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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电力公司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管理办法(072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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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电力公司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管理办法(0725).doc

    新疆电力公司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电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管理,保证电能计量量值的准确、统一,确保电网购售电量计量的公平、公正以及计量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家电网公司电能计量故障、差错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关于规范关口计量点管理的指导意见等国家、自治区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法律、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新疆电力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电力公司”)进行贸易结算、内部考核结算的各发电企业、区域电网公司、外省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关口计量点”是指新疆电力公司与各发电企业、区域电网公司、外省电网公司、供电企业进行贸易结算、内部考核结算的计量分界点。关口计量点安装的电能计量装置统称为“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压失压计时器、电能计量柜(箱)等。关口电能计量装置配置的电能表称为“关口电能表”。第四条 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管理是指包括关口计量方案的确定、关口电能计量器具的选用、订货验收、检定、检修、保管、安装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现场检验、周期检定(轮换)、抽检、故障处理、报废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和管理,以及与关口电能计量有关的电压失压计时器、电能量计费系统、远方集中抄表系统等相关内容的管理。电能量计量系统依据新疆电力公司电量计量系统运行管理及考核办法实施管理。第五条 关口电能计量装置记录并通过电能量计量系统采集的电能量信息作为新疆电力公司与各发电企业、区域电网公司、外省电网公司、供电企业进行贸易结算、内部考核结算的依据。第六条 各单位应将与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相关的系统或设备运行维护、检验测试、故障处理等所需常规费用(包括交通工具)纳入成本预算。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七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实现对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和管理。第八条 新疆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作为新疆电力公司关口电能计量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组织、监督、协调全省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管理工作,其职责为:(一)负责制订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并督促实施。(二)组织制订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更新与发展规划。(三)负责关口电能计量器具的选型,审查、确定技术标准并及时确定和公布使用产品名录。(四)负责关口电能计量方式、关口计量点确定和电能计量装置设计审定,并组织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竣工验收。(五)组织关口计量器具运行质量的监督考核和关口电能计量重大故障、差错的调查和处理。(六)协调与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新疆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职责:(一)负责对新疆电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管理有关的技术监督工作。 (二)参与确定和调整新疆电网关口计量点、计量方式和电能计量装置的设计审定和竣工验收。(三)参与新疆电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检修及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审定,并配合监督实施。(四)协调配合有关关口电能计量设备的验收及检测工作。(五)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配合计量故障差错的调查处理。(六)负责计量设备的运行管理。第十条 新疆电力公司经营企划部职责:参与新疆电网关口电能计量点的确定和调整。