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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化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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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化安全管理制度.doc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要害岗位安全管理制度2.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3.事件管理制度4.检修安全管理制度5.罐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6.各类气瓶管理制度7.各级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8.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9.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10.动火安全管理制度11.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12.安全装置管理制度13.安全隐患报告奖励制度1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5.安全生产检查与整改管理制度16.安全生产技术通则17.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8.登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20.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2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22.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23.剧毒物品管理制度24.监控化学品管理制度25.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26.安全检修制度内容说明27.安全生产管理法规与制度1.要害岗位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建立要害岗位操作程序2、范围:要害岗位3、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要害岗位及所在部门4、程序: 4.1要害岗位的划分:4.1.1 生产指挥决策岗位:如调度室、总控室。4.1.2 掌管重要机密岗位:如电话总机室、档案室等。4.1.3 对生产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岗位:如高低压配电室,合成塔、防爆岗位等4.1.4 重要动力、设备岗位:如冰机岗位,水泵岗位、压缩机等。4.1.5 易燃、易爆、剧毒品仓库及使用岗位:如剧毒品存放点、剧毒品使用岗位、化学危险品仓库等。4.1.6 贵重稀有机器、备件、仪器。4.2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规定:4.2.1 要害岗位的人员应保证素质可靠,技术过硬,凡需要调入要害岗位的人员,应事先由厂保卫部门审定。4.2.2 新调入要害岗位的人员要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尊章守纪,经过技术和安全考试合格后,才许独立操作。4.3出入规定:4.3.1 要害岗位操作人员、专职检修人员,安全、保卫、调度以及有关领导可进入本岗位,其它人员一律禁止入内。4.3.2 当班操作人员对进入本岗位的外来人员有权进行盘问,检查证件,凡不符合手续者应拒绝其进入本岗位,如发现有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厂保卫部门,并记入交接班簿。4.3.3 机密、要害岗位要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4.3.4 要害岗位因工作需要参观实习者,由厂保卫部门审查同意,并对其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参观实习人员不得乱窜岗位和乱动设备。4.4巡回检查交接规定:4.4.1 操作人员应加强对机器设备的维护管理,提高警惕,不得擅离职守,并要加强对机器设备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报告。4.4.2 要害岗位应列人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点,认真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切实加以解决。4.4.3 操作人员应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做好交接班记录,做到交接清楚,以备查考。4.5检修保卫规定:4.5.1 在设备检修期间要有专人对设备进行值班看守,以防零件丢失和设备内投入物品等事件发生。4.5.2 拆卸机器设备时要详细做好记录,贵重机器部件拆下后,要保存在稳妥的地方,并指定专人看守。4.5.3 企业重点要害容器,设备封闭前,应由安全、保卫、设备部门检查后,放可封闭。4.6防护规定:4.6.1 要害岗位应按设计规定设置安全保卫设施,如栏杆、围堤、围墙、报警监控装置等。4.6.2 要害岗位要根据其性质和防护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如消防器材,防毒器材以及专用护具等。4.6.3 要害岗位人员必须熟悉岗位防护器材的使用。4.7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和本制度的要求,各单位应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要害岗位名册,经安全部批准后确认。2.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建立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安全附件管理程序2、   范围:压力容器使用单位3、   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压力容器使用单位4、   程序:4.1总则4.1.1严格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加强压力容器的管理,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确保安全长周期运行。4.1.2本规定由各级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各级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检查。4.1.3本规定适用余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管理:4.1.3.1 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4.1.3.2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积(V)0.025m3 ;4.1.3.3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4.1.4压力容器的分类,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4.2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4.2.1.1. 压力容器的设计权,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设计应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三类容器的设计,应报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的字样。 4.2.1.2.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暂行规程的规定,并对所设计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性能负责。4.2.1.3. 制造压力容器,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制造三类容器,还必须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4.2.1.4. 制造压力容器,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执行设计、测绘、原材料、工艺、生产、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4.2.1.5. 压力容器的焊接和探伤检验工作,必须由取得当地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4.2.1.6. 制造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国家有关规定和厂制订的压力容器质量检验规定。4.2.1.7. 压力容器的施工安装,必须经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才能进行。4.2.1.8. 安装压力容器时,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4.2.2使用与管理4.2.2.1.