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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项目评估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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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项目评估管理规定.doc

    银行项目评估管理规定(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各部门及相关岗位职责第三章 评估权限与评估方式第四章 项目评估作业流程第五章 评估费用与人员管理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项目评估工作质量和专业化水平,合理平衡风险与回报,完善项目评估流程,根据中国银行风险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中国银行大中型公司类客户授信业务平行作业办法(试行)等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项目评估管理遵循专业、独立、务实、高效的原则。第三条 项目评估实行“统一规则、集中管理、专职评估、平行作业”的管理体制。一级分行要在风险管理部门内设专业性评估中心,配备专职岗位和专业人员,业务量较大的一级分行也可设置专门的项目评估部门,由专职项目评估人员风险经理(项目评估师)组织实施项目评估,独立出具评估报告。小型项目评估可由二级分支行实施。项目评估任务由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统一调配评估人员。第四条 由银行提供信贷支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本外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境外筹资转贷款项目、银行作为债权人的项目融资、利用银行开出的融资类保函等所兴建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在贷款审批决策前要按规定进行项目评估。第二章 各部门及相关岗位职责第五条 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总行风险管理部的主要职责负责拟订项目评估办法等基础性规章,制定重大项目、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二)总行风险监控部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拟订项目评估管理规定、项目评估实施细则等管理性、操作性规定,参与研究拟订项目评估管理基础性规章;2.负责与评估研究机构的信息交流,向全行发布评估指标参数;协调分行间项目评估力量,提供技术支持;3. 负责对项目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4. 负责组织实施对项目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5.负责重大项目和总行直接经营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委托评估。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直接组织实施评估。(三)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门是其管辖范围内项目评估工作的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组织实施辖内的项目评估工作;2负责确定项目评估组长、评估组成员及评估报告审核人;3负责对所辖小型项目评估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4. 负责组织辖内项目评估人员培训。第六条 评估组长岗位职责评估组长负责制订项目评估工作方案,确定评估小组成员分工,组织实施项目调查,确定技术经济数据的选取,负责评估报告的总纂和部分章节的撰写工作。第七条 评估小组成员岗位职责评估小组组员负责按照评估工作方案和分工进行现场调查,收集分析有关信息资料,完成项目评估报告有关章节撰写工作。第八条 评估报告审核人职责评估报告审核人负责审阅项目评估报告,并对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报告的完整性、专业技术方面的表述与财务计算数据的准确性等进行审核把关。第九条 评估报告批准人职责项目评估报告批准人应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对项目评估工作符合制度规定程序和评估报告的结论负责。第十条 信贷经营部门主要职责(一)总行信贷经营部门职责1.负责将需要进行评估的项目以评估联系单(格式详见附件1)的形式向总行风险监控部提出评估需求,或者组织派驻的风险经理直接进行评估;2.负责按照信贷业务手册等相关信贷规章制度的要求,收集、整理项目相关信息资料,安排相关人员参与项目评估工作;3.负责确定信贷经营主责任人,组织项目谈判团队,按规定将项目评估结论等内容整合到授信方案中,撰写授信申报材料,按规定程序和权限申报审批。(二)一级分行信贷经营部门职责1.负责将需要评估的项目以项目评估联系单(附件1)的形式向同级风险管理部门提出项目评估需求;2. 负责按照信贷业务手册等相关信贷规章制度的要求,收集、整理项目相关信息资料,安排相关人员参加项目评估小组,与项目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一起开展现场调查等项目评估工作;3. 负责确定信贷经营主责任人,组织项目谈判团队,按规定将项目评估结论等内容整合到授信方案中,撰写申报材料,按规定程序和权限申报审批。第十一条 经营主责任人岗位职责经营主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谈判,协调客户经理和项目评估人员的工作,审定授信方案。第十二条 客户经理职责1. 负责按规定受理客户贷款申请,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资料,对其收集信息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2.负责按照评估工作方案和分工进行现场调查,完成评估组长安排的工作;3. 负责按规定将项目评估结论等内容整合到授信方案中,拟订申报材料。第三章 评估权限与评估方式第十三条 项目评估权限总行风险监控部负责组织重大项目和总行直接经营项目评估。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辖内项目评估。第十四条 项目评估方式根据项目规模、申请贷款额度、项目评估复杂程度、评估力量等情况,项目评估可以采用内部评估或委托评估的方式。