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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最终)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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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最终)1.doc

    车集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组织机构一、为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矿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矿 长 党委书记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总工程师 工会主席成 员:人劳科、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通风科、经营科、供应科、培训科、矿医院、工会及各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人劳科,办公室主任由人劳科科长兼任。配备专(兼)职危害防治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由人劳科、调度室、供应科、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科、通风科、工会、培训科、矿医院等相关人员组成。第二章 责任分工一、组长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确保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2、设置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3、主动听取职工对我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4、每年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组织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6、亲自或委托他人参加本单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7、对车集煤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二、副组长职责在矿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和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实施,保证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使用。2、根据车集煤矿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3、组织对全矿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4、检查全矿和各责任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召集有关人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督促相关部门按期解决。5、听取各科室、区队、安全技术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6、对矿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7、对车集煤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三、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人员职责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各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考核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2、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3、协调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4、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修改)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定期组织现场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四、人劳科职责1、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按照国家要求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进行岗前、在岗、离岗职业健康体检。2、选择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3、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欺骗。、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可能导致职工急性健康损害时,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职工。、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向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建设、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对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积极组织治疗,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补偿,并配合医院做好对职业病患者的监护管理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五、培训科职责1、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上岗前培训不少于学时,在岗期间培训不少于学时。2、对矿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3、根据矿生产实际,利用黑板报、宣传栏、广播、报纸等载体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提高职工职业危害防治的基本技能和自觉性。4、在工业广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5、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定车集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六、生产科、通风科职责1、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减少和降低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2、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3、协助人劳科与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评价,并将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职工公布。、负责对井下通风、温度及噪音的监测和管理,为职工创造良好工作环境。5、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粉尘检测制度,。6、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对车集煤矿的职业危害防治负技术责任。七、机电科职责1、对存在噪音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噪音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减少和降低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2、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3、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4、对车集煤矿的机电设备噪音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八、安检科职责、对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佩带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记录。