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风险规避及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培训课件.pptx
安全生产法规风险规避及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培训,一、企业安全法律风险,取缔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黑名单,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法律风险,刑事责任拘留罚款撤职5年内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三、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法律风险,刑事责任罚款撤职暂停安全管理职业资格撤销安全管理职业资格,四、安全生产法规风险规避,组织机构,生产现场,培训告知,安全组织机构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设备与危险工艺危险化学品管理高危作业劳动防护用品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危险告知隐患排查整改,其他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三同时安全距离工伤保险事故报告处理应急救援承包商管理安全标准化,五、个人安全法规风险规避,学法知规建章立制隐患整改如实记录勿违强令及时报告外交朋友知行合一,(熟悉法规和标准)(责任清淅分出去)(纠正违章治隐患)(我曾履职有证据)(做事合规不冒险)(向上报告速救援)(律师信息加案例)(真抓实干促落实),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培训,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培训,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0月1日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出台背景,安全生产理念从生产安全到安全发展,红线意识逐渐在全社会形成共识。“三个必须”、“一岗双责”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健全。国家和省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文件,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逐步健全。全省各级依法行政工作得到加强,执法力量大幅提升。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由2005年的8532人下降到2015年的5089人,减少3443人,年平均降幅分别为7.17%和4.04%。,条例内容分类,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定位和执法主体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明确安全生产方针、原则和指导思想,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分别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综合监管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分别对安全生产承担全面责任、直接监督管理和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责。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全覆盖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增加4项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二)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三)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四)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增加3项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二)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三)参与所在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五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执业资格。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同时录入事故隐患信息系统。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及时排除,并根据需要停用相关设备或者停产停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从业人员通报。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辨识、评估、登记、备案、监控、应急预案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加强应急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应当在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开展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对危险作业提出加严格的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三)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从事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明确出租、承包行为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生产经营项目、出租场所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三)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四)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承包方、承租方有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承包方、承租方应当服从发包方、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告知发包方、出租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