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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普公司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7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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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普公司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715.doc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二O一一年八月版 权 所 有,注 意 保 密 目录1.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2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3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4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5第五章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7第六章 安全投入8第七章 应急管理9第八章 事故管理10第十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16第十三章 附则182.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193.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294.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385.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436.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实施细则477.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548.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609.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制度6310.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暂行)6511.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管理暂行办法6912.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暂行办法7213.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暂行办法7614.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8015.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暂行办法8616.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暂行办法891.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及企业安全发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普公司)的业务管理和经营特点制定,对亚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出基本要求。第三条 亚普公司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坚持“以人为本”,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抓实抓好。第四条 亚普公司实行二级管理,总部对各分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推行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树立“事故可防,风险可控”的理念;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应急机制,监督指导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装备,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教育培训等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第五条 亚普公司将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各自优势,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合力;充分调动基层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第六条 亚普公司将把安全生产纳入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把安全生产与生产经营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考核。第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亚普公司各分厂及控股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八条 亚普公司各分厂及各投资控投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主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第九条 安委会的主要职责:(一) 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二) 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三) 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奖惩等;(四) 讨论、决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五) 组织、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安全措施的落实等。第十条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第十一条 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一) 研究提出安全生产规划、计划、重大措施建议等;(二) 监督检查、综合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三) 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向安委会汇报;(四)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五) 参与研究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六) 拟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控制指标;(七) 承办有关安全生产会议、重要活动等;监督、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八) 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亚普公司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生产规模、性质、风险程度等情况,设置独立的或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三条 亚普公司将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部门和岗位,建立职责清晰、各负其责、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的责任制体系。第十四条 各级董事会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目标、考核等纳入董事会重要议程,并做出决议。第十五条 各级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基本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定期主持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三)负责组织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负责,技术负责人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第十七条 各级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工作负责,各级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第十八条 亚普公司将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评审,及时修订和完善,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义务及具体工作内容。第十九条 亚普公司将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把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作为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奖惩和干部提拔、任用的依据。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亚普公司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立覆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网,明确安全监督部门的职责,强化安全监督部门的地位和权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亚普公司对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进行监督,各分厂及投资控投企业自主开展内部监督。第二十二条 亚普公司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应通过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监督事项、方法、措施,实现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安全监督有效性。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监督部门的人员配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应选择责任心强、专业技术精、综合素质高的人员到安全监督部门工作。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进入作业现场、询问有关人员、调阅有关资料、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对事故隐患和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有为被检查单位维持正常生产秩序和保密的义务。第二十五条 亚普公司将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并根据安全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第二十六条 亚普公司将不断完善安全检查方法和手段,规范检查程序,突出检查重点,注重检查效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安全检查、评价、评估。第二十七条 亚普公司各级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通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下达停止生产作业通知书;责任单位应立即制定方案、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安全监督部门应按照闭环管理的原则跟踪监督,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应组织复查、验收。第二十八条 亚普公司各级安全监督部门应建立安全检查处罚制度。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章等行为及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拒不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处理决定等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五章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第二十九条 亚普公司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明确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技术管理职能部门,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专兼职技术人员。第三十条 亚普公司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应加强日常技术基础工作,严格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落实、监督等工作,发挥技术工作对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作用。第三十一条 亚普公司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应加强安全技术科研、自主创新、安全技术改造等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技术难题,鼓励和引导广大员工参与安全技术革新、提合理化建议活动。第三十二条 亚普公司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及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第三十三条 亚普公司将把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纳入人力资源规划,为技术人才施展才能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提高技术人员的地位和待遇,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充分调动技术工作积极性。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各分厂、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应建立安全技术专家信息库,为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工作提供支持;积极搭建安全技术学习交流平台,推广先进安全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实现资源共享。第六章 安全投入第三十五条 亚普公司将建立安全投入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公司对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安全投入提供支持并实施监督,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投入有效实施全面负责,确保安全投入资金、责任、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生产条件、作业环境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第三十六条 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本着“按需投入”原则将安全投入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第三十七条 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应制定年度安全投入计划,明确投入项目、工程、设备及所需资金,明确安全投入实施的部门和责任人,对重大安全投入项目应实行项目负责制。第三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对安全投入计划执行情况及安全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七章 应急管理第三十九条 亚普公司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应建立应急组织领导、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指挥等组织机构,应急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管理、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二)领导指挥、组织协调本单位应急管理及突发事件的综合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三)研究决定本单位应急管理、应急救援及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事项、措施;(四)审定、批准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五)决定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和应急终止;(六)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危机管理;(七)负责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第四十条 亚普公司将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亚普公司制定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应根据实际分类制定针对性事故应急救援与现场处置预案,各级应急预案应上下对应、互相衔接。第四十一条 各级应急预案应按规定进行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修订等,亚普公司实行预案逐级报备制度。