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包头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 资源ID:3768557       资源大小:52KB        全文页数:25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包头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索 引 号:011536003/2014-00293公开目录:政府规章文件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02日名      称: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文      号:包府办发2014257号主 题 词: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包头市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包头市稀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包头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四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12月2日                                   包头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加强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工业转型升级和工业园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包府办发2014105号)精神,结合包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包头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引导和支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包头市经信委)共同管理。包头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会同包头市经信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包头市经信委负责制定发布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包头市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对已资助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对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将不予重复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在项目征集、评审和资金使用等各个方面,注重项目确定和资金使用的科学性、规范性,公开操作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二)统筹协调、强化监管。加强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的协调,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和考评制度,强化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统筹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三)市场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四)产业导向、突出重点。围绕五大基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集中资金支持关键环节,并将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使用与其他相关资金相衔接,形成合力。(五)分类指导、资金利用最大化。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对拟支持项目实施分类指导,分批实施、分批下达专项资金,及时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补助标准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一)钢铁、有色及地方特色轻工业等传统产业工艺装备水平提升、产品结构优化升级的技术改造项目。(二)高端装备制造、稀土新材料、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三)提升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四基”领域的工程化、产业化项目;企业关键核心领域技术与产品研究开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智能装备制造,高端首台套装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改造项目。(五)企业信息化综合集成创新、产品信息化和服务型制造、面向产业服务和行业管理的信息化服务等项目。(六)为工业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试验验证和质量认证服务、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补助方式,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0%,且单个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金额最多不超过500万元。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及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支持方向的项目。(二)申报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主体,拥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及相应的设备设施。(三)申报单位经营管理规范,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四)申报项目须拥有相关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转让协议。第十条  项目申报程序:(一)包头市经信委会同包头市财政局每年上半年发布本年度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支持方向和项目申报指南,并联合下发文件征集支持项目。(二)各旗县区经信、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和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将本地区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联合上报包头市经信委和包头市财政局。(三)包头市经信委、包头市财政局联合进行实地核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四)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经信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包头市财政局确定当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按预算管理制度将预算指标下达各相关旗县区。相关旗县区财政局收到资金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第十二条  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经信委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完成情况、实施效果进行核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将专项资金全额收回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包头市财政局将扣回资金,并由包头市经信委责令旗县区进行整改,同时三年内取消该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经信委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包头市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包头市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政府资金对工业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引导、促进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包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市工业企业节能降耗、化石能源替代、固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事项的财政性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定向使用、择优引导、规范运作、科学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包头市经信委)共同管理。包头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会同包头市经信委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包头市经信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包头市财政局印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对已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对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将不予重复支持。第二章支持方向和补助标准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一)节能方面:主要用于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的节约能源项目,重点支持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燃煤锅炉和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改造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示范项目等;鼓励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项目;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开展节能技术改造;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市级节能监察能力建设以及开展节能监察活动;年度节能目标考核。(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重点支持我市大宗工业固废物资源利用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优先支持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开展粉煤灰(气化渣)、冶金渣、脱硫石膏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大宗工业固废物资源利用先进技术研发;全封闭粉煤灰(气化渣)贮存装置,且贮存量不低于10万吨的建设项目;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第八条专项资金以奖代补的额度,一般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额度的30%。节能技改项目按照每节约一吨标准煤补贴不超过300元。    