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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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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doc

    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引导基金设立的目的和原则第一条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加快长宁区形成以贸易为引领、现代服务业为主体的产业体系,大力推进长宁区“智慧高地”建设,促进时尚创意文化的汇聚,积极吸引和集聚海内外优秀创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团队来长宁区发展,大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管理团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12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037号)等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长宁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政府引导、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投向长宁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特别是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和时尚创意文化产业领域。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引导对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及纳税在长宁区的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的非上市中小企业。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机构,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机构。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优先支持国家、市和长宁区联合组建的创业投资机构。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及按照创业投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第六条 引导基金采取推进、评审、日常投资运作和监管相分离的管理体制。(一)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负责具体单项引导基金项目的领导和推进。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在长宁区金融办,负责引导基金理事会日常事务。(二)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评审,并报理事会审议。(三)引导基金暂以事业法人形式设立,暂由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日常投资运作。也可委托符合要求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日常投资运作。(四)设立引导基金监事会,负责引导基金的监管指导。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投资重点第七条 同等条件下,引导基金优先投向:(一)现代服务业:包括现代商贸业、信息服务业、专业服务业、航空及物流业、会展旅游业、金融服务业及社会服务业等。(二)高技术产业:包括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材料、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三)时尚创意文化产业:包括数字内容、文化创意、动漫游戏、数字出版发行及文化娱乐等。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第八条 由区政府设立引导基金,采取“总额控制、分期安排”的方式,按区域发展实际需要及财力安排的可能性有计划地纳入财政预算。第九条 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一)区级财政投入。(二)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三)国家有关部委、市有关部门、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投入。(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五)其他可用于引导基金投入的资金来源。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第十条 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包括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所有引导方式实行的前提是创业投资机构及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长宁区纳税。第十一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一)申请引导基金给予“阶段参股”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基本条件(1)符合创业投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备案并接受监管,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2)公司制创业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或合伙制创业投资机构的募集资金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分期出资的,首期出资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3年内补足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出资,全体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3)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业绩。至少有3个对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且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5,或现金分红加股权转让收入折算成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5,投资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4)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5)委托其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2、合作条件(1)在成立3年内,向在长宁区纳税的企业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长宁区引导基金的出资额。(2)投资对象仅限于非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机构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3)为分散投资风险,原则上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全部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的20%。(4)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5)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机构。(6)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二)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公司制创业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或合伙制创业投资机构的募集资金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出资最多的合伙人。(三)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委托其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投资管理业务的,可以按实际出资额或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向其支付管理费。(四)引导基金的退出与转让:引导基金以股权方式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投资形成的股权可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有关规定,采取股权转让、股东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1、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原则上,引导基金每三年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1/3投资资金,股权转让的对象是创业投资机构的原有其他股东或新进股东。引导基金股权转让的前提是转让金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2、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形成的股权,在原有其他股东中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3、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引导基金所占股权的,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自引导基金投入3年后购买引导基金所占股权的,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4、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的其他股东或其他合伙人应当承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五)因为引导基金总体上是按市场原则进行运作的,因此也有在市场运作中难以预计的风险。对可能出现的变化及风险处置如下:1、若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发生亏损,引导基金按截止至亏损分担之日实际缴付的资本在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实际募得资金中所占比例承担亏损。2、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或该创业投资机构委托管理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未严格施行约定的产业导向和区域导向及其它投资限制,或在引导基金阶段参股正式协议签署之日起,二年内未发生实际投资的情况下,引导基金有权提前退出,并由创业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一)申请引导基金给予“跟进投资”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创业投资机构对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项目已经选定,并已经以货币形式对创业企业进行了投资。(二)引导基金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且跟进投资价格不高于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价格,同时申请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现金出资额的30%,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三)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四)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五)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在被跟进的创业投资机构、被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中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以随时退出,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六)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股权退出由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负责实施。(七)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八)因为引导基金总体上是按市场原则进行运作的,因此也有在市场运作中难以预计的风险。