第四十二条 亚普公司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应加强应急教育培训,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措施,提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第四十三条 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兼职应急队伍或明确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按规定与邻近专业应急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第四十四条 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应加强应急训练和演练,推进应急信息平台建设,提升应急装备水平,提高组织指挥、快速响应、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第四十五条 亚普公司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 的原则,在地方政府、国投高科公司统一领导、指挥下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第四十六条 亚普公司将本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原则,始终保持足够应急资源和保障能力,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自下而上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关负责人应立即赶往事发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报告事故。处置突发事件应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第四十七条 亚普公司将建立应对重特大突发事件媒体危机处理机制,各级领导干部应加强学习,提升应对危机的素养,提高舆论引导快速反应和应急协调能力;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领导小组,迅速向国投高科公司上报有关信息,尽可能降低社会影响。第八章 事故管理第四十八条 亚普公司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分析、处理等工作,公司对损工伤害事故、火灾事故及较大以上涉险事故进行管理。第四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事故综合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建立档案,参与内部事故调查,监督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等。第五十条 各分厂有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应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报告,24小时内向亚普总部报备。重大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应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亚普公司总部报告,在24小时内向亚普公司上报书面事故快报;事故在抢救及处理过程中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续报。亚普公司总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国投高科安全生产管理部。第五十一条 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亚普公司将对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及可能扩大的趋势等情况进行分析判断,随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第五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亚普公司将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和处理,同时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开展警示教育,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第五十三条 亚普公司、事故发生企业应落实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决定,并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对其他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第九章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第五十四条 亚普公司各投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纳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范围,与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并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五十五条 亚普公司在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执行投资决策流程时,应保证安全设施设计所列投资纳入建设概算,亚普公司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建设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称亚普公司)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及“三同时”的有效实施负全面管理责任。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设立由亚普公司组建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亚普公司应作为安委会主任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作为安委会副主任或委员单位;安委会应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令;(二) 决策工程施工中重大安全措施;(三) 通过并发布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四) 协调施工单位之间涉及安全生产问题的关系;(五) 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大型安全活动。第五十七条 亚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须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八条 亚普公司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将参建各方纳入统一管理,定期组织对参建各方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现场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设施工程进展及安全技术管理、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劳务组织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应书面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落实。第五十九条 亚普公司应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与参建各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参建各方进行安全考核和奖惩。第六十条 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时,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第六十一条 亚普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安全资质审查制度,把历史安全业绩、安全管理状况及队伍素质作为选择承包商的重要依据,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施工条件的承包商,对承包商分包工程项目及分包单位资质应进行审查。第六十二条 亚普公司应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在签订合同时将安全生产列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第六十三条 亚普公司应制定建设项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明确各方应急职责,与施工方共同建立应急资源,一旦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第六十四条 亚普公司应按规定报告施工安全事故,参与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监督施工单位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第十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六十五条 亚普公司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分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负责人及管理、实施、监督等部门,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建立专门培训机构。第六十六条 亚普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或专项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应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第六十七条 亚普公司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应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第六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持证上岗情况等进行监督,并纳入安全生产检查内容。第六十九条 亚普公司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七十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的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具有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的专门培训,经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接受再培训。第七十一条 各分厂、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对新上岗人员应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进行强制性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第七十二条 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七十三条 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应建立各级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第七十四条 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应开展形式多样、活泼生动的安全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第十一章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第七十五条 亚普公司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应明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七十六条 亚普公司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应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存在职业危害的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七十七条 亚普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等进行监督管理。第七十八条 亚普公司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七十九条 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提高职业危害防护技能和意识。第八十条 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对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保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效实施。第八十一条 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第八十二条 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应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存在职业危害的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应设专人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第八十三条 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第八十四条 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应保证职业安全健康投入,广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创造良好的安全健康作业环境。第十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第八十五条 亚普公司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亚普公司对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做出规定,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应对内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做出规定。第八十六条 亚普公司对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对象是:亚普公司各分厂总经理和外派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总经理。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亚普公司对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进行责任追究:(一)本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二)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本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存在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不及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贻误时机,造成事故扩大的;(六)本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拒不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决定、指令、要求等,造成重大损失的;(七)有其他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八十八条 责任追究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主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解聘等。第八十九条 亚普公司对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由亚普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国投高科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事实、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的认定等,依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经亚普公司管委会决定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执行。第九十条 如发生本规定第八十八条所列情形,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已经承担法律责任或受到国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并重于亚普公司处理规定的,亚普公司不再重复处理;轻于亚普公司处理规定的,仍按亚普公司有关规定处理。第九十一条 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象、范围、程序等,由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根据亚普公司有关规定自行制定。第十三章 附则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由亚普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2.