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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1,教育法学,1,第八章 教 师,2023/3/21,教育法学,2,北京晨报报道,因为班主任老师翻看日记和书包,北京市一女中学生不堪精神重压而离校出走。事后,女中学生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将老师和学校告上法庭。老师是否应对女中学生的出走承担法律责任?此类问题要求了解教师的法律地位,了解现行法对教师权利义务的规定,并能依据法律建设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2023/3/21,教育法学,3,主要内容,一、教师的法律地位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三、教师专业化及其法律规定四、教师的考核、奖惩与培训,2023/3/21,教育法学,4,第一节 教师的法律地位,2023/3/21,教育法学,5,一、教师法律地位的含义,教育发展离不开教师,教师在人类文化的良性遗传和学生健全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在振兴民族、振兴教育的整体事业中,教师更负有特殊的责任和使命。我国教师法第三条确定了教师的法律地位,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2023/3/21,教育法学,6,一、教师法律地位的含义,对教师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身分特征教师是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即专门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对于教师的身分,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把教师尤其是中小学教师规定为公务员;有的国家则把教师规定为自由职业者;还有的国家依据教师从教机构的性质,决定教师的职业性质:从教于义务教育机构或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师为公职人员或公务员,从教于非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师为自由职业者。在我国的教师法中,教师的身分则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国家在法律上对教师地位的一种认可,并从专业性上对其待遇、工资等给予保障,同时,教师法也对教师职业资格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一是学历要求,教师必须达到规定的相应学历底线;二是专业知识方面的要求;三是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教师的政治条件、教师的技能、教师的身心素质等。,2023/3/21,教育法学,7,一、教师法律地位的含义,对教师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二,职业特征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按教师法第二条的规定,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人,才属于教师的范畴。因此,在学校中,只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属于教师,既承担行政管理职务或其他专业职务同时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人,也属于教师。而在学校中未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没有履行教学职责的行政管理人员、校办产业公司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就不能定义为教师,与教师的法律地位也不相同。除教师职务制度外,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了教育职员制度和专业技术制度,据此,他们可以分别被纳入教育职员或其他相应专业技术职员类别,其合法权益的保障,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而不适用于教师法。,2023/3/21,教育法学,8,一、教师法律地位的含义,对教师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三,从教范围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这里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整个教育体系中实行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而“其他教育机构”主要是指社会上与教育教学工作紧密相连的机构,如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等。此处的“教师”,指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所需要人才的专业技术人员。这些教师,既包括由国家支付工资的公办教师,也包括集体支付工资、国家给予补助的民办教师,还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里的教师。,2023/3/21,教育法学,9,一、教师法律地位的含义,对教师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四,责任使命教师具有“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具体包括两层含义:首先是指教师对学生个体的培养责任。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既要对学生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也要注意学生思想道德情感方面的建设,既做经师,又做人师。教书和育人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其次,也是更重要的教师的历史使命是整体民族素质的提高。我国人口众多,提高全体劳动者的身体、心理、文化各方面素质,是振兴国家、增强国家综合国力和加快民族发展速度的重要因素。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在造就千百万21世纪社会建设人才的基业中,教师负有不可替代的历史使命。,2023/3/21,教育法学,10,二、现行法对教师法律地位的届定,教师的法律地位,在教育法和教师法各有关章节都有所规定和体现。(一)教师身分的法律规定确立了教师的政治地位教师法第三条明确表述教师的身分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一法律地位,实质上是确立了教师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教师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教师是一种从过去的国家干部中分离出来的,对国家和社会利益负责的专业人员。,2023/3/21,教育法学,11,二、现行法对教师法律地位的届定,(二)教师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赋予了教师主体资格教师的法律地位总要通过具体的权利义务来体现。教师法中对教师权利义务的规定,是教师地位的具体表征。教师法规定教师除具有作为一般公民应享有的一般权利外,还享有教师职业特点的权利,如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参加进修和其他方式的培训等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保证了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使教师在工作中产生事业的神圣感、使命感和自我认同感。