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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尤溪国有林场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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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尤溪国有林场管理制度.doc

    福建省尤溪国有林场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国有林场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林业主管部门规章制度,结合本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管理内容包括总则、机构设置、民主管理、综合管理、计划管理、财务管理、项目建设管理、资源培育、资源管理、木材产销管理、科技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奖励与处罚、附则等共十六章九十三条。第二条 涉及本场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循本管理规定。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三条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内设综合科(安办)、计划财务科、营林科、生产经营科、资源管理科(防火办)、科技科(森林公园管理处)、项目办等七个职能部门;下设山兜分场、古迹口工区、城关工区、华口溪工区、埔宁工区、西滨工区、森鑫工区等七个工区(分场)。单独设立秀村分场,为独立经营的二级法人单位。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综合科(安办):负责党政工日常事务、人事劳工、基本建设、文秘档案、文明创建、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工作。计划财务科:负责经济计划编制与执行、财务管理与监督、经济决策与咨询、会计核算与统计等工作。营林科:负责资源培育、病虫防治、多种经营等工作。生产经营科:负责伐区设计、抚育间伐、木竹产销、木材检验、仓储管理、加工利用等工作。资源管理科(防火办):负责资源保护、林地林权、森林防火、资源档案、护林员管理、林区治安管理等工作。科技科(森林公园管理处):负责林业科技、林木良种基地、森林公园管理等工作项目办:负责项目策划、项目报批、项目实施、项目管理、产业开发等工作。工区(含山兜分场):负责辖区内行政管理、营林生产、林业科技、木竹产销、护林防火、安全生产、多种经营、资源档案等工作。秀村分场:负责分场行政管理、经济核算、营林生产、林业科技、木竹产销、护林防火、安全生产、多种经营、资源档案等工作。第三章 民主管理第五条 场务公开制度。对于人事用工、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生产定额、木材单价、项目发包、项目投资、财务收支情况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在场务公开栏上张榜公布。第六条 职代会制度。由场工会主席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参加人员为场职工代表及场部管理人员。职代会行使以下职权:1听取和审议场长工作报告;2审议拟定的规章制度和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3评议和监督场领导干部;4支持场长依法行使职权;5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场务会制度。由场长主持,场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场级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专题研究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对场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若因特殊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应重新召开场务会进行复议。对特别重大或有争议的事项,应先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后再研究决定。建立场务会议记录制度。对场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要做好会议纪录,对会议做出的决议要形成纪要,与会者应签名,以示负责,因故未参加会议的场务会成员要在纪要中注明原因。第八条 场中层领导会议。由场长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场中层以上领导(含党支部委员、群团负责人),主要任务:1传达、贯彻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各部门重要会议精神;2听取、研究各职能科室、下设机构的日常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3通报林场各项工作情况,并就重要问题征求和交换工作意见;4部署林场下一阶段工作任务;5传达并落实会议精神。各中层领导应于会后召集所管辖的职工传达相关会议精神,并及时落实会议布置的工作。第九条 党支部是使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林场贯彻落实的有力保证,在重大问题决策中发挥监督作用。第四章 综合管理第十条 人事管理。实行层级管理制度,做到一级下管一级、下一级对上一级负责;全员实行岗位聘用制,一聘三年。根据工作需要,须变动人员工作岗位时,由场长提出中层领导、工作人员提拔、调整建议名单,经场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再交场支委会议讨论通过。第十一条 工资管理。职工工资分配,按照三明市林业局关于全市国有林场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批复(明林人教20115号)文件执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第十二条 考勤管理。由中层领导负责考勤,本人签字;考勤情况于次月5日前报综合科统计,考勤结果由综合科按月公布、按月考核、年终汇总(详见考勤管理制度)。职工因事请假,由综合科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书面请假销假手续,使用统一的请假条。职工请假1天以下(含1天)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批准,12天(含2天)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由场长批准;职能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以下(含1天)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由场长批准;场副职领导请假由场长批准,超过15天以上报市国有林场管理处批准;场正职领导请假必须由市国有林场管理处批准。火险期间原则上不予请假,确实因急事要请假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事先用电话告知,事后再补办请假手续。工区(分场)管理人员调休,由工区(分场)负责人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接待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场级领导、职能科室、下设机构因公务需要接待时,应事先告知综合科负责人,并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场长批准后,再由综合科负责具体安排,接待原则上安排在场部或工区(分场)食堂,餐费要力争每月结清。