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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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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doc

    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全省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国标委办200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标委会是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省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标委会负责全省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标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收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复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批复文件到省质监局备案。省质监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批准其成为相应的省标委会。第四条省质监局对标委会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和业务指导。根据工作需要,省质监局可委托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业集团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标委会。第五条鼓励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龙头企业积极承担标委会秘书处工作,推进全省各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第六条省质监局根据全省产业发展的需要批准设立标委会。具体专业领域由省质监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第二章任 务第七条遵循国家和吉林省有关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及时向省质监局和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第八条 分析本专业领域全省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地方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和组建分标委会的建议。撰写标准化分析报告,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向省质监局和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第九条 受省质监局委托,协助组织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复审工作。受有关部门或企业委托,组织本专业领域企业产品标准的评议或审查工作,并对评议或审查结论性意见负责。第十条 受省质监局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讲工作;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第十一条 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提案审议工作,提出审议意见;组织本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推进企业将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草案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抄报省质监局;对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质监局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二条 开展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跟踪和研究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吉林省主要出口贸易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参与对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第十三条 将区域内共性技术及时转化为企业联盟标准,供企业自愿遵守,促进全省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第十四条 及时向省质监局通报所承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情况;向省质监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建议。第十五条 受省质监局和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第三章组 建第十六条标委会组建应当遵循市场需要、科学合理、对口国家的原则。第十七条 组建标委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2专业技术领域和管理归口明确,业务范围清晰,与现有的标委会无业务交叉;3有较多涉及该专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4拥有一批能将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和规范及时转化为标准的技术专家;5能够根据本专业领域的需要,提出明确而有建设性的全省相关专业标准体系框架建议;6专业领域原则上应当与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SC)或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国际电信联盟(ISOIECITU)及其认可的其它国际组织已设立的技术领域相对应。第十八条 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2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3有标准化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4有开展标准化工作所需的资金和办公条件,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的会计机构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5能够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日常工作; 6省质监局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九条标委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来自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等。(一)委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2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3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4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三)标委会的委员人选应当公开征集并由省质监局对外公示。对无异议的委员人选,由省质监局审核批准,标委会聘任。委员聘书由省质监局统一规定。第二十条 委员在本标委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所在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标委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一)参加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三)监督标委会秘书处经费的使用;(四)参加省质监局或标委会组织的培训;(五)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二十一条 标委会和分标委会的委员应当为单数,分别不少于15人和9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标委会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2名。(一)分标委会的主任委员或者秘书长应当是标委会的委员。(二)标委会来自企业的委员不得少于1/3。同一单位在同一标委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三)同一人不得在三个以上标委会担任委员。(四)各级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标委会、分标委会担任委员等任何职务。(五)根据工作需要,经全体委员表决,标委会可以提出增补、解聘委员,调整委员职务等建议,并报省质监局批准,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专职秘书,可以设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秘书长原则上应当是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副秘书长可以由相关单位技术专家担任。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标委会秘书处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工作由主要承担单位牵头负责。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的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筹建申请、公示、批复筹建、筹建、批复成立。(一)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龙头企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向省质监局提出标委会的筹建申请,并报送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附件1);(二)拟筹建的标委会由省质监局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三)对符合要求并协调一致的筹建申请,省质监局予以书面批复,明确标委会的名称、专业领域、对口的全国标准化技术机构、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对无法协调一致,但经济社会发展确需组建的,由省质监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决定并予以批复;(四)筹建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标委会的委员征集、组成方案拟定、标准体系表建议等工作,并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当包括:1.标委会章程草案,应当规定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组成人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等;2.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应当规定工作原则、组成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3.标准体系表草案、工作规划;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筹建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并主动征求参与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报送组建方案;参与单位应当配合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五)省质监局负责组建方案的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书面批复;不符合要求的,责成筹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调整;调整仍不符合要求的,省质监局可以更换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也可撤销该标委会的筹建;(六)筹建单位应当在省质监局批复成立后30天内启动标委会的工作。(七)专业领域较宽的标委会可以组建分标委会。分标委会的组建参照标委会的组建执行。(八)标委会的顺序号由省质监局统一编注。标委会、分标委会代号分别为JLTC×××、JLTC×××/SC××。(九)标委会、分标委会及其秘书处的印章由省质监局统一制发。