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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肥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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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肥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试行).doc

    贵州肥矿能源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试行)贵州肥矿能源有限公司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目 录第一章 一通三防责任制1第二章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规定3第三章 局部通风管理规定8第四章 通风设施管理规定12第五章 盲巷管理规定16第六章 巷道贯通管理规定18第七章 测风管理规定19第八章 安全仪器仪表检验管理规定20第九章 瓦斯检查管理规定23第十章 瓦斯排放管理规定28第十一章 瓦斯抽采管理规定30第十二章 防突管理规定43第十三章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62第十四章 综合防尘管理规定68第十五章 防灭火管理规定74 附件:1.矿井风量计算细则 2.石门(井巷)揭煤防突设计编制内容 3.石门(井巷)揭煤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内容 4.石门(井巷)揭煤消突报告编制内容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方针,推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一通三防”管理,夯实 “一通三防”基础工作,有效防范“一通三防”安全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规定。第一章 “一通三防”责任制第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各矿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第一责任者,对“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定期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所分管的“一通三防”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召开“一通三防”工作例会,研究和限期解决“一通三防”方面的重大问题,保障“一通三防”工作所需要的人、财、物。第二条 公司、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一通三防”工作,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一通三防”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编制“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矿井“一通三防”系统的健全与调整、安全技术装备配备、安全技术措施制定、贯彻落实负主要责任。第三条 分管“一通三防”工作的公司副总经理、副矿长具体抓“一通三防”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监督“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考核兑现;负责处理生产过程中“一通三防”工作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确保“一通三防”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四条 分管机电工作的公司副总经理、副矿长负责本单位“一通三防”有关机电方面的工作。组织人力、物力按时完成机电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程。对井下电气设备防爆、主要通风机和瓦斯抽放泵的定期检查维护、局部通风机的“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分风、自动切换”和“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等有关机电工作负主要责任。第五条 公司安监分局局长、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对“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的完成,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和安全技术政策与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负主要责任。第六条 公司通防部、矿分管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做好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方面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对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七条 通防、技术部门全面负责“一通三防”专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瓦斯综合治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指令和规定。负责健全完善矿井通风系统、防尘系统、瓦斯抽采系统、防灭火系统。负责研究制定“一通三防”工作的有关设计、方案、措施。负责根据采场布置编制月度供风计划,合理配风。参与“一通三防”安全隐患的预防工作,定期排查“一通三防”安全隐患,并协助限期处理。组织编制年度“一通三防”安全技措资金计划,并协助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工程的实施。第八条 机电部门全面负责“一通三防”有关机电方面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负责井下电器防爆的管理。负责矿井主通风机和瓦斯抽放泵的定期检修、维护工作;确保设备供电稳定,运行正常。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维护管理工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负责局部通风机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分风、自动切换”和“三专两闭锁”,保障供电系统稳定、设备运转正常。第九条 安全监察部门全面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有关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设计、措施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一通三防”专业重大隐患的限期治理情况。