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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社会责任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再认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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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社会责任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再认识.doc

    公司社会责任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再认识张士元* 李丹宁*内容摘要公司社会责任已逐步成为公司法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并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对其探讨也在渐次深入。本文从对公司社会责任涵义的界定和特点的探讨入手,分析了公司社会责任存在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并对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包含的内容和立法概况进行了初步概括和总结。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 理论基础 立法适用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及特点公司的社会责任指的是什么,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美国学者通常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北方工业大学教授,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北方工业大学经济法研究所讲师。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有些学者赞成美国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者,乃指营利性的公司,于其决策机关确认某一事项为社会上多数人所希望者后,该营利性公司便应放弃营利之意图,俾符合多数人对该公司之期望。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6页。有的学者则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惟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而有的学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乃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页。各种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表述虽不尽相同,但其核心大致相同,即公司在营利的同时,要承担起一定的社会义务和责任。综合各家学说,公司社会责任的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一)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关系责任或积极责任通常来说,“责任”一词包含两方面的语义:一曰关系责任,一曰方式责任。前者为一方主体基于与他方主体的某种关系而负有的责任,这种责任实际上就是义务;后者为负有关系责任(即义务)的主体不履行其关系责任所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 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43页。公司社会责任实为公司的义务,可以说,“公司社会责任”中的“责任”系指“义务”。此外,我国法学界还将义务视为积极责任;将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否定性后果看作消极责任。若以此种划分法来看待公司社会责任,则它显然又属一种积极责任。(二)公司社会责任以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义务的相对方按照通常理解,此所谓“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的构成部分,系指在股东以外,受公司决策与行为现实的和潜在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的一切人。具体包括公司的雇员,公司产品的消费者,公司的债权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资源和环境、社会保障和福利事业的受益者等方面的群体。因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在公司中存在利害关系,故公司对他们的利益负有维护和保障之责,此种责任即公司社会责任;而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也便成为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对方。(三)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统一体法律义务是法定化的且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履行保证的义务,是维护基本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法律化。而道德义务是未经法定化的、由义务人自愿履行且以国家强制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作为其履行保障的义务,是在法律义务之外对人们提出的更高的道德要求。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公司对社会负有的一种义务,并非单纯的法律义务或道德义务,而是这两者的统一体。(四)公司社会责任是对传统的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和补充传统的公司和公司法以个人(股东)本位为出发点,认为最大限度地盈利从而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是公司最高甚至惟一的目标。公司社会责任则以社会本位为出发点,认为公司的目标应是二元的,除最大限度地实现股东利润外,还应尽可能地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对于公司利润和社会利益两方面的公司目标,任一目标的最大化都将受到另一目标的制约,因此,利润目标和社会利益目标经常处于深沉的张力之中。二者在相互约束的条件下实现其各自的最大化,便在公司目标上达致一种均衡状态。