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时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建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4.2.2.2. 下列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 1、第三类压力容器。 2、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 3、蒸球。4、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5、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6、医用氧舱。4.2.2.3. 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2、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参加压力容器定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8、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9、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4.2.2.4. 工程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统一保管,技术档案内容按容器规程第117条执行。4.2.2.5. 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办理登记手续。4.2.2.6.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4.2.2.7. 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4.2.2.8.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3、安全附件失效。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6、过量充装。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9、其他异常情况。4.2.3修理改造4.2.3.1. 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4.2.3.1.1. 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和符合本规程第51条规定的对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4.2.3.1.2. 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4.2.3.2. 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4.2.3.3. 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且应符合以下要求:4.2.3.3.1 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及焊后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订施工方案及适合于使用的技术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4.2.3.3.2 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检测,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4.2.3.3.3 母材焊补的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应满足要求。4.2.3.3.4 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在焊补后重新进行热处理。4.2.3.3.5 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4.2.3.4. 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具有资格的制造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重新办理使用证。4.3检验4.3.1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验,内外检查和内压试验三种。检验间隔为:4.3.1.1. 外部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4.3.1.2. 内外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为3级,每三年至少一次。4.3.1.3. 耐压试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移动式压力容器,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4.3.2内外部检验级、耐压试验及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具体检验要求执行容器规程133139条规定。4.4安全附件4.4.1 安全阀爆破片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劳动部发给的制造许可证,才能进行制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制造。4.4.2 安全阀的使用管理按本厂安全阀管理安全管理办法执行。4.4.3 容器上装有爆破片时,爆破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并能保证使容器内的压力迅速泄放。4.4.4 有毒、易爆介质容器的爆破片排口应设放空导管,并引至安全地点或妥善处理。4.4.5 爆破片应每年更换一次,超压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4.4.6 爆破片的爆破压力复验时(在工作条件下试验)应有设备主管和安全技术人员在场。4.4.7 压力表的装设、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至少每年校验一次,新购进的压力表应经校验后才能使用。经检验后的压力表应有合格证铅封。4.4.8 压力表必须经计量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检验。4.4.9 低压容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中压以上容器应不低于1.5级。4.4.10 压力表盘直径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装设压力表的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且避免受高温,冻结及震动的影响。4.4.11 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装三通旋塞式形阀,以便拆下校对或更换压力表,盛装蒸汽的容器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有存水弯管。盛装高温及强腐蚀介质的容器与压力表之间,应有隔离缓冲装置。4.4.12 工作介质为气液两相共存的容器,应装设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4.4.13 盛装易燃、剧毒、有毒介质的液化气体的容器,必须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计式自动液面指示器。4.4.14 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上应有防止液面计泄漏的装置和保护罩。4.4.15 液面计的汽、液相连管上应装设有切断阀,还应有排污阀,以便清洗和更换。3.事件管理制度1.目的:建立一个事件分类,事件等级、事件管理分工、报告、事件责任划分及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程序2.范围:适用于公司内发生的所有事件3.责任者:制造部、研发中心、办公室、质量部、保卫科、安环科、工程部、生产车间4.程序:4.1事件分类4.1.1 已经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亏发现及时或侥幸未造成后果的为事件。4.1.2 在操作过程中发生的事件为生产事件。4.1.3 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构)筑物等发生事件为设备事件。4.1.4 成品、半成品在质量标准,原辅料或产品在保管、包装中造成的事件为质量事件。4.1.5 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事件为工伤事件。4.1.6 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件为交通事件。4.1.7 凡厂区内差一点发生着火事故的现象为火警事件。4.1.8 凡差一点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事故现象为为爆炸事件。4.1.9 “三废”、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物质由于在排放或处理中造成的事件污染事件。4.1.10 凡属外界原因而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或尚未认识到技术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为自然事件。4.1.11 凡属人为因素,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未遂事件为破坏事件。