与权利相对应,是教师义务的履行。教师义务的核心主要体现在教师对教育事业的忠心和对学生的热爱上。反映教师职业特征的权利义务的规定,集中体现了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这一法律地位,同时也为其地位的真正实现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保障。,2023/3/21,教育法学,12,二、现行法对教师法律地位的届定,(三)教师待遇的法律规定给予了教师的经济地位教师待遇为教师工作、生活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也同时体现了教师法律地位的实际意义。教育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教师法第六章关于教师待遇的论述,保证了教师的工资水平、津贴、住房、医疗、退休金等待遇,使教师的地位建立在可靠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了教师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和稳定,同时,它对于吸引高素质人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作用。,2023/3/21,教育法学,13,二、现行法对教师法律地位的届定,(四)尊重教师的法律规定提高了教师的社会地位尊师重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教师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这一思想被写进法律,不仅体现了教师立法的国家意志,也反映了全社会的共同愿望。尊重教师、关心教师、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学生和各级政府而且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一项法律义务,全社会各行各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支持教师工作,关心教师生活,并为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创造条件,多做实事。对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和奖励,就是国家和整个社会对于教师劳动的充分肯定和尊重,这必将推动全社会尊师重教风气的形成,从而不断提高教师的地位。,2023/3/21,教育法学,14,二、现行法对教师法律地位的届定,(五)教师节日的法律规定再次确认了教师的法律地位国际上,许多国家都有教师节,如前苏联把每年的10月1日作为教师节,印度规定每年9月5日为教师节,前东德则立6月12日为教师节,委内瑞拉的教师节为1月15日。我国也将教师节作为法定节日明确写进了教师法,教师法第六条规定:“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依法建立教师节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激励广大教师的光荣感、使命感、责任感,使教师的工作更好地为全社会所认识,使人民教师职业成为全社会最受人尊敬最值得羡慕的职业之一,真正成为人们心目中“太阳底下最光辉的事业。”,2023/3/21,教育法学,15,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2023/3/21,教育法学,16,一、教师的权利,教师的权利也称教师的法律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教师权利的具体内容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特别是教师法对我国教师现阶段的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2023/3/21,教育法学,17,一、教师的权利,(一)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主要内容包括:(1)教师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本学科特点等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3)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形式、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对于教师的此项权益,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无权干涉。,2023/3/21,教育法学,18,一、教师的权利,(二)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科学研究权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主要内容包括:(1)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论文撰写、发表自己的观点等创造性活动;(2)教师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团体和学术交流活动。但应注意的是,我国要求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教学内容讲授应按照课程标准和教学基本要求进行,教师的学术自由主要表现在教育教学活动以外的专门科学研究活动之中。,2023/3/21,教育法学,19,一、教师的权利,(三)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管理学生权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具体来讲,(1)教师有权对学生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2)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给予及时客观公正的评价;(3)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教师的这一权利作为专门的职业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学校及其管理人员未经教师允许不得随意修改教师对学生所做的成绩评价和操行评定。,2023/3/21,教育法学,20,一、教师的权利,(四)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获取报酬权是教师应当享有的一项维持自身和家庭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的物质权益,也是有关教师待遇的法律规定。教师待遇主要由教师工资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两部分组成。由此,教师获取报酬权也包括两项内容:(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2)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住房、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权利。教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这些都使教师在生活条件和身体状况保障上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托,解决了教师生活的后顾之忧。