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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湖南工学院院长奖励基金实施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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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湖南工学院院长奖励基金实施条例.doc

    湖南工学院院长奖励基金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表彰和奖励在教学、科技、管理等方面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院长奖励基金由学院直接管理,院长主持院务会议评审的奖励结论为最终评审结果。第三条 院长奖励基金的奖励范围包括:教学类奖励、管理类奖励和科技类奖励等。奖励级别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厅局)级,奖励级别按照学院科技奖励办法中对科技项目、成果的级别认定标准界定。第四条 凡学院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均有权依照本条例申请有关奖项;对于个人或部门未主动提出申请,但其工作成果对我院的工作产生了重大积极影响者,院长或分管院领导提名,学院可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奖励。第五条 所有申报的成果必须具有“湖南工学院”的署名,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须为我院职工。第六条 由学院组织申报获得的校外集体项目奖励,其学院配套的院长基金奖金总额的分配比例为:获奖者90%,组织申报部门(含系部处室)10%;由授奖单位发放的奖金在获奖者中分配的比例参照学院科技奖励办法执行。第七条 在当年度有违法行为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不得享受本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奖励。第二章 教学类奖励第八条 教学成果奖:第一款 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每项奖励100000元;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每项奖励60000元。第二款 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每项奖励20000元;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每项奖励15000元;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每项奖励8000元。第九条 教研教改与人才培养立项奖:第一款 国家级重点教研教改与人才培养项目立项20000元/项;国家级其它教研教改与人才培养项目立项10000元/项。第二款 省级(含部级)重点教研教改与人才培养项目立项3000元/项;省级其它教研教改与人才培养项目立项1000元/项。第三款 市级(含厅局级)重点教研教改与人才培养项目1000元/项;市级其它教研教改与人才培养项目500元/项。第十条 教研教改立项配套经费按照湖南工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奖:第一款 用教研教改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笔记本电脑等个人使用设备除外)交给学院使用,学院按所购置仪器设备费用的20%给予奖励。第二款 利用教研教改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须经后勤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及仪器设备所在系(部)或部门建账、建卡,确认学院的所有权并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后,方可兑现奖励。第十二条 教学建设奖:第一款 被评定为国家级示范专业、特色专业或试点专业,每个专业奖励50000元。被评定为省级重点专业、特色专业或试点专业,每个专业奖励10000元。第二款 被评定为省级重点建设专业,每个专业奖励5000元。第三款 被评定为国家精品课程,每门课程奖励20000元;被评定为省级精品课程或重点课程,每门奖励5000元;被评定为省级重点建设课程,每门奖励1000元。第四款 被评定为国家级示范实验室,每个实验室奖励50000元;被评定为省级示范实验室,每个实验室奖励10000元。第五款 被评定为国家级优秀教材,每门教材奖励30000元。被评定为省级优秀教材,每门教材奖励5000元。出版国家级规划教材,每门教材奖励10000元,出版省级规划教材,每门教材奖励2000元。第六款 被评定为国家级实践教学示范中心,每个中心奖励50000元,被评定为省级实践教学示范中心,每个奖励10000元。第七款 被评定为国家级教学团队,每个奖励50000元,被评定为省级教学团队,每个奖励10000元。第八款 被评定为国家级新建本科院校开放性实训基地,每个基地奖励50000元。第九款 被评定为国家级双语示范课程,每门课程奖励20000元。第十款 被评定为省级优秀实习基地,每个奖励10000元。第十一款 被评定为省级优秀教研室,每个奖励10000元。第十三条 政府类竞赛奖:第一款 本条款是奖励经学院批准后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政府组织的某项竞赛并获得奖励的教职工及参赛学生。第二款 集体项目奖:国家级一等奖,20000元/项;国家级二等奖,15000元/项;国家级三等奖,8000元/项;省级一等奖,8000元/项;省级二等奖,5000元/项;省级三等奖,3000元/项;市级一等奖,2000元/项;市级二等奖,1500元/项;市级三等奖,500元/项。第三款 个人项目奖:国家级一等奖,6000元/项;国家级二等奖,3000元/项;国家级三等奖,1000元/项;省级一等奖,3000元/项;省级二等奖,1000元/项;省级三等奖,600元/项;市级一等奖,800元/项;市级二等奖,500元/项;市级三等奖,200元/项。第四款 优秀组织奖或精神文明奖:国家级,3000元/项;省级,1500元/项;市级,500元/项。