、负责全矿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开展,将各责任科室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核实、汇总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九、调度室职责负责瓦斯、一氧化碳等监测监控。十、供应科职责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工作,为职工提供质量合格并且符合相关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一、经营科职责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治费用的编制、管理、统计和分析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工会办职责督促并协助培训科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就职工反映的有关职业危害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十三、矿医院职责、做好职业病的接诊工作,配合培训科做好职业卫生宣传,配合人劳科做好职工职业健康体检。、配合永煤总医院做好我矿的职业健康监护及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3、做好职业病职工治疗康复工作。十四、各区队队长职责1、对矿下发的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贯彻到每个具体工作环节。2、组织对本区队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4、定期组织对本辖区范围职业危害源、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对本单位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进行整改。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6、对本区队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保障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消除职业危害因素对职工的影响,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446号令、河南省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永煤集团职工危害防治等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细则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矿的生产情况,做如下职业危害预防计划。第一条 制定依据1、国家法规、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管理部门的指示、要求;2、针对职业病危害的主要原因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3、生产工艺的改进;4、职工的合理要求。第二条 总体目标2011年我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要继续在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实施。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2、全员普及职业病防治法有关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增强职业危害场所作业人员的责任和权益意识,逐步提高职工职业卫生素质。3、加强对我矿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要求,完善职业卫生资料,落实职业卫生各项工作:(1)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真实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状况,力争建档合格率100%。(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作业场所监测,杜绝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3)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确保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身体健康。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对从事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体检率达到100%。(4)对存在有害作业因素的场所进行改造,并积极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5)加强对岗前和离岗职业病体检工作的管理,优化入岗和离岗工作流程,力争实现岗前、离岗职业病体检率达到100%。第三条 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一、生产设备改造、生产工艺改进(1)综采工作面安装时,必须安装先进的降尘喷雾装置,包括架间喷雾、转载喷雾、综采机内外喷雾等;综采工作面回采前进行煤层注水,保证注水效果;各开拓、掘进工作面安装先进的降尘喷雾装置,包括湿式打眼、净化水幕、转载喷雾等。采掘工作面各种喷雾降尘装置安装结束必须经机电科、生产科、安检科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2)选择合理的截齿几何形状,较窄的截齿可以减少煤尘的产生量;经常更换磨钝的截齿;少割顶、底板岩石;选择合理的牵引速度和截割速度;选择合理的采煤方法,少掘巷道,尽可能减少粉尘产生。(3)主要通风机、压风机、主排水泵及主提升机和锅炉等大型固定设备除选用低噪声机电设备外,进一步对于高噪声设备主要采取消声、吸声、隔声、减振等常规治理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作业场所噪声不得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必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 dB(A)时,必须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有效措施。(4)大型设备降噪主要措施有:主要机房的噪声主要以空气动力性噪声为主,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进行隔声、消声等降低噪声源强。(5)改进机械设计,改革工艺和操作方法,如矿主通风机选用低噪声轴流式通风机,并安装消音器;对螺杆式压风机、水泵等设备采用隔声罩,将其电机半围起来,以隔绝机壳风扇噪声向外辐射的通路;锅炉引风机进出口管道采用软接头,并在管道上合理布置加强筋以增强刚度,改变钢板振动频率等措施以减少振动噪声,排气管加装消音器,机炉热控室墙、门均采用隔声材料,室内噪声控制在65dB(A)以下。二、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警示标识(1)各采掘工作面及所有产尘点必须实施综合防尘措施,完善防尘设施,并做到正常使用,由矿“安检员、调度员、材料员、煤质员”和通风队瓦检工每班监督检查各种防尘设施的安装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善粉尘监测,实时监督井下重点部位的粉尘浓度变化情况。(2)降噪设施力求结构简单、轻便、可靠,使用寿命在15年以上;控制噪声所使用的材料,要具有防腐、防潮、阻燃性能。降噪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防护,比如主通风机消音器、水泵电机的消音罩等设施每月定期检查一次。(3)对于室内噪声大于65dB(A)以上的机房或硐室,必须悬挂噪声级警示标识,要求作业人员在噪声达到或超过90dB(A)的场所,工人必须使用护耳器,对那些对噪声较敏感的工人,即使在小于85dB(A)至90dB(A)的环境下工作,也必须使用护耳器。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1、为保证我矿职工身体健康,预防、控制和减少工作环境的不利危害,保护我矿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必须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及时、足额发放到职工手中,设专人管理、发放,严格按照河南省劳动用品配备标准进行发放,让职工及时领取,决不允许存在拖延、滞发现象。