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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研究所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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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研究所管理办法(暂行).doc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研究所管理办法(暂行)(2005年3月24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编办关于省农科院内部机构编制管理问题的复函(云编办200417号,以下简称复函),建立在云南省农业科学院一个事业法人体制下研究所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研究所,是指在省编委核定的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内设机构编制内,设置的县处级、非事业法人的研究所。第三条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设置的研究所,是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履行云南省人民政府赋予的社会职责,开展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为云南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的基本单位。云南省农业科学院以本办法明确各研究所在开展科技活动、参与社会活动、实施管理中,赋予研究所的权力和管理责任。第四条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设置的研究所,使用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研究所,或简称云南省农科院××所,开展业务活动,参与社会活动。第五条 根据复函中“在保持各站所(单位)机构个数、性质、级别不变的情况下,省农科院可根据需要变更机构名称,调整机构设置和职责任务”的意见,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的研究所可以根据农业科技事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研究所的建立、调整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符合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符合云南农业、农业科技和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的发展要求;符合省编办关于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内部机构设置的规定;有利于充分利用和发挥科技资源;有利于提高科技创新、科技储备、科技服务能力。第六条 研究所的建立或调整需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研究所建立、调整的书面方案;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省有关部门、单位,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各级领导、研究所、科技人员等各方面的意见;组织院内外专家进行充分论证;院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相关程序规范操作。研究所的建立、调整情况,及时报省编办备案,并抄报省有关部门。第二章 领导机构及责任第七条 研究所领导机构由研究所的行政和党组织(所级党委、党总支、支部,下同)领导班子组成。云南省农业科学院授权研究所领导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研究所的领导管理责任。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为行政、业务领导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云南省农业科学院院长(法定代表人)授权研究所所长,依法行使本所业务及职能范围内的一切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研究所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第八条 研究所的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建立所务会决策制度,发挥研究所领导集体的作用。所务会由所长主持。研究所的党组织负责人、副所长、所工会主席为所务会的成员,其他成员由各研究所根据本所实际自行确定。各研究所必须制定所务会制度,明确所务会的职能和管理制度。研究所按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研究所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应提交职代会审议;关系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第九条 研究所所长要自觉维护研究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不断推进研究所所务公开、民主政治建设,紧紧依靠研究所党组织和广大职工,办好研究所。第十条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对研究所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五年为一个任期。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分年度和任期对研究所的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表彰奖励先进研究所。考评成绩作为研究所领导班子调整、领导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 研究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规定,建立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各自的上级领导机关和研究所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参与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权益,促进研究所的发展。第三章 机构编制及人事管理第十二条 研究所人员编制由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在省编办核定的全院编制内,按复函规定的原则,根据全院和研究所建设发展的需要核定下达。云南省农业科学院授权组织人事处依据国家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研究所内设机构的设置,由研究所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组织人事处核定的科级机构控制指标内自行确定。第十四条 研究所根据工作需要,依据国家、云南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规政策及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的人事管理规定,在核定的岗位编制内,按有关程序录用职工,并与受聘人签订岗位聘任合同。人事聘用合同,驻昆研究所由云南省农业科学院授权组织人事处统一签订和管理;驻州市研究所,由云南省农业科学院授权研究所签订和管理,报组织人事处备案。第十五条 研究所对聘用的职工负有管理、教育和培养的责任。根据职工的实际表现,依据人事管理法规政策及规定,对职工给予表彰奖励、批评教育、解除岗位聘任及行政处分。行政记大过及以上的行政处分须报经云南省农业科学院批准。第十六条 研究所的离退休人员,按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离退休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管理。第四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的规定,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及其各研究所登记记录的资产,均属于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占有和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第十八条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占有和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货币资金、债权等);固定资产(房屋及其它建筑物、设备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名誉权、科技成果使用权、品种权、著作权等);对外投资(股权、其它对外投资)及种质资源等资产。第十九条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占有和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使用。云南省农业科学院承担对全院国有资产合理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的管理责任。