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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doc

    • 资源ID:3776988       资源大小:15.50KB        全文页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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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doc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精神,为实现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目标,规范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奖励资金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项目的无偿补助、有偿支持和科技创新成果奖励。通过此项资金的设立,引导企业、社会、金融机构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建立科技创新新型投资机制。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扶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引导奖励资金根据科技创新项目性质和科技创新成果情况,实行无偿使用与有偿使用相结合的支持方式,科技成果奖励以无偿为主。科技创新项目逐步实行有偿支持,并引入市场规则和绩效评价。    引导奖励资金按不同投入方式分列若干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科技发展需要增设或取消。    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厅设立融资平台,将财政、金融等资金捆绑使用,共同推动科技创新事业发展。自治区科技厅负责项目指南发布、网上受理、成果论证、立项初审、项目资金安排初步意见、专家库建立和管理以及组织专家评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的具体项目资金安排初步意见进行审核、批复,下达资金和进行资金运行管理,会同科技部门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六条引导奖励资金来源。内容包括:    (一)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自治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    (三)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四)本项资金有偿使用的回收部分;    (五)资金的存款利息;    (六)其他。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引导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内容包括:    (一)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优先主题和重大专项;    (二)科技成果转化;    (三)科技人才培养;    (四)公共条件平台建设;    (五)科技人员奖励。    第四章资金申请与项目审批    第八条申请条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科技创新产品和科技创新技术标准,有利于我区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提高企业科技素质,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够有效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引导奖励资金。    第九条支持对象。内容包括: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技术政策,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有较大市场容量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二)中试和规模化阶段项目,具有一定成熟性,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其他应予以支持和奖励的项目。    第十条审批程序。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申请条件和项目指南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厅集中受理申报单位的材料,按专项资金操作细则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并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申报引导奖励资金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科技创新项目及产品认定文件;    (二)科技创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批文及许可证;    (四)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经有关部门或组织确认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六)其他申报科技创新奖励资金所需材料。    第五章资金管理和扶持方式    第十二条按照企业类型和项目特点,引导奖励资金投入方式包括拨款、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委托贷款和奖励。    (一)拨款。重大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重点实验室、重大中试基地和国家及自治区级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补助;开发前景好、急需启动资金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科研人员以科技成果领办、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可采用拨款扶持方式。    (二)资本金注入。技术起点高、市场条件好、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包括为开发高新技术产品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采用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扶持方式。    (三)贷款贴息。取得银行贷款或已有贷款意向的技术创新项目,采取贴息方式扶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包括对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银行贷入资金,可给予适当利息补贴。    (四)委托贷款。预期效益好、投资风险小的科技创新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金融机构采取贷款的办法给予扶持。委托贷款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30%收取资金使用费。    (五)奖励。科技自主创新做出突出贡献和产学研结合成效突出的单位,予以奖励或补助。    第十三条接受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必须建立预决算制度,严格项目核算。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好项目鉴定、验收,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预决算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按专项资金进行核算,对获得的资本金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使用。    第十五条引导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审计部门对资金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以委托贷款方式投入的扶持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回收。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保证按时归还,项目推荐、实施的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督促资金使用单位按期归还。对不按期归还贷款的资金使用单位,取消其享受引导奖励资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项目单位,责令其全额交回已下拨或已借入的资金,并取消其享受引导奖励资金的资格。对因项目资金管理不善或挪作他用、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资金使用单位应于年中、年末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报告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引导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根据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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