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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飞公司试飞安全管理基本规定(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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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飞公司试飞安全管理基本规定(草).doc

    上飞公司试飞安全管理基本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上飞公司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运行安全保障的监督管理,降低试飞运行安全风险,提高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水平,保障试飞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局有关规章等,制定本基本规定。第二条 在上飞公司从事试飞运行保障的单位(部门)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本,确保试飞任务圆满完成的工作方针。第四条 上飞公司安全保障部负责监督上飞公司试飞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上飞公司的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负责组织与实施本单位的试飞运行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上飞公司试飞运行安全保障管理工作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同时鼓励建立不安全隐患、工作差错的主动报告制度。第七条 公司鼓励和支持试飞运行安全保障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不断提高试飞运行保障的安全管理水平。第二章 机构人员第八条 公司-部门负责根据有关政策、规章和标准,制定安全工作规划,确定安全管理目标,并指导监督本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监督检查和指导试飞运行保障安全工作及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第九条 上飞公司安全保障部负责监督检查公司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贯彻落实民航有关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监督检查安全工作的规划、措施的落实,并对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的安全工作组织评估。第十条 上飞公司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应贯彻落实飞行安全管理的规章和标准,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管理目标,并经常对本部门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安全状况,组织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对试飞保障的不安全事件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制定本部门的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做好考核记录,按规定上报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状况信息。第十一条 上飞公司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应当设立一名试飞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试飞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与实施工作。第十二条 上飞公司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运行保障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并认真组织实施下列安全管理工作:(一)建立健全本部门的试飞运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部门的试飞运行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部门试飞运行保障安全的投入;(四)督促、检查本部门的试飞运行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试飞运行保障的安全隐患;(五)组织制定部门应急预案;(六)及时、如实地报告试飞运行保障的不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 上飞公司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飞行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飞行安全知识的宣传,并向在职员工充分告知安全风险,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和执行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意识。第十四条 上飞公司担负试飞运行保障的员工,如航管员、签派、气象员、通导、特种车辆驾驶人员等专业人员应逐步按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人员执照,并保持有效。对上述人员中不合适其岗位职责的人员应及时调整。第十五条 上飞公司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从业人员应服从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程序,有权拒绝违章操作。员工有义务对试飞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发现安全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报告。第十六条 上飞公司试飞运行保障中,凡涉及人员派遣、工作代理、设备租赁和信息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以协议的形式明确安全责任。第三章 试飞运行安全管理第十七条 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和安全管理标准、规章制度、操作程序。同时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及文档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应当定期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经常分析判断安全形势,总结前段工作,布置后续工作,当出现不利运行安全的因素和影响运行安全保障的严重事件时,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制定针对措施。第十九条 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安全评估制度,并将评估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应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内部安全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切实制定可行整改措施。第二十一条 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将影响试飞运行保障的安全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程度。当出现如下情况,必须分析控制:(一)飞行轨迹不正常。(二)影响航空器运行安全的设备出现故障(三)无线通信干扰;雷达监控失效。(四)非法侵入跑道。(五)其他可能危及保障运行安全的情况等。第二十二条 运行保障单位(部门)应该根据公司目标,建立运行保障安全指标。第二十三条 运行保障单位(部门)按规定必须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二十四条 运行保障单位(部门)要建立有关安全的建议和意见的收集分析及反馈制度,鼓励员工主动提出安全建议和意见。第四章 机坪运行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 航空器进入机坪工作前应对机坪进行适用性检查,主要检查项目有;(一) 机位是否清洁。(二) 人员,车辆 及设备工装是否处于安全线区域外或作业等待区内,(三) 是否有其他影响航空器就位停靠的障碍物。 