监督检查“一通三防”专业安全技措工程投入完成情况。参与“一通三防”专业安全隐患、事故的处理情况。第十条 生产调度部门负责“一通三防”专业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及重点工作的调度管理。负责调度协调指挥矿井反风演习、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等工作。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调度管理、数据信息的上传,对现场存在问题及时汇报、分析、处理。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完好运行负主要责任。第二章 矿井通风系统第十一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公司通防部、安监分局备案。第十二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通风系统管理的各种制度(包括通风设施的检查维修制度、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化与验收制度、调整通风系统、构筑通风设施的审批制度、通风安全措施的审批制度、主通风机反风设施定期检查制度等)以及各级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并报公司通防部备案,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合理性。第十三条 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进风井的距离不得小于80m。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主导风向上风侧。瓦斯抽放泵房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 第十四条 主通风机房周围20m以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建筑物和设施,与提升机房、变电所、矿办公楼的距离不宜小于30m;与进风井口、压风机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瓦斯矿井不应小于30m;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不应小于50m。第十五条 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选型、安装和使用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十六条 新建矿井必须在矿井构成通风系统前,根据矿井瓦斯涌出量、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等条件,编制主通风机选型设计,合理选择主通风机,确定通风系统。第十七条 严禁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排瓦斯巷道不在此限)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第十八条 每年必须按要求进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必须满足生产需求;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第十九条 矿井每月必须根据矿井风量计算细则,编制矿井供风计划,进行一次需要风量的计算。矿井应根据井下有害气体变化、生产实际、测风结果采取措施,及时进行风量调节。当使用增加风阻的调节法进行风量调节时,调节设施应避免设置在通过风量较大的主要风路中,尽量设在非运输巷道中,要考虑防火、防突的需要,应根据矿井风量、风压的变化情况调整主要通风机的工况点,进行矿井总风量调节。第二十条 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任何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形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联合布置的采区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采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运输物料、安设电气设备,在突出区域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行人。 第二十一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领导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到井上。第二十二条 主要通风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主通风机应实现风速、风压等主要运行参数的在线监测,主通风机房必须安装水柱计,并按规定记录,发现异常时,立即汇报调度室。矿井切换主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技术措施,矿井必须制定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技术措施。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的外部漏风每季度至少要测定一次,无提升设备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风井防爆门每半年检查维修一次,反风设施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可查。第二十三条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第二十四条 保持矿井主通风机装置能力与风网的风阻相匹配,工况点处于合理的工作范围。矿井通风阻力应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规定要求。矿井通风系统风量m3/min300030005000500010000100002000020000通风系统阻力Pa15002000250029403920第二十五条 矿井有效风量率(矿井有效风量与矿井总进风量的百分比)不得低于85%。第二十六条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第二十七条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应采用“U”型通风系统。第二十八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随着采煤工作面推进必须及时封闭与采空区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45天内,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必须设置密闭墙,全部封闭采区。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巷道巡回检查制度,定期检查维修通风巷道,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进、回风巷的高度及通风断面符合要求。