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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银行制度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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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银行制度办法.doc

    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解读发布日期:2010-01-13总行最近制定下发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为便于各级行信贷人员理解,现就办法制定的背景及相关内容介绍如下:一、关于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指导思想贷款资金支付是贷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环节,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构成了贷后管理的基础,是信贷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为了规范贷款资金支付,加强支付管理,总行陆续出台了相关文件,部分省级分行也制定了实施细则。但是,从近几年我行发生的案件以及2009年三季度开展的以信贷资金支付为主要内容的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结果发现,贷款资金支付仍然是管理相对薄弱、风险相对集中的环节,相关管理须进一步加强。近期,银监会已将贷款资金的使用和流向作为监管的重点,陆续出台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银监会文件”),创新了贷款资金支付方式,提出了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概念。在新的经济形势和监管环境下,为贯彻执行监管政策,确保我行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信贷操作风险,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总行制定了办法。办法制定的指导思想:一是体现监管意图。“银监会文件”中明确提出了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新概念,我们起草办法时,严格按照银监会的规定对贷款资金支付方式进行分类,以支付流程为主线,分别对管理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加强了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和流向的监管。二是规范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依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总行此前相关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贷款资金支付的操作进行了统一和规范,便于各级行进行操作与管理。三是兼顾支付效率。为提高支付效率,办法提倡将贷款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开户行,方便操作,提高服务质量。如果各省级分行认为有必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调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二、关于存款账户开立的问题办法依据银监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在沿袭总行此前账户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申请项目贷款的借款人,应在我行开立项目贷款资金存款账户和项目收入存款账户”的内容。项目收入存款账户要在签订项目贷款借款合同前完成开户手续,并在相应借款合同中进行明确。所有项目收入都要进入项目收入存款账户,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对项目收入账户要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异常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项目收入及时、足额归还贷款。要正确理解固定资产贷款与项目贷款的联系与区别。固定资产贷款是一个大概念,可以是基建贷款,也可以是技改贷款,甚至包括对生产线上的某个部分进行改造或更新、新增产能等,例如单一的设备购置等一般采用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属于固定资产贷款的范畴,依据银监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1)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2)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3)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三、关于贷款资金支付方式1两种支付方式的区别。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贷款发放与支付同步完成,即贷款资金发放到借款人账户的同时,贷款人按照借款人委托将资金支付给指定的借款人交易对手,贷款资金瞬时通过借款人账户,不在借款人账户中停留;仅限于转账方式。而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进行支付,是先发放贷款到借款人账户,然后由借款人进行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不仅包括将贷款资金转账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还包括借款人从收购资金存款账户直接支取现金、将商业性贷款资金转到基本户支取现金以及出于结算需要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借款人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借款人自主支付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自主”,也是在满足我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要求、符合我行审核规定之后进行的支付。2两种支付方式的操作流程。贷款人受托支付的特殊之处在于发放与支付同步进行,不得在借款人账户中停留。实质上,贷款资金是在支付审核通过后发放支付的,因此在支付流程的设计上包括了贷款发放环节。整个流程包括如下环节:借款人提出用款申请和书面支付委托,管户客户经理协调落实资金头寸、进行信贷审核,贷款资金支付有权签批人签批,相关人员登陆CM2006系统发起放款流程、完成放款的信贷手续,会计部门进行贷款资金发放、同时完成支付。这样可以避免由于支付申请未通过导致放款手续作废的情况,减少重复劳动,做到了防控风险和提高效率二者兼顾。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流程中不涉及放款环节,贷款资金先发放到借款人账户,然后由借款人根据自身用款需求,在需要对外支付时,将有关材料报送我行,审核通过后,在借款合同限定的条件内进行支付。3贷款人受托支付的相关要求。办法规定的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条件,主要依据“银监会文件”的规定,固定资产贷款只有定量的条件;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既有定量的条件,也有定性的条件。关于定量的支付条件,各级行应严格按照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严禁“化整为零”使用借款人自主支付,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逃避监管。关于定性的支付条件,各级行要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全面掌握其财务变动和信用状况,审慎选择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对于政策性贷款和准政策性贷款,借款人向农户支取收购资金的,可不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借款人从其他企业调入粮棉油等农副产品的,仍需按规定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4贷款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原则上贷款资金支付的审批均由支行完成,并且实行AB角制度,即A角不在岗位时,由B角操作。