人劳科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认真落实好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审批、发放工作。2、在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资金实行预算制。定期将劳动防护用品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资金,及时上报。确保劳动用品库存数量,能够及时发放到职工手中,让职工在劳动生产中有效的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具体预算由人劳科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员负责,要及时将每项劳动防护用品的所需数量报送经营科,供应科具体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合理库存。 3、根据煤炭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实行专项经费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定期对生产单位职工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 检查。确保劳动防护费用的足额投入。 4、不断提高职工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确保每项劳动防护用品都有煤安标志,提高防尘滤纸配发,要将职工佩戴的防尘口罩进行升级,对质量好、防尘效果好的防尘口罩厂家进行招标,购置高质量的防尘口罩和滤纸。该项工作由供应科负责落实。 5、安检科具体负责日常井下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对不佩戴、不正确佩戴、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等手段。确保每个职工都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矿安检科、政工科、培训科、人劳科要组成督察小组,定期对井下职工进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检查。 6、不定期的进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调查工作,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对发放标准进行调整。 7、采用竞标的方式对有资质的厂家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四、井下作业场综合防尘的防治措施及要求 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职工的作业场所的防尘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一些不符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作业场所积极采取有效治理措施,预防和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保障煤矿从业人员身心健康。在综合防尘方面我矿2010年主要要做好以下几点: 1、通风队负责全矿粉尘测定工作和南北大巷及主要回风巷的冲尘工作,每年定期对南北大巷刷白一次;运输队负责矿井采区轨道上下山、井底车场、南翼煤仓绕道、南北翼装载站车场的冲尘工作;机电二队负责所辖皮带运输巷的冲尘工作;正在掘进的巷道的防尘和巷道冲尘由施工单位负责;采煤工作面上下巷及自己所管辖的运输巷的防尘工作由本队负责。 2、开拓掘进巷道和采煤工作面上下巷的防尘管路由采掘单位负责安装维护管理;矿井其它巷道的防尘管路由采掘单位负责安装维护管理; 3、各转载点、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的水幕或喷雾装置由使用单位负责安装维护管理。矿井南北翼进风大巷、采区轨道上下山的全断面风流净化水幕由运输队负责安装管理。南副巷、采区皮带上下山的全断面风流净化水幕由机电二队负责安装维护管理。 4、井下各职责单位要建立定期冲尘制度并建立冲尘台账(内容包括冲尘地点、冲尘时间、冲尘人员)。通风队对南北大巷每季度冲尘一次,运输队对轨道上下山每月冲尘一次,机电二队对皮带运输巷每旬冲尘一次;采掘单位的皮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巷道及车场每2天冲尘1次,轨道运输巷每周至少冲尘一次。各采掘单位负责回风巷道中其回风流经过区域地点(300米以内)的冲尘,每周至少冲尘一次。其它地点各相关责任单位每旬至少冲尘一次。如发现粉尘堆积应及时冲尘,保证责任区域内无煤(粉)尘堆积现象。 5、井下各转载点必须坚持开机出煤开喷雾,每班都要对机头、机尾、放煤点前后20米范围内的煤尘进行清理和冲洗,保证机头前后20米范围内无煤尘堆积现象;对井底煤仓上口运输队要经常清扫,防止煤尘堆积。 6、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三通阀门,保证完好使用。为了便于洒水降尘,防尘供水管路应敷设至工作面,长度超过100米的联络巷都要设有水管。一般巷道每百米以内设一个三通阀门,皮带巷每50米以内设一个三通阀门。 7、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在距离工作面30-50米内设置一道净化风流水幕,50-100米之内再设一道水幕,并确保水幕能够封闭全断面并灵敏可靠。 8、掘进工作面、掘进硐室及钻场,放炮时必须采取湿式打眼、水炮泥、坚持放炮前后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进行冲洗煤壁巷帮和洒水降尘、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净化风流等综合措施。 9、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带防尘保护用品。 10、综采工作面应设置移架自动同步喷雾,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11、综掘工作面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机。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保证外喷雾装置和除尘风机的正常使用, 12、矿井粉尘的测定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矿井必须配备粉尘监测人员、监测设备及仪器仪表,必须建立定期测尘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总粉尘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测尘点的布置符合有关规定。 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2)呼吸性粉尘 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它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定点呼吸性粉尘每月测定1次。 (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一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4)粉尘浓度测定方法执行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方法执行GB16225车间空气中呼吸性矽尘卫生标准;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方法执行LD3892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方法。 (5)测尘前,根据测尘地点和采样数量准备好使用仪表、工具及其附件,并认真检查仪器,做到外表清洁、附件齐全、电键或旋转按钮灵敏可靠。工作中,注意观察采样地点的顶帮、运输情况,以保证工作中的安全,如有隐患必须首先处理。通风队测尘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测尘,生产科通风组必须定期对测尘情况进行检查,出现一处不符合规定对测尘人员罚款200-300元。 13、转载点及净化水幕安装标准: 、采掘工作面的净化水幕应封闭全断面,喷嘴朝向风流与风流方向成45度角,水幕横杆距巷道顶不超过5cm,棚子支护巷道不大于10cm;水幕应固定牢固、阀门有把手,开关灵活、不漏水(滴水成线)。 、各转载点的喷雾必须固定牢固,每道喷雾只准设置两个喷嘴,喷嘴朝向转载点与煤流方向成45度角。五、加大职工职业危害预防的培训为加强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职工自身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预防、控制尘肺病及其它职业病的发生。培训科要针对新入职员工,采煤、掘进、开拓区队的职工及其它辅助区队经常接触粉尘的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预防方面的培训,并要求做到以下几点:1、要将职业危害预防这个课题深入到日常的职工培训当中,要制定专项的培训计划,配备专兼职教师,并根据职工的班次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及课程。