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全院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研究所承担云南省农业科学院授权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合理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的管理责任。研究所所长是本所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二十条 研究所应充分发挥所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的作用,提高使用效率,推动科研、科技开发、生产、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发展。研究所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合法收益,纳税后按规定弥补单位收支差额和分配各项基金。第二十一条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授权计划财务处会同相关处室依法制定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国有资产分级管理使用的制度,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保值增值和固定资产维修、更新的良性循环机制。第二十二条 研究所对其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未尽管理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第二十三条 根据省财政对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的预算管理体制,全院事业财务实行分级管理,研究所为独立核算单位。各研究所所长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第一责任人,对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云南省农业科学院授权计划财务处根据相关法规制定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财务管理办法,明晰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研究所两级财务管理的职能、职责。研究所应根据本办法及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完善研究所财务管理制度,合法合理使用资金,保证研究所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促进科研、开发、生产的发展,不断提高职工收入水平。第二十四条 驻昆研究所的会计核算,由云南省农业科学院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并对其管理的资产、资金承担安全监管责任。会计核算中心应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资金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安全。保证驻昆研究所及其他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会计核算中心对其核算结果负责。第二十五条 驻州市的研究所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驻州市研究所的会计主管,由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计划财务处和研究所共同聘任,即会计主管须报计划财务处认可后,由研究所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受聘会计主管承担由其管理的资产、资金安全的监管责任。受聘会计主管应严格按照聘任合同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定期向计划财务处和研究所领导报告工作。会计主管享受研究所同等人员待遇。第二十六条 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会计法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云南省农业科学院授权科技产业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制定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关于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第六章 科技活动第二十七条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的科技活动实行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研究所两级管理。云南省农业科学院授权科技管理处制定全院科技管理办法。科技管理处及各处室应为研究所的科技业务活动提供方便、高效、优质服务。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第二十八条 依据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的科技管理制度,研究所有权以本所的名义开展和参加科技活动。承担国家、省下达的科研、科技开发、科技服务任务;接受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委托的科技业务;与国内外有关部门和组织开展科技交流合作;组织开展科学调研、科技普及活动,举办和参加学术活动等。科技合同,按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的授权由承担科技任务的研究所签订,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履约责任。与国外的科技合作与交流、涉外科技合同与契约,按外事管理的规定事前报告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科技外事管理部门,经审批后由承担单位实施。第二十九条 研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育成品种及完成的著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研究所的名义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审定和奖励。研究所依据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第七章 科技产业经营活动第三十条 科技产业经营是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科技产业经营活动实行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研究所两级管理,云南省农业科学院授权科技产业管理处制定全院科技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研究所有权以本所的名义,开展和参加科技产业经营活动。利用研究所管理使用的资产、资金和人力资源,组织种子、种苗、农药等生产资料、农产品等消费商品的生产销售;转让成果和技术;投资创办企业;对外投资;出租资产;使用无形资产与其它组织合作;对外提供服务等。研究所和利用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资源组建的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范围内,符合社会道德规范,遵守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相关制度的规定。一切收入纳入财务管理。第三十二条 研究所不得以研究所管理使用的资产、研究所的名义为个人和院外单位提供担保。确需为本单位的企业提供担保的,须事前经科技产业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查,报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审批后,由云南省农业科学院法定代表人专项授权。第八章 其他社会活动第三十三条 研究所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遵守社会秩序和公德,以研究所名义开展或参加有益的文化、体育、社交联谊等其他社会活动,不须请示。云南省农业科学院有规定,或研究所认为需请示的,向云南省农业科学院有关部门请示。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具体管理制度,由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各处室制定或修订后下发执行。第三十五条 各研究所应依据本办法及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各处室制定、修订的具体管理制度,结合研究所的实际,制定、修订研究所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加强和完善管理,保障和促进研究所的运行和发展。第三十六条 云南农业科技干部进修学院、科研后勤服务中心,参照本办法管理。云南省农业科学院机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下发之日起实行。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授权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云农院发200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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