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做到“勤保养,勤擦洗,勤检查”;驾驶员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并调整其工作岗位。实行车辆统一调度制度,由综合科指定专人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车辆。因工作需要派车的,应事先告知综合科车辆管理负责人,并填写车辆使用审批单,再由综合科负责统一安排;出差用车,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场长批准。驾驶员必须凭车辆使用审批单出车;特殊情况用车,事后必须补办用车审批手续。实行车辆定点维修制度,车辆维修前驾驶员应先告知综合科负责人,并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由综合科车辆管理负责人查实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场长批准,驾驶员再把车开到指定定点维修。第十五条 印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保管制度,单位公章由综合科科长保管,法定代表人名章由场长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名章由计划财务科科长保管。负责保管印章人员因事外出需要委托他人代管时,应经场长同意,并办理印章保管交接手续。未经场长批准,不得将印章私自交由他人保管。实行印章使用审批制度,综合科应设立印章使用登记簿,凡使用公章(含财务专用章)或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应办理印章使用登记手续。对外用章,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场长批准。第十六条 文件管理。实行统一收发制度,场所有文件材料必须先送至综合科,由综合科指定专人负责文件的收发、登记、催办、归档,收发文件人员应做好相关保密工作,不得将未经场长签示的文件材料送给其它人员传阅。若遇紧急公文,场长一时难以签示的,收发人员可事先通知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负责人先行办理相关事项,确保公文的办理时限。承办或主办科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事项,并在文件上签署办理意见后,将文件交还文件管理人员,以便文件归档成册。第十七条 财物管理。实行财物购置审批制度,凡因工作需要购买物品(办公用品等)或修理财物的,由所在科室、工区(分场)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填写财物购置(修理)审批单,经所在科室、工区(分场)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场长批准,再由综合科统一安排购置(修理)。实行财物进出仓领用登记制度,由综合科指定专人负责财物的保管、登记、领用、维修、回收、核销,并按规定办理财物进出仓、领用登记手续。第十八条 水电管理。树立节约用水、节约用电的观念,做到人走随手关水关电、人人爱护水电设施。由综合科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公共场所用水用电、水电设施安装与维修。场部及各工区(分场)水电设施损坏时,应及时告知综合科水电管理人员请人维修或就近请水电工维修。维修费用先报后修,如是个人用户费用应由各用水用电户自行负责。场部及工区(分场)安装电器设备和改造电路,应事先告知综合科,由综合科统一联系安装,不准私自改线安装;否则造成用电事故,应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建立档案查阅审批制度,单位或个人借用、查阅林场档案时,应先填写“查阅档案登记簿”,经分管领导审核、场长批准后,再由档案管理人员提供所要查阅的档案资料;查档人员在查阅档案时,不得在档案或目录上勾划、圈点,不得拆卷、扯页、涂改,不得向外泄露档案内容,不得随意翻阅所查范围以外的档案材料。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按时收回所借档案材料,对归还的档案应认真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各部门要加强档案管理,按规定要求及时整理归档、装订成册。第二十条值班管理。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防火戒严期、汛期安排场级领导带班,做到24小时全天候值班,由值班人员做好值班情况记录。值班人员、带班领导由场里统一安排,并将值班表按时上报各级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食堂管理。由综合科、工区(分场)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食堂,要求炊事员确保接待用餐顺畅和食物安全,并保持食堂卫生整洁,做到勤洗、勤扫、勤消毒。第二十二条 计生管理。贯彻执行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尤溪县计划生育实施办法,落实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由综合科指定专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各职能科室及工区(分场)负责人要负责做好本责任区范围内的计划生育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的“双查”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职工及职工家属,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双查”的,每次扣500元。凡发现职工或相关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配合执法部门依法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三条职教管理。学历、学位教育。根据中共三明市委组织部关于切实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管理的通知(明委组通201123号)文件精神,干部职工申请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须提供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本人的申请报告,并填写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经场长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审批,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继续教育、业务培训。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给予报销相关费用。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晋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工勤人员参加技术等级晋升并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的,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给予报销相关费用。第二十四条学习管理。建立定期学习制度,做到每月安排半天时间,由书记主持,组织职工学习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政府与部门规章、各级政府与部门重要会议精神;邀请专家或学者到会讲授国际或国内各种前沿理论知识,让职工更新观念,了解社会,跟上形势,提高素质。第二十五条纪律管理。