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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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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doc

    中国XX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XX集团担保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担保风险管理机制,促进经营业务发展,保证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主要包括: (一)担保单位出于经营管理需要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承担被担保单位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连带偿付责任,其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二)担保单位在银行办理融资、授信或保函业务时,以抵押、质押方式向银行出具的反担保。 本办法所称“担保单位”,是指集团内为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担保的各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担保单位”,是指需要担保单位为其融资等业务提供担保的企业,是担保业务中相对于担保受益人的债务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内各担保单位。 第四条 集团公司负责制定担保政策及对全资子公司担保业务的审批,集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为集团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能: 1、对需要集团公司审批的全资子公司及集团公司总部担保业务的审核和报批;2、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业务的备案; 3、对集团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 4、集团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五条 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及执行部门不相容岗位应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严禁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担保业务的全过程,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担保业务。 各担保单位财务部门为本单位担保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担保业务的审核、报批或备案,担保合同与档案管理,担保信息的披露,监督检查。 担保单位内的分公司、经营机构、项目部或其他授权部门为本单位担保业务执行部门。担保业务执行部门负责对被担保单位或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向本单位担保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所提供审核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担保合同生效后负责执行担保合同及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担保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担保评审、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担保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上述制度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章 担保种类及条件 第七条 担保单位可提供以下指定种类的担保: 1、为本单位解决流动资金、承建项目的专项贷款和其他经营业务所需资金或银行授信等融资活动提供的担保; 2、在满足第九条 所列条 件下,为项目业主融资提供的保证担保; 3、为集团内其他单位提供担保; 4、在满足第十条 所列条 件下,为与本单位有互保关系的集团以外单位提供的保证担保。 第八条 担保单位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特殊情况需扩大担保限额的,全资子公司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控股子公司报本单位股东大会审批,同时报集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备案 第九条 为项目业主融资提供保证担保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 1、预期的工程项目效益超过同类项目平均收益,或对担保单位实现经营目标至关重要,或对以后的经营发展和市场有重要影响; 2、项目实施的其他条 件已基本具备,为项目业主提供项目融资担保可确保拿到该项目; 3、担保资金解决后,项目全部资金能够完全落实,担保单位能控制和保证融资用于该项目; 4、担保单位已评估和认可了项目业主偿还融资的能力和资金安排,并已取得项目业主反担保或承诺,担保风险可控; 5、项目业主经营状况良好,没有其他经营风险对此担保构成重大影响。 第十条 为集团以外的互保单位提供保证担保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 1、在建立新的互保单位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互保单位主体资格、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价,对已建立起互保关系的单位,应关注和跟踪其上述信息的变化,定期做出评价。评价的结果是互保单位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信誉较好,具有适当的承保能力; 2、经担保决策机构审批已与互保方签署互保协议并已报集团公司备案; 3、审查和评价互保单位要求的担保业务,确认符合互保条 件; 4、已发生的互保金额相对平衡,担保时间大致相当。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反担保措施,同时通过调查了解反担保提供方主体资格、项目合法性以及资产质量、信用状况等,确定反担保的提供方具备实际承保能力。 第三章 担保评审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需要被担保单位提供: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码证书等; 2、验资报告、贷款卡; 3、与担保单位审计机构相当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连续三年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企业贷款申请书、公司章 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职务证明和简历; 5、所需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6、反担保合同(草案)及确保反担保可执行的有关资料(如房产、土地等资产的权属证明); 7、其他因担保事项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担保单位应建立严格的担保业务评审制度,为担保决策提供依据。担保业务执行部门对担保业务进行全面调查与评估,经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单位决策机构审批,并根据第十九、二十条 要求报集团公司审批或备案。 担保事项发生变更时,应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担保业务执行部门的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融资必要性,融资用途,融资需求量的说明; 2、融资对其未来经营及财务的影响,偿还贷款及解除担保的措施; 3、为项目融资提供的担保,还应包括项目的合法性,项目治理结构及项目合作方情况,项目投资财务评价,项目风险评价及规避风险的措施等; 4、为项目业主融资提供的担保,还应包括项目与业主的治理关系,业主的资信状况及近三年财务状况,项目资金运作方式,业主还贷及反担保的可行性分析等。 