贷款人受托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在角色设定上略有区别。贷款人受托支付,A角为开户行行长,B角为开户行分管客户部门的副行长;借款人自主支付,A角为开户行分管客户部门的副行长,B角为开户行客户部门负责人,当分管客户部门的副行长和客户部门主管为同一人担任时,可指定客户部门第二负责人为B角。另外,由于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审批过程中涉及到放款,放款的签批实行授权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支付审核签批人与放款有权签批人不一致的情况,各开户行在工作中应予注意,做好内部协调工作,提高支付效率和服务质量。四、关于贷款资金支付审核1贷款资金支付的审核方式。办法规定,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的,要求采取事前逐笔审核方式;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根据借款人特点、信用状况和对借款人的熟悉程度等,选择采用事前逐笔审核方式,或者事前批量审核、事后逐笔检查或抽查等方式”。事前逐笔审核方式可以较好的防范风险,但是,当遇到支付笔数较多,单笔支付金额较小时,往往会降低工作效率,为了提高支付效率和服务质量,可以采用事前批量审核、事后逐笔检查或抽查等方式,以体现区别对待、灵活掌握的原则。采用事前批量审核、事后逐笔检查或抽查等方式时要注意两点:一是“门槛”设定不宜过低,否则,容易形成风险,与制定办法的初衷相违背;二是事后检查要及时,有条件的要尽量逐笔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措施。实际操作中,管户客户经理要根据客户用款特点和管户经验,及时了解借款人用款计划,合理安排资金的发放支付,灵活、审慎地运用两种不同的审核方式。2信贷审核的重点。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目的是控制贷款资金流向,规范贷款用途,防止资金挪用,所以支付审核的重点在于贷款资金用途和流向。关于审核内容,办法规定已经很详细,信贷审核人员不仅要审核书面材料中文字内容是否一致,更要依靠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做出支付申请和有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的判断,还要根据支付后形成的实际商品、劳务、资产或工程进度对此前的判断进行复检。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信贷审核内容与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大致相同,但是要注意以下几点:(1)是否存在“化整为零”等形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是否适合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2)将贷款资金转到借款人在他行开立的账户时,是否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于贷款资金转到借款人在他行开立的账户后,我行难以监管贷款资金的真实流向和用途,容易造成资金被挪用,所以,办法严格界定了相关情形,各省级分行也应加强管理。在支付前,开户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资料,证明将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易对手;在他行账户进行支付后,应要求借款人提供银行回单以便与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和红卫  荣希)信贷基本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履行职能,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有效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制定信贷制度、办法、操作流程、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贷指为客户提供的各种本外币贷款类信用业务和非贷款类信用业务。第四条  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围绕农发行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持履行政策职能,坚持信贷营运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坚持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开管理, 建立健全信贷管理组织体系和信贷政策制度体系,实现信贷业务的有效发展。第二章信贷管理机制与职责分工第五条实行审贷分离。根据审贷分离的原则建立信贷组织体系,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分级、分权限进行控制与管理。第六条实行授权管理。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信用环境,结合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营运能力、管理能力、风险防控水平以及不同业务品种的风险容忍度等因素,进行统一授权和差别授权。第七条实行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制度。对信贷营运与管理的重大决策,应进行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对专业性较强的信贷事项可聘请外部专家咨询。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结果作为有权审批人的智力支持和决策依据。第八条实行有权审批人制度。各级行的行长(总经理,下同)或负责人为有权审批人。有权审批人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审批权的,必须书面转授权其他代理人审批。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权限包括范围、种类、金额、时限等。第九条实行部门分工合作。按照分工协作、横向制衡、纵向制约、权责对等的原则,在各级管理行设立前、中、后台信贷部门,明确界定各级行、各部门、各岗位职责。前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行业信贷指导、信贷产品营销、信贷业务调查、贷后管理、客户维系等;中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信用评级、授信和用信的审查,信贷业务流程控制等;后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风险现场或非现场监督监测、授权管理、信贷资产分类及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等信贷业务。各信贷部门应相互沟通、协作配合,形成一个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统一高效的信贷组织体系。第十条坚持“谁审批、谁调查”的原则,按照信贷授权,由哪级行审批的信贷业务,就由哪级行客户部门负责调查。采取委托调查方式的,仍由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负调查责任。第十一条建立信贷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制定信贷岗位目标责任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适应农发行信贷业务发展战略、责权利相统一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第十二条建立信贷尽职管理机制。明确信贷人员尽职管理要求, 强化尽职意识,按照尽职免责、失职追究的原则,规范信贷行为,严惩信贷违规。第三章信贷制度与政策第十三条信贷管理制度体系包括信贷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信贷制度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集体审定、协调运作。