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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嘉县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doc

    • 资源ID:3781911       资源大小:27KB        全文页数: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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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嘉县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doc

    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集团下属各自来水单位:现将永嘉县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稿下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于11月25日前,提出修改意见。联系人:胡文苗 13706695501(665501)邮箱:hwmcxr 永嘉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22日附:永嘉县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稿永嘉县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保障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居民住宅用户的供水。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闸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泵房、供水管道、贮水池、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设备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供水范围内对水压要求超过属地城市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县规划建设局是本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卫生局负责二次供水水质的卫生监测与监督。县财政、房管、发改(物价)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工作。第五条 对水压需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配套建设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第六条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和永嘉县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试行>(见附件),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二次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投资、建设,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方案中必须包括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设计要求。二次供水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城市供水条件,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建工程项目的二次供水设施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可委托供水企业统一维护管理,供水企业应当接管,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但尚未竣工验收的项目,其二次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按国家、地方规范要求自行建设、整改。自行建设、整改方案应经供水企业审核确认,并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则上移交给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签订相关协议,并向供水企业支付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维护费。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投运的二次供水设施的居民住宅,其二次供水根据业主意愿,结合设施状况逐步理顺体制。如要求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则须按相关规范要求自行整改到位后,同供水企业签订管理协议,并向供水企业支付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维护费。第八条 移交给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二次供水住宅,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有关移交、管理事项。供水企业按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移交内容包括与二次供水相关的全部设施、设计图纸、竣工验收资料以及设施设备技术资料等。 第九条 移交给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二次供水住宅,其二次供水水价由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二次供水水价包括公共供水水价、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维护管理、大修及更新改造等费用。 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二次供水住宅,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水价与普通居民户同价。二次供水设施的营运、维护和管理所产生的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 第十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制定相关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清洗消毒工作,确保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水水质、水压合格,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定期维修、保养水池、水泵、管线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池,二次供水蓄水设施清洗消毒一年不得少于2次;(二)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三)对居民用户实行计量到户、抄表到户;(四)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机构定期检测水质,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五)保证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六)处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和服务的投诉。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维护管理和清洗消毒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并持有健康证件。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监督管理,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十二条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因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标准需要停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停水或降压供水范围较大或时间较长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缓解居民用水问题。第十三条 移交给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二次供水住宅,其物业管理企业应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保卫及周边环境卫生工作,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二次供水设施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管理维护单位。在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护及应急抢修中,物业管理企业要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禁止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修建构筑物、厕所、化粪池等建设行为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避免对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造成危害。第十五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服从城市用水调度,避开用水高峰期进行蓄水。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县规划建设局、发改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永嘉县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住宅二次供水管理,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规范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建筑黄海标高20米以上100米以下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第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原则上应单建,供水管网、储水池(箱)、水泵、控制系统、供电设备和管理用房等不得与消防等其他设施混用。对于高层商住建筑,住宅与商业(办公)的供水必须单独自成系统。二次供水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第四条   二次供水的设计应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应执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同时应当符合本县供水相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第五条   在施工图设计前,设计单位应根据确定的建筑方案、总平面图和工程场地周边城市供水管网资料,会同供水企业共同确定二次供水设计方案。二次供水设计方案经供水企业审查并书面确认后,方能进行施工图设计。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系统设计1、二次供水方式可采用变频泵与低位储水池(箱)联合供水方式。2、二次供水系统应根据住宅高度进行分区,一般6层(四层)以上每增加710层为一个分区。二、 泵房设计1、生活用水增压泵房要单独设置,与消防泵房隔开,具有独立的门窗关锁;泵房门尺寸应考虑设备进出需要;地坪基础根据安装要求设计;内墙应粉刷,有独立照明;进出泵房应有良好的通道。2、增压泵房应合理布置,管线布置要整齐、标志明确、以及与控制柜的排列有足够的巡检和维修间距,并拥有不小于20平方米的办公面积,泵房净高一般不低于3米。3、泵房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排水条件,地下式泵房应有通风、排水设施。4、水池、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易腐蚀,不影响水质,有较长的使用寿命。三、 管道设计1、增压立管要求放在公共部位的管道井内,水表安装在休息平台(嵌墙安装,并根据供水企业一户一表要求安装表箱)或管道井内,应保证抄表、换表、维修立管的工作间距,管道及设施应有明显标志。具体要求符合供水企业相关规定。2、水表均采用远传水表及远传抄表系统,远传线路一般设置在住宅智能化管廊内。3、二次供水工程管道的材质应根据供水压力、敷设场所条件和敷设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必须符合质量和卫生要求,并能有效防止二次污染。四、 电气及自控设计1、泵房用电应单独计量,动力电缆及通讯电缆要引入泵房控制柜。2、增压泵房应设计自动控制系统,其水量、水压、水质及泵房运行状况等数据,应传送至供水企业,自控设备应符合供水企业相关要求。五、 为有利于供水安全和日常维护,二次供水设计应采用标准高、质量好、信誉好、在当地普遍使用的产品。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工程完成后,应按以下要求组织竣工验收:1、   工程质量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执行;2、设备安装按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执行;3、电气工程安装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执行。4、卫生要求按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执行。第八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参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说明:本稿主要参考了瑞安市等地的二次供水管理办法。附:温州、宁波、瑞安等地的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拟稿单位:县水务集团20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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