场级领导及中层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国家法纪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廉洁自律,自觉接受职工监督;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秩序和林场规章制度。场级领导及中层领导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有全局大局意识,勇于担当、开拓创新、敢抓敢管、尽心尽责,确保所抓工作圆满完成;职工必须服从工作分配,执行组织决定,爱岗敬业、忠于职守、诚实守信、尽心尽力,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场级领导、中层领导及职工要团结协作、相互沟通、相互支持,积极主动开展各项工作,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准设障作梗、制造矛盾。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擅离岗位。第五章 计划管理第二十六条 根据林场发展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年度计划。编制计划必须坚持“量入为出、面向生产、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第二十七条 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纳入计划管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或更改计划的,应专题报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审批。第二十八条 年度营林、木材生产、多种经营调查规划,由营林科、科技科、生产经营科等职能部门根据林场实际情况编制,在实施前一年10月底前报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审批,并根据审批下达的年度计划建议指标,组织开展施工作业设计和伐区工艺设计。第二十九条由营林科、科技科、生产经营科、计财科根据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审批的作业设计,认真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和经济计划,于实施前一年11月底前报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审批。第三十条 由综合科与计财科根据市国有林场管理处下达的年度生产与经济计划,将各项计划指标分解落实到相关科室、工区(分场)、生产班组和责任人,实行计划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建立相应的执行、分析与检查考核制度。第三十一条 健全统计制度。由计财科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并向县林业局和市国有林场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全面真实反映计划执行情况。第六章 财务管理第三十二条 依法核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办理财务会计事务。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第三十三条 票据管理。按照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规范各种发票和票据的使用与管理;由计财科指定专人负责发票和票据的领用、发放、保管、核销。若有出现毁坏或丢失票据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三十四条 资金管理。资金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民主理财原则。资金使用,实行场务会集体研究决定。2计划管理原则。各项支出,实行计划管理,严禁计划外支出。3财务审核原则。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凭证,并必须经财务人员事先进行依法依规审核。4“一支笔”审批原则。各项支出,经财务人员事先审核后,由场长签字批准。5专款专用原则。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资金。6招投标原则。各项生产定额、项目发包、项目投资、木材单价、设备购置等重大事项的确定,都要实行招投标,并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按照库存现金限额使用现金,不得“坐支”现金;加强对库存现金的核查,由计财科长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核对,严禁发生“白条抵库”、挪用公款现象。由计财科及时足额提取各项林业金、税、费,并按规定标准计算分成,按时上缴各级主管部门分成资金。第三十五条资产管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办理资产购置、使用、出租、出售、处置、报废手续。建立资产(包括木材、材料、大宗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盘点制度,由计财科牵头,协同相关科室、工区(分场),定期进行实地清仓盘点,编写出资产盘点报告,做到“半年一小盘,年终一大盘”,保证帐帐、帐卡、帐实相符;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资产,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权限上报审批。第三十六条出差管理。出差审批:因公出差,必须事先填写出差审批单,写明出差事由、时间、地点、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等,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必须经所在科室、工区(分场)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审核、场长批准;中层领导出差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与审核,由场长批准;场级领导出差必须经场长同意与批准,出差报销应附经批准的出差审批单。出差标准:出差期间的住宿标准、伙食补贴、公杂费及外出学习的差旅费等按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明财行201143号)规定执行。报销期限:应在出差回场一个月以内报销,不得借故拖延报销时间。第三十七条借款管理。因公务需要借用公款时,借款人应事先填写借款审批单,写明借款用途、金额等内容,报场长审批;公务结束后,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核销(不得超过1个月)手续。第三十八条租赁管理。定期对各种租赁、承包合同进行清理,及时收足各项租赁金和承包款。因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等)确需核减或核免的,应由相关科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认真调查研究,拿出具体解决方案,经场务会或职代会研究通过后,报市国有林场管理处批准。第三十九条稽核管理。实行内部稽核制度,会计人员必须按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和财务收支业务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可以不予接受,并向场长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国家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业务,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场长或市国有林场管理处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第四十条牵制管理。