第五款 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设计创新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全国大学生化学实验基本技能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大学生力学竞赛、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大赛等,均属于政府组织的学生竞赛。第六款 本条规定的奖励金额中包含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奖金。指导教师与学生的分配比例为指导教师占70%,学生占30%。第十四条 协会(学会)类竞赛奖:第一款 本条款是奖励经学院批准后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某协会(学会)组织的某项竞赛并获得奖励的教职工及参赛学生。第二款 集体项目奖:中国(或国家)XX协会(学会)组织的竞赛:一等奖,2000元/项;二等奖,1000元/项;三等奖,500元/项。湖南省XX协会(学会)组织的竞赛:一等奖,800元/项;二等奖,600元/项;三等奖,400元/项。第三款 个人项目奖:中国(或国家)XX协会(学会)组织的竞赛:一等奖,800元/项;二等奖,500元/项;三等奖,300元/项。湖南省XX协会(学会)组织的竞赛:一等奖,500元/项;二等奖,300元/项;三等奖,100元/项。第四款 优秀组织奖或精神文明奖:国家级,1000元/项;省级,500元/项。第五款 本条款规定的奖励,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奖金分配办法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款执行。第十五条 文艺体育类竞赛奖:第一款 本条款是奖励经学院批准后参加文艺体育类学生竞赛并获得奖励的教师和学生。第二款 集体项目奖:全国(国家)文艺体育类学生竞赛:一等奖(第一名),3000元/项;二等奖(第二名、第三名),1500元/项;三等奖(第四、五、六、七、八名),1000元/项。全省(湖南省)文艺体育类学生竞赛:一等奖(第一名),1000元/项;二等奖(第二名、第三名),800元/项;三等奖(第四、五、六、七、八名),500元/项。全市(衡阳市)文艺体育类学生竞赛:一等奖(第一名),600元/项;二等奖(第二名、第三名),400元/项;三等奖(第四、五、六、七、八名),300元/项。第三款 个人项目奖:全国(国家)文艺体育类学生竞赛:一等奖(第一名),1000元/项;二等奖(第二名、第三名),800元/项;三等奖(第四、五、六、七、八名),500元/项。全省(湖南省)文艺体育类学生竞赛:一等奖(第一名),800元/项;二等奖(第二名、第三名),500元/项;三等奖(第四、五、六、七、八名),300元/项。全市(衡阳市)文艺体育类学生竞赛:一等奖(第一名),400元/项;二等奖(第二名、第三名),300元/项;三等奖(第四、五、六、七、八名),200元/项。第四款 优秀组织奖、精神文明奖或道德风尚奖:国家级,1000元/项;省级,500元/项;市级,300元/项。 第五款 本条规定的奖励,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奖金分配办法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款执行。第三章 管理类奖励第十六条 先进集体奖:第一款 本条款指国家各级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授予的各类“先进集体”称号或同类称号。第二款 被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奖励30000元;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奖励10000元;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奖励3000元。第三款 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办、委授予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奖励10000元;被省委(省政府)各厅、局授予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全面工作奖励3000元,单项工作奖励1000元;被市委(市政府)各委、局授予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奖励500元。第四款 被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授予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全面工作奖励10000元,单项工作奖励3000元;被省总工会、团委、妇联授予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全面工作奖励2000元,单项工作奖励800元;被市总工会、团委、妇联授予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全面工作奖励800元,单项工作奖励300元。第五款 被评为国家级新建本科院校100所示范本科院校,奖励50万元;被评定为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试验区,奖励50万元;被列入国家级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奖励50万元。此款奖金由院长分配。第六款 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获国家级或省级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称号,在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增加50%。第十七条 评估验收优胜奖:第一款 通过新设本科专业学位授权评估,每个奖励10000元。第二款 通过实验(实践)教学示范中心评估验收,每个奖励5000元。第三款 通过特色专业评估验收,每个专业奖励5000元。第四款 通过基础实验室评估验收,每个奖励5000元。第五款 通过优秀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评估验收,每个奖励2000元。