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doc
-
资源ID:3782547
资源大小:22.50KB
全文页数:9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湖南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doc
湖南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提高招标效率,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纪委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纪发【2010】4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其他政府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防汛)、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治理、水土保持、水源保护、节水、水环境治理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及政府投资的其它水利建设项目。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承包商的预选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湖南省水利厅负责审定和发布申请承接我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六条 全省各地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除外,但应当向省水利厅作出说明:(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二)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9家的;(三)向名录内的承包商招标出现两次失败情况的。第七条 政府投资水利工程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和组别。大型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或其他技术特别复杂的水利工程,招标人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以不在预选承包商中选取投标人,也可以设置适当条件,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确定潜在投标人。第八条 预选承包商名录包括施工承包商(包括工程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商)、工程顾问承包商(包括勘察、设计、建设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设备及材料供应承包商等。第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商名录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组: (一)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特级或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二)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贰级或贰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贰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三)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叁级或叁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叁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第十条 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组。 (一)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壹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二)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贰级或贰级以上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贰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三)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叁级或叁级以上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叁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名录根据资格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组。 (一)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甲级招标代理资格,可承接其企业资格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二)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乙级以上或暂定级招标代理资格,可承接乙级或暂定级企业资格范围内的工程。第十二条 其他类别名录根据试行情况另行增列。第十三条 湖南省水利厅制定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预选承包商的入选条件、评分标准和录取办法,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申请,审查确定进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第十四条 承包商可以根据自身条件申请加入名录相应的类别和组别,且每项资质只能申请相应类别中的一个组别。第十五条 湖南省水利厅每年根据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规模确定名录内各组别承包商的名额。当某组别符合预选承包商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少于规定的名额时,合格申请人可以直接进入名录;符合预选承包商基本条件的合格申请人多于规定名额的,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择优录取。申请高组别名录但未被录入的,可在其低一级组别名额未满前提下,申请加入该组别,并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第十六条 “综合评分、择优录取”是指湖南省水利厅对承包商的工程业绩、履约能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抢险救灾、纳税额度、特殊贡献等指标,按规定细则进行分值计算,根据评分高低排名,按名次录取。第十七条 申请与录取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湖南省水利厅在湖南省水利厅门户网站、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采购网向全国发布受理申请通知,并公布录取的方式、方法、综合评分细则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湖南省水利厅报送申请材料。报送的材料应包括: (1)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招标代理企业不提供);(4)在申请前两个年度内,在湖南省范围内相对应申请类别和组别的2 个以上工程业绩证明;(5)外地企业驻湘的办公场所租赁或购买合同、注册建造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公司管理制度等材料;(6)前两年度在湖南省纳税的证明;(7)申请人认为可以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获奖证书等)。(8)企业信用档案(9)省外施工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三)湖南省水利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计算综合评分,按照分数由高到低确定列入名录的预选承包商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在湖南省水利厅门户网站、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采购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确定为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并在湖南省水利厅门户网站、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采购网上公布。第十八条 湖南省水利厅应当在截至受理申请材料后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定名录名单。因故未能按时完成的,经厅长或分管副厅长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第十九条 上一年度周期内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一)因拖欠民工工资、拖欠分包商工程款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被省级以上水行政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通报的;(二)因行贿、串通投标、转包或偷、逃、骗税等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的;(三)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被停止投标资格并仍在处罚期的。(四)因为违法有关法律法规,被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记录不良行为3次以上的。第二十条 申请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不予列入名录,且在两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第二十一条 加入名录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二)认真参加政府投资水利工程的投标竞争;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确保投标时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到位; (四)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接受挂靠和出借或转让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与建设单位良好合作,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二)不得参与串通投标,不得收受非法利益; (三)按规定对承包商的日常履约情况进行评价。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的履约评价将作为预选承包商录用、评判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向省水利厅提交对承包商日常履约情况的评价报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发现承包商存在违法、违规和严重违约行为时,应及时书面报告湖南省水利厅。第二十四条 加入名录的承包商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湖南省水利厅。因其资质等级降低达不到承包商所在组别条件的,应调整其组别。第二十五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湖南省水利厅应通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在规定情形出现后的6个月内拒绝其投标:(一)在一年内入围后无故不递交标书次数达到3次的;(二)因自身原因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中标工程的。第二十六条 承包商自加入名录之日起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降低其组别,属于最低组别的承包商,应从名录中清除: (一)2次以上履约评价评为不合格的;(二)因3次以上不良行为被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第二十七条 进入名录的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清出名录:(一)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二)已不再具备进入名录的基本条件的;(三)拒绝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承包商被清出名录前已签订并履行承包合同的业务,应继续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被清出名录的承包商,一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被降低组别的承包商,一年内不接受其恢复原组别或更高组别的申请。第二十九条 承包商被清除出名录后,其缺额可按综合评分结果由高分到低分按顺序依次递补。第三十条 湖南省水利厅应当及时将降低组别、清出名录和递补的承包商名单在湖南省水利厅门户网站、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采购网上公布。第三十一条 承包商对名录的公示、发布及对承包商的处理决定有投诉或申诉的,湖南省水利厅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回复投诉或申诉人。第三十二条 湖南省水利厅应制定预选承包商管理的各项工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预选承包商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水利厅可以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需要逐步增加其他行业承包商名录。第三十四条 湖南省水利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规定及与名录有关的其他规定做出修订和补充。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水利厅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2011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