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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村民建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doc

    • 资源ID:3774097       资源大小:29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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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村民建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doc

    xx县村民建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本区村民建房管理,规范农村建房秩序,维护村民基本居住权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根据xx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5月26日xx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以下简称“市政府第71号令”)和xx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xx府2009131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严禁违反规划要求,在南桥新城规划区、新市镇规划区划定的工业园区、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宅基地住房,上述区域内的宅基地上住房允许修建,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或分户建房等情况,按提前动迁方式予以解决。二、在不违反规划的情况下,应充分利用村民的原有宅基地,允许村民户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进行改建、翻建或扩建。(一)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15人左右的村民建房评议小组,涉及本村范围内农村村民户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申请改建、翻建或扩建的,由村民建房评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报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报属地政府审批。(二)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户口已迁回原所在地的小城镇户籍、自理口粮户及因征地享受“镇保”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下同),原居住房屋经镇相关部门认定属危房而需要改建、翻建的,改建、翻建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按户口现有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人数核定的建筑面积超过原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需要扩建的,按符合建房的人数核定建筑面积。(三)农村村民户符合分户建房的,自愿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进行改建、翻建或扩建的,应将分户人口及原村民户内剩余的符合建房条件的农业人口合并核定可建建筑面积。(四)改建、翻建、扩建村民宅基地住房高度超过原住房高度,但不符合市政府第71号令中间距和高度标准规定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建房的高度等相关图表报属地政府审议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属地政府重新讨论决定。三、严格控制一户多宅的宅基地改建、翻建和扩建;严禁在违法占地上进行房屋改建、翻建或扩建。四、在编制好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民建房向邻近的新市镇和集镇的类集建区集中,充分利用新市镇和集镇的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资源,探索并试点跨村建设村民建房工作。五、按规定符合村民建房的无房户、符合分户建房的但不愿在原宅基地上改建、翻建或扩建的和涉及三线范围内搬迁的村民户的住房问题,由属地政府统筹安排,按宅基地置换的方式或其他方式予以落实,并实行轮候制。六、新建农村村民住房可以按规划在邻近新市镇和集镇的类集建区域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集中建设,也可以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集中建设。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在编制用地计划时,应将存量宅基地的迁建和退出,涉及土地整理复垦的实施计划和方案一并上报。七、农村村民建房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办理农转用手续后,由区政府审批。实行集体建房的,按市政府第71号令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八、镇(社区、开发区)根据新市镇规划、宅基地总规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和轮候制度情况,每年第四季度制定农村村民住房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报区规划土地部门,经规划土地部门综合平衡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落实具体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分解到相关镇(社区、开发区)。九、镇(社区、开发区)应进一步梳理已审批的农村居民点规划,已经建设部分村民住房的剩余区域以及还未实施建设但确实需建设的区域,通过规划调整,鼓励统一集中建设连排建筑或多层建筑,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另外,对村民住房申请应实行轮候制。十、区建交委牵头统筹推进村民建房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等相关工作。十一、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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