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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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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doc

    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81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卫生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以及其他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卫生事业单位,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现主要承担行政职能或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卫生事业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事业编制范围内设置岗位。 2、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经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了手续的正式在册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卫生行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和卫生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卫生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6、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或单位内部机构、人员的组织、管理、协调、调度等事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管理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单位领导岗位的设置,根据干部人事管理的规定和权限确定。卫生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规定和权限及本指导意见确定。 7、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在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内,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根据岗位专业要求、责任、工作量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根据卫生行业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会计、统计、审计、经济、档案、工程等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既要符合卫生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还要适应发展我省社会公益卫生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8、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根据卫生事业单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卫生行业特殊工种、通用工种和普通工种设置。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鼓励卫生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9、岗位的设置应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控制标准如下:主要以卫生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2(其中乡镇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管理岗位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工勤岗位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医、药、护、技各岗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应严格控制,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管理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30,工勤岗位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20。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工勤技能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30,管理岗位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20。 10、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制定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三、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11、 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卫生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及各等级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比例。 13、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卫生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其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再按规定设置管理岗位。 14、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群团组织,除国家和省里有具体政策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法规产生。 15、各级人事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逐步规范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的管理。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6、 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士(员)级岗位。 17、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以及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见表一、表二)。全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是1:3:6。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所占比例,最高应控制在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5%以内。三级甲等医院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可适当高于其它三级(二级甲等)医院,三级(二级甲等)医院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适当高于其它二级医院,二级医院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可适当高于一级医院,本着向社区、农村基层倾斜的原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不低于一级医院;未定级别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床位、编制、社会服务能力现状参照同级医疗机构执行。除医疗机构外,其它省级卫生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可适当高于市(州)级卫生事业单位,市(州)级卫生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可适当高于县(市、区)级卫生事业单位,其中武汉市属卫生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可适当高于其它市(州)级卫生事业单位。 18、卫生事业单位设置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向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重点学科岗位倾斜。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任务较重的卫生事业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可适当提高高级专业技术比例。市(州)原则上不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严格控制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直管市、林区、县(市、区) 原则上不设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乡镇、社区原则上不设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19、 全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首次岗位设置时,二级岗位不超过正高级岗位总数的5%,三级岗位不超过正高级岗位总数的15%;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表一:综合(专科)医院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表单位层级高级中级初级小计一至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至七级五级六级七级小计八级九级十级小计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 三甲255 5204883091294522.522.5 三级二甲102 281.63.23.2309129603030 二级51 140.81.61.63091296532.532.5 一级3 30.61.21.23510.51410.5623131 表二:其他卫生事业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表 单位层级高级中级初级小计一至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至七级五级六级七级小计八级九级十级小计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 省属204 4163.26.46.4309129502525 武汉市属153 3122.44.84.83091295527.527.5 市(州)属102 281.63.23.2309129603030 直管市、林区、县属51 140.81.61.63510.51410.5603030 20、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按条件和程序申报核准后设置。其中,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按试行意见的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设置,按本指导意见第33条的规定执行。21、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职责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主系列岗位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90%,主系列岗位的等级一般应高于辅系列岗位。22、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卫生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23、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卫生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4、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设定。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总量要严格控制,主要应在卫生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一级岗位由市(州)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控制总量和核准。乡镇原则上不设工勤技能一级岗位。表三:综合(专科)医院技术工岗位等级结构比例表单位层级技术工一至二级小计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三甲5.5 5.5204034.5三级、二甲5 5184037二级5 5174038一级4.5 4.5164039.5 表四:其他卫生事业单位技术工岗位等级结构比例表单位层级技术工一至二级小计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省属5 5204035市(州)属5 5204035直管市、林区、县属5 5204035 (四)特设岗位设置25、特设岗位是卫生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岗位,是事业单位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引进人才的需要,由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特设岗位不受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26、卫生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报市(州)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7、 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8、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的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 五、岗位基本条件29、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和基本任职条件,按指导意见和试行意见的规定执行。30、各地、各有关部门以及卫生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试行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31、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国家和省已有规定的除外),由主管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试行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中,高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应报市(州)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备案。32、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分别由国家和省里确定。33、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实行全省总量控制和行业调控。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除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人选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2)在卫生工作第一线取得突出业绩,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为同行所公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卫生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系统性、创新性成果,解决了重大的关键性技术难题,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进步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3)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获得者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4)其他业内公认的,为卫生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人员按以下基本程序确定: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卫生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市(州)级政府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卫生厅审核,报省人事厅核准。34、省直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五级、六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综合确定,报省人事厅备案。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五级、六级岗位任职条件及人员,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综合确定,市、区人事局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备案。市(州)及以下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五级、六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和人员管理由市(州)级政府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做出具体规定。六、岗位设置的审核35、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36、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核准、备案及变更,按照试行意见的规定办理。 3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38、卫生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规定岗位职责,实行竞争上岗,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9、卫生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卫生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40、尚未实行聘用制的卫生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和试行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的卫生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岗位等级,并变更合同相应内容。 41、卫生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经政府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认定后,根据聘用的岗位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42、卫生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试行意见的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43、对卫生事业单位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破格聘用。 4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证卫生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要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5、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按有关规定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46、卫生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设置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对于现有人员已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八、组织实施47、卫生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试行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负责指导所属卫生事业单位进行岗位设置,保证岗位设置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卫生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试行意见和本指导意见。 48、各地区、各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卫生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9、省内已出台的有关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试行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为准。 50、本指导意见由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表: 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岗位等级岗位名称高级一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二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三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四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五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六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七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中级八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九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十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初级十一一级医(药、护、技)师十二二级医(药、护、技)师十三医(药、护、技)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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