总行成立信贷制度委员会,统一负责信贷制度的立项、审议、审定等工作。各省级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操作细则,但不得违背总行的规定。第十五条信贷政策包括产业信贷政策、行业信贷政策、区域信贷政策、客户信贷政策等。信贷政策应结合全行资金计划规模管理,明确优先和重点支持方向。信贷政策应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金融形势发展变化以及农发行业务发展战略适时调整。第十六条上级行有关部门应监督检查下级行信贷政策制度执行情况,下级行相关部门应及时反馈信贷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完善和调整建议。第四章信贷产品第十七条信贷产品包括贷款类信贷产品和非贷款类信贷产品。根据国家政策及市场需要不断开发和创新信贷产品。第十八条贷款类信贷产品的分类:按性质划分,可分为政策性贷款、准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按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长期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按贷款方式划分,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担保贷款根据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保证担保贷款、抵押担保贷款和质押担保贷款。按用途划分,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开发性贷款。第十九条非贷款类信贷产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票据贴现业务、贸易融资业务、保函等。第二十条根据不同信贷产品分类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第五章信贷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是:受理、调查、审查、审议(若需)、审批、发放、监管、收回。第二十二条对低风险或特殊信贷业务,可制定简易信贷操作流程,建立信贷业务的绿色通道。第二十三条信贷操作流程是规范各项信贷业务操作的准则。应将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融进流程中,将操作各环节、各部门、各岗位的责任细化到流程中,将操作方法和操作要点固化于流程中。第二十四条信贷业务办理实行电子化流程控制,信贷业务操作应与电子流程相衔接。第六章客户准入及分类管理第二十五条信贷客户及信贷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和监管机构批准的农发行信贷业务支持范围。第二十六条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需办理注册登记的,应提供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二)经营活动及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我行信贷政策。(三)具备从事相关行业的资质和能力,按国家规定应经特殊认证或许可的,应提供认证或许可的证明材料。(四)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我行信贷管理,能够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财务资料。(五)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补贴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六)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客户为新设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七)在农发行开立相关账户。(八)持有有效的贷款卡(号)。(九)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程序,项目资本金来源和比例应符合国家和农发行规定。(十)申请外币贷款,应具有自营进出口权和特定的外汇用途。各级行不得违背和降低上述基本条件办理信贷业务。第二十七条不得对以下用途发放信用:(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份权益性投资,以债务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四)其他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第二十八条实行客户分类管理。根据客户特点和主营业务性质进行分类认定。各类客户采取不同的信用评级、授信和贷后管理方法,制定不同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标准。第二十九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根据客户分类,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客户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偿债能力和意愿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综合评定客户信用等级。第三十条建立集团客户管理制度。对集团客户进行识别和认定,并按照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建立管理行、主办行和协办行的管理体制,明确各方管理责任。对集团客户的评级、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风险集中控制。第三十一条除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外,对固定资产贷款和开发性贷款,实行项目管理。第三十二条农业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制定农业小企业的评级、授信、调查、审查、审批和用信管理等规范性要求。第七章授信与用信第三十三条实行客户授信管理。对拟建立和已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应核定授信方案。授信方案包括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用信品种、限制条件等。对同一客户使用的各种本外币贷款类信贷产品和非贷款类信贷产品都应纳入授信管理。根据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客户可实行内部授信或公开授信管理方式。第三十四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农发行愿意和能够承受的风险限额,包括一般授信额度和专项授信额度。第三十五条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融资用途、风险程度和具体信贷产品的相关规定,确定客户用信的限制条件,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第三十六条在授信方案框架内,根据客户信贷需求,结合资金计划规模,审批单笔用信。第三十七条当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其信用等级下降,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应及时调整授信方案,加大风险防范措施,控制化解信贷风险。第八章信贷期限与定价第三十八条根据农发行资金来源、信贷产品特点及客户营运周期,确定信贷产品的期限结构,确保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相匹配,短期信贷、中期信贷与长期信贷合理配置。第三十九条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具体贷款用途及客户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固定资产贷款和开发性贷款应根据项目建设期及还款能力,与客户协商确定贷款期限。建设期内可给予宽限期。第四十条利率管理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农发行的有关规定。以基准利率为基础,在规定范围内可上浮或下浮利率,浮动幅度与客户协商确定。第四十一条对逾期、欠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农发行有关规定加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农发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贷款的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九章信贷合同第四十三条与客户发生信贷关系应签订统一格式合同文本。