第九条 符合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申报条件的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优先组织争取上级资金支持,除有地方资金匹配要求的项目外,原则上市本级不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十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报会计报表;(三)依法纳税;(四)能源管理制度完善,重视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能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五)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和节约能源资源等政策要求,在节能降耗或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方面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项目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 (七)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第十一条项目申报材料:   (一)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工程咨询资质乙级及以上);(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及资源综合利用情况;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六)旗县区税务部门盖章的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款情况;(七)近两个月企业财务报表。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项目单位,须向所在地旗县(区)经信部门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和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旗县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或项目的申报材料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将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报送包头市经信委和包头市财政局。第十三条包头市经信委会同包头市财政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双方纪检或监督检查人员全程监督下,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或有关专家,依据本办法之规定,对旗县区推荐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项目评审报告。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及公示所需费用按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3%,从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十五条  包头市经信委依据第三方服务机构或有关专家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提出当年项目扶持计划,并函告包头市财政局。第十六条  包头市财政局对包头市经信委提交的项目扶持计划,进行合规性审核,报市政府审定。拟支持项目由包头市经信委负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第十七条  公示结束后,包头市财政局依据公示结果,确定当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按预算管理制度将预算指标下达各相关旗县区。第十八条相关旗县区财政局收到资金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将专项资金全额收回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包头市财政局将扣回资金,并由包头市经信委责令旗县区进行整改,同时三年内取消该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经信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包头市稀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稀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稀土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包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稀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稀土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包府发201394号)文件精神,由市本级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稀土资源开采监管,稀土产业绿色采选、冶炼,共性关键技术与标准研发,高端应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稀土功能区建设,稀土原料“洼地”建设,人才引进、招商引资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稀土产业政策要求,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科学安排、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包头市经信委)共同管理。包头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包头市经信委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和项目专家评审制度,会同包头市财政局对年度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对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将不予重复支持。第二章支持方向和补助标准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一)稀土资源开采监管。支持有关地方政府为保护稀土资源,整治开采秩序而实施的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包括监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电子监控系统建设项目等。(二)稀土采选、冶炼环保技术改造。支持现有企业对稀土采选、冶炼生产系统和环保系统进行清洁生产改造,达到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三)稀土共性关键技术与标准研发。支持开展绿色、高效稀土采选共性关键技术与标准研发,建立采选生产技术规范与标准。支持开展低能耗、低排放、高效清洁的冶炼关键技术研发。支持铽、镝等稀缺元素减量化应用技术和镧、铈、钇等高丰度元素应用技术研发。支持废旧稀土材料及应用器件中稀土二次资源高效清洁回收技术研发。(四)稀土高端应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相关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高性能稀土磁性材料、发光材料、储氢材料、催化材料、抛光材料、先进陶瓷材料、人工晶体材料、稀土助剂等稀土功能材料与器件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支持高稳定性、高一致性稀土材料制备技术及专用装备的研发。(五)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稀土企业建立高端稀土材料及器件研究开发中试基地;建立完善的稀土材料综合性能测试、应用技术评价及标准体系。(六)稀土“三大功能区”建设。支持白云鄂博建成以稀土和其它有用元素分选为主的稀土原材料精选加工区;昆区建成以稀土提取、分离、金属冶炼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为主的稀土冶炼分离集中加工区;稀土高新区建成以稀土新材料加工、应用产品研发、制造以及稀土人才培养、引进、技术转化、创新产业化为主的产学研示范区。(七)原料“洼地”建设。给予原料政策支持,吸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相关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项目落户我市;建立以奖代补机制,支持稀土高新区的稀土下游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八)人才引进及奖励。设立人才基金,为稀土“专精特”人才引进提供资助;对稀土高新企业董事会及高管团队,实行个人突出贡献奖励政策。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以奖代补、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方式。第八条  对稀土共性关键技术与标准研发及高端应用技术研发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费用的50%。研发项目费用支出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的规定执行。单个项目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第九条  对稀土高端应用技术产业化项目,采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方式。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及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利息额等因素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第十条  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采取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方式。对具备条件的稀土企业实施高端稀土材料及器件研究开发中试基地项目,开展完善的稀土材料综合性能测试、应用技术评价及标准体系项目,给予厂房建设、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第十一条  对有订单、市场前景好、需扩大规模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项目,根据投资额实际完成情况,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品牌培育,并实行奖励制度。对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新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新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及自治区级名牌企业,新确认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新产品,分别按不同标准给予奖励。第十三条  对于优化稀土招商、服务环境的项目,给予无偿资助。支持编制重点项目策划书;稀土产业发展规划及重大课题研究;稀土行业协会统计、信息、咨询等服务项目的开展等。第十四条  设立人才基金,为稀土行业人才引进提供资助。包括:博士学位以上人才或携先进技术、资金到包头市创办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启动经费补助;对居住1年以上的给予1万元住房补贴。第十五条  给予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相关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项目落户我市的,稀土高新区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扩大市场规模的,给予一定奖励。