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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溪市抚仙湖保护治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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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溪市抚仙湖保护治理管理办法.doc

    玉溪市抚仙湖保护治理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抚仙湖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条例规定的区域和范围。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条例规定抚仙湖法定最高蓄水位1722.50米(黄海高程),即为国家85高程基准数据的1723.44米;条例规定法定最低运行水位1720.80米,即为国家85高程基准数据的1721.74米。 第四条 抚仙湖保护治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书记县长负责制。第五条 抚仙湖保护治理坚持以“四退三还”(退人、退房、退田、退塘,还湖、还水、还湿地)为核心,以生态修复为基础、以控源截污为前提、以河道治理为重点、以中水利用为关键、以产业结构调整为根本,标本兼治,点面结合,坚持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并举,点源截污与面源治理并重。第六条 抚仙湖保护治理采取沿湖截流断污水,治理面源减污染,补水节水添动力,面山绿化增植被,河道湿地流清水,人口外迁扩新城,依法治湖严监管的有效措施,推进抚仙湖流域重点污染源治理、湖滨带生态修复、坝区产业结构调整、山区半山区林业生态建设、入湖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第七条 沿湖江川、澄江、华宁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沿湖三县人民政府)是抚仙湖保护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抚仙湖保护,防止抚仙湖水体污染,改善抚仙湖生态环境。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将抚仙湖保护治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加强对沿湖三县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的目标考核。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保护抚仙湖类水质、防治水污染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保护集水区天然植被,造林绿化,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三)在保护和增殖土著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成绩显著的;(四)对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抚仙湖保护做出重大贡献或者进行研究,成绩显著的;(五)在抚仙湖执法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第十条 市、沿湖三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抚仙湖保护治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一条 沿湖三县人民政府是抚仙湖保护治理的责任主体,在保护治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实施抚仙湖保护治理规划项目;(二)贯彻落实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总体规划、抚仙湖流域禁止开发控制区规划;(三)负责抚仙湖保护治理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四)负责旅游开发项目的项目规划审查(审核)及在建期间的监督管理职责;(五)负责抚仙湖保护区内的环保、水政、渔政、航政、环境卫生、海事、水上安全等执法工作的管理;组织开展对私搭乱建、填湖围滩等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整治;(六)贯彻执行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政策,协助做好征费工作,按规定管理、使用抚仙湖资源保护费;(七)组织开展对抚仙湖建设项目污染排放、水政、渔政、环境卫生和水上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综合整治;(八)按规划、带项目、配资源的原则,配置相应资源到玉溪市抚仙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抚投公司),为抚仙湖保护治理工程项目实施提供支撑;(九)加强专职救生队伍建设,配备救生设施,规范旅游行业管理,确保旅游安全,保障游客正当利益;(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作出的抚仙湖保护治理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 市抚仙湖管理局对抚仙湖实施统一管理,除条例赋予的职责外,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编制抚仙湖保护治理相关规划和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二)对抚仙湖保护治理项目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进行监管;(三)督促沿湖三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抚仙湖保护范围内行政执法、综合整治工作;(四)督促代征单位依法征收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按规定征收抚仙湖保护治理专项资金;(五)监督检查沿湖三县人民政府对抚仙湖主要入湖河道的管理工作;(六)对抚仙湖开发建设项目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抚仙湖保护治理的相关工作。第十三条 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抚仙湖保护治理工作:(一)发改部门负责对抚仙湖专项规划进行初审;牵头编制申报发改部门支持的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编制市政府抚仙湖水污染综合防治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或上报)抚仙湖保护治理项目的可研和初设;保护治理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按照工作职责,完成其他抚仙湖保护治理工作。(二)环保部门负责对抚仙湖水质监测工作;对抚仙湖主要入湖河道的水质监测;对沿湖在建旅游项目的环保措施监查和监督;对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环保案件和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按照工作职责,完成其他抚仙湖保护治理工作。(三)旅游部门负责对抚仙湖保护区内景区景点、宾馆酒店和旅行社等的旅游执法管理;旅游安全监管;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按照工作职责,完成其他抚仙湖保护治理工作。