第十一条 新疆电力公司发展部(包括发电企业前期建设单位)职责:负责委托设计、组织设计审查并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组织设备招(投)标、安装和调试;及时向管理部门通报新(扩)建工程计量装置施工进展情况;接受管理部门对计量装置验收意见并进行整改;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在投运前办理关口设置和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新疆电力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职责:负责资产界定,明确资产分界点,并在资产分界点发生变动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负责关口电量电费结算;负责拨付关口电能计量工作所需费用。第十三条 新疆电力设计院职责:按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和本办法的技术要求负责新建、改建项目中有关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设计。第十四条 新疆电力调度中心职责:(一)参与确定和调整新疆电网关口电能计量点。(二)负责新疆电网电能量计量系统主站端全部设备的运行和维护管理,提出电能量远方终端、通道和电能量计量系统主站的技术要求。(三)指导发电厂、供电企业专业人员进行新疆电网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厂、站端故障处理,分析和处理新疆电网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故障。(四)负责新疆电网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工程的设计审查;负责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主站和电能量远方终端的选型、技术协议的签订、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的接入调试及竣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新疆电网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各类统计报表功能的生成和管理以及运行指标的统计、分析,向市场营销部提供购、供电量报表。(六)负责接入系统的电能量远方终端的检修及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计划的审定。(七)组织对新疆电网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的技术培训。(八)负责通信、自动化管辖范围内的电能量系统专用数据通道和网络设备的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新疆电力科学研究院职责(新疆电力公司计量中心):(一)负责公司委托的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竣工验收、检定、故障处理及分析等工作,每年至少进行或检查一次关口电能表的现场校验工作。(二)负责对关口电能计量器具的选型试验、性能试验、到货抽检、运行质量监督。(三)参与关口电能计量装置设计审查。(四)负责关口电能计量装置资产档案和技术档案的管理。(五)承担关口电能计量管理部门委派的其他技术工作。第十六条 新疆新能信通公司职责:根据调度中心提出的专用数据通道的技术要求组织好通道建设,保障畅通,保证在基建项目一次设备投产前具备电能量计量系统的调试和正常接入。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职责:(一)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本供电营业区内的新疆电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归口管理。负责本供电营业区内关口电能计量装置资产档案和技术档案的管理。(二)负责本供电营业区内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和电能量远方终端的运行和定期巡视及日常维护工作。(三)负责本供电营业区内关口电能表的现场校验、周期轮换、故障处理及对计量屏(柜、箱)的封印管理工作。(四)负责本供电营业区110kV及以下关口电能计量装置计量用互感器的现场检验。(五)负责本供电营业区关口电能计量装置互感器二次负荷、电压互感器二次压降测试工作。(六)配合新疆电力科学研究院做好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监督和现场抽查检验、测试及电能计量故障、差错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向调度中心申报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远方终端及附属设备的改造计划。第十八条 发电企业职责:(一)负责本企业内新疆电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和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远方终端设备的运行和日常巡视工作。(二)负责配合供电企业和电科院计量人员做好关口电能表的定期轮换、现场校验,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的现场检验、互感器二次负荷测试及电压互感器二次压降测试工作。(三)参加新疆电网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厂站端设备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配合电力科学研究院和供电企业对新建/改建关口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的竣工验收。(四)对本企业内关口电能计量装置运行中出现的异常和故障,及时通知新疆电力公司和相关供电企业。(五)当对本企业内关口结算电量有异议时,及时提出分析意见,报请新疆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协调解决。