显然,公司社会责任是对股东利润最大化这一传统原则的修正和补充,且这一修正与补充并不否认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基础公司首先是一种经济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法人实体。对于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经济学界的赞成方认为,公司的目标在于自身的生存状态及良好的发展前景,公司的经营者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就应该关注公司长期资本收益率的最大化,而为了实现长期利润最大化,就必须承担社会义务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成本。此种观点在研究社会责任与经济绩效的关系时,侧重点在于研究一个公司长期发展过程中社会责任与经济绩效的关系,从而得出二者是正相关的关系。(二)公司社会责任的社会学基础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公司(企业)是构成这个有机整体的单元。从二者的联系看,公司不能离开社会而孤立地存在,社会的发展也要依赖于公司的发展壮大,二者的这种关系决定了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又同时受到各自发展规律的制约;其次,公司作为社会的一种组织,其利益具有独立性,而社会利益则具有公益性,公司发展的目标在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社会发展目标则在于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增加,公司作为社会的一个层次,就要求公司的利益要受到社会利益的约束,公司的目标要服从于社会利益的目标,公司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也是题中应有之义了。(三)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学基础我国法律在调整正义与利益、各种利益关系之间的矛盾时遵循的首要原则是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公司营利与承担社会责任实质上是公司个体经济利益和整体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关系。所以在处理二者关系时,首先应考虑在追求个体的经济利益时顾及社会整体利益,这也就要求公司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其次,调整各种利益矛盾的准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也就是在效率和公平这对矛盾中,效率一般占主导地位,为了实现营利最大化目标,公司应追求尽可能高的效率。但同时,也要考虑公平的道德因素,如果公司一味追求高效高利,而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观,最终社会中所有的个体不得不付出沉重的代价。从私法理论来讲,公司作为法人是私法上的主体。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私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这就要求公司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承担对于法律禁止从事的行为的不作为义务。其次,民法思想已从19世纪的个人本位演变为20世纪以来的社会本位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7页。对于公司来讲,也应从只注重自身营利的角度转向注重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促进,在不妨碍自身获利的同时,承担适当的社会责任。从经济法理论来讲,经济法就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价值取向会随着当政者政策的不同而不同。国家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干预的原因之一在于,市场主体行为的社会目的性与它的经济目的性之间的矛盾需要由国家干预调整,市场主体之一公司有时并不能自发承担社会责任,需要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或引导其承担社会责任。 张士元、刘丽:论公司的社会责任,载中国商法学精萃(2002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页。三、公司社会责任的价值理论观(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各种价值取向理论1、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理论传统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公司作为一种商事组织,其最根本的目的在于满足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其他受公司行为影响的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实现不是公司的目的,公司的管理机关在代表公司作出某种决议或采取某种行动时,有义务使用一切合法的手段来实现此种目的。2、公司股东以外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得以保护的社会责任理论此种理论认为,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虽然是公司组织应实现的最为重要的目的,但是,它并非是公司组织的惟一目的。公司作为一种商事组织,同整个社会环境息息相关。公司在从事商事活动时,不仅要考虑此种活动对其股东所产生的影响,而且还要考虑此种活动对公司股东以外的雇员、供应商、顾客、债权人以及政府的利益所造成的影响。公司在作出某种决定时必须考虑这些人的利益,否则,对他们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3、良好公民的社会责任理论此种理论认为,公司作为一种商事组织虽然以营利作为目标,但是公司亦负有助人为乐的责任,也就是公司负有解决某些社会问题的责任,例如,公司负有捐赠教育或慈善机构的责任。 张民安主编:公司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页。4、最低道德要求的社会责任理论此种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公司有义务实现其股东利益的满足而又不对他人造成损害。根据此种理论,只要公司所从事的商事活动避免了或矫正了他们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社会损害,则公司履行了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最低道德要求的社会责任理论也被某些学者称为保守的唯心主义,或者说公司自愿遵守法律的理论(voluntary compliance with the law)。