(四)林业部门负责督促上报抚仙湖水污染综合防治目标进展情况;组织开展抚仙湖径流区的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国家、省级公益林管护;抓好抚仙湖保护区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抓好抚仙湖保护区的护林防火工作,依法查处林业违法行为;按照工作职责,完成其他抚仙湖保护治理工作。(五)住建部门负责抚仙湖风景名胜区的项目选址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制定抚仙湖周边农民住宅的规划;抚仙湖保护治理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对抚仙湖周边建筑垃圾运输的处罚;按照工作职责,完成其他抚仙湖保护治理工作。(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途经环湖公路从事客运车辆监管;对途经环湖公路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监管;对环湖东路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依法查处环湖东路侵占公路路产路权行为;按照工作职责,完成其他抚仙湖保护治理工作。(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加强对抚仙湖保护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监管;督促抚仙湖保护区矿业权人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按方案进行治理;依法审批抚仙湖保护区建设用地;依法查处抚仙湖周边违法用地行为;按照工作职责,完成其他抚仙湖保护治理工作。(八)规划部门负责指导编制抚仙湖保护区城乡建设规划;指导对抚仙湖沿湖村庄的规划管理;制定抚仙湖周边农民住宅规划;参与对抚仙湖周边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对抚仙湖周边临时违章建筑的查处;按照工作职责,完成其他抚仙湖保护治理工作。(九)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抚仙湖省级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的建设;开展抚仙湖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抚仙湖保护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按照工作职责,完成其他抚仙湖保护治理工作。(十)广电部门负责对市委、对市委市政府关于抚仙湖保护治理工作的重大题材和重大举措进行适时采访报道;对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抚仙湖保护治理工作的批示精神贯彻执行情况作跟踪反馈报道;积极向省和中央广播电视媒体报送抚仙湖保护治理宣专题和新闻报道;按照工作职责,完成其他抚仙湖保护治理工作。(十一)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组织开展抚仙湖保护治理的法制教育培训;依法调解和处理抚仙湖保护治理中的社会予盾纠份;按照工作职责,完成其他抚仙湖保护治理工作。(十二)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部署做好年度抚仙湖保护治理资金预算安排;配合主管部门积极主动向上级财政部门争取抚仙湖保护治理补助资金;依据项目进度和实施情况及时拨付抚仙湖保护治理的财政安排资金;对抚仙湖保护治理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抚仙湖资源保护费的征收工作;按照工作职责,完成其他抚仙湖保护治理工作。(十三)审计部门承担抚仙湖保护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前置审计;组织开展抚仙湖保护治理工程项目竣工的结算审计;对中央、省和市抚仙湖保护治理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按照工作职责,完成其他抚仙湖保护治理工作。(十四)科技部门负责制定抚仙湖流域工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抚仙湖流域蓝莓种植等农业结构调整;组织开展抚仙湖保护治理重要课题的科学研究工作;协调组织生态环保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按照工作职责,完成其他抚仙湖保护治理工作。(十五)工商部门负责对抚仙湖保护区的宾馆、酒店、农家乐和水上游船公司的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参与依法取缔无证经营的小餐馆、小旅馆;依法查处沿湖餐饮业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对抚仙湖封湖期间收购、加工和贩卖银鱼进行查处;按照工作职责,完成其他抚仙湖保护治理工作。(十六)卫生部门负责对抚仙湖周边的宾馆、酒店等卫生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抚仙湖周边的农村环境卫生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的生产生活行为的知识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工作职责,完成其他抚仙湖保护治理工作。(十七)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抚仙湖工业园区项目的监督管理;对搬迁后工业遗留的污染隐患进行治理;加快推进企业退二进三工作;组织开展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按照工作职责,完成其他抚仙湖保护治理工作。(十八)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抚仙湖流域农业农村的节能减排;组织开展抚仙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逐步减少农用化肥、农药的使用总量;组织开展抚仙湖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工作;组织开展抚仙湖流域畜牧业的生态养殖;指导抚仙湖渔业发展和渔政管理工作;按照工作职责,完成其他抚仙湖保护治理工作。(十九)公安部门负责对破坏抚仙湖保护,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行为进行侦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向抚仙湖违法排污,构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的行为进行办理;配合、协助抚仙湖相关执法部门做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对抚仙湖的渔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抚仙湖周边建设项目的重大违法取水案件进行查处;按照工作职责,完成其他抚仙湖保护治理工作。(二十)市抚投公司负责按照抚仙湖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制定项目融资方案,落实融资任务;负责抚仙湖保护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负责抚仙湖保护治理项目的前期工作和经费筹措;负责抚仙湖保护治理项目的招投标和建设实施;对竣工验收的抚仙湖保护治理工程的管理营运;对抚仙湖环境卫生的市场化经营管理;报送抚仙湖保护治理工程建设进度报表;开展抚仙湖生态环境信息咨询服务。(二十一)市新闻办负责制定抚仙湖保护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方案;协调组织抚仙湖保护治理宣传报道;协调处理抚仙湖的网络媒体舆情;参与组织开展抚仙湖-星云湖试验区管委会的新闻发布;按照工作职责,完成其他抚仙湖保护治理工作。