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包化安全奖惩办法.doc

    • 资源ID:3777399       资源大小:80KB        全文页数:24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包化安全奖惩办法.doc

    安全奖惩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消除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及时整治各类事故隐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而制定。第三条 本办法采取“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为主,奖惩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安全奖励第四章 能积极举报施工现场事故隐患和事故,及时向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反映,经查证属实的。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能按规定要求保护事故现场,积极参加事故抢险,对挽救事故损失有突出表现的。第六条 能积极协助配合事故调查,如实反应事故发生的真相,对事故调查有突出贡献的。第七条 敢于同“三违”行为作斗争,避免了事故发生,并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第八条 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保护了公司财产,经公司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第九条 其他应给予奖励的行为。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第十条 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分厂经公司安全检查不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该部门处以100-400元/项次的处罚。第十一条 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分厂负责人未落实本部门各专业管理人员或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负责人处以50-200元的处罚。第十二条 公司各级人员不切实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被动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200元的处罚。第十三条 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分厂及各级人员由于不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事故考核进行处罚,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国家司法部门处理。第十四条 公司各级人员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时,遭到相关人员谩骂、抠打等人身攻击行为的,给予肇事者行政警告以上的处分,处以200-500元的处罚,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国家司法部门处理。第四章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第十五条 公司专业安全管理部门未按要求针对公司专业管理部门、分厂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200-300元/个的处罚。第十六条 公司专业安全管理部门未按要求定期对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分厂进行目标责任考核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十七条 公司考核组成员不按相关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200-400元/次的处罚。第十八条 各专业管理部门、分厂及车间针对本层次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组织相关人员签订的,对相关责任责任人员处以100-200元/个进行处罚。第十九条 各专业管理部门、分厂未按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未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考核结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人·次的处罚。第二十条 各专业管理部门、分厂考核组成员不按相关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100-200元/人·次的处罚。第五章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考核第二十一条 公司新进员工招录部门未按要求通知安全管理部门,造成新进员工未按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人·次的处罚。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级安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及人员不按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形成安全教训教案、考试试卷、成绩入册,并最终录入安全作业证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人·次的处罚。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单位未按要求对复工、换岗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形成安全教训教案、考试试卷、成绩入册,并最终录入安全作业证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人·次的处罚。第二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单位未按要求组织本部门、单位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单位未按要求对安全考试不合格人员进行培训、考试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50-100元/人·次的处罚。第二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对考试不合格人员安排上岗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100-200元/人·次的处罚,如果由此导致事故发生,依照事故考核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单位未按上级部门的要求组织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等人员进行政府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工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100-200元/人·次的处罚。第二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安排无特种作业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人·次的处罚,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事故考核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单位未对本部门、单位联系的外来人员进行陪同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400元/次的处罚,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事故考核进行处理。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考核第三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单位未按要求开展相关安全检查工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三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单位未按要求制定相关安全检查之安全检查表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50-100元/个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单位未对所负责的安全检查工作形成检查记录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三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单位未对所负责的安全检查中各类安全隐患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并督促限期整改、落实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项的处罚。第三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单位未对所检查出的暂时无法整改的安全隐患落实防范措施,并限期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项的处罚。第三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单位不切实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相互推诿,导致各类事故隐患无法或不能及时整改、落实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次的处罚,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事故考核进行处理。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车间、班组不按车间、班组安全管理综合台帐要求开展相关安全检查工作的,依照车间、班组安全管理综合台帐考核办法进行处理,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事故考核进行处理。第七章 安全检维修管理考核第三十七条 公司计划性检修前,未按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次的处罚。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种计划外检修前,未按要求落实安全负责人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的处罚。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种检维修之前,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未按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落实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四十条 在防爆危险区域进行检维修作业,未使用防爆工具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进行处罚。第四十一条 检维修责任部门、单位在作业中材料、工具、设备等摆放不符合要求,堵塞交通、消防通道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次的处罚。第四十二条 检维修负责人对检维修人员交底不清,导致检维修出现错误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100-300元/次的处罚。第四十三条 检维修前,未采取相应的停车、泄压、排放、降温等安全处理措施而盲目安排作业或擅自进行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次的处罚,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事故考核进行处理。第四十四条 在检维修过程中,生产厂未按要求安排本厂相应人员进行监护、协调管理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四十五条 检维修监护人员不履行好职责或撤离职守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50-100元/次的处罚。第四十六条 检修作业人员及协作人员在进行动火、动土、设备内、高处、起重、电气、焊接等作业时,不按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400元/次的处罚,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事故考核进行处理。