4.2事件等级和损失计算4.2.1 根据事件伤害程度、经济损失及情节轻重,可将各类事件分为重大事件、一般事件和微小事件。4.3事件管理的分工4.3.1 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件,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4.3.2 除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各类事件的综合统计上报和日常管理由安环科负责。4.3.3 质量事件由质量部负责管理,设备事件由工程部负责管理,其它事件均由安环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4.3.4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所管的事件,可按起始原因判定事件类别。在界限不清时,由公司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管理。4.4事件报告程序4.4.1 事件最先发现者,除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外,应同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由部门负责人填写事件报告表,在24小时内报安环科。4.5事件责任划分4.5.1 安全管理实行总经理全面负责和各主管副总分管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 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而导致事件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解决而造成的事件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4.5.2 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主管副总和安环科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者负责。4.5.3 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没采取的,由相关领导者负责;已制订措施,却不执行而造成事件的,由违反者负责。4.5.4 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否则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4.5.5 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件负责。4.5.6 操作员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安全作业证才能独立操作。无安全作业证者发生事件,应由委托者负主要责任,已取得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件,由操作者本人负主要责任。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件,由师傅负主要责任。4.5.7 在培训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预顶岗必须经车间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师傅监护。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责任事件,由本人负责。4.5.8 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件时,要追究领导的责任。4.6事件调查和处理4.6.1 发生事件后,所在单位和部门都要按“三不放过”(即事件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件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的措施。4.6.2 一般事件、微小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当天内由车间或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分析4.6.3 重大事件,由安环科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分析。4.6.4 对一般事件、微小事件责任者的处理,由所在车间部门决定,重大事件由安环科提出意见报副总批准。4.6.5 对发生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破坏事件现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对防止和抢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4.6.6 安环科要建立事件档案,各职能部门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件资料,对所有事件调查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录像、录音、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登记表及报告书应妥善保管,备案存档。4.检修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建立检修组织、准备、安全,电气焊和电气安全,拆除、完工验收等工作程序。2.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检修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3.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检修单位4.程序4.1检修组织4.1.1较大项目检修,全公司或车间大修必须成立大修指挥部,需有安全部门参加。4.1.2做好检修计划的编制工作,各车间(部门)大修计划由车间提出补充方案,工程部进行审核平衡,报分管付总经理批准。4.1.3检修计划编制,项目要齐全,内容要详细,责任要明确,措施要具体,凡二人以上的项目要指定一人负责安全。4.1.4工程部、检修部门负责人,要对检修任务、检修质量、检修安全负全部责任,向检修人员交待清楚任务、质量要求、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做到思想落实、组织落实、手续落实、安全措施落实。4.2检修准备4.2.1各车间(部门)的大、中修,对有关检修项目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马虎。4.2.2临时指挥部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检修人员做好检修机具准备,做到机具齐全、安全可靠,对起重吊装工具等设备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整个检修过程的安全。4.2.3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检修前的清洗置换工作由所属车间负责。4.2.4清洗置换的设备要视具体情况选定,对易燃易爆物质必须采用惰性气体,蒸汽、水进行清洗置换。4.2.5清洗置换的设备,清洗后,必须进行分析检验,取样要有代表性,确保清洗达到标准。4.2.6清洗置换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进入设备检修时,除按规定清洗外,尚须用空气进行置换,其氧气含量在1821,有毒气体和粉尘不得超过有关规定。4.2.7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质和蒸汽设备管道检修,必须切断物料出入口阀门,并由设备所属车间加盲板。4.2.8检修设备管路与生产中所需的设备管路连通时,中间必须加盲板隔离。4.2.9设备管路外部检修必须切断出、人口阀门。4.2.10生产车间对移交检修的设备清洗、置换负责,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查清洗置换分析情况,确认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4.3检修安全规定4.3.1检修人员对检修项目要进行检查、核对,由岗位和班组长介绍情况,全部符合要求,才可进行施工。4.3.2检修人员在检修中,必须严格遵守检修规程和各种安全技术规程。(高空作业、土方工程、吊装作业等)。4.3.3凡对机电传动部份的设备检修,必须切断电源,拆除传动皮带,并要悬挂“禁止合闸”的警告牌。4.3.4凡贮罐、设备管道检修,要在已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设“禁上开动”的警告牌。4.3.5检修使用临时行灯必须采用低压36伏。贮罐、设施、沟道、潮湿场所要用12伏,绝缘要良好,使用电动工具要可靠接地。4.3.6一切参加检修人员必须服从指挥,做到 “四不施工”:4.3.6.1检修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施工; 4.3.6.2起重设备工具不合格不施工;4.3.6.3高空作业和多层次交叉作业无防护措施不施工;4.3.6.4没有明确检修任务不施工。4.3.7做到“四不拆”:4.3.7.1设备带压不拆;4.3.7.2传动设备电源未断不折;4.3.7.3设备高温过冷不拆;4.3.7.4工具不合格不拆。4.3.8 从事有毒有害系统检修和事故抢修,要备好防护器具和急救药品,以备急用,并要有专门的监护人员。4.3.9 检修现场的器材物品要放置整齐、稳固、保持通道畅通;预留孔洞、 坑沟要设护栏或盖板;因施工需要被破坏的安全防护装置及其它设施要及时修复。4.4电气焊安全规定4.4.1焊接动火安全应由检修设备所属车间指定专人负责,在潮湿、地沟、金属架、贮罐内、天桥等作业,要指派监护人。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进行动火作业。