另外,我国教师还享有“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特殊权利,这是针对教师劳动量大、体脑消耗比较严重、专业性较强的职业特点所作出的规定,使教师可以在假期获得身心休整。,2023/3/21,教育法学,21,一、教师的权利,(五)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民主管理权是教师法律地位的人格体现。主要内容包括:(1)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2)教师有权引导学生培养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权利。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责任和权利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精神传递给青少年学生,对学生进行社会民主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知法、懂法与合法地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识和精神。,2023/3/21,教育法学,22,一、教师的权利,(六)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教育培训权是教师不断接受教育,获得自我充实和提高的基本权利和必要手段。主要内容包括:(1)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2)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一级学历水平的进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的继续教育培训等权利。这项规定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所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权利的行使。因为,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是教育教学的需要,也是时代对教学内容改革和教师素质提高提出的要求。,2023/3/21,教育法学,23,二、教师的义务,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教师的义务是依法产生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教师的义务的具体内容是指教育法和教师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中对教师应履行的义务的有关规定。教育法规定的教师“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是作为教师义务的纲领性的概括。而教师法则对教师应履行的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2023/3/21,教育法学,24,二、教师的义务,(一)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这项义务是对教师提出的遵守法律法规和践行职业道德两个层面的法律要求。首先,教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这一全体国民的普遍行为规则。教师是履行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下一代建设人才职责的承担者,不仅应履行自我的守法义务,而且在教育教学中应以身作则,成为学生的表率。其次,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其思想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和影响受教育者的道德品质的培养和身心发展状况。教师一方面要以正确健康的思想道德观念来教育学生,更重要的是以身示范、熏陶式的教养是学生更容易接受和更令人信服的。因此,教师应该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身休养,为人师表。,2023/3/21,教育法学,25,二、教师的义务,(二)教师应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这项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首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要全面贯彻教育法规定的“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教育方针。其次,教师要遵守学校和其他教育管理部门的各项有关教育教学的规章制度,执行具体的教学工作计划。再次,教师应依法履行教师聘约中约定的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否则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教师不按聘约规定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受损失的不仅是学校,而且还有学生。因此,将其上升为法律义务是十分必要的。,2023/3/21,教育法学,26,二、教师的义务,(三)教师应履行“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这项义务是由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我国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师不仅要对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技能,而且要注意对学生的思想观念的社会主义引导。主要包括:教师应将思想道德教育融入到教育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师应当依据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法制等公民基本素质教育,为社会培养有责任心、有包容力和创造性的世界公民。,2023/3/21,教育法学,27,二、教师的义务,(四)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学生和教师的地位在法理上是平等的,都是国家公民的一部分。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应当尊重学生、关心爱护学生。主要包括:教师应当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促进其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教师必须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和尊严的法制观念,帮助学生形成健康完善的人格,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学生隐私权等学生的正当利益。,2023/3/21,教育法学,28,二、教师的义务,(五)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这项义务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教师有义务对在教育教学范围内侵害学生权益的事件进行制止,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其次,教师有义务对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2023/3/21,教育法学,29,二、教师的义务,(六)教师应当履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这项义务与教师的“进修培训权”相互对应构成权利与义务的鲜明统一。