第四十七条 检修完毕后,检修人员未按要求检查自己的工作有无遗漏,未及时清理检修现场、将火种、油渍垃圾、边角废料等全部清除干净,在现场遗材料、器具和废物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四十八条 检修结束后,检维修单位撤离现场前,未做到“三清”的(清查设备内有无遗忘的工具和零件;清扫管路通道,查看有无应拆除的盲板等;清除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次的处罚。第四十九条 检修竣工结束后,生产单位未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对所检修的设备、设施进行仔细检查验证,盲目投入运行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事故考核进行处理。第五十条 生产厂对工艺进行变更后,未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次的处罚,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事故考核进行处理。第八章 安全作业管理考核第一节 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考核第五十一条 未按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或未经分析合格而进行容器内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次的处罚。第五十二条 进入设备作业未按要求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五十三条 作业人员在无监护人或注明作业时间以外进行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次的处罚。第五十四条 车间相关人员未根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向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交底的,对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五十五条 车间、分厂、公司相关人员对作业安全措施把关不严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事故考核进行处理。第五十六条 监护人不履行好自己的安全职责,撤离职守的,对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五十七条 进入设备内作业人员在无许可证、作业内容不符、无监护人、劳动防护用品不全等情况下,而盲目进行作业的,对作业人员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五十八条 作业前,相关责任人未按要求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事故考核进行处理。第五十九条 进行设备内作业,同时进行动火、起重吊装、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未依照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办理相应的许可证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次的处罚。第六十条 进设备内的照明电压未采用安全电压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次的处罚。第六十一条 进设备内的电器设备未采用漏电保护器和隔离变压器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六十二条 未经许可采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六十三条 作业完成后,未对设备内工具、材料、设备等进行清理而交付生产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次的处罚。第六十四条 作业完成后,生产厂不对设备内工具、材料、设备等进行检查而投入生产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六十五条 作业过程中,外部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正常作业时,监护人员不及时告知设备内作业人员的,对监护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监护人按事故考核进行处理。第二节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考核第六十六条 未按制度要求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而进行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次的处罚。第六十七条 动火所在单位未按要求落实动火监护人的,对相关责任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六十八条 未按动火作业许可证要求落实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六十九条 动火监护人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撤离职守的,对动火监护人处以50-100元/次的处罚。第七十条 动火作业人不听动火监护人的劝阻,盲目蛮干的,对动火作业人处以50-100元/次的处罚,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事故考核进行处理。第七十一条 各车间领导不按要求会签动火作业许可证导致动火作业被动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七十二条 未按要求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而擅自接电源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七十三条 未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许可,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擅自进入正在生产运行的工艺装置和罐区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次的处罚。第七十四条 动火作业不按动火作业许可证所规定的时间、区域(点)进行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七十五条 在容器内或高处动火作业时,不按要求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或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三节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考核第七十六条 未按要求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而从事高处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次的处罚。第七十七条 施工作业负责人不按要求落实安全措施而安排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七十八条 施工作业负责人安排不适于从事高处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七十九条 不按高处作业证所规定的时间、点进行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八十条 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次的处罚。第八十一条 高处作业人员安全带未做到“高挂低用”或用其他物件代替安全带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八十二条 现场环境条件达不到安全作业条件而盲目安排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八十三条 高处作业时,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不放入工具袋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八十四条 未经许可进行上下高处作业或经许可后未按要求落实相应的安全隔离措施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八十五条 所使用的登高梯子达不到安全要求,使用中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次的处罚。第八十六条 高处作业人员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八十七条 高处作业人员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八十八条 楼板上的孔洞未按要求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次的处罚。第八十九条 30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未按要求设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九十条 高处作业人员乘非载人电梯、罐笼上下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次的处罚。第四节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考核第九十一条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罐区以及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接临时电源,未按要求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次的处罚。第九十二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超过许可期限,作业负责人未按要求办理申请延期许可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第九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第九十三条 作业负责人不按制度要求落实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九十四条 用电结束后,作业负责人不按要求通知电工及时拆除或电工拒绝拆除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次的处罚。第九十五条 无电工证而擅自接临时电源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次的处罚。第九十六条 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400元/次的处罚。第九十七条 电气主管部门未按要求对用电线路、电气元件、用电负荷等条件进行确认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次的处罚。第九十八条 用电单位不按审批负荷进行作业,擅自增加临时用电负荷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九十九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未按要求向电气主管部门申请拆除而擅自拆除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次的处罚。第五节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考核第一百条 动土作业前,未按要求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而擅自动土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零一条 动土区域地下隐蔽工程主管部门未按要求进行审批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零二条 动土作业过程中未按要求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零三条 在装置、罐区内施工作业未按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零四条 作业单位未按要求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人·次的处罚。第一百零五条 对地下隐蔽工程防护不到位或由于野蛮作业造成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事故考核进行处理。第一百零六条 现场作业人员不按要求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零七条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事先未预想到的情况而不及时报告,而继续施工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零八条 在动土作业区未按要求设置围栏、警告牌、警示灯等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4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零九条 在坑、沟、槽、井、地道内施工未按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的,对相关责任人按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考核进行处理。