(六)每年10月1日前,负责向新疆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申报次年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更新改造计划。 (七)配合处理本企业内电能量远方终端所发生的异常和故障并向调度中心汇报。(八)负责向调度中心申报本企业电能量计量系统远方终端及附属设备的更新改造计划。(九)负责配合供电企业每月对上网关口电能表的抄、核、收工作。每月的28日前将本月旁路替代值(旁路电能表和被带电能表电量)上报新疆电力调度中心。(十)配合新疆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新疆电力科学研究院做好关口电能计量故障、差错的调查处理。第三章 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关口计量点的分类发电企业(厂、站)包括新疆电力公司和发电集团所属发电公司(厂、站)及独立发电公司、企业自备电厂、地方电厂、其他省市或地区与新疆电力公司系统有电量交换的发电公司(厂、站)等;电网经营企业包括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独立经营供电企业与新疆电力公司系统有电量交换的电网(力)公司等。关口按其性质分为结算关口和考核关口,具体分为以下几类:1、发电上网关口:指发电公司(厂、站)与新疆电力公司系统或其所属供电企业之间的电量交换点。2、跨国输电关口:指新疆电力公司系统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电网经营企业之间的电量交换点。3、跨省输电关口:指新疆电力公司与其他省级电力公司之间的电量交换点。5、省级供电关口:指新疆电力公司与其所属地(市)供电企业之间以及各地(市)供电企业之间的电量交换点。6、地市供电关口:地(市)供电企业与其所属县级供电企业之间以及各县级供电企业之间电量交换点。7、趸售供电关口:新疆电力公司及所属地(市)供电企业的趸售电量计量点。8、内部考核关口:供电企业内部用于经济技术指标分析、考核的电量计量点。第二十条 关口计量点的设置原则:以贸易双方的产权分界点和便于经营管理为基础,兼顾市场运营。关口计量点经各方协商确定后,应在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或输电合同中予以明确。(一)并网发电厂(公司)的关口计量点原则上设在产权分界点,若并网线路产权属电网企业的,应设置在并网线路电厂侧;若并网线路产权属发电企业的,应设在并网线路电网侧。对“一厂多制”(机组产权不同、上网电价不同)中的发电机组,关口计量点依然按上述原则设置,并在机组出口处或主变高压侧设置关口计量点,以此计算相应机组的分摊比例。作为保安电源的高压启备变,应在其高压侧设置关口计量点,上、下网电量一般不能互抵。电厂高压母线存在穿越功率时,应在母线进、出线侧安装双向多功能电能表,精确计量母线进出电量。(二)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表的,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可安装在变压器高压侧或联络线路另一端,变压器、母线或线路等损耗的有功和无功电量根据协议确定,由产权所有者负担。(三)发电企业上网线路及省电网公司之间联络线路在省网侧必须设置考核用的电能计量装置。(四)“T”接线路的送、受各方均设置关口计量点,原则上以受电侧为结算关口计量点,线损由受电各方按比例承担,同时在合同或协议中必须明确规定承担线损的计算公式或分摊办法。若受电方为同一个客户,关口计量点应设在送电侧。(五)内部考核关口计量点的设置主要以便于经营管理和调度管辖范围来确定的原则。下网关口计量点一般设在主变高压侧。(六)母线电量平衡考核计量点和线损考核计量点按照公司线损管理等有关办法设置。(七)网、省电网公司之间的关口计量点根据协议确定。第二十一条 关口计量点设置程序1、由新疆电力公司发展部(包括发电企业前期建设单位)向新疆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提交本年度计划进行初步设计工作的工程项目清单。2、新疆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在工程前期的一、二次接入系统初步设计前,按照“第二十条”的原则提出关口计量点设置方案,会签经营企划部、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电力调度中心等相关部门同意后,提交发展部(包括发电企业前期建设单位),纳入初步设计方案;在工程后续建设中,应按此关口计量点配置相关设备。3、整个关口电能量装置验收合格后,由新疆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填写“关口计量点设置(变更)会签单”(见附录一),相关部门会签后交相关部门。4、新疆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对并网调度协议中的关口计量点和购售电合同中的结算关口计量点进行审核和确认。第二十二条 关口计量点变更程序关口计量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若电网结构和运行方式的变化引起关口计量点的变化,需经交易双方及管理部门确认后,按以下程序进行:1、由需变更关口计量点的单位向新疆电力公司提出申请,说明变更(新增和调整)的原因。2、新疆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组织与该关口计量点有关的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由新疆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提交变更后的电能计量装置情况说明,各有关单位对该套装置予以确认。3、由需变更关口计量点的单位填写“关口计量点设置(变更)会签单”(见附录一),相关单位履行关口计量点变更会签手续。4、新疆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下达“关口计量点变更通知书”(见附录二),变更通知书中必须注明变更前后关口计量点地址和正式生效日期。变更后计量点的计量装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结算(考核)依据。关口计量点在变更日期未生效前,以原关口计量点的计量装置为结算(考核)依据。