(二)我国应当采取的公司社会责任价值理论观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上述几种理论均具有其合理性和不合理性,我国必须确定一种利大于弊的社会责任理论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就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理论而言,此种理论虽然有损害其他利益主体的弊端,但其具有鼓励投资、促进商事事业发展与繁荣的优点,因此,此种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应当为我国所坚持。结合我国国情,目前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发达,商事事业还不繁荣,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必须在确定股东利润最大化目标实现的基础上强调公司对其他利益主体的保护。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公司商事组织的终极目标,其他利益主体的保护虽然也是公司的目标,但居于次要地位,隶属于主要目标。当公司的主要目标和次要目标发生冲突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放弃次要目标的考虑而坚持主要目标,否则,公司董事会的行为即违反了他们所承担的为公司最好利益而行为的忠实义务,应当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四、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与适用公司社会责任在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范围。从整体上看,在早期,人们观念中的公司社会责任仅指公司进行慈善性活动和其他社会福利活动的道德义务。随着公司对社会影响力的不断增强,人们对安全、生态等社会问题的日益重视以及由此所生之强制性立法的逐步增加,公司社会责任亦相应包含了更为宽泛的内容。(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1、对雇员的责任。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雇员只是公司的劳动者,而非公司的成员。但雇员的利益和命运与公司的运营又是休戚相关的。因此雇员是公司的一种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为了促使公司切实保障和充分考虑雇员的利益,当代各国均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雇员的责任列为公司应负担的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2、对消费者的责任。消费者是公司产品的接受者和使用者,其生活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取决于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和品种、质量、价格等因素。消费者的分散性、求偿能力的局限性以及现代科技的发达所导致的产品缺陷的隐蔽性,又使得消费者在客观上处于一种社会弱者的地位。鉴于此,公司社会责任的倡导者们都将公司对消费者的责任视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3、对债权人的责任。公司的债权人是公司的交易相对人,并对公司享有债权,即公司对其债权人负有债务责任。这一责任是否被切实地予以履行,涉及到公司的债权人所预期的经济利益能否得以实现的重大问题,因此,公司的债权人是企业的一类重要利益相关者。因而公司对其债权人所负的债务责任是否履行,既是公司的民事义务,亦可视为公司应负担的社会责任。除此之外,公司还负有对作为整体的债权人群体负有确保交易安全的社会责任。4、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这是公司对环境和资源所有现实的和潜在的受益人所负担的一项责任。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不仅关系到当代人类的切身利益,而且事关子孙后代的生存和发展,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公司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承担责任,这是企业对全人类和后代负责的体现,故公司的此项责任是一种典型的公司社会责任。5、对所在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这是公司以其所在社区或者所在社区的居民为相对方的责任。公司与其所在的社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公司给社区经济带来了繁荣,但也使社区居民成为污染等由公司造成的危害的最大或最直接的受害者;社区当局为公司提供治安、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必要保障,从而使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得以正常开展。这些,都意味着公司应对社区承担某些特殊责任。6、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公司的此项责任包含的内容颇为广泛,诸如向医院、养老院、患病者、贫困者等进行慈善性捐赠,招聘残疾人、缺乏劳动技能者或其他就业困难者,向教育机构提供奖学金或其他款项,参与预防犯罪或为预防犯罪提供资金等等,均属此列。公司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共事业的责任系传统的公司社会责任。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二)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在我国,尽管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探讨,还没有形成成熟和系统的体系,但是立法已走到了理论的前面,现行立法已将发达国家视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些内容规定了下来,但这些内容散见于多部法律中。1、企业法我国的现行企业法是随着1978年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逐步加以制定的。其中,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如关于职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规定,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关于对债权人负责的规定,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和遵守职业道德的等规定,散见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公司法等企业法的相关条文中。