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产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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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产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doc
辽宁省林业产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文)的精神,依据全国同类行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辽宁省林业产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行业发展和会员服务,进行合理收费、严格管理”的原则,特制定辽宁省林业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一、会费标准本协会收取会费的标准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合理开支情况,结合会员的受益程度及维持协会基本工作需要而制定。(一)入会费每个会员单位入会时,一次性缴纳人民币500元。(二)年会费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理事单位:2000元/年。会员单位:500元/年。如果一个会员单位在协会有两个以上人员任职,会费按其中在协会任职的最高职务标准收取,不重复收取。在协会有多重职务的会员单位按最高职务交纳会费。二、会费交纳时间(一)年会费按年度交纳。(二)会员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一次性向协会足额交纳当年会费。每年7月1日后入会的,按当年会费的一半金额缴纳。(三)新批准的会员单位应在领取会员证书的同时交纳入会费及当年会费。三、会费交纳方法(一)会费由会员(单位)直接向协会常设机构财务部门交纳。(二)欢迎各会员单位捐款赞助(金额不限),捐款赞助可逐年冲抵会费(最多4年)。(三)对确实无力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经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可予以缓交或减免。(四)会费缴纳方式为支票、现金或汇入本会帐户。户名:辽宁省林业产业协会开户行:盛京银行沈阳市泰山支行账号:0382010141900001854四、会费管理(一)协会收取的会费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协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审计检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主管单位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民政厅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二)协会在收取会费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会员开具专门的社会团体统一收据。(三)会员单位欠交会费一年,协会秘书处将提出书面警告;欠交会费连续两年者,将被视为自行退会;(四)协会一般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五、会费使用方向(一)全体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以及各种专业会议的费用支出;(二)协会业务活动经费;(三)协会常设机构办公经费;(四)协会常设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的支出;(五)协会会刊印刷发行、网站建设、资料编印及通讯经费;(六)协会办公用房租赁费;(七)协会的其他经费支出;六、附则(一)本办法经协会第一届理事会讨论通过执行。(二)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