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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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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办法..doc

    附件吉林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35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全面推开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进一步规范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配备、使用管理,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实施综合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包括县级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第二章 规范药品采购管理第三条 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县级公立医院必须通过“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采购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及直接挂网采购目录内药品,实行统一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监管。禁止自行网下采购等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第四条 县级公立医院应结合本院临床实际制定药品采购目录,优先选择基本药物、我省增补目录药品和城镇基本医保目录药品、新农合目录药品中的省内中标药品。逐步提高县级公立医院配备使用城镇基本医保目录药品、新农合目录药品品种数所占药品品种总数的比例和销售额占医院同期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两项比例分别提高到80%以上。第五条 改进县级公立医院药款结算管理。医院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药品交货验收入库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医院不得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变相拖延药品采购货款付款时间。鼓励医院公开招标选择开户银行,通过互惠互利、集中开设银行账户,由银行提供相应药品周转金服务,加快医院付款时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第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确保公开透明。第七条 完善急(抢)救药品供应保障机制。根据国家急(抢)救药品目录,按照省级急(抢)救药品直接挂网采购方案,由医院通过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直接采购,确保急(抢)救药品临床供应保障,满足医院用药需求。第八条 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县级公立医院按照试点城市药品供应保障政策执行,允许以市(州)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第九条 规范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县级公立医院和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开展网上交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第十条 加强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能力建设和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能力。逐步建立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保障群众用药安全。第三章 基本药物制度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公立医院要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认真落实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政策,制定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具体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制度建设,促进医务人员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第十二条 实行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分类管理、分别统计,准确掌握基本药物采购、配备、使用情况。大力推广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第十三条 县级公立医院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应达到一定使用比例。二级乙等综合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药品总品种数40%,其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5%;二级甲等综合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药品总品种数35%,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三级丙等综合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药品总品种数30%,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三级乙等综合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药品总品种数25%,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0%;三级甲等综合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药品总品种数20%,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5%;各级中医医疗机构按照同级综合医院比例实行。逐步提高县级公立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占药品总品种数的比例和销售额占医院同期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两项比例提高到50%以上。县级公立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基本药物销售额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以及所有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中药饮片的销售总额。第十四条 县级公立医院应优先采购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标目录药品,逐步实现基层与非基层药品采购体系融合,不断推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第十五条 县级公立医院配备使用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将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第十六条 加强临床医生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能力建设。由省级卫生计生部门统一规划并组织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的培训工作,力争以5年为一个周期对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临床医生进行全员培训。第十七条 县级公立医院要积极开展基本药物制度政策宣传与教育引导,组织医务人员定期举办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普及活动,引导居民改变不良用药习惯,提高群众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第四章 加强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加强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全过程监管。将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对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并与县级公立医院考核奖补、综合评审相挂钩。第十九条 加强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培训和考核,发挥药师的用药指导作用,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切实减少不合理用药。建立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重点跟踪监控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逐步实现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以下,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建立健全检查督导制度,加强对医院、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履行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廉洁购销合同情况的监督,规范和净化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在医院内部的流通渠道,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企业,医院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印发同时吉林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规范药品采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吉卫联发20145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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