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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 资源ID:3799250       资源大小:51KB        全文页数: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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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省政府各直属机构(含办事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等。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 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照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经批准后适时调整。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车(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硬席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注:表中省级包括副省级;厅局级包括副厅局级。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十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曲,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三章 住宿费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二条 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或大连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表)执行。省直单位工作人员省内(不含大连)出差,在省财政厅发布省直机关省内出差住宿费标准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辽宁出差的住宿费标准(见附表)执行。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优先选择机关内部宾馆住宿,内部宾馆不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应当选择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直单位工作人员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执行。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可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应费用。第六章 报销管理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规定标准报销。未按照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出个人自理。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照规定用公务卡结算。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凭证和相关资料,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当依据出差审批单、出差任务实际内容、城市间交通费凭证、报销人提供无住宿费发票的详细说明等,经单位相关领导批准后,可按照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得变相报销住宿费。使用公务车辆出差,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当日往返的(包括沈阳市所辖的康平、法库、新民、辽中),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可按照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第七章 监督问责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单位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照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各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省财政厅。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造成差旅费非正常增加的;(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四)不按照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五)转嫁差旅费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进行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照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经所在单位相关领导批准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第三十一条 省直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午8月29日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07 27号)同时废止。附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单位:元省份住宿费标准伙食补助费标准部级(普通套间)司局级(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单间或标准间)北京800500350100天津800450320100河北800450310100山西800480310100内蒙古800460320100辽宁800480330100大连800490340100吉林800450310100黑龙江800450310100上海800500350100江苏800490340100浙江800490340100宁波800450330100安徽800460310100福建800480330100厦门800490340100江西800470320100山东800480330100青岛800490340100河南800480330100湖北800480320100湖南800450330100广东800490340100深圳800500350100广西800470330100海南800500350100重庆800480330100四川800470320100贵州800470320100云南800480330100西藏800500350120陕西800460320100甘肃800470330100青海800500350120宁夏800470330100新疆8004803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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