编写职业危害预防方面的教材,发放到职工手中,与让职工切实体会到职业危害预防的重要性。2、在新入职员工的培训结业考核中和每月的全员考核中,加入职业危害预防方面的题目,并要占到一定的比例,让职工从日常的学习中多了解、掌握职工危害的预防措施。3、与矿安检科、工会、医院合作,举办职业危害预防咨询日和知识竞赛方面的活动,让职工在这样轻松、愉快的氛围里掌握职业危害的预防措施。4、职工健康监护(1)严把新员工入矿体检关。对新入矿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凡未按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予办理上岗手续。(2)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要求进行在岗职工职业健康体检。按照相关法律要求的检查范围、检查周期、检查项目对在岗职工进行职业病体检。(3)对离岗职工进行职业病体检。在30日内对准备脱离所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的职工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按要求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本人。未按要求进行离岗检查的职工,不予办理离岗手续。(4)配合永煤集团总医院做好我矿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做到档案符合要求、管理有序。5、职业病人诊疗在努力保持我矿职工零职业病的前提下,根据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对需要复查的职工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职工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第四条 考核与验收我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及其下设办公室负责职业危害防治计划的考核与验收,督促并监控各项目的工作开展,对落实不力的单位或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处罚,并责成按时整改。车集煤矿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的发生,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第一条车集煤矿主要职业危害因素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第二条 矿所属各单位应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三条 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新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将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矿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矿人劳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第四条 所有员工必须参加矿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矿培训科负责对新工人进行职业病及防治的培训,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在岗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并将职业病防治知识编写成试题,纳入机考系统,每季度考核一次,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第五条 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六条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矿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将进行积极治疗。第七条 员工预防职业危害义务1、自觉遵守单位制定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2、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3、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4、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5、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报告,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的发生。第八条 安检科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第九条 培训科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第十条 人劳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车集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为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业病防治观念,规范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提高员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特制定本制度:一、职责(一)管理办公室职责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2、制定矿井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参与编制矿井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3、参加审查生产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4、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二)各单位职责1、政工科、工会主任职责(1)负责职业病防治培训教育的宣传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工作,工作内容包括:发放宣传教育宣传单、悬挂条幅、在矿宣传橱窗内张贴宣传教育资料等。(2)制定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活动要有记录、实物、小结等。(3)工会负责落实生产区队的职业病防治与培训相关工作等。2、安监科科长、矿医院院长、生产科科长、机电科科长、通风科科长、调度室主任等职责(1)配合培训科负责对员工的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做到积极配合,按时授课等。具体培训工作按矿有关制度执行。(2)经常深入生产一线,指导工人进行职业病的防治知识教育及有关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的检查、落实督促工作。3、培训科(1)负责具体对员工的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2)负责制定年度、月度员工职业病防治培训计划,并负责落实计划。(3)每年对全矿员工培训一遍,并确保培训合格。4、人劳科负责配合培训科的工作,提供应培训人员名单、培训人员相关信息,对新工人、在岗人员调整岗位时签订岗位职业病告知合同等。5、监察科负责该制度的落实等工作。二、培训方式及培训内容(一)培训方式:采用我矿三级培训运行网络体系(1)一级培训方式:由矿培训科负责组织对副科级以上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目的:提高对职业病防治的认识,增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工作能力及水平,以便有关科室、区队对本单位的员工职业病防再培训工作,并将培训内容在车集煤矿网站公布,方便各单位下载学治的习。培训工作应在上半年完成,保证副科级以上人员培训一遍,培训时间每期1天,以便全矿下一步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2)二级培训方式:由各单位组织,利用班组课堂,针对本单位班组长及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目的:提高对职业病防治的认识,增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工作能力及水平,以便对本班组的员工职业病防治的再培训工作。要求各单位培训要有计划,计划要有落实,培训要有记录等。