第六款 通过精品课程评估验收,每门课程奖励2000元。第七款 通过其他评估验收,若为全院性工作,每个项目奖励5000元,若为单项工作,每个项目奖励1000元。此条第一至第六款奖金发放到教务处,由教务处与系部分配;第七款奖金由牵头承担评估任务的责任部门分配。第十八条 优秀建议奖:对学院的管理工作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被学院采纳并取得显著效益的,经院长或分管院领导提议,院务会议讨论审定,可分别给予2005000元不等的奖励。第十九条 增收节支奖:为学院的增收节支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经院长提议,院务会议讨论审定,可分别给予20050000元不等的奖励。第二十条 部门(含系部)业绩突出奖:对于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部门或系部,经院长提议,院务会议讨论审定,可分别给予50010000元不等的奖励。第二十一条 引资奖:第一款 为学院争取到捐款或同类性质资金的个人,属于职责范围之内的,经院长提议,院务会议讨论审定,可按捐款或同类性质资金总额的1%5%给予奖励;属于职责范围之外的,经院长提议,院务会议讨论审定,可按捐款或同类性质资金总额的10%15%给予奖励。第二款 为学院争取到入股投资或贷款的个人,根据学院获益情况,经院长提议,院务会议讨论审定,可给予贡献人一定的奖励。第三款 院长本人为学院争取到捐款、入股投资或贷款的,由副院长或党政办公室提议,院务会议讨论审定,按引资额的1%5%给予奖励。第四章 科技类奖励第二十二条 对学院科技工作做出贡献者,按照学院科技奖励办法执行。第五章 先进个人奖第二十三条 先进个人奖只奖励获得国家各级机关授予的各类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的教职工。对于上级未分配奖励名额、学院组织评选申报、经竞争性评审而获奖者,奖金全额发放;对于上级分配了奖励名额、学院组织评选申报、非竞争性获奖者,按下列条款奖金的70%发放。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劳动模范”称号者的奖励。第一款 获得国务院授予“劳动模范”称号者,奖励10000元。第二款 获得省政府授予“劳动模范”称号者,奖励5000元。第三款 获得市政府授予“劳动模范”称号者,奖励1000元。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者的奖励。第一款 被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10000元;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3000元;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800元。第二款 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3000元;被省委(省政府)各厅、局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800元;其中被省教育厅、省教育工委授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科技工作者”等,每人奖励1000元;被市委(市政府)各委局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300元,其中被市教育局授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科技工作者”,每人奖励500元。第三款 被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2000元;被省总工会、团委、妇联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600元;被市总工会、团委、妇联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200元。第四款 被评定为国家级教学名师,每人奖励50000元;被评定为省级教学名师,每人奖励10000元;被评定为国家级新建本科院校双能性教师,每人奖励20000元;被评定为省级教学能手,每人奖励1000元。第二十六条 对立功人员的奖励。第一款 被国务院授予一等功者,奖励20000元;被国务院授予二等功者,奖励10000元;被国务院授予三等功者,奖励3000元。第二款 被省政府授予一等功者,奖励10000元;被省政府授予二等功者,奖励5000元;被省政府授予三等功者,奖励1500元。第三款 被市政府授予一等功者,奖励3000元;被市政府授予二等功者,奖励1000元;被市政府授予三等功者,奖励500元。第六章 奖励申报第二十七条 申报时间:原则在每年的3月15日至3月31日对上一年度的有关项目进行申报。受理单位应当在接受材料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审核,并给予是否受理的答复。第二十八条 申报教学类(科技类)奖励,需将书面申请,连同奖励证书原件、复印件交教务处(科技处)审核受理后,统一提交院务会议讨论决定。申报管理类奖励或先进个人奖,需将书面申请,连同奖励证书原件、复印件交院党政办审核受理后,统一提交院务会议讨论决定。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的同一成果(业绩)按最高标准奖励,除本条例特别规定外,不重复计奖。第三十条 各项获奖成果(业绩)涉及到多人或多部门合作完成的,由排序最前者领奖,合作者自行协商分配。第三十一条 各项奖励结果(业绩)须以不同形式公示,争议期为15天。如发现弄虚作假,学院将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第三十二条 所有获奖者须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交纳个人所得税,税金由计划财务处代扣。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院党政办。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文件与本条例有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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