具体方式由风险管理部门确定。(一)内部评估。由银行相关人员成立评估小组,直接对项目实施评估。(二)委托评估。对于评估能力不足、缺乏相关领域评估经验或存在技术疑难问题的项目,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评估。委托评估由风险管理部门依据我行与行外专业性的项目评估中介机构签订的总体协议,委托外部中介机构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在委托协议中需明确评估工作的具体内容、时间进度、双方权利义务等,由中介机构按照中国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办法或中国银行房地产贷款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评估。第十五条 采用委托评估方式的,风险管理部门应对评估报告是否合格出具验收意见。建行拟参加的银团贷款项目(非牵头行),可以自主进行评估,也可接受有关机构的评估报告,但需经经营主责任人和风险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第十六条 项目评估受理的基本条件拟进行评估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原则上应同时具备基本评估条件(详见附件2)。暂不同时具备上述备选条件,但属于我行积极营销确需提前介入的项目,也可进行评估。第十七条 评估工作时限项目评估实行限时评估制度,原则上大中型项目评估时间不超过50个工作日,小型项目评估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但对于我行积极营销且有明确时限要求的项目,应通过增加评估力量,或外聘专家等方式按时完成评估工作。评估工作时限自评估受理之日起到项目评估报告批准签字之日止。第四章 项目评估作业流程第十八条 项目评估业务受理(一)信贷经营部门将需要评估的项目以项目评估联系单的形式向同级风险管理部门提出项目评估需求,满足第十六条评估受理条件要求的,风险管理部门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项目评估方式,并及时派出风险经理进行评估。(二)超出一级分行项目评估技术能力的项目,该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可向总行申请项目评估技术支持。总行风险监控部负责协调已经办该类项目的分行提供相应的评估技术支持,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协调结果。(三)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的,风险管理部门应在信贷经营机构提交业务联系单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介机构提出项目评估委托。受托中介机构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开展项目评估。第十九条 项目评估小组组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选派风险经理参加项目评估小组,并指定一人作为评估组长。信贷经营部门或项目评估业务所在分支机构选派客户经理参加项目评估小组。大中型项目评估组长应当有3年及以上项目评估工作经历,具有五级及以上风险经理专业技术岗位职务或具有相关执业资格;重大项目的评估组长要求有丰富的评估经验,应有高级及以上风险经理专业技术岗位职务或7年及以上专业项目评估工作经历并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如果负责组建评估小组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本行评估技术力量不足,可向上级行申请支持和帮助,也可根据项目复杂程度决定聘请专家对项目评估中涉及的特定技术、经济问题提供专门咨询。总行对具备担任重大项目评估负责人资格的人员根据评估任务的需求统一调配,对评估技术力量不足的分行提供帮助。第二十条 项目评估的实施项目评估实施包括评估调查和项目分析与评价。(一)评估调查包括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在评估工作中应多方面收集资料、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非现场调查中可以从以下渠道获取关于借款人及项目的有关材料,并进行对比、分析和判断。1.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提供的各项材料。2根据工作需要,在评估工作过程中要求借款人进一步提供的有关材料,主要包括:(1)各项有关资金(项目权益类资金、负债类资金以及还贷资金)来源落实文件或证明;(2)项目产品定价或收费的合法批准文件;(3)保证人的保证意向函及保证人近三年财务报表;抵质押物(权利)的权属证书、有权评估机构所做的价值评估报告等;(4)其他材料。3. 在银行有贷款或正在申请贷款的同类项目资料。4各类统计资料,主要包括当地综合计划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公布的综合经济数据、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各项经济数据、信息;银行公布的行业信息、行业参数等。5其他资料。 现场调查主要包括:1. 到借款人办公或主要营业地、项目所在地等场所进行调查,了解项目条件、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工程完成情况;借款人和担保人生产经营状况及项目产品、原材料、燃料等的市场供需状况等有关情况;借款人或担保人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诉讼;核实已收集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补充收集评估所需的其他资料。2. 必要时,可到借款人主要竞争对手所在地,或项目产品集中生产或销售地区进行现场调查。3. 向地方政府、司法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项目承建单位、借款人开户银行等调查了解情况,沟通信息,相互验证。(二) 项目分析和评价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分析及评价的程序和方法依照中国银行信贷业务手册第三篇第二章项目评估的相关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分析及评价的程序和方法依照中国银行信贷业务手册第二篇第六章房地产开发类贷款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估报告的出具风险管理部门应对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送信贷经营部门。