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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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行为类别不良行为代码违法违规行为描述行为认定依据处罚处理依据企 业 记 分人员记分处罚处理分值分值记分 对象执业 行为 管理GQZJ101001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33企业负责人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44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55执业 行为 管理GQZJ101002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33企业负责人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44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55执业 行为 管理GQZJ10100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一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33企业负责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44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55执业 行为 管理GQZJ101004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一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33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造价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44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55执业 行为 管理GQZJ101005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一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33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造价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44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55执业 行为 管理GQZJ101006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一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33企业负责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44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55执业 行为 管理GQZJ101007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未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责令改正22企业负责人执业 行为 管理GQZJ101008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未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责令改正22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造价师执业 行为 管理GQZJ101009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未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或未由执行该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责令改正22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造价师执业 行为 管理GQZJ101010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责令改正33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执业 行为 管理GQZJ101011未按照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六条责令改正22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执业 行为 管理GQZJ101012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八条责令改正33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造价师执业 行为 管理GQZJ101013拒绝或者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责令改正33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执业 行为 管理GQZJ101014未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改正22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执业 行为 管理GQZJ101015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二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二十条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罚款33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造价师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罚款44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罚款55情节严重的,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执业 行为 管理GQZJ101016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条第二款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四条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罚款22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造价工程师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2万元罚款33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3万元罚款44执业 行为 管理GQZJ101017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五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11企业负责人注册造价师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000元罚款22逾期不改的,可处以3000元罚款33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罚款44执业 行为 管理GQZJ101018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条第(一)项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22企业负责人注册造价师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6000元罚款33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4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44执业 行为 管理GQZJ101019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条第(二)项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2注册造价师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6000元罚款3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4执业 行为 管理GQZJ101020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条第(三)项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2注册造价师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6000元罚款3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4执业 行为 管理GQZJ101021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条第(四)项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22企业负责人注册造价师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6000元罚款33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4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44执业 行为 管理GQZJ101022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条第(五)项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2注册造价师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6000元罚款3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4执业 行为 管理GQZJ101023注册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条第(六)项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2注册造价师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6000元罚款3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4执业 行为 管理GQZJ101024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条第(七)项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2注册造价师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6000元罚款3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4执业 行为 管理GQZJ101025注册造价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条第(八)项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2注册造价师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6000元罚款3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4执业 行为 管理GQZJ201001注册造价工程师未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计价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十二条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责令改正,进行约谈3注册造价师执业 行为 管理GQZJ201002未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计价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十二条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条第(一)项责令改正;进行约谈33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造价师执业 行为 管理GQZJ201003未按照咨询合同约定期限完成造价咨询业务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条第(四)项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条第(四)项责令改正;进行约谈33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造价师执业 行为 管理GQZJ201004使用依据本市统一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进行工程计价的计价软件,不符合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格式要求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十三条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条第(五)项责令改正;进行约谈22企业负责人执业 行为 管理GQZJ201005在协助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的鉴证咨询业务中接受当事人请托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条第(六)项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条第(六)项责令改正;进行约谈33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造价师执业 行为 管理GQZJ201006未按照规定报送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等资料或报送虚假资料关于报送2010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办标函2010950号)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2011229号)第二十条责令改正,进行约谈,通报批评33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执业 行为 管理GQZJ201007未按照规定报送造价咨询合同、经营业绩、委托方评价意见等资料或报送虚假资料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2011229号)第二十条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2011229号)第二十条责令改正,进行约谈,通报批评33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执业 行为 管理GQZJ201008复核和审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非注册造价工程师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十条第二款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条第(二)项责令改正,进行约谈33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资质 管理GQZJ102001咨询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九条责令限期办理11企业负责人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5000元罚款22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罚款33资质 管理 GQZJ102002 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条第(一)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11企业负责人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000元罚款22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万元罚款33逾期未改正的,可处2万元罚款44资质 管理GQZJ102003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条第(二)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11企业负责人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000元罚款22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万元罚款33逾期未改正的,可处2万元罚款44资质 管理GQZJ102004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44企业负责人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道德 行为 管理GQZJ103001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六条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33企业负责人道德 行为 管理GQZJ10300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七条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3企业负责人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4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5道德 行为 管理GQZJ10300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一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一条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22企业负责人造价工程师道德 行为 管理GQZJ10300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三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三条无违法所得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3000元罚款22企业负责人造价工程师无违法所得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6000元罚款33无违法所得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1万元罚款44有违法所得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44道德 行为 管理GQZJ103005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七条责令改正11企业负责人逾期未改的,可处以3000元罚款22逾期未改的,可处以6000元罚款33逾期未改的,可处以1万元罚款44道德 行为 管理GQZJ103006注册造价工程师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七条责令改正1注册造价师逾期未改的,可处以3000元罚款2逾期未改的,可处以6000元罚款3逾期未改的,可处以1万元罚款4道德 行为 管理GQZJ203001注册造价工程师在造价咨询活动中有欺诈、伪造、作假行为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责令改正,进行约谈3注册造价师道德 行为 管理GQZJ203002注册造价工程师散布谣言诋毁同行并造成一定影响;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同行权益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责令改正,进行约谈3注册造价师道德 行为 管理GQZJ203003注册造价工程师泄漏从业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对从业单位造成一定影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一条第(五)项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第四十一条第(五)项责令改正,进行约谈3注册造价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