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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职业学院考勤管理办法.doc

    • 资源ID:3781075       资源大小:28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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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职业学院考勤管理办法.doc

    旅游职业学院考勤管理办法为了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职工考勤有关规定1专任教师实施走班制。必须按规定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定期到学院参加教研活动、党团活动和政治学习,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和其他必须参加的活动以及临时性工作。在走班期间各系(院、部)每天必须有专人值班。每学期始末一至二周,教师上班以坐班形式(具体时间由教务处通知)。2行政人员和教辅人员实施坐班制。作息时间由院办公室统一制定。3行政人员和教辅人员上班期间或教师坐班期间,必须进行劳动纪律的考勤。考勤采用考勤表记载方式,各部门的日常考勤由专人负责,每月25号将汇总后的考勤表报人事处。人事部门负责全院教职工考勤的监督工作。(二)职工请假的手续与报批权限1职工因事请假,必须事先提交书面请假单,三天(含)以内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超过三天,五天(含)以内由各部门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人事处备案;五天以上由各部门和人事处共同签署意见后,报人事主管院长审批。各部门负责人事假,一天以内报学院办公室备案;一天(含)以上,三天以内均由主管院长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办理或取得适当证明,在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事先未经批准,又无正当理由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处。2职工因病请假,必须提交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部门考勤员,每月随考勤上交人事处。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电话口头请假,但必须在病假期满后二天内办理请假手续。3上述两类以外的其他请假,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由人事处审批或按国家另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4各部门和人事处要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和请假登记工作,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三)各类请假假期和待遇的规定事假1请事假的条件:由于实行了寒暑假和新的工时制,职工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如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本规定第二项办理。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每旷工半天扣发工作量津贴500元,直至扣完。旷工三天以上,十五天以内,停发当月所有工资及各类津补贴;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全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2事假工资待遇: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21.75,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3事假奖金发放:事假期间每天扣发本人当月工作量津贴的5,累计按实计算;超过十二个工作日的除扣发相应的工作量津贴外扣除当月岗位津贴。病假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项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项全额发给。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项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项按80%计发。4当月病假每天扣发本人当月奖金的5。5病假期间国家、省规定的职务岗位津贴(岗位贴项)与基本工资项一起按病假比例发给。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7连续病假超过6天的,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一并计算。8当年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工龄。探亲假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在学院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常住在一起,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或母亲不常住在一起,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配偶或父母在同一地区的不属于享受探亲假的区域。户口不转而人在外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2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两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3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4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院负担。已婚探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应发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应发工资30%部分由学院负担。5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内,全额发放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职务岗位津贴及保留补贴。6探亲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7探亲假必须利用寒暑假时间,寒暑假期不足探亲假日期的可予补足假期。8探亲往返车船费、住宿费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执行。产假、 哺乳假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假期 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2产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3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 妊娠七个月后,每天可给予工作时间内休息1小时,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如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80%基本工资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妊娠期间,按有关医疗保险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按病假规定办理。 4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5哺乳假期及待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哺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人事处审批,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保健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2个子女的,哺乳假3个月。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岗位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请一年(包括法定产假)哺乳假的,职务岗位津贴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基本工资照发。对哺育未满周岁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 6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但院内工作量津贴按事假扣发。7产假正值暑寒假期间,其暑寒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大学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相应延长。婚假1在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2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不另给假期。3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4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奖金及津补贴照发。5再婚请假的,按事假处理。丧假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亡故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根据具体情况,经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2在丧假期间工资、奖金及津补贴照发,车船费自理。另:1职工因私出境出国的假期、请假手续和因公出境出国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上述各类请假的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和政策办理。 3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08年8月31日执行。二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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