实行内部牵制制度,计财科实行内部不同职责岗位要相互分离与相互制约,做到资产保管与会计核算相分离、经营责任与会计责任相分离、授权者与执行者相分离、执行业务与审核业务相分离;对银行支票、公章、私章应严格分开保管。第四十一条监督管理。计财科应定期对下设机构或其它持、控股实体经济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比例应提成的收益部分,必须及时收回入账。属于对外投资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损益表,详细反映各项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第七章 项目建设管理第四十二条 项目计划。邀请有设计资质的机构给予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预算书或项目定额,据此编制项目建设计划,报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审批。第四十三条 项目招标。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自行向社会公开实行招标,优惠率由场务会研究决定,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队进行项目承建,并与中标方签订项目建设合同。第四十四条 项目施工。由中标方按照项目设计要求开展项目施工,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进度、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因需要增加或更改施工项目时,填报工程项目增加(或减少)签证表,报场分管领导审核、场长批准后,方可施工。第四十五条 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由中标方向林场提交竣工报告,并由林场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项目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必须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第四十六条 项目审计。项目竣工后,组织相关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实行竣工审计。第八章 资源培育第四十七条 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所颁发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技术管理办法和营林生产定额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生产组织与验收。与工程队签订生产合同后,科室负责指导、检查、验收、结算工作,工区(分场)负责组织项目施工。项目施工结束时,先由工区(分场)进行初验,合格后提出验收申请,再由营林科负责安排验收,验收人员由分管领导、科长、业务、工区(分场)人员组成。第四十九条 营林定额管理。营林定额由场分管领导、营林科、计划财务科和工区(分场)等有关人员根据年度劳动力市场价格情况、上级核定的定额标准以及各作业小班的具体情况共同集体评定,各项作业定额原则上采用招投标确定。营林杂工及各项调查用工的日工资额按当地营林劳动力标准进行核定,但必须严格控制使用营林生产杂工。第五十条注重种苗与造林质量。凡年度出现育苗失败或造林成活率在86%以下,应分析和查找原因,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一条加强林木种子管理。严格执行种子法,使用的林木种子,必须从国家确认的林木良种生产单位直接购买。因特殊情况无从调购或紧缺的乡土树种、珍稀树种的种子,确需自采种子的,应由营林科提出,报场务会批准确认。第五十二条 林木苗木实行定点培育制度。与育苗户签订委托育苗合同,要求主要造林树种苗木I级苗合格率和使用率达到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年度营林考核标准;松木造林提倡使用切根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苗的,应报市国有林场管理处统一调配,并签发良种壮苗合格证。第五十三条 采伐迹地要求在翌年完成造林更新,并在年底及时进行迹地更新验收,填写国有林场采伐迹地更新小班一览表,编写采伐迹地更新验收报告,并上报市国有林场管理处。采伐迹地更新要坚持分类经营的原则,营造针阔混交林,引种、驯化乡土珍稀树种,实现林木资源多样化。第五十四条营造速生丰产林,培育大径材,建立森林资源培育示范片,提高营林效益。第九章 资源管理第五十五条 按照三明市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规定要求执行。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由资源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建档,凡是发生林事活动和资源消长变化要及时调查建档,做到电脑数据库和现场调查相结合,对森林资源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森林资源总量真实可靠和资源档案的真实性。资源管理科应协同有关职能科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定期进行森林资源调查,为编制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提供准确的资源数据。采伐林木必须根据省政府批准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和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无证采伐、超界采伐、超量采伐。第五十六条 林地林权管理。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批制度,按照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福建省国有林场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三明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林场征占用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依法依规办理征占用林地报批手续,测算被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征占用林地由国有林场系统内部先行审核,后由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征用审批手续。征占用林地审核程序:资源管理科对用地单位提交的征地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征地补偿方案,经场务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将征占用林地审查意见表、使用林地现场调查表、征占用林地请示、项目批准文件、征地红线图等材料上报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审核后,再转报省国有林场管理局批准。根据征地批复文件,林场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收取征地补偿“四项费用”中林场所得部分后,再向用地单位提供国有林场系统征占用林地审查意见表和征占用地现场查验表。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交还林场经营。用地单位取得省林业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再根据征地红线图完成实地放样;经分管领导审批,由生产经营科组织伐区工艺设计,完成林木采伐,与用地单位办理拨交手续后,用地单位方可施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动用林地。