5、在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中予以修改或作补充说明,并记录在案。第二十三条 设置、变更关口计量点时,新疆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和新疆电力调度中心应全过程参与整个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的设计审查、设备采购、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流程图见附录三)。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定期对关口计量点信息进行统计、上报。第二十五条 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要求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及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电监会颁布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执行,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发电企业上网、网间互供、供电企业下网的关口计量点的电能计量装置必须配置准确度不低于0.2s级的主副两套有功电能表。应采用双向有功、四象限无功,有功0.2s级,无功2.0级的全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且具有标准通讯接口。与之配用的电压互感器不低于0.2级、电流互感器不低于0.2s级,发电机出口电能计量装置可配用0.2级电流互感器。(二)接入非中性点绝缘系统的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三相四线有功、无功电能表。接入中性点绝缘系统的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三相三线有功、无功电能表。(三)关口电能计量装置选用的电能表、互感器必须经新疆电力科学研究院选型测试合格。(四)计量装置应按计量点配置,线路计量点须采用线路电压互感器,装设在35kV电压等级以上计量点的计量装置应使用互感器的计量专用二次绕组,装设在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计量点的计量装置应装设专用互感器。电能计量专用电压、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或专用二次绕组回路中可接入一只具有短路保护独立回路且容量不大于5VA的电压测量装置,除外不得接入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五)互感器二次回路的连接导线应采用铜质单芯绝缘线。对电流二次回路,连接导线截面积应按电流互感器的额定二次负荷计算确定,至少应不小于4mm²。对电压二次回路,连接导线截面积应按允许的电压降计算确定,至少应不小于2.5mm²。(六)电流互感器额定一次电流的确定,应保证其在正常运行中的实际负荷电流达到额定值的60%以上,至少应不小于30%。否则应选用高动热稳定电流互感器以减小变比。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负荷的功率因数应为0.81.0;电压互感器额定二次功率因数应与实际二次负荷的功率因数接近。(七)关口电能表标定电流应不超过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电流的30%,其额定最大电流应为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电流的120%左右。(八)自电压互感器二次端子至电能表接线端子的电压降不得超过额定二次电压的0.2,否则应进行改造。电压、电流互感器实际二次负荷应在额定二次负荷的25%-100%,否则应进行改造。(九)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原则上应配置计量专用电压、电流互感器或者专用二次回路、专用二次绕组。专用电压、电流互感器或专用二次回路、专用二次绕组不得接入与关口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十)关口电能表应安装在变电所(发电厂)控制室的专用电能计量屏(柜)中,位置要适当,以便于装卸及日常监视、维护和现场检验,计量屏(柜)中应具有用于电能表现场测试的专用试验接线盒。 (十一)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必须预留实施封印的位置。封印的位置为互感器二次回路的各接线端子、电能表接线端子、计量柜(箱)门等。其它可以改变装置接线或性能的部分必须封闭。第二十六条 关口电能量信息应上传新疆电力公司电能量计量系统和各供电企业电能量远程集中抄表系统。电能量远方终端的技术条件应符合系统要求。除上网关口的电能量外,发电机出口、主变高压侧的电能量信息也应上传。第四章 投运前的管理第二十七条 电能计量装置设计审查(一)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应有单独的设计方案,必须经新疆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审查通过。对关口计量点和计量方式的确定以及关口电能计量器具技术参数等的选择必须由新疆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审核签字。(二)电能计量装置设计审查的依据是电能计量装置检验规程、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技术规范、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及用电营业等方面的有关管理规定。(三)设计审查的内容包括计量点、计量方式(电能表与互感器的接线方式、电能表的类别、装设套数)的确定;电能计量装置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制造厂家、互感器二次回路及附件等的选择、电能计量柜(屏)的选用、安装条件的审查等。(四)电能计量装置的设计审查,要由参加审查的人员写出审查意见并由各方代表签字。