水平修养的加强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觉悟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专业知识水平的不断提升。任何一个国家对教师的思想品德和业务水平都有一个基本要求,使教师的提高具有明确的方向。教师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准,才能培养和教育学生的思想道德品质。另外,教师职业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职业,学科知识的更新,教育内容的改革都需要教师不断地对本学科进行探讨和研究,在信息社会中,“教育者即是研究者”的理念也对教师的专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23/3/21,教育法学,30,第三节 教师专业化及其法律规定,2023/3/21,教育法学,31,20世纪末,世界各国对教师专业化的政策关注愈加明显,对教师专业化程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1986年,美国卡内基教育促进会和霍姆斯协会分别发表了国家为21世纪准备教师和明天的教师两份报告,将教育改革的重点放在提高师资水平上,报告明确提出了教师专业化的概念,并将其视为提高公立学校教育质量的必由之路。同时指出,师范教育的责任就在于培养出训练有素的达到专业化标准的教师,以教师的专业化来实现教学的专业化。,2023/3/21,教育法学,32,一、教师专业化的含义,专业,是指“专门从事某种学业或职业和专门的学问”。随着专业化社会的到来,人们倾向于以一套成熟的专业指标体系为标准来衡量其他职业的专业状态。其中美国社会学家利伯曼(Liberman,M)以其较权威的研究成果,提出的八项指标通常为人们所接受:2()范围明确,垄断地从事社会不可缺少的工作。()运用高度的理智性技术。()需要长期的专业教育。()从事者无论个人、集体,均具广泛的自律性。()在专业的自律性范围内,直接负有作出判断,采取行为的责任。()非营利性,以服务为动机。()形成了综合性的自治组织。()拥有应用方式具体化了的伦理纲领。,2023/3/21,教育法学,33,一、教师专业化的含义,我国学者从教育职业的特性和教师培养的角度对教师这一职业的现实进行分析,认为:“教师是一种不同于其他任何职业,具有其固有特性的专门职业。教师劳动产品是活产品,某个教师的某种直接作用的效用是较难确定的,也不易看到即现的成败效应。与医生、律师等专业相比,是具有一定替代性的专门职业。”教师专业化主要是指教师职业从实然状态走向专业这一应然状态的距离缩短历程。它是一个社会多个主体全面努力的过程,不可能离开社会的大背景孤立地进行,一定要社会系统的多方面参与,并在社会多主体发生相互作用的情况下逐步实现和加速其专业化进程。而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为教师专业的全面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维护。其中,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是加速教师专业化过程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2023/3/21,教育法学,34,二、教师资格制度,(一)教师资格制度的含义教师资格制度是一项有关教师资格鉴定和教师证书发放的制度,它通过资格鉴定,对合格者发放证书,授权证书持有者在教育系统内从事专业活动的权利。这种制度一方面可以保证合格人员进入教师队伍,另一方面,犹如一道屏障可以阻止不合格人员进入教师队伍,从而保证教师队伍的纯洁性、专业性。为了保证教师的素质,许多国家都推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我国教育法、教师法也规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国务院又发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它进一步规定了教师资格的分类、基本条件、适用、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认定、罚则及丧失等内容。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述规定确定类别。又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2023/3/21,教育法学,35,二、教师资格制度,(二)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据此,教师资格取得要件包括:(1)国籍要求。必须是中国公民,这是成为教师的先决条件。(2)思想道德要求。良好的政治思想水平和道德修养是取得教师资格的重要条件。(3)业务要求。要具有教育教学能力,这是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必备条件。(4)学历要求或资格考试要求。要达到规定的学历标准或通过教师资格考试。具体的学历标准教师法第十一条作了规定。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2023/3/21,教育法学,36,二、教师资格制度,(三)教师资格考试与资格认定教师资格考试教师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考试分别根据教师资格分类设为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等。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除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由受委托的各级高等学校自行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具备教师资格学历条件和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教师,必须通过国家法定机构认定才能够生效。认定程序为:(1)申请。申请人应在每年春季或秋季规定的受理时间向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校提出申请。(2)受理。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校应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应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非师范院校毕业学生,应对其进行面试和试讲,并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2023/3/21,教育法学,37,二、教师资格制度,(四)教师资格的限制与丧失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这对于保证教师队伍的良好素质和专业的纯洁性是十分必要的。教师资格条例中又对具体的教师资格取得限制作出了细致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消教师资格的,自撤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对于在教师资格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2023/3/21,教育法学,38,三、教师职务制度,(一)教师职务制度的含义教师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如高等学校的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中小学的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等。教师职务制度则是指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具体内涵可以理解为:()教师职务依附于岗位设立,一旦离开岗位,职务就不能够单独存在。