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征地拆迁公司(拆除公司)管理的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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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征地拆迁公司(拆除公司)管理的实施....doc
集美区规范征地拆迁(拆除)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区征地拆迁、拆除工作的管理,依法规范征地拆迁、拆除行业行为,加强监督指导,提高拆迁效率,积极推进征地拆迁工作,根据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厦国土房200399号)、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拆除安全工作的通知(厦国土房2003308号)、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包干暂行办法(厦府200826号)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在本区从业的征地拆迁公司、拆除公司实行备案制。通过直接委托、邀标中标或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征地拆迁公司与拆除公司,必须到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备案(含执业、施工作业人员情况);由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进行考核,在镇、街及拆迁人评定的基础上,对诚信差的、政策水平低的公司,不得在本区承接征地拆迁、拆除业务。 第三条 在本区所承接的未完成的房屋拆迁项目数量在4个以上的拆迁公司,原则上不得再承接新的房屋拆迁项目,根据本办法评优的单位除外。未进行资料汇总、登记造册,按档案管理制度建档,上报验收和办理交地手续的房屋拆迁项目按照未完成的项目计算。 第四条 房屋拆迁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委托的拆迁量进行实施,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确需扩大(缩小)拆迁范围或者增加拆迁量(指大于前期测算量10%)的,应当按照规定另行申请办理业务委托、安置房申请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 严禁拆迁(拆除)公司将受托的房屋拆迁(拆除)业务转包、合作或者挂靠其他单位实施。第六条 拆迁(拆除)业务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业务委托合同规定的条款,特别是相关的违约条款履行相应的职责,保证按时交地。第七条 各镇(街)人民政府应将发布拆迁通告的拆迁范围函告所在辖区派出所,禁止在拆迁通告内进行突击分户及非正常户口迁移,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八条 拆迁(拆除)实施方案和招投标文件需经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审核,方可执行。第九条 房屋拆迁(拆除)业务费用的结算由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根据档案验收情况)确认后方可支付。 第十条 对直接委托的拆迁(拆除)单位、参加邀标的拆迁(拆除)单位应由各镇(街)及拆迁人根据本办法从我区备案管理的拆迁(拆除)公司目录名单内择优确定;须公开招投标的,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拆迁、拆除单位。第十一条 建立拆迁公司诚信档案制度。征地拆迁公司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征地拆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拆迁任务的单位给予评优奖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镇(街)、拆迁人及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核实,记入一次不良行为档案,一年内(相距时限)累积二次的不良记录,自记入第二次不良行为档案之日起至该项目结束后一年内暂停在本区承接新的征地拆迁业务;能主动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有效消除不良后果的,可按本办法继续在本区承接新的征地拆迁业务:(一)拆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导致征地拆迁补偿款损失的;(二)对非正常户口迁移或明显存在突击分户的,不认真查证核实,不提供户籍变动详细信息的,敷衍塞责不作为的;(三)审核当事人提供的土地(房屋)权证时,发现有擅自涂改字迹或增加标注内容等异常情况,不认真查档复核、不注意识别其真伪的;(四)在执行征地拆迁相关规定政策上,规避产权合并计算的;(五)不严格执行法规规定及政策标准,擅自与被拆迁人草签协议,影响拆迁进度的;(六)不服从区征地拆迁办公室监督管理,有错不纠的;(七)征地拆迁公司未严格按照实际执行拆迁安置用房指标计划,造成拆迁安置用房剩余数量大于指标计划数10%的;(八)其他违反有关征地拆迁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行为,损害拆迁当事人利益的,数额较大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镇(街)、拆迁人及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核实,给予通报批评;经通报批评二次的,记入一次不良行为档案,一年内(相距时限)累积二次的不良记录,自记入第二次不良行为档案之日起至该项目结束后一年内暂停在本区承接新的征地拆迁业务;能主动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有效消除不良后果的,可按本办法继续在本区承接新的征地拆迁业务:(一)不按照征地拆迁有关规定程序认真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等行为的;(二)不按照法规规定及政策标准与被拆迁人商谈,激化矛盾,被群众多次投诉的;(三)拆迁工作人员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从业人员未持“房屋拆迁从业人员上岗证”的;(五)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征地拆迁公司从事拆迁工作的;(六)征地拆迁公司从业人员不足,影响征地拆迁进度的;(七)未按规定时间(在项目结束30日内)对拆迁补偿安置情况、资料进行汇总、登记造册,按档案管理制度建档,上报验收的;(八)其他违反有关征地拆迁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行为的。第十二条 拆除公司应严格依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拆除作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镇(街)、拆迁人及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核实,记入不良记录,并取消其在本区内从事拆除业务的资格。 (一)对施工现场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伤亡或其他安全事故的;(二)发生安全事故,不采取紧急措施救治和处理,对不报、瞒报、谎报或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拆除过程中,不采取防尘、降尘措施,被多次投诉的;(四)拆除过程中侵占道路、堵塞下水道、污染水源或有其他行为影响未拆迁居民正常生活,被多次投诉的;(五)施工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被多次通报不改的;(六)在拆除过程中,未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配足施工力量的,严重影响拆除施工进度的,被多次通报不改的;(七)其他违反有关安全施工管理法规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三条 对于能按照房屋拆迁(拆除)业务委托合同约定,按期按质完成拆迁(拆除)任务的,被业务主管部门和拆迁人认可的优秀单位应优先委托或应优先邀请参加拆迁(拆除)业务活动。第十四条 对虚报、假报、瞒报的公司及从业人员,经镇(街)、拆迁人及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核实,属情况严重的,报市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在全市给予通报、限期整改;对骗取非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给予取消从业资格的处分;触犯刑法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尚未完成的拆迁(拆除)项目亦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