主要进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2/3。矿井应有巷道检查、维修记录。第三十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要定期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主通风机性能测定等工作。第三十一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编制反风演习计划,组织矿井反风救灾演习。矿井反风设施必须齐全,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反风操作开关要集中安设,动作灵活可靠,便于值班司机一人独立操作。反风风门(垂直门)的起重量大于1t时,应采用电动、手摇两用风门绞车,并集中操作。第三十二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及参数、主要通风机参数等。必须按季度绘制符合实际的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每月与公司通防部交换一次,交换日期为月末两天。矿井应绘制通风立体示意图、通风网络图,图纸填写符合要求,内容与现场实际相符。矿井应建立技术资料室,技术资料管理实现档案化。各种管理牌板、记录、台帐及相关制度必须齐全。第三十三条 矿井主要风门应设置语音风门开关传感器。第三十四条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必须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第三十五条 其它规定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设置隔(抑)爆设施,各矿井采取安设隔爆水棚的措施(安设隔爆水棚的标准同综合防尘辅助隔爆水棚的安设标准)。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第三章 局部通风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安装、挪移、撤除局部通风机必须经矿通防部门、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风机安装推广使用组合支架,铁质分风器应连接规范。第三十七条 局部通风机应按作业规程中风机选型计算进行选取,避免选用局部通风机功率过大或过小造成风量过多的浪费或不足。第三十八条 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的风量应大于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的34%,保证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之间的巷道最低风速满足需要,以防止出现循环风。第三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两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一台正常工作,一台备用,风机能自动切换,风筒能自动分风。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局部通风机供电由施工单位负责,掘进工作面与采煤工作面实行分开供电,确保局部通风机长期、连续、稳定运行。第四十条 局部通风地点应采用压入式通风。局部通风机不能依靠调节风窗和风门漏风供风。两台运行的局部通风机严禁使用一趟风筒供风。第四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人员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要填明使用单位、使用地点、局扇型号、功率、风筒节数及管理人员等。管理人员必须挂牌管理,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严禁无计划停风,一名兼职司机只能负责一台局部通风机,司机必须是施工地点当班班组长或专职瓦斯检查员。安排专人对双风机、双电源及自动切换、自动分风情况进行检查试验,每天至少一次,并填写风机切换记录,试验期间不得影响施工地点的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装订存档备查。第四十二条 所有局部通风机都要安装消音装置,部件齐全,吸风口要有防护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件(包括电缆接线部位)不漏风。局部通风机离地高度不得低于0.3m,使用与风筒同等直径的分风器(使用铁质分风器时,与风机连接要处加设胶垫),分风器必须固定牢固,确保不漏风,不串风。第四十三条 正常工作和备用的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的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由本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兼职司机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第四十四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出现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每七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并做好记录。第四十五条 矿井应建立局部通风管理台账、定期检查维修制度,局部通风机运转6个月应上井检修,由各使用单位落实检查维修人员,并建立检修记录。第四十六条 局部通风机进风口前5米范围内不得有杂物。第四十七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本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兼职司机)开启局部通风机。第四十八条 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第四十九条 局部通风机的风筒由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并要靠帮,不得挤压或损坏,不得吊挂在风水管上,要采用非铁质材料吊挂,防止出现摩擦火花。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到不漏风),无破口(迎头20米除外),无反接头,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胶垫,上紧螺钉。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骨架风筒缓慢拐弯,严禁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使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风筒口距掘进迎头的距离不得大于5m。风筒正接头方法:后方一节风筒接头插入前方一节风筒内。风筒反压边方法:先将后方一节风筒的压边布向前翻过,盖住接头,再将前方一节风筒的压边布向后翻过,使之盖住已反过的后方风筒的压边布,反压边的宽度以100mm适宜。