第二十六条 航空器进进入机位过程中,任何车辆,人员不得从航空器和指挥引导人员之间穿行。第二十七条 航空器安全停靠状态应满足发动机关闭,按规定放置轮档和松开刹车。第二十八条 任何类型的航空器试车,必须有专人负责试车现场的安全监控。并根据试车类型设置醒目的 “试车危险区”警示标志。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试车危险区。第二十九条 在机坪内进行航空器维护,调试和排故时添加润滑油,液压油和燃料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机坪造成污染腐蚀和火灾危险。第三十条 在机坪使用化学制剂维护航空器时要有回收措施,防止对机坪造成化学腐蚀的物理损坏和污染环境。第三十一条 因保障作业需要在机坪内停放特种车辆设备时应按规定停在指定区域。作业人员离开时车辆设备应保持制动状态,并将启动钥匙与车辆设备分离存放。保障作业结束,应及时将车辆设备置于规定停放位置。第三十二条 非保障作业需要的车辆设备应清理出机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侵占或遮挡机坪基础设施设备。第三十三条 在保障作业中保障车辆与航空器对接时车速不得超过5千米/小时,并且在对接前必须在距离航空器15米处先试刹车,确认刹车良好后方可对接。保障车辆,保障设备对接航空器时应当与航空器发动机、机舱门等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第三十四条 保障车辆在机坪倒车时应当有人指挥,指挥手势信号意图要明确以确保行车安全。第三十五条 保障车辆和航空器对接后应当处于制动状态,并设置轮挡。液压升降车辆或设备对接航空器时应当在液压升降筒或升降脚架升降到工作位置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三十六条 为航空器提供保障运行的单位(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实施保障作业。第三十七条 所有在机坪从事保障作业人员均应当接受机坪运行安全、场内道路交通管理及岗位作业规程等方面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在机坪从事相应保障工作 第五章 使用机场的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条 根据有关法律规章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上飞公司作为驻场单位应该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标准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第六章 不安全事件报告、调查、处理第三十九条 在试飞运行安全保障中发现或发生不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并尽快组织调查,客观公正,全面深入地查找、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明确责任,并提出和落实整改建议、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第四十条 试飞保障单位(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不安全事件控制和报告上级领导者。第四十一条 未经许可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随意对外发布不安全事件信息。第七章 安全教育培训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该有计划地组织选送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有关的行业安全管理培训,使之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第四十三条 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应当制定行业安全的教育和培训计划,对所有从业的员工进行行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第四十四条 担任试飞运行保障的员工都应当接受行业安全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教育培训后考试不合格的不可上岗。 第八章 信息和文档管理第四十四条 各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应建立安全信息和文档管理制度,对涉及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运行状态和相关数据以及不安全事件的资料文件,都应分类归档妥善保存。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相关数据和文档记录。第四十五条 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对超期限的安全信息和文档要按规定处理。对重要数据保存不少于六年。 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 安全保障部对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民航局、空军有关规章条例标准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及个人对监督检查活动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扰。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部门)的正常工作。第四十七条 安全保障部在检查中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责令有关单位(部门)立即排除,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管理工作缺陷和隐患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十章 法律责任处罚规定 (略)起草 曹晓俭 2011-10-20 注:关于起草本规定的说明。 一上海飞机制造有限公司前身上海飞机制造厂其飞行组织一直参照中航工业(原航空部)的有关文件制度要求,结合所在地空军,海军执行的有关条例规定来实施飞行保障的。基本上为自成体系,就是在实施麦道项目时也是如此。这种情况应该说已不符合当前的形势发展了。为了完善上飞公司制度体系使其不断符合民航的行业规定,成为真正的民用航空企业。同时也使上海飞机制造公司试飞运行保障单位的试飞安全管理有章可循。应该制度一项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另外,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公约的要求,从2013年11月14日起各国的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单位都要落实建立安全管理体系(SMS)。对此,我国民航总局,明年将出台针对性的国家纲要。并修改CCAR-21部增加审定内容。 2007年国际民航组织(ICAO)对我国民航的安全监督审计中,因我民航未建立SMS而使之成为不合格项。为此,国家民航总局在中国民航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中对在全行业建立SMS进行了规划,明确在2010年全民航建立符合ICAO要求的SMS。相信随着此项工作的展开民用航空制造企业建立SMS的工作也将逐步开始。上飞公司作为民机制造企业的龙头,理应超前做好此项工作,制定上海飞机制造公司试飞安全管理基本规定(草案)一是满足这一工作要求,同时也让试飞安全管理有章可循。二. 起草依据 主要是参考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法规、民航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以及中国商飞总部飞机试飞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制定。三结构 本规定共设十章第一章七条说明了规定制定的目的使用范围以及安全管理的方针。第二章九条主要对从事试飞运行保障的单位(部门)及个人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权利、义务和资格进行规定。第三章八条从试飞安全体系的角度对试飞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同时在规章层面确定了运行保障单位(部门)应该建立的制度,并对相关制度和方法进行了规定。第四章和第五章分别对停机坪工作和使用机场时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作了规定。第六章是对不安全事件的报告处理作了规定,第七章,第八章和第九章分别对教育培训,信息文档处理和监督检查提了要求做了规定。第十章为需要再议项。 注;此草稿纯属个人行为仅为提供同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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