从评估报告批准人签字之日起计算,项目评估报告完成时间超过一年后组织申报审批的,组织贷款审批申报材料时,信贷经营部门应书面征求该项目评估行风险管理部门是否需要对项目评估报告进行重检或重新评估的意见。对下列情况,应重新组织评估:1. 已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2. 项目融资方案或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改变,导致投资、财务效益测算发生重大变化; 3.项目投资方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效益和借款人资信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4. 其他影响评估结论的事项。第二十二条 对委托外部咨询机构评估的项目,委托行风险管理部门应与咨询机构进行项目信息交流,协助咨询机构与建行有关机构的沟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派员参与项目评估。第二十三条 信贷项目申报审批材料应充分、准确反映项目评估报告的观点及风险评价意见,并将项目评估报告作为授信申报书的附件,委托评估的项目,还应将验收意见作为附件。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估提前终止项目评估小组在项目分析和评价中认为项目存在重大问题,不符合银行贷款投放条件的,或由于项目自身原因无法继续进行、评估条件迟迟不满足等其他情况,应及时报告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应与同级信贷经营部门和经营主责任人共同研究落实评估发现的问题,经协商一致后可提前终止项目评估。第二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整理、保管项目评估资料等信贷档案。第五章 评估费用与人员管理第二十六条 一级分行要保障委托专业咨询、聘请行业专家、购买信息资料、落实评估保障条件等评估费用,并按相关财务制度合理使用配置。第二十七条 项目评估人员的管理(一) 各级行可参照风险经理岗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项目评估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资格条件,聘任相应的风险经理(项目评估师)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二) 项目评估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比照客户经理标准执行。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第二十八条 上级行对下级行项目评估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项目评估办法的执行、评估人员的素质和培训、评估技术支持等方面进行监督与考核。第二十九条 评估管理人员和评估人员须按规定进行调查评估工作,不得在评估管理或直接评估过程中玩忽职守,歪曲、隐瞒、遗漏项目客观情况,导致审查与决策失误、造成信贷风险或损失;不得泄露银行或借款人商业秘密,向借款人收取费用,对银行声誉和形象产生负面影响。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年3月1日起执行,原建总发2002125号中国银行贷款项目评估管理规定同日废止。 附:1. 项目评估联系单(编号) 2. 拟进行评估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同时具备的基本评估条件附1: 项目评估联系单(编号) ××行风险管理部门(评估中心):根据业务需要,请对××项目组织评估。我部指派客户经理××为该项目评估小组成员。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部门负责人(经营主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附表20××年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备选表单位:万元序项 目所属项目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有关部门评估预期项 目 借款人行业总投资外汇贷款 联系人备注号名 称分行来源基建技改(折美元)推荐文号完成时间及电话1 附:相关资料清单附2:拟进行评估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同时具备的基本评估条件(1)借款人和项目各投资者经有权机构审计的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且须附上附注说明;以及审计报告全文。(2)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项目的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文件;实行审批制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新开工、概算调整等资料及主要文件; (3)借款人/项目发起人(公司)章程、合同及批复文件;(4)土地使用相关手续;(5)项目与生产条件证明;(6)项目环境保护方案;(7)项目资本金落实证明;(8)项目各投资者出具的投资承诺函;(9)保证人或抵押人出具的担保函或意向承诺函;(10)保证人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11)项目评估和贷款决策需要的其它文件。附件:关于中国银行项目评估管理规定(修订)的说明 为了进一步提高银行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改进项目贷款经营和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风险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平行作业办法的有关要求,总行修订了中国银行贷款项目评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相关部门及岗位的职责、业务流程、评估机构及人员的管理进行了明确。