(二十二)地税部门负责制定抚仙湖资源保护费代征收年度工作实施方案;配合开展生产经营企业抚仙湖资源保护费征收专项行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欠费催缴力度,杜绝欠缴行为发生;按照工作职责,完成其他抚仙湖保护治理工作。(二十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抚仙湖保护工作。第十四条沿湖江川、澄江、华宁三县抚仙湖管理局除履行条例赋予职责外,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辖区内抚仙湖保护治理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进行监督管理;(二)对辖区内抚仙湖旅游开发项目等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辖区内私搭乱建、填湖围滩、建筑垃圾乱堆放等违规行为的执法工作;(四)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的管理;(五)督促沿湖各镇(街道)做好辖区内抚仙湖入湖河道的管理工作;(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上级下拨的抚仙湖保护治理资金。第三章 建设项目管理第十五条 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试验区管委会)对试验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重大项目开发建设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保护、统一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全体会议是试验区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第十六条 项目开发建设必须符合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抚仙-星云湖泊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总体规划、抚仙湖流域水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规划、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旅游功能区控制性规划、抚仙湖流域禁止开发控制区规划及抚仙湖保护治理和开发建设等相关规定。第十七条 重大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制定环境管理方案,明确项目区域内环境管理目标,管理结构及经费来源,采取监控措施,识别项目区域的环境问题。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采取科技措施,设置中水管网,提高中水利用率,真正实现项目建设的低碳环保。涉及抚仙湖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项目,严格执行论证证制度。第十九条 项目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现状地形地貌,最大限度减少对山体的开挖和现有原生植被的破坏,同时避免与周边项目的同质化。第二十条 建设开发项目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要求,缴纳抚仙湖保护治理专项资金和资源保护费。第四章 四退三还第二十一条 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实施“四退三还”工程,加快生态修复和生态湖滨带建设。第二十二条 “四退三还”工程坚持以试点带动,全面推进;依法搬迁,接受监督;以人为本,注重民生;深入细致,确保稳定的原则。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四退三还”工程规划,统筹协调、检查、督促“四退三还”工作,“四退三还”要与村庄规划编制相结合,要与特色集镇建设相结合,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沿湖三县人民政府是“四退三还”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抚仙湖一级保护区至新环湖公路外侧50米范围内的“四退三还”工作。第二十四条 市抚投公司和沿湖三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坚持规划控制、政策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引进市场机制,争取上级政策、项目、资金的支持,整合各级各方资源,确保“四退三还”工程资金需求。第二十五条 “四退三还”涉及的项目申报建设用地审批、水保、环评、规划许可、拆迁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市直相关部门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第五章 河道管理第二十六条 抚仙湖入湖河道治理坚持属地管理、一河一策、建管并重、科学治水的原则,以控源减污为核心,以提升入湖河道水质为目标。第二十七条 入湖河道治理按照“截污、贯通、绿化、加宽、保洁”的要求实施综合整治,实现抚仙湖主要入湖河道“绿色视廊、生态湿地、休闲通道、达标水体、城乡景观”的总体目标。第二十八条 抚仙湖入湖河道实行河(段)长责任制。河长是负责河道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多渠道筹措河道综合整治资金,副河长是负责河道保护、治理、管护的具体责任人,段长是直接责任人。第二十九条 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河道管理体制,建立市、县、乡镇(街道)三级全覆盖的河道的河(段)长责任制管理网络。第三十条 按照污染岸上治,垃圾不入湖,入湖水质逐年提高,补给水质达标的总体要求,推进垃圾减量化,污水处理系统性,有效控制入河、入湖、入库污染负荷,实现村庄整洁有序、河道清水长流、湖滩清洁干净、垃圾规范清运、污水有序收集处理,主要入湖河道全程贯通、全程绿化、全程截污治污,切实改善河道水环境质量,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入湖入库污染负荷,确保抚仙湖稳定保持类水质。第三十一条 入湖河道所在地县环境监测站负责水质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市环保局、市抚仙湖管理局。第三十二条 沿湖三县人民政府按照玉溪市三湖等主要入湖河道河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对主要入湖河道进行检查,并做好日常检查评分。第三十三条 市“三湖”水污染综合防治督导组负责对河道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第三十四条 保护抚仙湖沿岸黑泥沟、热水塘、渔沟渔洞等地热资源,未经批准,不得开发利用。第三十五条 抚仙湖一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鱼枪捕捞抚仙湖水生动物;(二)洗车、洗动物、洗澡、洗头、洗衣物、洗网具、洗农作物、洗生活用具等;(三)砍树、毁林开垦、毁草、挖树根、取土、取石、取沙;(四)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六条 抚仙湖一级保护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露营、野炊、烧烤;(二)骑马、骑沙滩车等;(三)放牧;(四)宠物入湖;(五)爆破、打井;(六)放许愿灯、还愿灯、孔明灯等;(七)焚烧垃圾;(八)擅自增殖放流水生生物;(九)堆放粪便等;(十)法律法规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 抚仙湖保护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在抚仙湖利用溶洞、渗井、渗坑、裂隙和稀释等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二)在抚仙湖及入湖河道沟渠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用品;(三)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四)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五)法律法规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抚仙湖生物资源、野生动物的保护。