(五)凡审查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部分应在审查结论中明确列出,并应由原设计部门进行设计变更。(六)审查通过的关口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方案和相关资料,在关口电能计量装置施工前,由业主或工程管理单位送交新疆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第二十八条 电能计量装置的订货(一)根据审查通过的电能计量装置设计型号、规格、等级等技术条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订货。(二)订购的电能计量装置必须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出厂试验报告和出厂检验合格证。(三)电厂上网关口电能表按资产隶属由相关单位共同确定型号统一配备;下网关口和供电企业互供电量关口的电能表由新疆电力公司统一采购配备。(四)关口电能计量器具必须由电能计量技术机构验收,经验收的电能计量器具应出据验收报告,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由具备资质的电能计量技术机构检验合格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安装。第二十九条 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及安装后的验收(一)新建、扩建、改造工程的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必须经新疆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次设备不能运行。(二)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应严格按通过审查的施工设计方案进行。安装的电能计量装置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电能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三)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由施工单位进行安装,必须由电能计量技术机构技术人员现场指导。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工,由施工单位填写竣工单,在20日内整理有关的原始技术资料。(四)关口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一个月,由业主或工程管理单位将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资料送交新疆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由关口所在单位向新疆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申请全面验收。(五)电能计量装置的验收由新疆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组织,新疆电力调度中心、新疆电力科学电科院及相关的发、供电企业参加。(六)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应进行全面的验收。验收的项目及内容是:技术资料、现场核查、验收试验、验收结果的处理。(七)经验收的电能计量装置应由参与验收的新疆电力科学研究院及相关技术人员填写验收报告,注明“计量装置验收合格”或者“计量装置验收不合格”及整改意见,整改应在15日内完成,整改后再行申请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电能计量装置禁止投入使用,其记录的数据不能作为结算依据。验收报告及验收资料由新疆电力科学研究院、相关供电企业和发电企业归档,并报新疆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备案。(八)经验收的电能计量装置应由参加验收的供电企业技术人员及时实施封印。封印的位置为电能表端钮盒、计量柜(屏)门等;实施铅封后应由双方对铅封的完好签字认可。(九)验收的技术资料如下:电能计量装置计量方式原理接线图,一、二次接线图、施工设计图(竣工图)和设计变更资料;电压、电流互感器安装使用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法定或授权技术机构的检定证书;电能表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供电企业计量技术机构的检定证书;计量柜(屏)的出厂检验报告、说明书;二次回路导线或电缆的型号、规格及长度;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的熔断器、接线端子的说明书等;高压电气设备的接地及绝缘试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需要说明的其它资料。(十)现场核查内容如下:电能计量装置的型号、规格、计量法制标志、出厂编号应与计量检定证书和技术资料的内容相符;产品外观质量应无明显瑕疵和受损;安装工艺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电能表、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接线情况应和竣工图一致。 (十一)验收试验:检查二次回路中间触点、熔断器、试验接线盒的接触情况;电流、电压互感器实际二次负载及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压降的测试;多功能电能表参数设置核对、核查。接线正确性检查。第三十条 电能量远方终端的设计、安装、验收与调试 (一)电能量远方终端的设计方案应满足国家、电力行业及新疆电网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的要求、符合相关的规程规定。