风筒过风门墙等通风设施时,要加铁风筒通过墙体,铁风筒四周要堵严,外露长度不小于200mm。风筒过防突风门墙时,必须在铁风筒中安设逆向隔断装置。炮掘工作面风筒末端应安设防炮崩、防埋压的装置(阻燃、抗静电)。风筒应编号管理,迎头末端两节除外。第五十条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应安装开停传感器,并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时,必须提前编制专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矿井要制定无计划停风的应急预案,无计划停风要有处理过程,并有记录可查。第五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其巷道开口附近,备有栅栏和“禁止入内”的警标。第五十二条 矿井建井期间,在井筒掘进通风时,布置在地面的局部通风机距离井口不得小于15m,风机应避开永久通风机房及风道的位置,不能影响施工期间的运输和提升;井下排出的污风要避开当地常年主要风向,以免造成井口空气污染。第四章 通风设施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一般管理规定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密闭、风门、风桥、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位置应选择在顶帮坚硬、未遭破坏的煤岩巷道内,尽量避免设在动压区。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不得设置风流控制设施。通风设施施工时应注意:1、有水通过风门墙、挡风墙等通风设施墙体时,应设水沟,底部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过墙体的管路孔要封堵严密不漏风;通过墙体的电缆孔要安设电缆套管,封堵严密不漏风,电缆孔管的长度要适宜,不得过长或过短,电缆撤除后及时用回撤电缆套管并用水泥封堵;风筒穿过墙体时,必须在墙上安设与软质风筒同直径的硬质风筒,并连接严密不漏风。2、在轨道及运输巷道中施工风门、测风站等通风设施时,平巷运输有车辆通过,要设专人指挥来往车辆;斜巷施工风门、测风站等通风设施,应停止绞车运输。3、在有电缆线、管路处施工时,要妥善保护电缆、管路,防止碰坏。需移动高压电缆时,要事先与机电部门取得联系。4、密闭、风门、挡风墙等通风设施掏槽时只能用大锤、钎子、手镐、风镐施工,不准采用放炮方法。5、在急倾斜巷道中施工时,必须配带保险带,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6、施工前要检查施工地点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浓度。施工地点必须通风良好,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7、施工前要由外向里逐步检查施工地点前后5米的支架、顶板、巷帮的支护情况,支护完好方可施工。所有通风设施前后5米内巷道要支护完好,无杂物、淤泥和积水。通风设施竣工后,要由矿通防专业人员验收,凡是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必须整改至合格。要加强对通风设施的检查与维修管理。通防专业人员(包括瓦斯检查员),下井时要对沿途通风设施认真检查,发现损坏时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以便安排人员维修,防止风量不足或通风系统紊乱。通风设施墙体因巷道压力大或其它原因出现裂缝、破损时,要及时修补完好。所有通风设施和通风管理牌板均不得人为破坏,否则要视情况考核责任单位。通防设施的拆除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防部门进行,启封密闭必须有专门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矿组织相关人员及救护队负责进行。第五十四条 永久风门、密闭、风窗墙体使用不燃性实体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设施要进行编号管理,并建立管理台帐。墙体平整(1m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墙面要进行刷白。墙体周边要掏槽,要见硬顶、硬帮,要与煤岩接实,四周要抹不少于0.1m的裙边。密闭处有水的应设反水池或反水管;采空区密闭要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密闭必须设在距三岔口以里不大于6米的位置,密闭前要设置栅栏(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揭示警标,并设置检查箱或检查牌板(进回风之间的挡风墙除外)。密闭外的铁路、电缆、管路必须断开,不得与密闭相连通。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严禁单道风门;通车风门间距不少于一列车的长度,风门设置底坎,行人风门间距不少于5m;所有风门必须自动关闭,门框要包边沿口、沿口紧密,并设衬垫不透光,四周接触严密不漏风。风门门扇要平整,门板之间要错口,四周与门框接触严密,不漏风。所有风门要挂牌管理,门扇上都必须印制警示标语或悬挂警示牌板。风门之间及前后各5米范围内不准放各种材料、设备、杂物等。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任何地点、任何人员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风门必须有可靠的闭锁装置。调节风门、调节风墙的风窗应尽可能设在墙体的上方,要用带有调节刻度的调节板调节。不用的调节风窗要用砖、砂、灰堵好,不准用板子和风筒布封堵。调节风窗由通风部门负责调节,严禁其他人员随意调节。墙体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墙体厚度不应小于0.5m,四周封堵严密,不漏风,底部要见硬底,与煤岩接实,掏槽深度不应小于200mm。每周对密闭进行一次检查,严禁密闭前出现瓦斯积聚。防突风门的设置要求:1、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2、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口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时应设置至少3道反向风门。3、风门墙垛可用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可根据岩石的性质确定,但不得小于0.2m;墙垛厚度不得小于0.8m。在煤巷构筑风门时,风门墙体四周必须掏槽,掏槽深度见硬帮硬底后,再进入实体煤不小于0.5m。4、通过防突风门墙垛的风筒、水沟、刮板输送机道等,必须设有逆向隔断装置。5、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向风门打开、顶牢。工作面放炮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第五十五条 永久风桥风桥桥体使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桥面要平整不漏风。风桥两端接合部位要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并用水泥砂浆填平、填实。风桥底部与下部巷道顶板的垂距不低于1.5m。