如有特殊要求需订立非格式合同文本的,应报请总行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开户行在授权范围内,根据信贷审批意见与客户协商签订信贷合同。所签合同应要素完整、内容合法严密、文字明晰准确、主从合同衔接。制式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不能覆盖借贷双方约定的全部事项时,应在“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增加相应条款。第四十五条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农发行有权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采取信贷制裁措施。出现信贷风险时,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资产保全。第十章信贷支付监督第四十六条客户在农发行融资,应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进行政策性或准政策性融资的客户,还应开立收购资金存款账户。进行商业性融资的客户,还应开立信贷资金存款账户。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应通过专用账户办理。第四十七条信用发放前,应根据审批意见与客户落实用信条件。用信条件未落实的,不得进行信用发放。第四十八条信贷支付时,应审核有关凭证,确保信贷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的,应停止后续资金支付。第四十九条信贷支付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对符合人民银行现金支付规定的,可支付现金。第五十条开户行应设立信贷管理台账或辅助台账,逐笔序时登记信贷支付业务。第十一章贷后管理第五十一条 根据客户分类和信贷产品的管理要求实行封闭管理、期限管理等差异化的贷后管理方式。第五十二条建立贷后检查制度。信贷业务发生后,应对信贷合同执行情况、客户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担保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上级行应定期对下级行贷后检查情况进行督导。第五十三条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制度。开户行应对客户用信情况进行全程监测,发现可能危及农发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风险预警信号,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第五十四条建立客户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客户的重大事项,开户行应及时逐级向有权审批行报告,有权审批行及时研究应对策略,并组织实施。第五十五条建立客户退出机制。对已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列入国家公布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行业、列入金融高风险区域、列为农发行信贷政策限制支持类的客户,应合理选择信贷退出通道,实施客户退出。第五十六条贷款利息收回。开户行应监督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偿还贷款利息。不能按期归还的,执行利息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七条贷款本金收回。根据借款人还款来源情况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开户行应监督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金。第五十八条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贷款到期前书面申请展期。符合条件的,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后办理展期。第五十九条展期期限。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年。农发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条建立信贷监测评价制度。各级行信贷部门应全面监测信贷投向和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定期分析全行信贷投向、投量、信贷资产质量,对新增大额商业性贷款进行重点分析。第六十一条建立贷款后评价制度。贷款发放后,贷款审批行应组织对所审批贷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价,揭示贷款风险,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工作。第十二章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第六十二条实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管理制度。信贷资产质量按风险程度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其中:次级、可疑和损失为不良资产。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应及时认定、实时调整、定期评价。第六十三条建立不良信贷资产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对新增不良信贷资产应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准确核算反映,实行责任追究、重点监管、严格考核。第六十四条建立信贷资产保全制度。对出现危及信贷资产安全的情况,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维护债权,防范和制止逃废悬空债务。第六十五条建立呆账核销制度。按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账贷款。第六十六条建立风险损失模拟计提制度。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模拟计提损失准备,真实反映信贷风险的可能损失程度。第十三章信贷人员管理第六十七条实行信贷人员上岗资格认证。信贷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信贷业务的基本素质,通过考试或考核获取上岗资格。第六十八条推行信贷人员竞争上岗制度。逐步实现通过竞聘方式配置信贷岗位人员,并建立与信贷岗位职责相匹配的薪酬体制。第六十九条实行信贷人员等级管理制度。按照工作业绩对信贷人员进行考核评定,实行等级管理。第七十条实行客户经理制。对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应明确专人担任主办客户经理,负责客户营销与管理工作。第七十一条建立信贷风险经理制。根据管理需要设立风险经理,负责对信贷风险进行识别、预警及监控。第七十二条推行信贷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同一岗位信贷人员应定期进行调整。客户经理管理同一客户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第七十三条建立信贷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实行岗位自学与定期培训相结合,不断提高信贷人员业务技能和道德素养。第七十四条合理配置信贷人员。各级行信贷人员数量应与信贷业务规模相匹配,实行动态管理。第七十五条信贷业务人员对关系人申请的信贷业务应申请回避。关系人是指:(一)本行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第十四章信贷岗位责任第七十六条在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各层级和各环节设置相应岗位,按岗位配置信贷人员,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第七十七条根据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的职责,明确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办理具体信贷业务应明确各环节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客户部门承担调查责任,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调查人为经办责任人;审查部门承担审查责任,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审查人为经办责任人;贷款审查委员会委员承担审议责任,主持贷审会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承担主审议人责任;各级行的有权审批人承担审批责任。