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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宁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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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宁夏).doc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重大决策,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切实加强基层政权执政能力,规范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政权建设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设立的,用于改善乡镇党委、政府、人大机关办公条件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资金全额用于解决改善基层乡镇政府的办公条件。(二)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和项目选择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三)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强化绩效考评。(四)专款专用。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截留或挪做他用。第二章 管理职权第四条 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的使用实行自治区、市县分级管理。第五条 财政厅负责制定全区基层政权建设标准;汇总、编制上报全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三年项目规划;审核并批准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年度项目;组织并实施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三年项目规划,申报年度项目,并根据财政厅的项目批复,组织乡镇进行项目实施。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安排第七条 中央分配给我区的基层政权建设资金,自治区将全额用于基层,并在财力可能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地方配套资金规模。市县财政部门也应积极筹措资金,与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共同加快基层政权建设步伐。第八条 基层政权建设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同时考虑对市县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第九条 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用于改善乡镇党委、政府、人大机关办公条件。具体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办公用房。(二)购买办公家具、基本办公设备、采暖设施等。第十条 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移动电话以及其他与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不相符的各项开支。第五章 三年项目规划第十一条 三年项目规划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符合资金的使用原则及范围。第十二条 三年项目规划的内容包括总体目标、实施计划及步骤、资金管理措施、项目管理措施及监督检查措施等。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三年项目规划,并上报财政厅备案。第六章 项目申报和审定第十四条 财政厅负责制定全区项目申报书文本范本及指南。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及项目申报指南,组织乡镇填制项目申报书,经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及项目申报书于每年6月底前一并上报财政厅。第十六条 财政厅审定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具体申报项目,于8月底前将年度项目批复市县财政部门,同时拨付资金。第七章 项目实施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厅批复的项目和下达的项目资金,组织乡镇进行项目实施。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预算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提出申请报告,经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变更。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或合同要求拨付资金,具备条件的可实行报账制管理或国库集中支付。乡镇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基本建设类项目应当建立工程监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市县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进行审核验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并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厅相关规定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报告,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上报财政厅。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财政厅负责组织对市县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乡镇管理和使用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完工项目评审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市县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年度项目绩效评价和检查报告,于次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厅。第二十五条 对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财政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发2004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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