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采集装置处理能力应满足RS485接口及脉冲接点输入形式的电量和非电量信息,并留有扩展余地;2、具有电量、非电量采集和传送功能,具有数据预处理能力,可对数据按人工设置的多个时段进行分时累计和存储,并且具有日负荷曲线记录功能;3、应能根据用户要求设定至少三种积分周期,分别存储电量和非电量数据,且能连续存储 32个一分钟电量两周以上的数据。处理器内存容量应不小于4MB。数据积分周期应为1、5、10、15、20、30、60分钟可调,由用户任意选用; 4、具有精确的对时功能,在定时通信时与主站时钟对时;5、电能量远方终端可至少同时与两个主站(终端)进行数据通信,支持网络通讯方式;6、兼容性好,支持新疆102规约通讯;具有足够的安全措施,以防止非授权用户的进入;7、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大于50000小时。(二)电能量远方终端投运前应现场验收合格。(三)发电厂、变电站电能量远方终端与电能计量装置、电能量计量系统主站的连接、调试工作在一次设备投产前一周完成。第五章 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第三十一条  关口电能计量装置运行管理(一)新疆电力调度中心和有关发供电企业,应按规定建立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新疆电力科学研究院、供电企业电能计量技术机构应建立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完整的运行技术档案。运行档案的内容主要有:1、厂(站)名称、线路名称、安装地址、验收日期;电能表、互感器、电能计量柜的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二次回路连接导线或电缆的型号、规格、长度。2、计量装置的原理接线图和工程竣工图。3、计量装置投运的时间及历次改造的内容、时间。4、计量装置首次检定数据。5、计量装置的安装与轮换信息。6、历次现场检验数据。(二)关口电能表的轮换周期为三年,现场校验周期为三个月;电磁式计量用互感器现场检验周期为十年,电容式为四年。计量用互感器二次负荷测试周期为二年,电压互感器二次压降测试周期为二年,关口电能计量技术机构应按周期开展现场检验和轮换工作。(三)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由所在单位负责监护,保证其封印完好,不受人为损坏。(四)各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电能计量装置和电能量远方终端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应按有关规定对管辖设备进行定期巡视和维护管理。对有人值守的厂、站,每天至少对系统设备巡视一次;对无人值守的厂、站,每月至少对系统设备巡视一次;发现异常或故障应及时报调度中心,未经调度中心同意不得停用系统任何设备,若遇危及设备和人身安全的故障,可先行处理,但处理完毕后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调度中心。发电侧电能计量装置的异常、故障,发、供电企业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和调度中心,并报新疆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厂、站设备巡视内容包括:1检查电能数据采集装置、专用UPS、外接电源工作是否正常。2检查电能表及电能数据采集装置面板显示是否正常。3至少每周核对一次电能数据采集装置中各电能数据累加值与相应电能表窗口读数值。如出现明显较大的误差,应及时与新疆电力调度中心值班人员联系,进行相应的故障分析以确定故障原因,并由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故障处理及恢复工作。同时双方作好相应的记录,供电量月报统计结算时查询。(五)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由所在厂、站的运行人员负责抄录。当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及时作好记录并报关口管理技术机构和电力调度中心:1.关口计量点旁代期间,旁路电能计量装置的投入;2.电流互感器变比更改;3.电压失压计时器动作等;4.主副电能表电量误差大于等于1.5倍的电能表准确度。(六) 调度中心运行值班员应每天定时巡视电能量计量系统主站的运行工况,当发现异常或故障时,应及时和相关部门有关人员联系,并说明异常或故障现象,通知有关厂、局和电科院配合处理,不得未经允许擅自停用设备(紧急情况除外)。有关厂、局和电科院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异常或故障分析及处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故障恢复后,应及时通知调度中心运行值班员,并做好相应记录。(七)  在电能量计量系统主站、电能量远方终端、电能表、传输通道、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工作电源等设备进行检修、试验等工作时,必须事先办理设备停用申请手续,并由发、供电企业提前3天向调度中心申请并批准后方可进行。若可能对电能量计量系统的正常运行或电量数据的正确性产生影响,应事先分别征得新疆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电力调度中心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电能量计量系统的正常工作,若影响无法避免,应采取临时性补救措施。电能量采集终端、UPS的外接电源不准随意断电。关口电能表、电能量采集终端面板操作不得随意进行,应由接受过专门培训或指定专职人员操作,以免影响电能表、电能数据采集装置的正常稳定运行。关口电能表、电能数据采集装置及其面板和数据卡盖板应铅封,以免随意打开或停用。所有操作应严格按照操作手册进行,异常情况下的故障处理,应在调度中心专职人员的授权指导下进行。 严禁在电能量计量系统的终端上进行上互联网、传输电子邮件等与工作无关活动。未经调度中心同意,不得在电能量采集设备中开发、安装、运行其它的软硬件。电能量计量系统与其他系统的互联方案,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分别经市场营销部和调度中心审核,获批准后方可实施。