费应按浙江科技学院关于规范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浙科院政2005153号)的规定执行。学历教育的收费由计财处负责办理,二级学院负责将计财处提供的收费项目、标准等通知学生,负责催缴、清欠,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学生的缴费进度与二级学院的绩效工资挂钩。创收服务等项目收费,二级学院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以不营利为原则提出收费标准,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并负责款项收取、清欠。第十条 二级学院制定的涉及到教职工利益分配的政策或规定,需经所在学院教代会通过。除二级教代会已通过的教职工绩效工资以外的其他津、补贴等福利性支出,报销时须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书或教代会通过的决议等。第十一条 对部分无创收的二级学院,经学校批准,可在年度预算项目(公务费)中增列业务招待费支出。第二章 二级学院财务预算管理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预算编制的原则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浙江科技学院预算管理办法(浙科院政2005153号)编制本学院年度预算。编制预算应把学院的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年度预算范围,统筹规划。收入预算坚持稳健原则。列入预算的收入必须有足够的可靠性。支出预算安排要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分析轻重缓急,依据学校和学院年度工作要点有所侧重。要贯彻以教学为中心的指导思想,确保教学经费的投入比例。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预算的编制与审批。二级学院要在公历年度开始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财力的可能编制二级学院计划期的支出预算和创收经费的收支预算。二级学院预算须经本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职能部门汇总整理并经初审后向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预算草案,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并按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定预算方案后,下达给各二级学院执行。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预算的调整与审批。经学校审定的预算方案二级学院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涉及创收经费的预算,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必须按预算调整的规定程序进行。二级学院预算调整程序和权限可根据学校预算调整的办法,结合各二级学院的具体实际,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备案后执行。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预算执行的监督。二级学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接受学校财务、审计部门和学院财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并定期向学院教代会公布预算执行情况。第三章 校拨经费的管理第十六条 校拨经费是指按规定由学校预算拨给各二级学院使用的各项经费,主要包括公务费、教学业务经费、项目经费、学生经费、绩效工资等。校拨经费是二级学院自主理财部分的主要来源。公务费:是指用于日常行政管理及有关公务活动的费用,包括办公、差旅、交通、部门会议(会务)、文印、报刊订阅、行业会费、邮电、水电、办公设备维护及耗材更换等日常公用支出。教学业务经费:是指为完成教学业务活动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开支。包括为进行科学实验购置的工器具等低值易耗品、化学试剂、材料费用,以及专业资料印刷、科学考察等研究费用,教学实验费、生产实习费、学术交流出差、教学过程中的物品消耗、编审费、业务资料印刷费等。项目经费:是指有指定项目用途的经费,其使用范围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来源主要是学校项目经费拨款、上级部门补助、协作单位按协议支付的经费。学校项目经费拨款,可由承担任务的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教学、教改、专业建设的项目经费向教务处申请;实验室建设及仪器设备维护、办公教学设备等项目经费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科研、学科建设类的项目向科技处申请;外事接待项目经费向国际交流合作处申请等。学生经费:是指用于学生的各项支出经费,包括学生活动费、学生奖学金等。学生活动费,主要用于学生班、团和其他学生组织的活动支出、学生管理工作支出等;学生奖学金是指用于鼓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而设立的奖励基金。绩效工资:是指按学校规定岗级拨付给各二级学院用于教职工的除国家规定基础工资以外的所有酬金,主要体现教职工的实绩和贡献部分的工资。第四章 学院自筹经费的管理第十七条 自筹经费是指二级学院在完成学校下达的基本任务的同时,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偿社会服务而取得的各种收入。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积极筹措资金,推动学院快速、健康发展。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自筹经费包括:科研收入、创收收入及其他收入。科研收入:是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其支出管理按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创收收入:是指经学校同意利用现有人力、物力资源对社会开展有偿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如实验室对外开放、非学历教育培训、自考助学等。创收收入用于成本支出后的结余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后,部分资金可用于业务接待和教职工绩效工资等奖福利支出。其他收入:指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如接受资助、捐赠收入等。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的自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纳入计财处进行统一核算,接受财务监督,不得截留、隐瞒、转移,不得私设小金库等。纳入计财处统一核算的收入,不影响有关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均可按学校有关规定、有关协议进行分配。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需要使用各类发展基金、学校事业经费(含纵向科研经费)用于添置实验、科研仪器设备和办公设备的,需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各二级学院添置的设备,不论其经费开支渠道,均需按学校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加手续。二级学院的一切财产(不论经费来源),产权均属于学校。二级学院应当严格按浙江科技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浙科院政2006163号)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处置或出租、出借资产,也不得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确保学校财产的安全和完整。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支出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实行跟踪检查。第二十二条 结余管理。公务费、绩效工资当年有结余的,二级学院可保留并结转到下年度使用,其余各项经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对各二级学院在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可根据学校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财务管理规定的具体细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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