开户行行长为信贷营运与管理的主责任人。第七十八条建立主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主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应由行长或行长指定的监交人主持监交,责任移交后接任主责任人对接任后的信贷业务营运与管理状况负责。第七十九条建立信贷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农发行信贷业务经营目标,设置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与评价,考核结果与机构或员工利益挂钩。第八十条对违规办理信贷业务及工作失误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五章信贷科技与信息第八十一条坚持以现代经营管理理论为指导,不断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方法和技术,提升信贷管理的科技含量。第八十二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建立健全信贷管理系统,把信贷日常业务处理、决策管理流程、数据统计分析、贷款风险预警、信贷监测评价等全部纳入信贷管理系统中,形成覆盖信贷管理全过程的科技体系。第八十三条建立信贷档案管理制度。对信贷业务资料应明确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存放地点和管理方式。第八十四条建立信贷统计制度。根据信贷营运与管理的需要,建立信贷统计报表并进行整理和分析,保证数据提供及时、准确、完整和真实。第八十五条建立信贷保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管理规定,不得泄漏信贷业务保密信息。第十六章附 则第八十六条本制度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八十七条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12-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小企业贷款,是指农发行为解决农业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农业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第三条农业小企业贷款遵循“政策引导、择优扶持,科学高效、精细管理,严控风险、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农业小企业贷款实行单独核算和单独考核。农业小企业贷款客户不得发放其他种类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贷款对象为从事农、林、牧、渔业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的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企业。以下企业不得作为农业小企业贷款客户:(一)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成员企业。(二)大中型企业因生产经营恶化或业务下滑导致规模缩小的企业。(三)达不到农发行规定的相关行业信贷准入标准的企业。第六条贷款种类。农业小企业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一)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二)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第七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农业小企业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对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示范效应,体现地方产业特色和行业优势;(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三)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四)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资本金不低于农发行规定标准;(五)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方式第八条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生产经营周期在1年以上的农业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第九条贷款展期。农业小企业贷款到期后原则上不办理展期。因受季节性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能按期还款,在有效落实合法足额担保的前提下,可按照农发行有关规定办理贷款展期。第十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价格应综合考虑资金成本、贷款风险、预期收益、客户综合贡献度和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下浮。第十一条贷款方式。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担保方式应以抵(质)押担保为主、保证担保为辅,同时可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采用保证担保的,应以专业担保机构为主,优先选择政府主导的专业担保机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客户,在有效资产应抵尽抵后不足部分,满足以下条件,可以采用信用贷款方式:(一)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取得农发行贷款后,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40%;(二)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2年以上,且企业申请的贷款总额不超过之前12个月销售归行额的50%;(三)已提供的抵(质)押资产折算值达到其在农发行贷款额的50%(含)以上。第四章管理要点第十二条信贷资金帐户管理。借款人使用贷款,应在农发行开设信贷资金专户。贷款的发放、支付通过信贷资金专户进行。第十三条资金支付管理。借款人支付信贷资金应减少现金支付方式,尽量采取转账支付、受托支付等方式通过信贷资金专户将信贷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第十四条销售回笼货款管理。开户行应监督借款人销售情况,督促客户将销售货款按约定比例回笼至农发行帐户,监控企业资金流向。第十五条贷后管理。开户行应定期对借款人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进行检查和分析,重点关注借款人贷款物资保证率和偿债能力的变化,同时注意收集相关非财务信息,并密切关注借款人实物库存和担保状况变化情况。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检查借款人自有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顺序上,应先使用借款人自有资金或其他可支配资金,后使用农发行贷款。开户行要跟踪了解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及技术改造项目工程招标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开展情况。开户行客户部门负责人要对贷后检查的有关资料、记录和结果进行审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加强贷后管理和风险防范的措施。第十六条偿还方式。农业小企业贷款偿还方式应考虑借款人生产经营和现金流量的特点,由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尽量采用一次贷款分期还款或分次贷款方式。