对可能出现的变化及风险处置如下:若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企业发生亏损,引导基金按截止至亏损分担之日,引导基金在被投资企业内所占股权比例承担亏损。第五章 引导方式的操作程序第十三条 阶段参股操作程序如下:(一)计划编制。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拟定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建议并协调召开引导基金理事会议,以决议的方式提出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建议,并提交区委区政府进行审议(见附件五)。经审议通过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是引导基金理事会对年度内具体引导基金设立决策的前提。(二)公开征集。按照第十三条第一款程序审议通过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具体单项基金申报指南。(三)合作申报。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机构或管理团队,根据年度具体单项基金申报指南的要求,向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进行申报。创业投资机构申请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机构之时,需按照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申请材料目录(附件一)规定的内容提交申请。同时,申请人还需要按照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申请机构登记表(附件二)、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创业投资机构尽职调查清单(附件三)和被投资企业列表(附件四)规定的内容提交书面申请。(四)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或委托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根据本办法第四章的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步筛选,并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五)专家评审。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在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基础上,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机构提出的申请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形成专家评审会会议纪要。(六)拟合作对象的合作意向书、正式合作协议等相关合同文本进入合同文本内部细化审批与操作流程(见附件五)。(七)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形成年度引导基金阶段参股运作情况报区委区政府。第十四条 跟进投资操作程序如下:(一)计划编制。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拟定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建议并协调召开引导基金理事会议,以决议的方式提出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建议,并提交区委区政府进行审议(见附件五)。经审议通过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是引导基金理事会对年度内具体引导基金设立决策的前提。(二)公开征集。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程序审议通过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具体跟进投资申报指南。(三)跟进申报。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根据年度跟进投资申报指南的要求,向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提交申请扶持方案。创业投资机构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之时,需按照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申请材料目录(附件六)规定的内容提交申请。同时,申请人还需要按照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申请机构登记表(附件二)规定的内容提交书面申请。(四)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或委托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对根据本办法第四章的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步筛选。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上报的申请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方案建议。(五)专家评审。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在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基础上,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机构提出申请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形成专家评审会会议纪要。(六)拟合作对象的合作意向书、正式合作协议等相关合同文本进入合同文本内部细化审批与操作流程(见附件五)。(七)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形成年度引导基金跟进投资运作情况报区委区政府。第十五条 对于我区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有重大意义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程序,对其落地在长宁区的公司进行直接投资。第六章 引导基金各管理机构职责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对长宁区人民政府负责,是具体单项引导基金的领导和推进主体,主要代表区政府对引导基金日常运作中遇到的问题行使决策责任。引导基金理事会由分管区长担任理事长,区发改委(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科委及区工商联等派员组成。引导基金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以决议的方式提出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建议。(二) 根据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建议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等,对引导基金拟合作对象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以把握引导基金政策引导的方向。(三) 对相关合同文本内容予以审定。(四) 对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上报基金在运作中遇到问题进行具体处置决策。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引导基金理事长的提议,协调召开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二)发布年度具体单项基金或具体跟进投资申报指南。(三)可委托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尽职调查并组织召开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四)执行引导基金理事会决议。(五)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拟合作对象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其中,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代引导基金理事会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其日常工作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符合长宁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其主要职责:(一)根据引导基金理事会决议,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出资、资金的退出等各项日常事务。定期向基金理事会、监事会汇报工作。(二)执行引导基金理事会的决议,并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三)具体实施按程序批准的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的跟踪、信息收集,并及时反馈给引导基金理事会。(四)根据需要,向参股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派驻代表,该派驻代表在创业投资机构的重大决策中传递引导基金理事会的决议。(五)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六)承办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监事会是引导基金的监管部门,由区国资委、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和体外监事组成,区国资委领导担任监事长。主要职责包括:(一)对引导基金预算进行审查和监督。(二)检查引导基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三)定期对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第七章 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监督与绩效考核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建议其将基金托管在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于长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该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基金的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应当定期报告资金情况,以利于引导基金对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资金安全、规范投资运作起到监督作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融券、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暂时未使用的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机构的日常运作,但对所扶持企业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时,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对引导基金的日常监管,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机构,每半年应向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本企业投资项目清单、企业运行情况、引导基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内容,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监事会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长宁区金融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两年。2010年8月18日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宁区商务委员会、长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和长宁区财政局发布的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长发改201038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附件一: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申请材料目录附件二: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申请机构登记表附件三: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尽职调查清单附件四:被投资企业列表附件五: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内部审议与操作程序(附图)附件六: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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