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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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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普洱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室局、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市工商联,市级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 市级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的交通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或绕道的,超支部分及绕道费用自理。(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 小汽车)厅局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舱,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舱,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厅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座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活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等服务费用。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住宿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开支。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执行(详细见附表)。 赴省内(含市内)出差的,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330元。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西藏、青海、新疆三省内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方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自觉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提供交通工具的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业务培训(培训时间不超过7天),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业务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会议、业务培训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及在途期间差旅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业务培训及在途期间均按照差旅费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出差驾驶车辆,出差期间驾驶补助每公里0.2元。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的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机票、船票、车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转签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销。除出差到无法使用公务卡的地方外,出差人员出差住宿费用必须严格使用公务卡结算,无公务卡刷卡凭条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船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第二十五条 市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赴思茅区思茅镇、南屏镇范围内执行公务的,不报销差旅费。出差当天往返且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按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出差当天往返且单位不提供交通工具的,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赴县级以上(含县级)出差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赴县级以下(乡、镇、村)出差无住宿发票,且不能提供出差目的地相关单位开具的出差人员没有转嫁食宿费等差旅费用证明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以及使用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应当向市财政局报备。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应当在日常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中,对市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单位差旅活动及差旅费审批报销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 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 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四) 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五) 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 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二) 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三) 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四)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五) 转嫁差旅费的;(六)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普洱市实施细则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普洱市市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普财行200969号)及普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普财行2010133号)同时废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表(普洱市市级机关赴省外出差住宿费标准表)省份住宿费标准部级人员(省级人员)司局级人员(厅局级人员)其他人员北京800500350天津800450320河北800450310山西800480310内蒙古800460320辽宁800480330 大连800490340吉林800450310黑龙江800450310上海800500350江苏800490340浙江800490340 宁波800450330安徽800460310福建800480330 厦门800490340江西800470320山东800480330 青岛800490340河南800480330湖北800480320湖南800450330广东800490340 深圳800500350广西800470330海南800500350重庆800480330四川800470320贵州800470320云南800480330西藏800500350陕西800460320甘肃800470330青海800500350宁夏800470330新疆80048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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