()职务不是终生享有的,教师职务与工资待遇直接挂钩,并有数额限制。教师完不成工作任务,达不到任职要求或不能履行职务职责,就要被解聘、低聘或缓聘职务。()教师任职条件的考核,要结合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发展潜力与教师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考核。()职务随岗位消失而停止。教师退休,职务相应解聘。,2023/3/21,教育法学,39,三、教师职务制度,(二)教师职务系列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我国教师职务系列分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小学教师职务和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五个系列。具体分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设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职务设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技工学校文化与技术理论课教师职务设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技工学校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设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2023/3/21,教育法学,40,三、教师职务制度,(三)教师任职条件教师必须具备一定的任职条件,才能有资格担任一定的教师职务。教师任职条件是指受聘教师职务应达到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各级各类教师应达到的思想、学历、学术标准及身体状况。教师的任职条件是建立在教师资格条件基础之上的,但不同系列和不同级别的教师在任职条件上应有所不同,其具体条件在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等专业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中作了相应的规定。,2023/3/21,教育法学,41,三、教师职务制度,(四)教师职务评审各级教师职务一般由同行专家组成的教师职务评审组织或教授评审团依据现行各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评审。各级教师职务的评审程序、权限和细则分别由各级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作出详细的规定。教师职务评审人员必须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作出客观的评价,不得有徇私舞弊行为,以保证教师队伍的纯洁性和对各级教师评价的公正性。,2023/3/21,教育法学,42,四、教师聘任制度,(一)教师聘任制度的含义教师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简言之,教师聘任制度是指学校和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学需要设置工作岗位,以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其具体含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2023/3/21,教育法学,43,四、教师聘任制度,第一,教师聘任制度应当以双方平等自愿为原则。学校和教师是教师聘任制度中的一对法律关系主体,平等原则是民法确定的民事关系最基本的原则之一,自愿原则是其意义的延伸。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教育教学需要,自主设定一定的教师岗位和调整一定的教师比例结构,教师则可以凭据本人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双方平等自愿是聘任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2023/3/21,教育法学,44,四、教师聘任制度,第二,聘任双方在平等基础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学校和教师均明确规定了应承担的义务、权利和责任。首先,学校和教师双方都要具备签订教师聘任合同的法律主体资格。其次,教师要按合同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学校按合同为教师提供教育教学设备等并支付报酬。同时,有权利要求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并对受聘教师做业务水平、思想品德和工作能力的考核,作为提职、续聘或解聘的依据。任何一方违背合同规定的做法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3/3/21,教育法学,45,四、教师聘任制度,第三,教师聘任制也是教师分配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应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分配上打破平均主义,按照工作实绩拉开差距。教师受聘后,领取与其职务相应的工资,职务发生变化后,工资也发生相应的变化。这样有利于激励教师工作积极性,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期满后,双方可以根据合作的程度决定是否继续应聘或续聘。,2023/3/21,教育法学,46,四、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聘任制的运行是指教师聘任合同具体发生法律效力的过程。其中包括招聘、签订聘任合同、续聘(或解聘、辞聘)几个环节。招聘招聘是指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拔具有教师资格的所需人员。按国家规定,招聘要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程序是先由用人单位或地区经人才交流部门批准,然后以广告或启事等形式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工作性质、任务、待遇等,通常对应聘者进行审查、考核(或考试)。对符合条件者招聘单位即聘任。招聘具有公开、直接、自愿、透明度高等优点,有利于发现和适用人才。签订聘任合同签订聘任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聘书和合同确定双方义务和权利的过程。合同已成为人们之间建立财产联系和经济交往并明确双方权责的工具和纽带。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而教师聘任合同则是指学校和教师之间,在双方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对双方应承担权责的约定。由后者在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由前者支付报酬,以其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教师聘任合同通常表现为教师聘任合同书。教师聘任合同书是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法律权责的文书。合同书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学校的名称,教师的姓名,双方的地址;标的教育教学活动;履行期限;报酬或工资;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违约责任。