风桥的断面不少于原巷道断面的4/5;两端斜坡部位呈流线型,其坡度小于30度。风桥内严禁设置其它通风构筑物。第五十六条 临时风门、密闭临时设施要设在顶、帮完好处,见硬底、硬帮与煤岩体接实。设施四周接触严密,使用木板时必须采用鱼鳞式搭接,表面要用灰、泥抹满或勾缝。临时密闭不漏风,密闭前要设置栅栏(应便于瓦斯检查,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警标和瓦斯检查牌。计划废弃的巷道必须在报废之日起24小时内进行永久性密闭;临时停工、停风超过24小时的掘进巷道应进行临时性密闭。第五十七条 测风站在主要进、回风巷中,均应建立测风站,以便正确测定风量。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其前后各10米范围内断面无变化、无障碍物、无拐弯、无风流分支和汇合点等。测风站断面要规整,呈固定型断面,长度不小于4米。测风站内应悬挂测风记录牌板,记录测风站的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大气压力、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日期以及测定人等项目。临时性测风站(点)应尽量满足以上要求,保证测风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第五章 盲巷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盲巷(24小时)必须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封闭,并设置说明牌,注明封闭时间、巷道长度、支护方式、封闭地点、施工负责人等。第五十九条 启封盲巷必须编制启封盲巷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排放瓦斯。第六十条 临时停工、停风(24小时以内)的盲巷按规定设置栅栏,并悬挂警示牌板。栅栏设置要牢固可靠,网格间距不大于200´200mm,栅栏高度不低于1.5m。在恢复通风前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准随意拆除栅栏进入盲巷,恢复通风工作必须由通防部门负责,首先要按规定要求进行有害气体检查,需要排放瓦斯的盲巷,按有关规定进行瓦斯排放。有害气体检查按以下要求进行:必须由两人进行检查,前后间隔46米,并佩带测氧仪、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光学瓦斯检定器,测氧仪、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必须打开,由外向里逐步进行检查。氧气浓度低于19.5%时,严禁进入停风区。临时停工、停风超过24小时的盲巷,应立即进行封闭;临时停工、停风地点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在启封密闭恢复通风前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准随意拆开密闭进入盲巷,巷道恢复通风时必须编制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救护队负责排放瓦斯,恢复巷道供风。第六十一条 建立盲巷汇报制度。采掘区队因各种原因造成盲巷,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凡超过24小时的盲巷必须进行临时密闭。凡封闭盲巷必须切断通往盲巷的所有电缆、管道、铁路等。第六十二条 建立盲巷管理台帐。其内容包括:地点、封闭时间、封闭长度、施工负责人、盲巷内有害气体含量。盲巷每周必须至少检查一次,并有专门检查记录。第六章 巷道贯通管理第六十三条 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并根据地测部门下达的预透通知单,编制巷道贯通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内容包括:绘制巷道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涌出量,并预计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量的变化情况。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的通风设施布置和要求等,巷道贯通后应立即调整通风系统,确保形成稳定的通风系统。第六十四条 贯通时,必须由通防专业人员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发现停掘的工作面瓦斯异常、风量不足、风筒不到迎头或迎头有积水等情况影响贯通安全时,应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处理好问题后,方可恢复施工。第六十五条 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量达到要求,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第六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预透盲巷、旧巷时,必须由救护队提前对被贯通巷道按规定探查、排放瓦斯,需要进行瓦斯排放工作的预透地点,必须编制专门的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救护队排放,排放瓦斯工作至少在预透20米(综掘工作面在50米)以前完成。只有当被贯通巷道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并且巷道内风速符合规程要求时,方可贯通。第六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与突出煤层煤巷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爆破时不得有人。第七章 测风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每月必须根据矿井风量计算细则制定矿井配风计划,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规定,保证矿井实际风量满足矿井生产需要风量。第六十九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等供风地点风量、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和矿井需要风量计算细则的规定。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测风报表应报矿总工程师审阅,每月通风报表要在次月13日前报公司通防部。第七十条 通防部门根据测风结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完善或调整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风量分配合理。第七十一条 测风的地点应包括:矿井总进、回风;每翼进、回风;每水平进、回风;采区进、回风;采煤工作面进风、回风(测风点设在距工作面上、下端头大于20米处);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在大于10米处)、后(设在局部通风机后10米处或回风口以里大于10米处);掘进工作面(设在风筒出风口或工作面大于20米处);硐室的回风侧(设在巷道或调节窗口处)及其它供风地点等。第七十二条 测风应在专门的测风站进行。