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司法人制度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doc
现代公司法人制度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管理论文现代公司法人制度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内容摘要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法人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 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摆脱困境、进一步发展壮大的目标选择。 我国传统国有企业存在着政企职责不分,产权关系不清,资产管理不活,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特别是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着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方式落后,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致使国有企业发展缓慢,效益低下,部分企业严重亏损。其根本原因是产权制度不健全,法人制度不完善。据此,本文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中心,以企业法人制度建设为主线,对当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对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思路进行了浅要的探讨。 关键词:公司法人制度 国有资产 企业改革 试论现代公司法人制度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 一、 公司法人制度的概念及产权结构 (一)公司法人制度的概念 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公司法人是指依照法定条件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法人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早在罗马帝国时期就出现了"团体人格"的概念,最初只是指某种遗产,后来逐渐指组织和团体。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公司制度的出现,奠定了法人制度的基础,并使公司法人制度日益完善。企业公司化,公司被确认为法人,并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公司法人制度的建设极大地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和组织保证。 (二)公司法人制度的基本特征 1、产权关系清晰。产权是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统称。产权关系是指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它是产权主体之间,在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明确产权关系就是依法界定企业财产最终归谁所有,由谁实际占有、谁来使用、谁享受收益、归谁处置。并明确终极所有者与占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各自所拥有的权利和责任。 2、法人制度健全。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健全的企业法人制度必须具备以下法律条件:一是公司必须依法注册登记成立。二是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的场所。三是公司必须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四是公司必须有独立的财产,并依其出资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权,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3、经营目标明确。公司是以营利为目标的经济组织,营利性是现代公司区别于其他非营利性社团和组织的重要特征之一。公司是利润最大化和追求长远经济发展为目标,面向国际国内市场组织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实现企业财产的安全和有效保值增殖是现代企业所有者的绝对动机和主要经营目标。 4、产权转让灵活。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设立的股权式企业,在典型的公司制企业中,无论是法人财产还是自然人股东的股权,都是商品,都可以以有价证券的形式,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和买卖,从而实现企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 (三)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产权结构 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法律权力机构,它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最高权力机构,它通过股东会议行使权力,实际上是所有权组织对经营权组织的制约。其主要职责是:选举和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审议和批准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投资及收益分配,决定公司类型变更、分立、合并和解散等重大事宜。 2、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董事组成,代表全体股东利益,执行公司业务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和任免公司总经理等具体经营业务。 3、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和经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对董事会和经理机构执行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在公司管理和经营活动出现重大问题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核公司财务状况,保障公司利益及公司业务活动的合法性。 4、经理机构。经理机构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机构,它受董事会的委托,代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业务,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及负责业务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具体全面的负责。 (四)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按照现行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员聘任制度。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事用人权,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并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改进发挥作用的方式,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职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中央和地方党委要加强和改进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我国国有企业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借鉴原苏联的企业管理模式,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经历了"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发展阶段,不断改革,不断完善,企业管理模式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实际,充分发挥我国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企业工会的民主管理功能,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52条、第1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中必须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大型骨干企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还选配产权代表进入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营管理,促进我国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健康管理。 二、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企不分:企业难以自主经营 所谓政企不分是指政府和企业的职责不清。政企不分一直困扰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之一,也是上层建筑不适应经济基础、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一种表现。我国国有企业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政资不分,从而导致政企不分。政府一方面承担着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另一方面,政府还承担着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肩负着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政府集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于一身,直接插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的计划制订、物资供应、产品销售、人员配备、工资分配等一切工作都由政府直接安排、统一指挥,企业只作为政府这个"大工厂"下设的"生产车间",负责某一种或几种产品的生产,完成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这种高度集中的传统体制,严重阻碍和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因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为特征的一系列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企业获得了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如产品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资金支配权、劳动用工权等。