(八)计量装置的改造、更换,由产权归属单位负责,并由产权单位保证设备的完好性。已运行的计量装置,需由计量技术机构对计量装置的技术性能及管理状况进行技术认定;对于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内容,应限期完成改造。电能表误差超差,必须更换合格的电能表。凡涉及到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变更及改造等工作,必须经新疆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同意。由电科院派技术人员监督实施。变更、改造结束后,由新疆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组织验收。(九)当发现关口电能计量装置故障时,关口所在单位应在24小时内汇报新疆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新疆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安排电科院按国家电网公司电能计量故障、差错调查处理规定(试行)进行调查处理。(十)电科院对发生的关口计量故障而造成的电量差错,应认真调查、认定,分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并将调查报告和退补电量计算结果在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新疆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十一)关口电能计量装置所在单位要对电科院及关口管理技术机构开展的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维护管理、测试工作予以配合。第三十二条 各计量点所在单位每月要做好计量装置所在母线的电量平衡分析工作,母线电量不平衡率超过规定值(220kV及以上母线电量不平衡率应不大于士1%,220kV以下母线电量不平衡率应不大于士2%)时要分析原因,及时解决,若为计量装置原因,应上报新疆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第六章 设备的变更第三十三条 若电网结构和运行方式的变化引起关口计量点变动,新疆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按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确定后,下达关于调整关口计量点的通知,调度中心和有关发、供电企业分别安排电能量远方终端和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和调整。第三十四条 电能量计量采集系统投运后,参与电量计算的重要参数如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变比、峰谷平时段设定、电能表计设置、电能表中通讯参数的设置、电能考核统计模型等参数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修改,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按规定的程序和分工进行,并经双方到场确认。 第三十五条 关口电能表的更换和参数变更 (一)关口电能表的轮换周期,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定期轮换。 (二)电能量计量系统升级需更换电能表时,新疆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会同电力调度中心确定电能表型号、规格、数量,并通知有关发、供电企业。 (三)关口电能表故障需更换时,应及时汇报新疆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由新疆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通知调度中心、电科院和有关发、供电企业实施;更换发电侧电能表时,由发、供电企业双方人员应共同现场抄录更换表的起止码等表内结算数据。(四)若需更改峰谷平时段等电能计量运行参数,营销部应提前书面通知调度中心和电能计量技术机构,在相关计量技术人员的监督下由专责人员凭书面通知进行更改。(五)更换关口电能表时,电能计量装置技术机构应采取措施,确保电能表中的电量数据不丢失。(六)关口电能表表盖的封印启封和闭封由属地供电企业的电能计量技术机构负责。第三十六条 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的变更(一)若需更换上下网关口计量装置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及更改其变比,有关企业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向营销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再按调度规程规定向调度中心办理工作申请。(二)相关电能计量技术机构根据营销部的书面通知,对更改后的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做现场检验。(三)发电企业在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变更申请批准后,应及时通知有关供电企业,在双方计量技术人员的监督下由专责人员进行更改,同时共同抄录电能表数据。(四)供电企业接到营销部对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变更申请的书面批复后,方可更改运行档案中的该项数据。第三十七条 电能量采集终端的更换和参数变更 (一)电能量采集终端的更换,必须经过调度中心的批准。(二)电能量采集终端的配置和参数,未经调度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三)除电能计量技术机构的专业人员外,其他企业及个人均不得对电能量计量系统配置的电能表进行“写”操作。主站计量数据(抄表数据)出现差错时,应以现场电能表数据为准。第三十八条  发、供电企业不得随意更改电能量远方终端的通信电路。确需改变必须事先征得新疆电力公司电力调度中心和新能信通公司的同意。