在无测风站的地点测风时,要选择巷道断面规整、无片帮空顶、无障碍物、无淋水和前后10米内无拐弯的直线巷道内进行。第七十三条 测风时要避开巷道行人、行车频繁的时间,避开附近风门开关频繁的时间,测风时不得有人员、车辆经过。第八章 安全仪器仪表检验管理规定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及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各矿必须加强仪器仪表日常维修、调校管理,并建立记录。第七十四条 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是精密光学仪器,使用时必须注意维护,避免仪器受到较大振动或冲击,以防止内部零件发生变位,注意防潮,保持清洁,防止外界污物、灰尘等由气路和缝隙进入仪器,否则应进行清洁,若仪器发生故障,必须停止使用,进行修理。仪器使用必须固定人员,统一编号集中管理,建立台账,配备量按每人1台,并留有20的备用系数。仪器必须固定人员负责维修更换药品,每天检查一次,并统一管理发放。仪器必须每半年送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及计量检定与校验。第七十五条 风表风表分为高、中、低速,必须配备齐全,并固定专人使用,统一编号,建立台账,集中管理。下井前首先对风表进行检查,工作中防止剧烈撞击震动,不得随意松动螺丝与打开护盖等,不得碰触或拨动翼片,防止变形而改变性能致使测值不准,用后要擦拭干净,放入盒内,置于干燥处保存。风表必须每半年送有资质单位进行检定与校验,当仪器经过非正常碰撞或对示值有怀疑时应及时送检。第七十六条 便携式甲烷报警仪设置仪器发放室、维修室等场所,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必须统一编号,建立台账,集中管理,凭牌(证)领取。严禁个人私自拆开便携式甲烷报警仪修理、查看。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维护、保养,每班对上井仪器应清理煤尘,以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下井前应检查仪器的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时禁止发放使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在使用时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新仪器投入使用前,要先充、放电3次以上再使用。仪器使用前必须先充电,充电时间不小于8小时。仪器零点调节,开机预热15分钟,在新鲜空气中观察显示值是否为零,若有偏差,应调整使其为零。应配备足够的标准气瓶、流量计、减压阀等标准标校工具,定期标校(每隔7天调校一次),并作好标校记录台账。仪器必须每半年送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及计量检定与校验。第七十七条 隔离式自救器下井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自救器,配备原则按下井人员每人一台,并留有20的备用系数。自救器使用3年,库存5年应报废更新。凡封条破坏或已开启过的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应报废。按规定时间淘汰ZH15型隔离式化学氧自救器,使用额定防护时间30分钟及以上的隔离式化学氧自救器。自救器应逐台建立台账,记录好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对到期或开启过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补充。维修室内应配备气密检查仪、金属电刻笔、贮能点焊机、电烙铁等检测维修工具,并备有一定数量的保护罩和配件。自救器由有关部门统一标校管理、发放。自救器维修人员,负责自救器的日常检查与维护,隔离式自救器每季度要进行一次气密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废更新,确保使用中的自救器始终处于完好状态。对自救器携带人员的要求:1、入井时,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2、平时不准扳动自救器的开启扳手和任意将自救器打开;3、携带自救器的人员必须熟悉自救器的使用方法;4、携带中要避免碰撞,严禁敲击、当坐垫,无故开启使用或损坏自救器的人员,要加倍赔偿。必须对下井人员进行自救器使用的基本知识培训和训练,新工人下井前,必须接受不少于8小时的培训和训练,并达到在30秒内完成佩带使用自救器的要求。第七十八条 粉尘采样器、直读式测尘仪等测尘仪测尘仪的维护:1、下井前,要检查仪器是否合格,所带工具是否齐全;2、上井后应将仪器擦拭干净,进行充电,仪器内部一旦出现故障,应由专职维修人员负责检修;3、工作中严禁碰撞、摔打,要爱护仪器;4、在井下或其它易爆环境测尘采样时,测尘仪在现场工作如出现故障,严禁打开仪器后盖进行现场修理。粉尘采样器、直读式测尘仪为计量器具,根据国家计量法规,每年必须送计量部门进行维护检定与校验。第七十九条 测氧仪、数字式一氧化碳检测仪、红外线测温仪等仪器由专职人员负责检查维护,并按规定进行检定与校验。第九章 瓦斯检查管理规定第八十条 瓦斯检查规定瓦斯检查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参加有安全资质部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瓦斯检查员下井时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同时配备长度大于1.5米的胶管、温度计、手表等。通防部门每月要按生产计划编制矿井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瓦斯巡回检查指瓦斯检查员按指定路线、地点、时间等进行检查,严禁空班漏检或假检。瓦斯检查员不准进入瓦斯浓度3%以上、氧气低于19.5%或有害气体最高容许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的区域内检查。瓦斯检查员对所负责地点的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认真填写现场瓦斯检查牌板、检查手册、瓦斯检查班报,并实现“三对口”。填写时要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瓦斯检查员每次检查结果必须通知现场工作人员。采掘区队当班班组长必须了解掌握本作业地点范围内的瓦斯情况,并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确认。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向调度室汇报一次所检查区域内的瓦斯及通风情况。瓦斯检查员发现有瓦斯浓度异常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立即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同时向调度室进行汇报。瓦斯检查员负责对矿井作业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浓度、温度进行测定。瓦斯检查员除完成负责范围的瓦斯检查外,要对沿途的通风设备的运行及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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