但由于企业法人制度不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加之,前一阶段的改革没有触动产权制度改革这一核心问题。企业没有法人财产权,国家仍以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社会经济管理者的双重身份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政企不分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影响了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落实,使企业难以成为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影响了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产权不清:企业难以自负盈亏 企业产权是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统称。所谓产权清晰是指明确界定企业出资者的终极所有权和企业经营者的法人财产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一直围绕放权让利,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思路,不断探索,不断改革,但企业自主权始终没有得到真正落实,政企不分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究其根本原因是产权不清,企业法人财产权不落实,企业出资者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界限不清。主要表现在:一是政资不分。在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下,政府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所行使的所有权与政府本身承担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不分,政府职责不分,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政府以国有企业所有者身份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企业又在政府的行政干预下履行了许多社会职能,承担了大量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导致政企职责不分。二是产权封闭化。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被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唯一实现形式,排斥和否定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所有制形式单一化。而且,企业组织形式也按所有制性质,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后来又增加了个体企业、"合资"企业和"三资" 企业。这种按照所有制性质划分企业类型,分类管理企业的方式,影响了"产权"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合理流动,使企业的产权处于高度封闭状态。企业之间,特别是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资产出租、转让、出售、只有得到政府的批准或通过政府的行政性划转才能实现,而且,大部分是靠政府的行政划拨而无偿转让。这样,严重影响了国有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三是企业无法人财产权,难以自主经营。我国传统的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模糊,企业没有法人财产权,不具有自己可独立支配的财产,无法承担自负盈亏的经济责任,难以自主经营。 现代公司法人制度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三)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企业难以自我约束 法人治理结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规范的公司领导制度。其内部具有分工明确,可以协调股东、债权人、管理者和员工等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从而能够实现企业和资产高效运营的组织机构、权利分配体系及其运营机制。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造成党、政、企不分,以党代政、以政代企,企业难以建立独立的生产指挥系统和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近年来,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大部分国有企业都进行了公司制改革,但由于受传统管理体制的影响,有些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经理人员仍由上级政府任命,换汤不换药,政府管理部门仍然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难以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四)资产不活:企业难以自我发展 国有资产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经济基础,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和国民经济建设的最主要的物质保证。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的实物形态被看作非商品,不能进入市场交易,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受到限制。国有企业的财产归国家统一所有,统一管理,企业缺少经营自主权,束缚了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其主要原因:一是国有资产管理方式落后。在传统体制下,我国国有资产,特别是固定资产采用实物形态的管理方式,影响了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造成大量资产闲置、低效、甚至无效运营。二是国有资产的配置结构不合理,投资分散。国有资产大量分布在规模小,技术落后,经营管理不善的中小型企业中。影响了企业的规模经济效益。三是生产要素不能合理流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受到限制。在传统体制下,国家集国有企业的人、才、物大权于一身,对于国有企业,即使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或者严重亏损,国家也不允许其破产、兼并或出售,大量国有资产被这些企业长期占用,不能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一些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却受到资金短缺的限制,不能得到正常发展。四是国有资产闲置浪费现象严重。由于我国传统的国有企业的资产由政府根据企业级别和规模进行无偿调拨,企业无偿使用国有资产,导致企业不讲效益,尽可能多地占有国有资产,使大量国有资产闲置浪费,影响了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 三、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加快国有企业公司法人制度建设,进一步巩固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各类资产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 我国有企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坚持有所进有所退的原则,吸收非公有制经济和其他经济成份投资入股,加快国有企业制度创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法人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国有企业的主体地位,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一,加快公司法人制度建设,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制。我国传统国有企业由于投资主体单一,投资方向集中,增加了投资风险,影响了投资规模和企业经济效益。而通过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采取国家控股、国家参股、企业法人相互参股、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等形式,使股权多元化、分散化,从表面来看降低了国家直接持股的比例,使国家失去了对原国有企业的直接控制。其实并非如此。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是指公有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而不是指每个国有企业都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而且,国有经济在关系国家命脉和对国家经济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行业和部门中起控制和导向作用。因此,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对国有企业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多种形式的改造。一是将原国家独资企业改造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国家可以通过控股权来影响企业的经营方向,使其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另外,国家还可以通过向其他企业和社会募股,扩大企业资产,壮大企业规模,增强国有企业的经济实力。二是对有些经营不善,亏损严重,面临破产和倒闭的企业,通过拍卖、兼并、转让等形式,将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实现国有资产由实物形态管理向价值形态的管理。三是通过参股、控股等形式,扩大国有资产的控制和调整范围。四是通过兼并、转让、拍卖等形式对国有企业进行改组、改造,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国有资产存量的结构调整,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进一步壮大国有经济实力,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地位。 第二,加快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立企业法人制度,实际是指在确认国家对国有企业拥有财产的终极所有权的基础上,使企业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据此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法人实体。