第一百一十条 在动土作业前未按要求进行降水、对周边设施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而盲目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动土作业过程中出现异常险情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考核进行处理。第六节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生产装置区进行起重吊装作业前,未按要求办理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一十三条 起重机械、吊具、索具等达不到安全条件而强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 作业单位未按要求编制起重作业安全技术方案而进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一十五条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持合格、有效的吊车司机、起重工等相关资质而进行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一十六条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4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一十七条 吊装作业前,未按要求对机具进行安全检查,并对各类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完善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一十八条 吊装作业前,未按要求对吊装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交底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人·次的处罚。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起重吊装作业时,未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信号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二十条 在起重吊装过程中,吊物长留空中,吊车司机离开驾驶室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重吊装作业区域未按要求进行警戒围护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二十二条 无关人员不听劝阻,强行通过起重吊装危险区域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重吊装作业负责人未按要求落实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重吊装作业司机在紧急情况不听指挥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事故考核进行处罚。第一百二十五条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不按起重吊装作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400元/次的处罚。第七节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 抽堵盲板作业前,未按要求办理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二十七条 作业负责人未按要求向参与人员交待工作任务、工作方法、工艺过程及安全注意事项,并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二十八条 作业所在车间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监护人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二十九条 作业监护人不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撤离职守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三十条 高处抽堵盲板作业不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对相关责任人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考核进行处罚。第一百三十一条 作业过程中不按要求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三十二条 盲板抽堵作业所在车间工艺管理人员不按要求绘制盲板位置图、落实监护人等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4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 盲板抽堵作业人员未按要求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三十四条 盲板抽堵作业危险区域相关作业不听指挥,依然盲目蛮干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八节 设备检修交出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百三十五条 检维修作业所在分厂工艺管理人员未按要求编制设备检修安全合格交出证,并组织落实相应措施和办理此证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三十六条 生产车间操作人员不按设备检修安全合格交出证的要求落实相应措施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三十七条 生产车间领导、装置长对设备检修安全合格交出证相关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落实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三十七条 生产单位设备负责人未按要求对检修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交底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三十八条 设备交出检修作业过程中的动火、容器内、起重吊装等作业,依照相应的安全考核进行考核。第一百三十九条 设备检查完后,相关责任人不按要求进行验证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次的处罚。第九节 设备管道吹扫置换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条 设备管道吹扫置换完后,不按公司相关作业制度要求对设备管道进行检维修作业等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相关作业制度考核进行处理。第一百四十一条 不按置换、吹扫方案进行作业,导致吹扫置换不到位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事故考核进行处理。第一百四十二条 吹扫、置换过程中不按要求落实相应的安全、环保措施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四十三条 作业人员不按要求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法达到隔断、吹扫、分析等安全要求的设备管道,未经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审批而擅自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九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专业管理部门未按要求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单位不按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各级负责人不按要求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知识的培训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专业管理部门不按要求及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安全评价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专业管理部门不按要求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进行检测、检验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五十一条 不按槽罐、气瓶充装管理规定进行充装,导致超量、超压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4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五十二条 生产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场所和操作人员不按要求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五十三条 使用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时,瓶内残留余压低于0.05兆帕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五十四条 相互禁忌危险物质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存放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五十五条 将公司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人员进行运输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五十六条 遇热、遇湿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未采取隔热防潮等措施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五十七条 运输易燃液体的槽车未按要求装设导除静电设施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4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五十八条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未按要求配备消防、通讯、报警、灭火装置,有毒物品仓库配备防毒器具和防护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检测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五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未按要求建立入库、储存、保管、发入等管理制度、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及仓库防火安全责任制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个的处罚。第一百六十条 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的储存管理,未执行“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把锁、双人使用)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和搬运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不按要求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六十二条 不按相关程序擅自处理公司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主管部门不按要求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的处罚。