维护抚仙湖野生及水生动植物的栖息环境,宣传和普及爱护野生、水生动植物的生态知识和保护知识,加强生态保护。第七章 水政管理第三十九条 抚仙湖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取水。第四十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第四十一条 取水口和取水申请人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跨界取水的管理工作由市抚仙湖管理局指定。第四十二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书;(二)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讼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第四十四条 当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特殊情况时,市抚仙湖管理局可以对取水单位的取水量采取紧急限制。第四十五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二年的,由市抚仙湖管理局注销取水许可证,并在媒体上公告。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二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市抚仙湖管理局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第八章 渔政管理第四十六条 抚仙湖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第四十七条 在抚仙湖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并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第四十八条 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需要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四)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九条 抚仙湖渔业船舶实行年度检验制度,每年开湖前一个月开展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一)使用禁止渔具或者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二)渔业船泊检验不合格;(三)未办理渔船登记。第五十一条 捕捞许可证实行一船一证,捕捞许可证应当随船携带。第五十二条 在抚仙湖开渔期进行捕捞应当使用指定的网具,禁止采用灯光诱捕、电动助推器和定置漂网等方式捕捞。第五十三条 在抚仙湖进行捕捞作业的,应当配备救生、照明、通讯设施,捕捞作业人员应当身穿救生衣。第五十四条 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第五十五条 抚仙湖禁渔期渔船归港上岸,停放地点由沿湖三县划定。第九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六条 抚仙湖环境卫生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专群结合、全民参与的原则。第五十七条 抚仙湖保护区内环境卫生工作纳入沿湖三县政府对乡镇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督查和考核力度,落实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环境卫生工作的运行机制。第五十八条 探索建立抚仙湖环境卫生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公开招投标,由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第五十九条 抚仙湖沿湖单位或个人负责所使用湖面、沙滩、码头、渔洞等区域的环境卫生工作。第六十条 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吐痰、便溺、乱扔皮核、纸屑、烟头、菜叶等废弃物;(二)在公共设施、建筑物或者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乱挂;(三)不按规定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四)拆除、占用、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盖建筑物;(五)入湖船舶向水体倾倒、丢弃垃圾;(六)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七)其他禁止行为。第十章 水上安全管理第六十一条 进入抚仙湖从事旅游、运输的非机动船必须取得入湖许可证。第六十二条 沿湖三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抚仙湖的水上安全管理,签订水上安全责任书(县、镇、村、企业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全面落实四级安全责任。整合力量,加大投入,提升水上应急救援能力。第六十三条 抚仙湖非机动船用户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或违规入湖作业;(二)超载运营;(三)船员和乘客未穿救生衣或佩带救生设备入湖。第六十四条 禁止救援船艇用于经营、渔业捕捞和其它与救援无关的活动。第六十五条 沿湖三县人民政府在抚仙湖辖区内划定游泳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 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抚仙湖资源保护费的,由财政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相应规定予以处罚。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督查室对抚仙湖河道整治工作情况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监察局进行问责。第六十九条 阻碍抚仙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构成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由属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抚仙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开发、利用项目的;(二)对填占、侵害抚仙湖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违反规定程序和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第十二章 附则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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