第十五条 各级财务部门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 2、对业务执行部门的评估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存在重大遗漏和错误; 3、担保单位近三年财务状况、风险状况; 4、对担保条 件、金额、期限等进行审核,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在业务执行部门评估材料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财务状况提出是否同意提供担保的建议或要求,报担保决策机构审批。 集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对需要集团公司审批的全资子公司担保业务审核时,还应对担保单位是否按规定履行完内部审批程序进行审核。 第四章 担保决策 第十六条 担保单位应根据担保评审报告及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对担保业务进行集体审批。对在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担保业务决策机构为集团公司董事会;控股子公司担保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通过公司章 程等形式确定董事会担保权限,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行使担保决策权;全资子公司担保业务的决策机构为总经理(院长)办公会。 第十八条 做出担保决议必须经董事会或总经理(院长)办公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和意见应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全资子公司除第二十条 规定的担保以外的所有担保,在完成本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后均需报集团公司审批;控股子公司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经本单位董事会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条 担保单位为本单位融资、授信或保函业务提供保证担保,由本单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章 担保执行与监管 第二十一条 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审批意见,按规定程序订立担保合同。订立担保合同前,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意见,确保合同条 款符合国家及本单位规定。 担保合同应明确约定担保范围、限额、方式、期限、违约责任,并在合同中明确被担保单位有提供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时报告担保事项实施情况的义务。 各担保单位在办理完担保手续后,及时书面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不得随意修改,如因特殊原因必须修改合同内容时,需重新进行论证审批。 第二十三条 担保业务执行部门在担保业务执行过程中的主要职责: 1、担保合同中约定条 款及决策机构要求事项的执行与落实; 2、对被担保单位或项目的风险及担保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定期了解被担保单位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搜集相关信息,建立被担保单位档案,并报担保业务主管部门; 3、妥善处理担保业务执行中出现的意外情况,有效控制风险,并及时向担保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4、按照合同约定协助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及时终止担保关系,办理担保撤销。 第二十四条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担保单位应及时通知被担保单位和担保受益人,终止担保合同: (一)担保有效期届满; (二)修改担保合同; (三)被担保单位或受益人要求终止担保合同; (四)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五条 担保单位应根据要求及时、完整披露担保信息,对未按规定履行担保信息披露义务,造成公司受到相应处分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外担保的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1、参加被担保单位与被担保项目的有关会议、会谈; 2、对被担保工程项目的进度和财务进行审核; 3、必要时,可派员进驻被担保单位工作,被担保单位应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集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计部负责对集团内担保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各担保单位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担保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每次监督检查应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报送被检查单位主管财务或审计的领导及上级担保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担保业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担保业务相关岗位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担保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现象。 (二)担保业务审批决策机制及其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担保业务评审是否科学合理,担保业务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担保条 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担保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担保合同是否完善。 (四)担保业务监测报告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所有的担保项目均向上级担保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对被担保单位财务风险及被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是否定期向担保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担保业务执行部门是否充分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五)担保业务记录和担保财产保管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担保业务的记录和档案文件是否完整,有关财产和权利证明是否得到妥善保管,反担保财产的安全、完整是否得到保证。 (六)担保合同到期是否及时办理终结手续。 第六章 担保合同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担保合同管理的责任部门为各级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各级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担保单位应加强对担保合同的管理,杜绝合同管理上的漏洞。对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抵押权、质押权凭证等相关原始资料妥善保存,严格管理,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对清理检查结果应有书面记录。 第三十一条 担保业务执行部门负责对被担保单位进行信息跟踪,收集被担保单位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及经营管理等资料,报各级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XX集团财务规划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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