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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doc

    • 资源ID:3797762       资源大小:19KB        全文页数: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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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doc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06182号各监管企业:为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和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我们对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厂长、矿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副矿长)。(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外部董事)。(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四)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考核挂钩。(二)效率优先、注重公平,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要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工资增长保持合理关系。(三)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四)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五)充分考虑省属企业市场竞争程度,薪酬确定逐步实行与市场对接。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明确,内部考核制度健全。(二)企业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工资、统计和审计制度健全,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三)建立了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职工能正常行使民主监督权力。(四)未欠缴国家税金、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国有资本收益,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第五条具备前条所列条件,按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由企业按要求提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依据和薪酬分配方案,报省国资委会签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审批行文。第六条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方案和薪酬分配水平,在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决定前报省国资委,由省国资委会签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后提出审核批复意见。企业负责人要依据省国资委的审核批复意见,在企业董事会、股东会上充分行使表决权;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决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企业须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和薪酬分配水平报省国资委备案。第七条在国有参股企业担任企业负责人的,其薪酬在按法定程序提交企业股东会决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第八条对于企业经营发展具有特殊作用的企业负责人可试行协议薪酬、个案薪酬。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九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效益奖金或绩效薪酬(下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构成。第十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全省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所在地区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薪每年核定一次。基薪规模薪酬×调节系数其中:规模薪酬依据考核年度企业平均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予以确定。调节系数(×企业所在地区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企业所在行业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全省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第十一条效益奖金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为基薪的一定倍数。效益奖金基薪×效益奖金倍数×效益奖金调节系数其中:效益奖金倍数根据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规定确定;效益奖金调节系数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考核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实际完成情况确定。第十二条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省国资委将视情况下调效益奖金调节系数:(一)不依据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的有关规定,对企业重大事项不履行报批、审核和报备程序的;(二)不能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财务预决算、企业改革重组等工作的。第十三条处于亏损且比上一年增亏或由盈利转为亏损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发放基本薪酬,不发放效益奖金。第十四条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级和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效益奖金外,可给予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第十五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增长幅度不高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不高于所在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第三章薪酬兑现第十六条按照“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支付企业负责人薪酬。省国资委按照严格考核、客观公正的原则审查、核准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实际完成数,作为确认经营业绩、兑现薪酬的主要依据。第十七条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系数为,其他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系数一般为。企业应根据其岗位、责任、贡献,并结合内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按照合理拉开差距的原则提出意见,兑现前报省国资委备案。第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基薪由企业先按上年度基薪标准按月预发,待年度财务决算公布后,再按省国资委审核确定后的基薪标准进行调整,多退少补。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效益奖金根据薪酬核定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效益奖金的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作为风险抵押金延期到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延期效益奖金由省国资委设立专账管理,延期效益奖金的兑现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第二十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按国家和省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时足额缴纳。第四章薪酬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二条企业依据省国资委审核批复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水平,确定其他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水平,填报企业负责人薪酬手册,在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企业负责人薪酬手册的格式和内容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加强内部财务预算管理和控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范围和标准,提高职务消费透明度。第二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因公或伤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的,按任职实际期限兑付薪酬;任职期间未经组织批准离职的,扣发当年全部效益奖金。第二十五条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在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企业兼职的,须报省国资委批准,在所兼职企业的兼职收入上缴母公司。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及经省国资委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本企业、兼职企业领取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复的年度收入以外的任何其他货币性收入或变相货币性收入。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对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和效益奖金、符合国家规定和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货币性收入实行台帐管理。第二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基薪计入当年企业工资总额,效益奖金计入下一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企业负责人薪酬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第二十八条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须作为厂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企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本企业职工民主监督。第二十九条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执行有关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政策,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建立人工成本自我约束机制。第三十条省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予以处理:(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自主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水平和自主发放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违规发放的薪酬,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二)对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违反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扣减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相关企业负责人的当年效益奖金或的当年延期效益奖金。(三)企业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重大不稳定事件、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扣减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相关企业负责人的当年效益奖金或的当年延期效益奖金,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效益奖金和延期效益奖金。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未纳入本办法管理的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参照本办法并依据其他负责人的分工、责任、贡献及其企业内部年度和任期考核考评结果,合理确定其薪酬水平,报省国资委备案。第三十二条由于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等原因,导致企业经营规模发生变化,规模薪酬在企业负责人当期的任期内不核减。第三十三条在企业负责人任期内,企业发生破产、兼并以及重组行为的,其薪酬分配方案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另行处理。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实施对象将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调整。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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