在经营区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经营的林木、林地,应依法申领林权证;发生山林权属争议的,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山林权调处机构申请调处;对裁决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七条采脂管理。事前规划审批,按有关规定规划设计、上报审批,未经审批的山场不得采脂;实行采脂招标制度,中标的工程队必须与三明市兴林松林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采脂合同,并足额缴纳森林防火保证金,方可拨交采脂;严格执行采脂规程,严禁超强度采脂,组织采脂检查验收,并填写检查记录表,编写年度检查验收报告并上报市国有林场管理处。第五十八条 森林防火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和“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树立救人先于救火的观念,确保人的生命安全,利用公共媒介大力宣传森林防火,强化森林防火管理。建立一支半专业化的扑火队伍,强化扑火技术培训、演练和身体技能训练,配齐防火设备及装备,确保安全、迅速完成扑火任务。实行禁火期火灾隐患预警制度,建立工程队森林防火保证金和签订野外用火责任书制度,禁火期加强野外巡逻,严格火源管理。实行禁火令领导带班值班制度,一旦发现火情,及时组织扑救,接到扑火通知后无故不参加或不及时参加者,视情况给予“效能警告”和“效能告诫”。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建立禁火期巡山制度,并与毗邻乡村搞好护林联防。做到科学指挥、科学扑火,严禁妇、幼、老、弱、病、残者上山扑火。扑火工资按以下标准支付:白天每人每次100元,夜间(上半夜)每人每次150元,夜间(下半夜)每人每次200元。第五十九条 生态公益林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科学保护和管理生态公益林。生态公益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应提出“占一补一”的调整计划。实行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制,与护林员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书,由资源管理科负责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由计划财务科负责生态公益林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十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贯彻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配备兼职林业有害生物测报员,做好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预防与防治工作。林业有害生物测报员应按尤溪县林业局森防站年度管理目标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监测、防治等数据资料,于当年12月5日前向市国有林场管理处上报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报告。第六十一条 护林管理。护林员行政隶属工区(分场)领导,业务归属资源管理科管理。实行护林员分片护林管护责任制,护林员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森林资源保护、护林防火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做到勤巡山,明重点,知社情。由资源管理科组织定期检查考核,主要查护林效果与出勤情况,做到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及时兑现奖罚(详见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第十章 木材产销管理第六十二条按照福建省国有林场木材产销管理办法要求执行,根据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木材产销计划安排木材产销。第六十三条伐区调查设计,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生产经营科负责实施,统一调配调查人员,按照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88-1998)执行。第六十四条 木材生产与销售,实行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按照福建省国有林场商品林采伐与销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因特殊原因无法招投标的伐区(产材量100立方米以下或征占用林地伐区、受灾伐区等),需经场务会研究决定。第六十五条 生产管理。木材生产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和技术管理办法。拨交制度:生产经营科协同相关科室、工区(分场)、片区护林员在伐区现场向承包方拨交,确保界线无误。施工、检查、验收管理:按照签订的生产合同条款规定执行。楞场管护:按福建省尤溪国有林场楞场木材管护规定(试行)的通知(尤林场200915号文)执行。第六十六条销售管理。木材销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林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木材市场行情,拟定木材销售价格,经场务会集体研究确定。木材销售实行下山检量、进仓复检、出仓检量三道木材检验管理制度。建立伐区管理台帐、木材进仓台帐、木材出仓台帐,做到伐区台帐、结算单、财务帐“三相符”。坚持“款到发货”原则。计划财务科与生产经营科应密切配合,生产经营科应根据缴交的货款金额安排调材,若发生欠款发货现象,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负责赔偿。第六十七条检验管理。按照尤溪国有林场木材检验工作管理规定(尤林场201321号文)执行。凡发生违章违规检验行为,按照三明市林业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木材检验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明林工200321号文)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科技管理第六十八条坚持“科技兴林”的方针,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林业科技推广,注重成果转化和实用技术的推广服务,提高营林科技含量。第六十九条科研项目要有课题设计和开题报告,经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审核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协作项目经费开支,应报市国有林场管理处批准。第七十条科研项目要按课题立项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收集数据,搞好阶段性成果的总结分析;课题结束时,要按科技管理程序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第七十一条科技人员应结合生产实际,因地制宜,适时适法开展作业设计,将林业科学技术融入设计和施工中;及时分析、总结科技推广工作经验,并向市国有林场管理处提交技术总结报告。第七十二条按照国家林业局、省种苗总站相关规定要求,实施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和国家林木良种补贴项目。