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 修订的主要原因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实行了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由投资与信贷主体自主承担风险,客观上前移了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关口,对我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年我行进行风险管理体制改革,5月下发了中国银行大中型公司类客户授信业务平行作业办法(试行)建总发(2006)128号,将项目评估职责和人员由业务条线向风险条线并转,原有项目评估管理规定已不能适应我行风险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迫切需要根据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及银行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制订新的管理规定。二、 修订原则(一)以中国银行风险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中国银行大中型公司类客户授信业务平行作业办法(试行)为基本依据,结合我行风险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对项目评估部门及相关岗位职责、评估权限与评估方式、项目评估业务流程、人员管理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二)坚持项目评估管理要集中和专业化的原则,同时重视项目评估团队相互配合的可操作性。促进提高业务运行效率,实现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在业务过程中的有机统一。(三)根据目前项目评估工作中存在的管理较薄弱、评估队伍不很健全、评估人员专业水平有待提高的实际情况,强调上级行风险部门对下级行加强评估管理给予技术指导支持的职能,重视对项目评估队伍的专业培训,提升贷前风险控制水平。三、管理规定与原有制度办法的区别(一)项目评估管理的原则根据风险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项目评估管理遵循专业、独立、务实、高效的原则。管理规定对项目评估的管理体制做了“统一规则、集中管理、专职评估、平行作业”的表述,体现了对项目评估工作的集中管理,项目评估重心上移到总行和一级分行,设立专职项目评估机构,按评估权限由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坚持客观公正立场的要求。(二)项目评估的范围管理规定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根据有关评估办法进行项目评估,具体产品种类与信贷业务手册相同。(三)评估方式原管理规定有自行评估、联合评估和委托评估三种方式。前两种方式都是银行人员独立进行项目评估,根据目前联合评估方式较少被采用的业务现状,为了减少层次、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体现集中管理的原则,现将自行评估和联合评估合并为内部评估,由我行评估机构完成项目评估。对委托评估,由评估负责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外部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根据平行作业办法的要求,由评估负责部门对评估报告是否合格出具验收意见。对于外部评估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对外委托要“依据我行与行外专业性的项目评估中介机构签订的总体协议,委托外部中介机构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 。目前与总行已签订总体协议的只有中国投资咨询公司。今后总行视业务需求情况,经资质审查再逐步认定新的外部评估机构。(四) 项目评估实施按照平行作业办法的要求对部门职责做了重新界定,并对相应的岗位职责做了规定。原管理规定项目评估由二级分行(含)以上信贷经营机构实施。根据平行作业的要求和项目评估专业化的原则,现改为集中由风险条线项目评估机构实施,并对项目评估机构设置和评估权限做了要求:明确一级分行设立项目评估专职机构,实施项目评估。小型项目评估可由二级行风险部门实施。项目评估任务由一级分行项目评估机构设定评估权限集中管理、人员统一调配。另外,管理规定对评估过程中的评估组长、评估组成员、评估审核人、评估批准人的岗位职责做了明确规定。(五) 项目评估流程管理规定根据风险管理要求,完善了项目评估流程,对项目评估业务的受理、项目评估小组的组建、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和房地产贷款项目评估的方法、评估报告完成及后续事项均做了合理规定。(六) 评估人员的管理管理规定对人员的聘任和资质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对项目评估人员聘任相应的风险经理(项目评估师)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强调了项目评估人员的工作经历、业绩和资格条件,注重发挥具有实际工作能力、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关执业资格人员的作用。管理规定明确了项目评估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比照客户经理标准,这些规定的目的是激励项目评估人员工作,加强项目评估队伍。四、关于设立项目评估专职机构和岗位人员配备工作的推进根据总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大中型公司类客户授信业务平行作业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推进平行作业要“人随事走,做好相关部门职责与人员并转工作。”做好项目评估职责和人员由相关部门向风险条线的并转工作。项目评估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岗位,其工作人员在平行作业中承担着重要职责,通知要求各行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职业素养高、业务上过硬的业务专家安排到这个岗位,在改革中要确保这个岗位人员的相关待遇不降低。目前分行在人员配备中尚存在问题,一是人员配备进度缓慢,部分原评估评价人员未划转。截至十月二十日,尚有9个分行项目评估人员完全没有配备,部分分行虽配备了人员,但数量不足以完成相应的工作量。二是部分分行人员配备不符合总行要求。有些分行原设有评估中心,但人员未进行划转或少量划转,有些分行原先没有评估中心,平行作业后也未设立专门的评估机构。因此,在关于印发中国银行项目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对评估机构的组建和岗位人员配备的要求又加以重申,要求年2月底以前尽快到位,按新的机制开始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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