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十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银行信用良好,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管理情况良好;(三)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及相应的资质证明;    (四)符合稀土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五)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六)近3年来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七)申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企业应拥有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第十七条  人才基金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获得稀土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以上及在国内外院校或科研机构参与过稀土新材料及应用方向的研发人员;(二)在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及高新技术产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中,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达到自治区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者;(三)拥有丰富的稀土企业创办及管理经验,在稀土行业享有良好声誉的稀土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包头市经信委会同包头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结合稀土行业发展情况和年度工作重点,下发年度申报通知,确定年度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第十九条  各旗县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通知等要求,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各旗县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包头市经信委和包头市财政局。第二十一条  包头市经信委和包头市财政局制订专项资金申报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工作。第二十二条  包头市经信委和包头市财政局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人员,对企业年度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定。第二十三条  包头市财政局和包头市经信委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和稀土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研究提出年度支持项目,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包头市经信委负责建立专项资金补助的重点项目库,并实行项目滚动管理,项目库中的重大续建项目和待完工项目作为下一年度的优先支持项目。第二十四条  包头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支持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并按预算管理制度将预算指标下达各相关旗县区。相关旗县区财政局收到资金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第二十六条  包头市财政局和包头市经信委负责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评审、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项目申报书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年度编报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项目实施情况与计划严重脱节的,包头市财政局将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资金。同时,按照“一票否决”的原则,下一年度不再对项目单位继续安排专项资金。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  对项目评审中有关专家和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经信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包头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包头市信息资源整合与开发利用实施方案(包党办发201241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包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包头市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是按照包头市信息化发展规划,重点支持推动和引导全市电子政务资源整合及信息化项目建设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信息化发展要求,坚持有利于项目示范带动、信息资源整合、云计算推广的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统筹规划、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绩效考核的制度体系,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包头市经信委)共同管理。包头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包头市经信委负责提出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年度资金安排意见,组织项目的立项审批,会同包头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补助标准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一)信息化建设推进重点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项目,农牧业信息化重点推广项目,三网融合、宽带网络重点信息基础设施项目,电子政务、电子商务重点平台建设项目,社会管理、民生领域重点信息化项目等。(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重点项目。主要包括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和重点领域及服务业应用需求的软件与电子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建设项目,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技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四)信息安全软件关键技术的研发与应用项目。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具体如下:(一)项目经费主要包括系统设计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及运维管理费、网络建设费、监理费、专家咨询费等。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信息化建设中系统设计,硬件设备和软件购置,系统集成、网络建设与运维、信息安全、项目监理及软件开发等工作。(二)评审和管理费用评审费用是指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验收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是指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调查研究、人员培训、咨询、网络运行与维护、信息管理、决算和审计等必要支出。评审和管理费用原则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3%。第八条  项目建设中,发生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支出时,需单独列示,单独说明。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三)具有健全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和制度;(四)近三年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材料:(一)项目申请书;(二)项目实施依据文件;(三)项目可行性方案;(四)信息化项目建设承诺书;(五)注册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六)其它必需的材料。第十二条  包头市经信委会同包头市财政局在受理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从立项依据、建设目标、可行性、预算编制等方面对项目统一进行评审。第十三条  根据专家评审的结果和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由包头市经信委会同包头市财政局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一般采用一次核定分次拨付的方式,首次拨付项目核定资金的80,剩余20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企业)持资金预算、项目申请书、立项批复、竣工验收等文件,办理拨款手续。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经批复的立项核准文件实施项目建设,按规定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不得拆借和随意改变用途,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完整。第十八条  已批复的项目资金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项目承建单位提出项目调整申请,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经信委审批同意后予以调整。第十九条  包头市经信委和包头市财政局共同组织专家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包头市经信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同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财务决算和项目总结等验收文件。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完毕后,对于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填报包头市信息化项目验收报告,规范整理并妥善保管项目建设文档,并将相关文档提交包头市经信委备案,作为拨付项目剩余资金的依据;对于不合格的项目,包头市经信委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试运行合格的,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必须纳入项目承担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资产处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经信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等进行检查,实行跟踪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和纪律,执行项目合同,建立专账制度,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如项目经费有结余,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包头市财政局,由包头市财政局按照财务规定处理结余资金。第二十五条  凡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项目没有组织实施、因故中止或逾期未完成的单位,包头市经信委可撤销其项目,包头市财政局追回专项资金、处置已形成的资产。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意事项

    本文(包头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为本站会员(文库蛋蛋多)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