4.4.2在焊接作业中,焊接工具要符合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表灵敏有效,氧气软管应耐压20个大气压,乙炔软管须耐压5个大气压。4.4.3乙炔器和焊枪之间,必须装有阻火器。4.4.4乙炔瓶、氧气瓶、动火点三者应有10米距离,否则要采取隔离措施。4.4.5高压线下,管道下禁止放置乙炔瓶。4.4.6电弧焊接工具设备要符合以下标准:4.4.6.1每台电焊机的电源要安设独立电闸。4.4.6.2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4.4.6.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整,并且易辨认,绝缘要良好,一次线的长度不应超过5m。4.4.6.4焊夹把绝缘要良好,必要时应有护手档板。4.4.7电焊工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的设备。4.4.8电焊作业在地面施焊时,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处,在潮湿工地、地沟、槽罐内要穿绝缘胶鞋,并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方可进行焊接作业。4.4.9焊接作业中,要配带好个人劳保防护用品,在有毒有害气体车间检修作业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对从事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等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4.4.10电焊作业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4.5拆除工作4.5.1拆除工作应制订拆除方案。4.5.2施工前要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教育,施工中实行统一指挥、监督。4.5.3拆除的物件、工具器材不准上下抛掷,及时清理运走。4.5.4拆除石棉瓦必须铺设跳板。4.6检修完工安全验收4.6.1检修结束后,检修单位要清理好场地,对搭设的作业架台、接设的电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实净,场地清后,方可办理移交验收。4.6.2检修移交前,不得拆除悬挂的各种“警告牌”和开启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4.6.3经检查检修项目、检修质量全部符合检修标准,验收签字后方可撤除悬挂的“警告牌”。凡是己撤除“警告牌”的均己认为有电,有物料,检修生产单位不得进入设备以及检查传动装置。4.6.4检修验收结束,对检修计划和检修工作票等,应由承办单位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三个月。5.罐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罐内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炸事故2、范围:进人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3、责任者:安全部、罐内作业单位4、程序:4.1切断4.1.1 停止危险设备的运行和使用,对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管道、设施进行可靠隔绝,如装设盲板、拆卸连接部位、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4.1.2 对动力电源的切断,应采用取下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4.2.清洗、置换和清理4.2.1 对危险设备可靠切断后,打开设备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阀、排空阀、出气阀、料孔和炉门等。4.2.2 根据危险设备内的介质类型用蒸汽、水、热水、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等方式进行介质的清洗和置换;如危险设备内装有非导电性液体(如苯、乙醚等)时,为防止静电产生导致事故,必须将设备进行可靠性接地,冲入水蒸气时应尽量低压、低速导入。4.2.3 危险设备内残留物必须尽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净。4.3采样、分析或检测4.3.1 检修作业人员进入危险设备内前,要对设备内的状况进行分析或检测,并符合下列条件:4.3.1.1 含氧量在1821%之间;4.3.1.2 有毒气体或粉尘浓度低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或低于允许进入的时间及浓度;4.3.1.3 其他可燃性气体低于其爆炸下限浓度的20%以下;4.3.2 对危险设备内的气体或粉尘进行取样分析或检测不得早于进入设备作业前30分钟,所采取的样本应是设备内的最高浓度;工作中断后,作业人员再次进入前应重新采样分析或检测。4.3.3 使用具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性分析检测并加强通风措施。4.4电气及安全防护措施4.4.1 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照明电压应使用不高于36V的安全电压,狭小或潮湿场所应使用不高于12V的安全电压;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防触电的电气保护装置。4.4.2 在易燃易爆作业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电动工具,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无断线接头,电源接点无松动,防止产生电气火花造成事故;作业人员不得穿戴化纤类等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4.4.3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作业环境中,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在设备外部应设有急救用的冲洗装置和水源等。4.4.4 在设备内多层交叉作业应搭设脚手架、安全作业平台,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4.4.5 设备内作业严禁抛掷工具、材料,也不得将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边上或设备顶部,以防坠物伤人。4.4.6 在设备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使用干燥绝缘垫,进行气割、气焊时,要使用不漏气的设备,在设备内不得随便开放乙炔或氧气,加强设备内通风。4.5安全监护4.5.1 设备外应配备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绳和相应的急救用品和装置。4.5.2 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4.5.3 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4.5.4 监护人员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发生,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不得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抢救。4.6罐内作业许可证的管理4.6.1 罐内作业许可证由危险设备所属单位专职安全员认真填写许可证上设备所属单位、设备名称、设备内介质、检修作业时间、检修作业内容、设备切断置换安全措施、单位负责人签名等内容后,交由检修单位填写。4.6.2 检修单位在接到罐内作业许可证后,检修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该证上检修单位、检修单位负责人签名、作业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和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等内容。4.6.3 在完成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安全措施,经现场分析或检测检查合格后,依序由现场检测分析人、危险设备所属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和公司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员分别签名后,罐内作业许可证生效,检修单位方可开始作业。4.6.4 罐内作业许可证为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公司安全部留存,第二联由检修单位留存。4.6.5 进入罐内作业涉及动火的,按公司动火管理制度执行并办理相应的动火许可证。4.6.6 在检修作业过程中,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现场监护人(包括设备所属单位和检修单位)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对于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窜入或析出危险物质的情况下,现场检测分析人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并最多每隔30分钟进行检测分析一次;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设备内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进入作业。