2、税法为了对公司采取社会责任行动提供了经济上的激励机制,同时兼顾股东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我国现行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实行了扣减所得税的制度。这种制度在一定意义上促进了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3、公益事业捐赠法我国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该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公司可按照规定把财产捐赠于法律规定的公益事业,这就为公司实施公益性捐赠这一典型的社会责任行为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此外,为了鼓励捐赠,该法还重申了税法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享受扣减所得税待遇的立法精神。4、合同法我国现行合同法186条和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以撤销赠与;并且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这些条款一方面为公司实施税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公益性捐赠提供了法律支持,同时,其确立了公益性和道德性赠与禁止反言原则,有力敦促了公司兑现其在资助社会公益事业上所做的承诺,从而有利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切实落实。我的大学爱情观1、什么是大学爱情:大学是一个相对宽松,时间自由,自己支配的环境,也正因为这样,培植爱情之花最肥沃的土地。大学生恋爱一直是大学校园的热门话题,恋爱和学业也就自然成为了大学生在校期间面对的两个主要问题。恋爱关系处理得好、正确,健康,可以成为学习和事业的催化剂,使人学习努力、成绩上升;恋爱关系处理的不当,不健康,可能分散精力、浪费时间、情绪波动、成绩下降。因此,大学生的恋爱观必须树立在健康之上,并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是十分有必要的。因此我从下面几方面谈谈自己的对大学爱情观。2、什么是健康的爱情:1) 尊重对方,不显示对爱情的占有欲,不把爱情放第一位,不痴情过分;2) 理解对方,互相关心,互相支持,互相鼓励,并以对方的幸福为自己的满足; 3) 是彼此独立的前提下结合;3、什么是不健康的爱情:1)盲目的约会,忽视了学业;2)过于痴情,一味地要求对方表露爱的情怀,这种爱情常有病态的夸张;3)缺乏体贴怜爱之心,只表现自己强烈的占有欲;4)偏重于外表的追求;4、大学生处理两人的在爱情观需要三思:1. 不影响学习:大学恋爱可以说是一种必要的经历,学习是大学的基本和主要任务,这两者之间有错综复杂的关系,有的学生因为爱情,过分的忽视了学习,把感情放在第一位;学习的时候就认真的去学,不要去想爱情中的事,谈恋爱的时候用心去谈,也可以交流下学习,互相鼓励,共同进步。2. 有足够的精力:大学生活,说忙也会很忙,但说轻松也是相对会轻松的!大学生恋爱必须合理安排自身的精力,忙于学习的同时不能因为感情的事情分心,不能在学习期间,放弃学习而去谈感情,把握合理的精力,分配好学习和感情。3、 有合理的时间;大学时间可以分为学习和生活时间,合理把握好学习时间和生活时间的“度”很重要;学习的时候,不能分配学习时间去安排两人的在一起的事情,应该以学习为第一;生活时间,两人可以相互谈谈恋爱,用心去谈,也可以交流下学习,互相鼓励,共同进步。5、大学生对爱情需要认识与理解,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一) 明确学生的主要任务“放弃时间的人,时间也会放弃他。”大学时代是吸纳知识、增长才干的时期。作为当代大学生,要认识到现在的任务是学习学习做人、学习知识、学习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在校大学生要集中精力,投入到学习和社会实践中,而不是因把过多的精力、时间用于谈情说爱浪费宝贵的青春年华。因此,明确自己的目标,规划自己的学习道路,合理分配好学习和恋爱的地位。(二) 树林正确的恋爱观提倡志同道合、有默契、相互喜欢的爱情:在恋人的选择上最重要的条件应该是志同道合,思想品德、事业理想和生活情趣等大体一致。摆正爱情与学习、事业的关系:大学生应该把学习、事业放在首位,摆正爱情与学习、事业的关系,不能把宝贵的大学时间,锻炼自身的时间都用于谈情说有爱而放松了学习。 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是一份责任和奉献。爱情是奉献而不时索取,是拥有而不是占有。身边的人与事时刻为我们敲响警钟,不再让悲剧重演。生命只有一次,不会重来,大学生一定要树立正确的爱情观。(三) 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 在当今大学校园,情侣成双入对已司空见惯。抑制大学生恋爱是不实际的,大学生一定要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与恋人多谈谈学习与工作,把恋爱行为限制在社会规范内,不致越轨,要使爱情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我看来,真正的爱情是表现在恋人对他的偶像采取含蓄、谦恭甚至羞涩的态度,而绝不是表现在随意流露热情和过早的亲昵。”(四) 爱情不是一件跟风的事儿。很多大学生的爱情实际上是跟风的结果,是看到别人有了爱情,看到别人幸福的样子(注意,只是看上去很美),产生了羊群心理,也就花了大把的时间和精力去寻找爱情(五) 距离才是保持爱情之花常开不败的法宝。爱情到底需要花多少时间,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有的大学生爱情失败,不是因为男女双方在一起的时间太少,而是因为他们在一起的时间太多。相反,很多大学生恋爱成功,不是因为男女双方在一起的时间太少,而是因为他们准确地把握了在一起的时间的多少程度。(六) 爱情不是自我封闭的二人世界。很多人过分的活在两人世界,对身边的同学,身边好友渐渐的失去联系,失去了对话,生活中只有彼此两人;班级活动也不参加,社外活动也不参加,每天除了对方还是对方,这样不利于大学生健康发展,不仅影响学习,影响了自身交际和合作能力。总结:男女之间面对恋爱,首先要摆正好自己的心态,树立自尊、自爱、自强、自重应有的品格,千万不要盲目地追求爱,也不宜过急追求爱,要分清自己的条件是否成熟。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明确大学的目的,以学习为第一;规划好大学计划,在不影响学习的条件下,要对恋爱认真,专一,相互鼓励,相互学习,共同进步;认真对待恋爱观,做健康的恋爱;总之,我们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念,让大学的爱情成为青春记忆里最美的风景,而不是终身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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