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主管部门未按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并落实相应职责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六十五条 发生危险品事故后,公司相关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人员无故不及时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4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各级责任人不按要求对所负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不按要求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各分厂未按要求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评价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十章 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百六十九条 主管部门、生产厂未按要求建立“生产设施台帐”、“生产设施技术档案”,并对设备出现的故障和检维修情况及时记录入“生产设施技术档案”中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七十条 主管部门、生产厂未按要求将安全设施编入检修计划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七十一条 未经许可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安全设施不用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检修拆除的安全设施,检修完毕后未及时复原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七十三条 主管部门不按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台帐、档案和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检测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4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七十四条 主管部门未按要求建立监视与测量设备管理制度和建立档案,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记录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4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七十五条 各单位未按要求对本单位装置、部门进行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识别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七十六条 关键装置、重点部门所在单位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设置“管理人员安全承包责任牌”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处的处罚。第一百七十七条 责任单位未按要求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门档案和登记台帐,并建立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和定期检查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专业管理部门未按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单位不服从专业管理部门的安排,不参与预案的制定和演习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八十条 专业管理部门不按要求制定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的处罚。第一百八十一条 检修单位不按要求做到检修项目“五定”(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设备设施的拆除和报废未按要求报专业管理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4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八十三条 设备、设施拆除单位未按要求制定相应的拆除方案和安全措施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个的处罚。第一百八十四条 拆除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和管道未按要求进行置换、清洗、分析而擅自进行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次的处罚。第十一章 安全投入考核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不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审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专业管理部门不按要求及时进行汇总、下达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八十七条 经审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下达到各相关单位后,相关人员不按要求组织落实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专业管理部门不按要求定期检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落实情况,并向上级领导汇报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八十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完工后,未按要求办理检查确认、试运行、验收等手续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十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考核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未按要求组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网络,并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九十一条 劳动防护管理人员不按要求建立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台帐、编制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不按要求参与公司的岗位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标准的编制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不按要求对各单位上报的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申请进行审核、批准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九十四条 不按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进行发放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九十五条 若因个人原因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个人必须支付相应时间段的费用后再领用。第一百九十六条 员工按要求领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后,不按要求正确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次的处罚。第十三章 职业卫生管理考核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专业管理部门不按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环境监测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及各级人员不按要求切实履行各自的职业卫生职责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九十九条 劳动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而进行验收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二百条 对危害严重、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作业的场所,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完善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二百零一条 未经公司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停用、挪用或拆除各种防尘、防毒设施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400元/次的处罚。第二百零二条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未按要求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品、用具和器材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次的处罚。第二百零三条 主管部门不按要求配置相应、充足的防护用品、用具和器材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主管部门未按要求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岗中、离岗的职业健康体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二百零五条 员工不按要求进行相关职业健康体检,由此导致不能及时进行职业病治疗的,由本人负责。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专业管理部门不按要求对职业病患者进行申报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单位不按要求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并采取相应的防暑降温措施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十四章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第二百零八条 库房内物品储存未做到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未留出必要的通道或距离不够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二百零九条 化学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未做到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二百一十条 未经许可随意堆放危险化学品的或堆放点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二百一十一条 未按要求建立健全仓库管理制度、管理台帐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次的处罚。第二百一十二条 在库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或住人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400元/次的处罚。第二百一十三条 在库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堆放可燃物品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二百一十四条 未按要求及时打扫库区或库房内卫生,造成库区或库房内脏、乱、差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次的处罚。第二百二十五条 未经许可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安装电器设备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二百二十六条 未经许可擅自在库房内生火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400元/次的处罚。第二百二十七条 未按要求在库房内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二百二十八条 未按要求对库房内消防设备、器材进行维护、保养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十五章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不按要求组织召开相关安全工作会议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次的处罚。第二百

    注意事项

    本文(包化安全奖惩办法.doc)为本站会员(laozhun)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