培训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奖惩制度并及时兑现等。培训工作在上半年完成,培训时间每期1-2天,该项工作应在上半年完成,培训科将各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指导, (3)三级培训方式由各单位班组负责,针对本单位员工岗位进行现场培训,目的:提高对职业病防治的再认识,结合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如:粉尘、高温、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强化对职业病自我防治的能力,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减少或降低职业病发生的几率等。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各单位随时告知从业人员,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如果不按照措施落实,职工有权停止作业。(二)培训内容1、国家对职业危害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政策、规定等;2、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生产性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3、煤矿职业病种类及界定条件;4、煤矿常见职业病种类;5、煤矿职业病的防治;6、尘肺病及其防治等。三、其它要求(一)要求所有可能发生职业病(因接触粉尘、噪声、高温和有毒、有害物质等)的科室、区队,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二)职业病防治培训的具体内容,除以上要求外,还应按具体情况制定,应包括:接触粉尘、噪声、高温和有毒、有害物质等岗位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措施,各种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的投入和使用方法,发生职业卫生人身伤害时的紧急救护方法等。(三)由人劳科负责,培训科、工会及监察科参加,每季度对各基层单位的职业病知识培训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奖励或处罚;(四)安检科与培训科配合,每月将各单位培训情况及员工学习掌握情况,在现场随时抽查,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本单位当月“双基”考核。矿高度重视职业危害培训工作,要做到全覆盖、无遗漏。车集煤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一、综合防尘管理办法 1、工作面风巷、机巷及各输送机转载点处均要安装喷雾装置。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达到接头严密不漏水 2、 工作面风巷机巷,距安全出口50m以内必须安装净化水幕,水幕应能封闭巷道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3、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安装喷雾装置,并要求喷雾装置灵敏可靠,使用故障少,喷雾必须对准,起尘少。 4、实现隔爆设施标准化,即隔爆设施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等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5、各个区队检修人员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内防尘设施的维修,如无防尘设施或防尘设施不合格,发现一处罚检修班50元。 6、综采工作面在割煤过程中必须开启综采设备的内、外喷雾装置,未使用喷雾装置严禁割煤。 7、所有防尘洒水管路上安装的控制阀、减压阀及支管路上的控制阀,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关,如有违犯者,每查出一次罚款50元。 8、井下所有运煤系统的喷雾装置必须保持完好,各个区队检修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运煤系统转载点喷雾及净化水幕装置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运煤即开、无煤即停喷雾装置的原则,否则每发现一次不使用喷雾装置,罚该喷雾点在岗司机50元。9、对井下所有积尘巷道进行定期冲洗,对没有供水管路的积尘巷道进行定期清扫,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现象,每发现一处超标,相关区队责任人50元。 10、所有进入矿井的人员必须佩带毛巾和防尘口罩。不符合佩带要求严禁入井。二、噪音危害防护 1、井下工人作业地点,噪声不得超过90分贝(A)。超过时,应当采取消音或其他防护措施。 2、所有局部通风机噪声超标的,必须安设消音措施,由各个使用区队进行维护。三、化学品危害防护施工现场生产性毒物主要是铅、锰、苯、二氧化硫、亚硝酸盐等;主要受危害的工种有通风工、油漆工、喷漆工、电焊工、气焊工、电镀工等工种;预防措施有:1、防铅毒措施:允许浓度,铅烟0.03 mg/m3,铅尘0.05 mg/m3,超标者采取措施。采用抽风机或用鼓风机升压将铅尘、铅烟抽至工作地点外;以无毒、低毒物料代替铅丹,消除铅源。2、防锰毒措施:集中焊接场所,用抽风机将锰尘吸入管道,过滤净化后排放;分散焊接点,可设置移动式锰烟除尘器,随时将吸尘罩设在焊接作业人员上方,及时吸走焊接时产生的锰烟尘;现场焊接作业声狭小,流动频繁,每次焊接作业时间短,难以设置移动排毒设备装置焊接时应选择上风方向进行操作,以减少锰烟尘的危害。3、防苯毒措施:允许浓度,苯40 mg/m3以下,甲苯和二甲苯为100 mg/m3以下,超标者采取措施。喷漆,可采用密闭喷漆间,工人在喷漆间外操纵微机控制,用机器手自动喷作业,以达到质量好对人无危害的目的;通风不良的地下硐室、污不池内涂刷各种防腐涂料等作业,必须根据场地大小,采取多种通风设施把苯等有害气体排出室外,以防止急性苯中毒;施工现场油漆配料房,应改善自然通风和局部通风条件,减少连续配料时间,防止苯中毒和铅中毒;涂刷冷沥青,凡在通风不良的场所和容器内涂刷冷沥青时,必须采取机械送风、送氧及抽风措施,不断稀释空气中的毒物浓度。四、相关单位责任制度1、生产科、通风科、机电科和施工区队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生产科和机电科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2、供应科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3、安检科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4、施工区队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项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并有记录可查。5、施工区队应明确防护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6、施工区队应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7、施工区队未经矿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安检科监督执行,人劳科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车集煤矿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的发生,切实保护职工健康及其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车集煤矿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在井下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第一条 安装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第二条 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并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第三条 每天由监控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矿长和总工签字后,进行备案。第四条 通风队瓦检员每班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两次监测,将相关数据填写至现场管理牌板上,并汇报调度部门做相关记录。第五条 每月由通风队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监测,并做好相关记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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