第七章 计量装置的检定(验)及测试第三十九条 计量装置必须按国家电网公司颁布的电能计量装置现场检验作业指导书及有关规程进行现场检验、测试,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对于测试不合格的计量装置,必须进行改造,经检定(验)及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第四十条 新购置的电能表、互感器到货后应进行验收检定,并出具报告。第四十一条 电能表在安装前必须在实验室按规程规定进行计量性能检定和功能试验及相关参数的设置,计量技术机构必须采取措施确保电能表软件的安全;检定合格的电能表,其表盖必须加防伪封印,除被授权的(检定)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封印。检定合格后的电能表必须在两个月内装出,否则在装出前需重新检定。第四十二条 电能表应在安装投运后7天内进行现场检验(包括实负荷误差测定、二次接线正确性检查、时钟校准等),电能表的现场检验只允许进行电能表的误差比对和接线检查,而不得对误差进行调整。检验结果的原始记录应妥善保管备查。第四十三条 新建工程中的计量装置在工程投产前一个月应完成全部现场检验、测试工作,并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第四十四条 完成电能表现场检验工作后,工作人员必须在电能量数据采集主站系统对该厂站的电能表数据采集功能试验正常后方可结束工作,离开现场。第四十五条 计量装置的检验、测试费用由产权方承担;如交易中的一方对计量装置有疑义,可随时要求对计量装置进行临时检验或测试,合格时费用由提出方承担,不合格时由产权方承担。第四十六条 进行电能表现场检验时,当实际负荷电流在基本电流的10% 以下(S级电能表在5%以下)或功率因数小于0.5时,检验所得的数据只作参考,不作考核,所测结果不作合格率统计。应根据关口的类别和现场检验结果,定期对电能表进行虚负荷检验,以保证准确。第四十七条 现场工作结束后应使用专用封印对计量装置(含计量柜、电能表、电能表接线盒、失压计时仪、PT刀闸及二次回路等)实施封印,并由电能计量技术机构现场工作人员和计量点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封印完好性。封印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及时间标志。第四十八条 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应做好全面、完整的记录,检验结果须经电能计量技术机构及相关单位专业人员共同签字认可,并及时恢复二次回路原状,妥善保存现场检验、测试的各种原始记录;现场检验数据应及时存入信息管理系统,内容应包括: 1、关口计量点基本信息及装置的技术资料;2、与计量有关的一、二次接线图(含:PT、CT出口端子图、计量柜端子排图、原理图等);3、电能表、互感器、二次回路、计量屏(柜)、失压计时仪等的技术资料,电能表的编程软件和设置参数;4、电能表、互感器、互感器实际二次负载、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压降的原始检定记录和历次现场检验、轮换记录;5、历次计量异常、故障、电量差错记录。信息管理系统应具有数据统计、查询、分析功能,对电能表、互感器及二次回路电压降等现场检验数据进行分析,以监测其变化趋势。其中电能表数据至少保留2个年度;互感器等其它数据至少保留2个检验周期。第四十九条 计量技术机构在检验、测试中发现超差或异常,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告新疆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并由产权方及时制定更换或改造计划,予以解决。第五十条 计量技术机构应储备运行关口电能表总量10左右的备用电能表及其他辅助备件(如电池、接线盒等),用于临时故障换表的需要。若备品的储存时间超过一年后,则在使用前必须复校(测),经确认合格后方能使用。第五十一条 对于备用线路以及处于热备用状态计量装置中的各部件也应按周期进行检查,以确认其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第五十二条 现场检验、测试用仪器设备应至少每三个月检定一次,并出具检定证书,以保证工作的合法性,同时工作前应检查确认其完好性 。第八章 计量故障、差错及异常情况处理第五十三条 计量技术机构或运行单位发现计量装置及采集系统的任何故障、超差等异常情况或对关口电量数据产生疑义时,应及时报新疆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故障,尽快恢复正常计量。新疆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安排新疆电力科学研究院按国家电网公司电能计量装置故障、差错调查处理规定,组织对原因进行调查、认定,分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故障处理完毕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故障处理报告,上报新疆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各相关单位、部门必须配合故障的调查,包括及时准确提供相关记录和信息。第五十四条 差错电量的退补根据合同、协议和有关规定进行。计量装置的误差以计量技术机构的检测报告为准。当计量装置误差超出规程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追补电量,补计时间从上次检测或换装后投入运行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的二分之一的时间计算,但最多不能多于180天。当采集系统出现其它异常情况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计算后,进行电量的计算。第五十五条 电能表、互感器发生烧损时,运行维护单位应及时通知管理部门,在征得其同意后可先行处理,并做好时间等有关情况特别是电量数据的记录,并立即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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