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导游服务规范管理实施细则”(精简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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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导游服务规范管理实施细则”(精简版).doc
“贵州省导游服务规范管理实施细则”“贵州省导游服务规范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导游服务规范管理实施细则”._论文格式范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导游队伍建设,规范导游活动和市场秩序,保障旅行社、导游人员以及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持续、快“贵州省导游服务规范管理实施细则”._论文格式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导游队伍建设,规范导游活动和市场秩序,保障旅行社、导游人员以及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依据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导游资格证是指参加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发的导游员资格证书。 本办法所称导游证是指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与旅行社签订经劳动部门鉴定的正式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中心登记,并通过岗前培训,取得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发的导游证。 本办法所称的导游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导游执业资格,接受旅行社、导游服务中心(公司)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导游人员分为旅行社导游人员和导游服务中心导游人员。 旅行社导游人员是指已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与旅行社建立劳动关系,并办理导游证的人员。 导游服务中心导游人员是指已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在导游服务中心登记注册,并办理导游证的人员。 第三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市州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导游人员管理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导游人员的执业资格取得、执业活动及其管理。 第二章 导游证发放与管理 第四条 导游证的申领。申领人须持以下材料向从业地(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领人的导游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或导游员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 二)与旅行社订立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中心登记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四)岗前培训证明; 本文由-论文范文,整理提供,转载请注明-http:/.csMA 五)按规定填写的贵州省导游证(IC卡)申请表。 第五条 导游证的发放。省旅游局负责全省导游证的发放,各市州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申领导游证人员资质及提交资料的审核,通过导游管理网络核查申领人的导游员资格证书或导游员等级证书、所服务旅行社和导游服务中心的合法性,核查所提供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的合法性,核查是否通过岗前培训。 发证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材料符合要求的申领人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要当面或以书面形式通知申领人;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申领人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六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办导游证: 经考核合格获得高一级导游资格等级证书或,需要领取相应导游证的; 证件破损,无法正常使用的; 导游证遗失的。导游人员遗失导游证,应当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并经旅游执法部门确认未被暂扣后,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手续;导游人员可自挂失登报之日起15日后,凭登报声明申请补发导游证。 第三章 旅行社及导游服务中心职责 第七条 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应当依法签订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并依法为所聘导游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聘用导游服务中心的导游人员,应当与导游服务中心签订合同,向导游服务中心支付导游服务费用。因导游人员的行为或者导游服务中心管理不善造成的投诉,导游服务中心应当协助旅行社予以解决,并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