第十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第七十三条执行安全生产法、三明市国有林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场长任组长,下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工区(分场)与工程队配备兼职的安全员,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十四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完善规章制度,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第七十五条 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职责制,场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安全员直接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七十六条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月活动,做好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与普及,不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和管理水平。第七十七条坚持“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招用具有法人资质的工程队,督促工程队搞好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对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人生简易保险,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第七十八条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设置伐区安全警示牌,伐区拨交前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检查,针对安全隐患,要求立即整改;对暂时无法整改的,应采取预防措施,并建立跟踪档案。第七十九条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要及时按规定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救,并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第十三章 精神文明建设第八十条积极创建文明单位,巩固市级文明单位称号,力争创建省级文明单位。积极开展文明健康娱乐活动,努力营造讲政治、讲正气、讲学习氛围,人人争做文明人。 第八十一条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文明道德公约,倡导积极向上、和谐相处新风尚。第八十二条开展创优争先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奖励1000元、先进个人奖励300元。当年获得市林业局单项先进表彰的,所在科室直接评为先进集体。获得上级各项表彰奖励的,林场给予配套奖励。第八十三条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美化场区环境。由综合科负责划定场区卫生责任区,实行“门前三包”,不定期组织卫生大检查。办公室做到每日一小扫,卫生区做到每月一大扫,保持办公生活环境整洁优美。第八十四条由工会牵头负责实施“送温暖”工程。做好病、困职工慰问与帮扶,做好重阳节、春节期间离、退休干部职工的慰问。困难补助与慰问标准:职工逝世后符合丧葬规定的,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600元;职工直系亲属(父母亲)逝世,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500元。职工因工伤住院慰问1000元;职工因病住院慰问300元。第八十五条积极鼓励职工子女发扬学习拼搏精神,凡职工子女(不包括已就业人员)考上大学本二以上院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考上大学本二每人奖励2000元、大学本一每人奖励3000元。 第十四章 廉政建设第八十六条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廉政勤政。 第八十七条实行回避制度,凡中层以上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准安排在本场人事、财务、经销等重要岗位上工作,不准安排在本场从事生产作业、木材经营、工程建设、项目承包等活动。第八十八条做到秉公尽责,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不准借工作之便吃请受礼,收受或变相收受红包、回扣或“好处费”。第十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八十九条为增强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发挥职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各项工作上新台阶,对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给予表彰或奖励:1加强管理出显著效益的;2培育森林资源成绩显著的;3结合生产实际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绩显著的;4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森林管护成绩显著的;5在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中做出显著成绩的;6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有显著效益的。对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职工,须先由所在科室、工区(分场)人员集体讨论后上报,再经场务会研究决定。奖励方式,除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外,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第九十条在岗人员(含干管后勤、护林员、检尺员)基本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经济责任状奖金等的发放,实行与职工出勤、工作业绩、岗位职责、经济效益等挂钩,具体奖罚按照三明市林业局关于全市国有林场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批复(明林人教20115号)文件执行。1责任状奖金。各项责任状奖金按相关责任状兑现。2年度考核奖。根据有关考评办法,组织人员进行考评,考评档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考评结果为优秀、合格者,全额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考评结果为基本合格者,减半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考评结果为不合格者,不予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九十一条职工违法乱纪、违反场规,给林场造成经济损失或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或刑事责任。第十六章 附则第九十二条本管理规定应根据林场发展需要及时修订。第九十三条本管理规定由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经第十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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