6.各类气瓶管理制度1、   目的:建立一个管理、使用、充装、检查、运输、储存、附件、监督检查管理程序2、   范围:气瓶使用、储存部门3、   责任者:工程部、安全部、仓储科、保卫科、使用部门4、   程序:4.1气瓶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每次下班前应详细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可靠,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定。4.2气瓶使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4.2.1 禁止敲击,碰撞。4.2.2 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4.2.3 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的气体的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4.2.4 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晒。4.2.5 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瓶内低于50kPa时,不得继续使用,并在瓶身上标上用完记号。4.2.6 开闭气阀时,操作人员应站在气瓶侧面,用专用工具慢慢开启或关闭4.2.7 开闭氨气、苯有毒、有腐蚀性气体瓶时,应按安全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4.3气瓶充装与定期检查。4.3.1 凡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4.3.1.1.    漆色、字样不易识别气瓶种类的;4.3.1.2.    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4.3.1.3.    未判明装过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的;4.3.1.4.    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4.3.1.5.    超过检验期限的;4.3.1.6.    瓶体经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4.3.1.7.    氧气瓶的瓶体或瓶阀沾有油污的。4.3.2. 气瓶在充装压缩气体时,充装终了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设计压力。4.3.3. 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氨的充装系数为0.53公斤/升,二氧化碳为0.60公斤/升。4.3.4. 液化气体严禁充装过量,充装过量的气瓶不准出厂。4.3.5. 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查,盛装氢气、氧气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氨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4.4运输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4.4.1 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4.4.2 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的高度。4.4.3 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保晒。4.4.4 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4.4.5 易燃品,油脂和带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剂气瓶同车运输。4.4.6 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4.5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4.5.1旋紧螺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也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高压气瓶堆放不应超过二层。4.5.2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分室储存,并在附近设有灭火器材。4.6对气瓶附件的要求:4.6.1瓶阀应有防护装置,如气瓶戴瓶帽,瓶帽上必须留有泄气孔。4.6.2气瓶上应佩戴两个防震圈。4.7气瓶的管理和监督检查。4.7.1 本公司使用的各类气瓶,设备部门负责全面管理。4.7.2 使用气瓶的单位应责成专人管理,使用、运输、储存、充装和技术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上安全规定。4.7.3 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由安全部负责监督检查。4.7.4 气瓶发生爆炸,瓶阀飞出,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必须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及时报安全部、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7.各级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1、       目的:建立安全操作规程的制订、审批、检查落实方法,确保所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完善和执行2、       范围:所有岗位3、       责任者:安全部、各车间、科室4、       程序:4.1安全操作规程的制订审批程序: 甲类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由车间主任、部门主管负责起草,公司安全部审核,总工程师审定签字后执行。可张挂的张挂在岗位明显位置。 乙类以下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由车间技术主任负责起草,车间主任审核,公司安全部审定后执行。4.2安全操作规程必须在公司限定时间内完成制定,并整齐张挂,不按时完成的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4.3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工作完成,报公司办公室存档和安全部汇总备案。属保密范围的有关人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如有失窃,由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4.4安全操作规程的宣传落实工作由车间主任、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公司安全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对有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按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4.5各级安全操作规程的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4.6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检查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和车间(部门)负责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由车间(部门)负责人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违章现象按员工守则处理。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发生事故时,一律作责任事故从严处理。4.7公司每次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并由公司安全部保存。8.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防 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2、   范围: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3、   责任者:各部、各车间4、   程序:4.1一般要求:4.1.1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4.1.2 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时必须加阻火器。电瓶车禁止入内。4.1.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4.1.4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4.1.5 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4.1.6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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