固定资产贷款可以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开户行对农业小企业贷款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测分析,及时掌握贷款运行情况。上级行应定期对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农业小企业贷款的操作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手册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发布日期:2009-12-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农发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指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本外币贷款。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农发行信贷政策为指引,坚持独立审贷、专款专用、防范风险的原则。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借款用途符合我行业务范围,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第五条贷款种类。按期限分为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按投资规模分为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按主要还款来源分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以经营利润和折旧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以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第六条贷款用途。(一)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生产性固定资产项目的资金需要。(二)单项固定资产贷款主要为解决借款人为购置或更新单项生产设备和运输工具、厂房翻新改造、小型技术改造的资金需要。第七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区域、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二)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有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贷款一般应由乙级或相应级别(含)以上的机构出具)。(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齐备。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其项目已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批;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其项目立项申请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已履行备案手续;需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件。(四)信用等级级(含)以上。(五)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农发行规定的最低标准中的高者。(六)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借款人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七)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借款人为政府出资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依法具有承贷资格的机关法人;2、政府部门授权借款人进行项目建设融资的相关文件材料;3、政府或人大同意为借款人(项目)筹集解决还本付息资金的相关文件材料。省级以上(含)政府项目除外;4、地(市)级(含)以下政府负责还款的项目,本级政府具有较强的财政实力,可支配财力较充裕;本级政府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拖欠到期银行债务;政府负债率、偿债率、债务率、财政总收入平均增长率等指标符合农发行有关规定要求;5、其他政府部门负责还款的项目,相关政府部门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拖欠到期债务的行为。已经省级(含)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列入国家或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且符合非经营性项目有关规定要求的,其项目前期运作资金,也可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八)农业科技开发贷款,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列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明确的农业科技发展优先主题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项目,并能够提供国家或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农业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科技成果推广证书、科技进步奖励证书或国家专利证书等。2、列入国家级火炬或星火计划项目、省级政府农业科技计划项目。(九)申请单项固定资产贷款,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总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2、购置或更新的单项生产设备必须技术性能先进,符合节能、环保的要求。3、用于厂房翻新或改造的,不得在异地进行和新征用土地。4、用于小型技术改造的,只能用于借款人挖潜、革新、改造工程,其中土建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0%。(十)申请外币贷款,须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借款须有特定的外汇用途。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方式第八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农发行信贷政策及贷款项目偿债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固定资产贷款一般35年,最长不超过10年。其中单项固定资产贷款一般13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银团贷款,可以根据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和银团成员会议确定的贷款期限执行。第九条宽限期。宽限期指贷款第一次发放至借款人第一次归还本金的期限。固定资产贷款可设宽限期,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设期,项目投产后短期内难以产生经营性现金净流入的,也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不设宽限期。对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本届地方政府任期内各期还款额度,原则上不得低于项目各期平均还款额度。第十条贷款利率。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和农发行相关利率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一条贷款额度。单项固定资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偿债能力及所提供的风险保障措施确定。本级财政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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