第四章 经 费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的工作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的工作经费来自以下四个方面:(一)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二)地方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三)开展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四)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或其它合法经费来源。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编写、审查地方标准草案;(二)召开会议;(三)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四)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五)与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第二十七条 标委会秘书处按照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标委会的经费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秘书处每年应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省质监局。 第二十八条 地方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进行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地方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标委会、分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接受省质监局对地方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截留或者挪用地方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标委会、分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吉林省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标委会、分标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标委会、分标委会秘书处根据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当由标委会、分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当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第五章管 理第三十条标委会实行年审制度。每年12月份,标委会应当向省质监局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并填写年度工作报表(附件2)。符合下列条件的标委会,年度审核予以通过,有一项不符合的,年审不予通过:(一)认真贯彻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国内外标准化活动;(二)制修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水平较高,市场适用性强;(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完成率高于85;(四)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已参加国标委、省质监局规定当年需参加的相关业务培训;(五)秘书处挂靠单位支持标委会工作;(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资助经费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七)秘书处的工作正常开展;(八)按要求完成国标委、省质监局交办的有关工作。第三十一条对通过年审的标委会,由省质监局在其网站或其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二条对未通过年审的标委会,省质监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再下达新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相关工作任务。整改期满仍没有达到年审要求的,停止工作并予以重新调整和组建。整改期不超过一年。第三十三条标委会每届任期为3年。届满前6个月,由省质监局公布即将换届的标委会名单。标委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职责分工,报送以下换届材料:(1)换届申请书;(2)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3); (3)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4);(4)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附件5);(5)新一届标委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省质监局按照标委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对换届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批复准予换届;对不符合要求的,根据情况,可以做出限期调整换届方案或者对标委会限期整改、重新组建、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暂停、撤销等处理。第六章奖励和惩罚第三十四条省质监局对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及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标委会,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并表彰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标委会和委员。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就标委会及其秘书处或委员在开展标准化工作和年审过程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违法操作等行为向省质监局举报、投诉。经省质监局核查属实的给予该标委会或其秘书处、委员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撤销标委会、秘书处和委员资格。第七章附 则第三十六条各标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专业领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委会的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附件1:编号: 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名 称: 类 别: (TC、SC)申 报 单 位: 秘书处拟承担单位: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一、组建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包括行业现状及其发展趋势,行业发展对标准化工作的需求,本领域国内外标准化活动现状等)二、拟负责制修订地方标准详细的专业领域(包括与全国或行业及国际标准组织对口建议)三、拟负责专业领域的吉林省标准体系表(需提供相应领域不少于7名来自不同单位的专家对体系表的书面论证材料,并说明哪些标准由秘书处承担单位制定)四、成立后近期工作计划(包括拟开展的省内外标准化活动具体计划等,并列出本领域已有的并拟由本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的地方标准以上计划项目和标准维护清单)五、秘书处承担单位简介和相关信息(需提供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六、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初步组成方案建议七、秘书处拟承担单位意见(包括对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的人财物保证和公平、公开、公正开展工作的承诺等)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年 月 日八、申报单位意见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年 月 日九、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年 月 日注:本表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附件2: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年度工作报表填表时间: 年 月 日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号及名称本届成立时间对口国家组织秘书处承担单位名称委员数顾问数观察员数联络员数下设分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制定工作组编号名称委员数秘书处承担单位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本年度工作完成情况1.地方标准制订情况应完成项目数量实际上报项目数量占 % 2.地方标准复审情况应复审项目数量实际完成复审项目数量占 %3.参加或承担国家/行业标准制订情况参加国家/行业标准制订数量承担国家/行业标准制订数量4.国家/行业标准提案审议工作完成情况应完成国家/行业标准投票数量实际完成国家/行业标准投票数量占 %5.参加国家/行业会议等其它国内外标准化活动情况6.秘书处承担单位的经费投入情况万元7.召开会议情况(举办会议名称及规模)8.完成制订标准清单(含国家/行业标准)标准编号名称9.正在制订标准清单(含国家/行业标准)项目编号名称所处阶段10.完成复审标准清单标准编号名称复审结论11. 标准宣贯情况(包括举办培训班次数和培训人数)12.机构调整及人员变更情况13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领导意见主任委员: (签名,盖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注: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无需填报本表;本表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附件3: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编号及名称JL/TC/SC对口国家组织本届是第几届本届成立时间第一届成立时间承担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及组织机构代码1、国有企业2、民营企业3、科研院所4、大专院校5、行业协会6、政府机构7、其他 组织机构代码: 秘书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 话电子信箱传 真委员数顾问数观察员数秘书处工作人员情况姓名秘书长或秘书专兼职职务/职称出生年月学历外语语种和熟悉程度下设分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制定工作组编号名称委员数负责制修订地方标准的专业领域拟开展的工作内容秘书处承担单位意见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年 月 日 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分技术委员会需填写此项)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年 月 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年 月 日附件4: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号:JLTC JLTC/SC 姓名性 别出生年月年 月二 寸彩 色照 片民族本会职务参加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时间年 月 技术职称及聘任时间 年 月 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单位性质1、国有企业2、民营企业3、科研院所4、大专院校5、行业协会6、政府机构7、外商独资企业8、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方控股企业9、其他 行政职务从事专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毕业院校所学专业毕业时间年 月 学历学位会何种外语 1. 英语 2. 法语 3. 德语 4. 日语 5. 俄语 6. 其他(请注明)外语熟练程度 ( )英语 ( )法语 ( )德语 ( )日语 ( )俄语 ( )其他 1流利 2. 中等 3. 入门 有何专业技术特长两院院士请填写1 科学院院士 担任时间: 年 月 2 工程院院士 担任时间: 年 月 曾负责组织制修订标准、主要职责有何发明、著作、学术论文,发表时间、发表刊物名称参加何种学术组织、担任何种职务受过何种奖励备注单位意见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年 月 日注:填报此表需附两张二寸彩色照片。附件5: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序号本会职务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电话E-mail注:本表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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