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确立,有利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提高国有企业的运营效益。因为,法人财产权并不等同于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是财产所有的最高权力,它强调的是财产的最终归属;而法人财产权是从资源配置运用的角度依据法律规定而界定的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权,它所强调的是支配运用财产时的规则。因此,财产的所有权是永久性的权利,只要财产存在,所有权就必然存在,不会受到削弱和破坏,但财产的所有权可以在不同所有者之间转让,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立法人财产权,有利于加快国有资产管理方式的改革,即实现国有资产由实物形态的运营管理向资产价值形态的运营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巩固国有企业的主体地位。 (二)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建立健全公司法人财产制度 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产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 产权是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统称。产权关系是指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它是产权主体之间,在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明确产权关系就是依法界定企业财产最终归谁所有,由谁实际占有、谁来使用、谁享受收益、归谁处置。并明确终极所有者与占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各自所拥有的权利和责任。 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建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使企业法人依法享有对不同投资者入股所形成的企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及处置权。具体来说,就是企业资产的终极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由投资者选举产生的企业董事会依法拥有企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权,董事会聘请经理人员对企业日常生产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将企业的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他们各自的权益和责任,使他们各自明确其职责,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职责。 产权清晰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明确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就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法人制度,通过对原有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明确界定出资者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使企业以其法人财产为基础,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拥有法人财产,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有限责任的新型的现代企业。 (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和命脉。国有资产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雄厚的物质基础,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起主导作用,为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也存在着国有资产管理混乱,资产结构不合理,资产闲置浪费和流失等现象。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健康发展。 1、建立统一、高效的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机构。目前,我国国有资产分布面广,涉及到国家经济建设的各个行业和地区,国有资产的运作又涉及到人、财、物等各个方面。而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很难履行其管理之职责,实现对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因此,根据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现有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隶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能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的情况,接受其监督、审查;审议并向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其办事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主要任务是:对国有资产依法实行行政管理。包括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考核其经营状况的指标体系;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及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并协调下属国有资产的经营组织机构的工作,向经营组织机构选派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 2、组建国有资产的经营组织机构。为了彻底实现政企分开,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必须组建一批国有资产的经营机构。包括国有资产持股公司、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其主要职责是:进行国有资产投资和产权转让;研究和制定公司发展战略;通过参股、控股、产权交易等方式,对投资企业进行内部监督和管理;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取得相应的股利收益,保证国有资产的有效保值、增值;在企业被兼并和破产时,以企业股权人的身份,参与企业的债务清偿,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 3、加强对生产经营性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企业是国有资产运营的微观主体。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都要具体在生产经营性企业中落实。为此,必须对现有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使之在产权关系上成为属于资产经营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或被参股的公司制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以股东的身份选派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经股东大会选举进入参股、控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加强对企业的内部监督和控制。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投资部门可直接组成董事会、监事会,行使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职能。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尚处在起步和发展阶段,为了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运作,还必须注意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确立国有资产经营组织的法人地位,将其办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法人经济实体,使其成为真正的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竞争性经济组织。二是建立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内、外部监督约束机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其工作,接受人代会的监督检查。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下,成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三位一体的内部治理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运营管理。三是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四是加强对国有资产的评估检查。建立一套资产价值评估体系,确定评估标准,使国有资产尽快进入价值形态的运营,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 (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现代公司法人制度健康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配套改革措施。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目的是将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责归还给社会,也就是把企业办社会的部分从企业中分离出来,以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公司法人制度创造条件。 社会保障是国家采取强制性手段所形成的社会消费基金,以用来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所给予的无偿性帮助。所以,必须建立健全一套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如老年人法残疾人法医疗保险法失业保险法社会保险金管理条例社会保障法等,促进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