教师在签订聘任合同时态度一定要慎重,因为合同的签订具有法律效力,要认真阅读条款,确定自己可以保证教育教学中的规定事项。注意合同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确实保护自身权益。续聘(或解聘、辞聘)续聘是指聘任期满后,聘任单位与教师继续签订聘任合同。一般是指在聘期间,双方合作愉快,聘任单位仍有工作需要,教师对所从事的岗位满意,双方再次自愿签订一定期限的续聘合同。续聘合同可以同上次聘任相同,也可以根据需要做相应的变化。如果用人单位因为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称解聘。解聘是由学校作为主动方提出的行为。用人单位在解聘教师时,除有正当理由,否则应承但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由教师主动提出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法律行为称为辞聘。辞聘教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也应依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3/3/21,教育法学,47,第四节 教师的考核、奖惩与培训,2023/3/21,教育法学,48,一、教师的考核,教师的考核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等进行的考察和评价,为教师的职务聘任、晋升工资、实施奖励等提供法律依据。教育法第三十四条和教师法第五章分别规定我国实行教师考核制度,并对教师考核内容、机构、原则、意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023/3/21,教育法学,49,一、教师的考核,(一)教师考核的内容1政治思想政治思想是教师考核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要包括政治态度和道德观念两个方面。政治态度主要指教师要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主张。道德观念主要强调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要热爱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尊重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执行国家教育方针,为人师表。2业务水平业务水平主要包括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两方面要与所任职务相称。专业知识包括教师的学历、文化科学知识、教育科学知识、专业知识和科研探索能力等。业务能力主要指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包括表达讲解能力、组织辅导能力、改革创造能力等。教育教学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能从教学效果上反映出来。3工作态度工作态度主要指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所具有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工作态度主要通过教师的治学态度、履行职责程度及创新精神来表现。只有热心于教育事业,工作认真负责,踏实刻苦,负有钻研精神的教师才能保证教学的质量。4工作成绩工作成绩是指教师在本职岗位从事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中所取得的成果和业绩。它是上述三个方面的综合反映和教师工作的价值所在。对工作成绩的考核可以用具体的指标来衡量。如学生的成绩状况、学生运用知识状况以及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中所取得的学术论著成果等。,2023/3/21,教育法学,50,一、教师的考核,(二)教师考核的实施1实施机构教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教师考核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教师考核的主要机构为聘任教师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同时,为了考核能够公正、客观、顺利,教育行政部门要执行监督和指导职能。2考核原则教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这里规定了客观、公正、准确作为教师考核的指导原则以及将广泛听取意见作为原则保障的民主机制。客观、公正、准确具体指教师的考核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地对教师成绩作出合理评价。考核制度要严格、公正、无偏私,对教师一视同仁,不徇私情。用发展辩证的眼光看问题,防止将优点或缺点扩大化。充分听取本人、其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是考核结果能够客观公正准确的保证。,2023/3/21,教育法学,51,一、教师的考核,(三)教师考核的意义1教师考核有利于确定客观的教师任教晋职标准教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对教师的考核关系到教师受聘、晋升、奖励等切身利益,使教师受聘晋职等有法所依。教师考核具有导向作用,通过考核,能够使教师遵循教育规律,这有利于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2教师考核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与职务薪金挂钩的教师考核,只要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调动教师教育教学的积极性。3教师考核有利于学校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通过长时间的一系列的考核,学校可以积累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建立健全教师思想业务档案,对教师的情况有更深层次的了解,便于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解决教师队伍中出现的常规性问题,提高学校整体工作效率,建立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机制。,2023/3/21,教育法学,52,二、教师的奖惩,(一)教师的奖励教师的奖励主要是指由政府、社会和学校依法提供给教育教学中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物质奖赏和精神鼓励。教师法第七章则对奖励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使其成为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和政府对教师进行奖励的法律依据。教师奖励项目的设定体现在多个方面,多种形式。国家对教师所设立的奖项主要有:“教学成果奖”、“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等。在保证各级政府和学校奖励的基础上,国家也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关心教育事业,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我国现有的来自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奖项有:“霍英东青年教师奖励基金”,曾宪梓“师范院校优秀教师教育基金”等。,2023/3/21,教育法学,53,二、教师的奖惩,(二)教师的惩罚教师的惩罚是指政府、学校和社会实行的对教师违反规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