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亚普公司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亚普公司负责对纳入安全生产管理范围的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具体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第三条 亚普公司及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部门和岗位。第四条 亚普各级董事会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目标、考核等纳入董事会重要议程,并做出决议。第五条 各级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各级分管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负责,技术负责人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第六条 各级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负责,各级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第七条 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原则,每一个人都享有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同时负有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八条 亚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概述(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及高科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安全生产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二) 建立亚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四)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预案体系,组织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开展应急演练;(五) 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六) 实施安全生产专业化管理,监督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七) 定期组织对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八) 定期统计分析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工作措施;(九) 加强亚普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重点监督、检查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持证情况;(十) 审核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保证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概算;监督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十一) 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负责对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亚普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九条 亚普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一)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 定期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审议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研究、部署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三) 组织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 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 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六)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条 亚普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一) 协助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亚普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二) 组织建立亚普公司安全生产制度体系、监管体系、应急体系、考核体系等;(三) 组织召开会议落实亚普公司安全生产决策、决定及重大措施,研究亚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四) 定期向亚普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安委会)报告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措施和建议;(五) 负责亚普公司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第十一条 亚普公司其他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一) 协助主要负责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二) 负责组织督促分管范围内的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 负责组织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决策、决定及重大措施,研究、部署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四) 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五) 负责组织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 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 负责向公司安委会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三章 亚普公司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二条 生产管理部(PMD)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 负责集团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定与实施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工作计划及实施。(二) 负责组织与协调体系的运行及监督管理。(三) 负责安全环境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和上报。(四) 负责指导、督查各工厂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消防管理、安全管理、危险作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状况等工作。(五) 负责指导各地工厂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六) 负责新设备采购、工装制造、样件制造及设备的使用保养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管理。监督指导外包工程单位的施工管理。(七) 负责物流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管理与监督。(八) 负责新建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第十三条 工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 贯彻国家及总工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二) 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有权制止;(三) 负责组织员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并参加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条例的制订;(四) 关心公司员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件的改善,加强女工保护,并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第十四条 行政部(AD)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 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宣传并执行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程序规定(二) 负责文件的发放与回收控制及法律法规文本的搜集。(三) 监督指导外包包工程单位的施工安全。(四) 负责车辆的调配使用、维护保养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HR)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 负责给重要环境岗位及重大风险岗位配置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人员。(二) 负责工伤事故人员的赔付。(三) 负责员工的安全培训及岗前健康检查及建立培训档案。(四) 负责制定并执行符合法规要求的福利、考评制度。(五) 负责组织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管理的培训。第十六条 采购部(PD)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 负责原辅材料包括剧毒危险品的合法采购及安全运输。(二) 负责对零部件供应商的安全生产管理管理。(六) 负责制定供应商安全生产管理影响计划,监督其提供的零部件材料及制造过程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第十七条 财务部(FD)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 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提供资金保障。(二) 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资金的使用第十八条 研发中心(RD)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 负责产品的设计及验证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输入及验证。(二) 负责试验室各项试验的安全管理,试验设备的维护保养及安全使用管理(三) 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MSDS的维护。第十九条 质量部(QC)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 负责产品及其零部件安全环境标准的符合性检测。(二) 负责检测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三) 负责检测设备计量设备的使用维护与检测第二十条 IT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 负责集团公司的网络设计施工安全(二) 负责网络数据安全管理(三) 负责数据交换设备设施的安全第二十一条 客户中心(CC)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 负责传达客户的安全环境要求.(二) 对开发项目作初步的安全环境评价。第二十二条 各分厂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 各分厂负责当地事务的综合业务管理。包括食堂管理、物业维护、废物处理等后勤服务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管理负责。(二) 各分厂对相关业务分管项的过程安全负责。第四章 纳入亚普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外派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十三条 外派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二) 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同步实施;(三) 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四)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五)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各级领导、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人员等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六)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执行到位;(七) 建立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材料和装备,推进安全科研和技术创新,发挥安全技术的保障作用;(八) 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九) 编制针对性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机制;(十) 制定年度安全投入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保障安全投入有效实施;(十一) 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十二) 对建设项目、承发包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保证建设项目“三同时”顺利实施;(十三)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能力,并按规定取得资格证书,对新员工实施三级安全教育;(十四) 负责保障员工职业安全健康,为员工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和工作条件;(十五) 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生产氛围,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十六)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安全生产事项。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第二十四条 亚普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和考核制度,按照分级考核的原则,公司对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应制定细则,加强检查和考核工作。第二十五条 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应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未认真落实的情况进行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实行季度评价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并作为年度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一部分,考核结果纳入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年度绩效考核中。第二十七条 对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财产损失、重大事故隐患等,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执行高科公司及亚普公司有关规定;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应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责任追究办法。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亚普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3.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督促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规章制度的执行,进一步落实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普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和规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亚普公司,以及纳入亚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范围的各分厂、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划分(一)亚普公司:根据管理关系对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进行监督,并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范围的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二)分厂、各分厂和投资控股企业:自主开展内部监督,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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