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基本知识及日常监督课件.ppt
放射卫生基本知识及日常监督,主要内容一、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基本要求三、放射卫生日常监督,一、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主要讲X射线),1、射线种类:,射线穿透能力很弱,一张纸便可以挡住。但其能量容易传递给物质,使物质产生电离、激发,所以要特别注意防止放出这类射线的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粒子,e,粒子,电离,激发,射线就是高速运动的电子(电子),穿透能力比射线强,但不太厚的铝片或有机玻璃便可把它挡住。射线是不带电的光子(光子),其性质与医院里透视用的射线相似,但穿透能力比线强得多,比、射线更强。电离本领:穿透本领:,X射线产生的原理,X射线均由X射线球管产生。此类设备一般由X射线管和高压电源组成,X射线管是一个内真空的玻璃管,其中一端作为电子源的阴极,另一端是嵌有靶材料的阳极。阴极通常是装在聚焦杯中的钨灯丝,阳极靶一般用高原子序数的难融金属钨制成称钨靶。当灯丝通电加热时,电子则从阴极逸出,聚焦环将电子聚集成束,电子束向钨靶体运动。X射线管的两极之间加高压,使电子在射到钨靶体之前被加速到很高的速度。高速电子被钨靶突然阻挡,即产生X射线。管电压越高,电子流速度就越高,产生X射线的能量也越高。,特点:,当射线装置运行时产生射线,停止运行后就不存在辐射现象。射线发射量与管电流(mA)大小、爆光时间长短有关。射线穿透能力与管电压(kV)大小和滤过板厚度、性质有关。,3、什么叫电离辐射,电离辐射简称“辐射”(通常所称的“放射性”)能使物质原子释放电子(即:电离)的,由带电粒子(如:电子、质子与粒子)和不带电粒子(如:中子和、射线的光子)构成的辐射,称为电离辐射。,4、辐射防护剂量单位1)剂量Sv、mSv、Sv、nSv(希袄特-简称希)(豪希)(缪希)(那希)2)剂量率Sv/h、mSv/h、Sv/h、nSv/h3)剂量换算:1 Sv=1000 mSv 1 mSv=1000 Sv 1 Sv=1000 nSv,5、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基本要求,1、标准(医用X线)a、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871-2002b、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GBZ130-2013c、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165-2006d、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WS76-2011 e、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质量保证检测规范 GB 17589-2011,2、选址 医用诊断X射线机机房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邻室及周围场所的防护与安全,一般可设在建筑物底层的一端,X线机房选址,机房布局,X射线设备机房防护设施的技术要求,X射线设备机房(照射室)应充分考虑邻室(含楼上和楼下)及周围场所的人员防护与安全。,每台X射线机(不含移动式和携带式床旁摄影机与车载X射线机)应设有单独的机房,机房应满足使用设备的空间要求。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X射线机房,其最小有效使用面积、最小单边长度应不小于下表要求。,X射线机房(照射室)使用面积及单边长度,注:a 双管头或多管头X射线机的所有管球安装在同一间机房内。b 单管球、双管头或多管头X射线机的每个管球各安装在1个房间内。c 透视专用机指无诊断床、标称管电流小于5mA的X射线机。,X射线设备机房屏蔽防护要求 应合理设置机房的门、窗和管线口位置,机房的门和窗应有其所在墙壁相同的防护厚度。设于多层建筑中的机房顶棚(不含顶层)、地板(不含下方无建筑物的)应满足相应照射方向的屏蔽厚度要求;,其它要求 防护标志 机房门外要有“当心电离辐射”、“禁止入内”、“禁止停留”和“孕妇不宜辐射检查”的标志;工作指示灯 机房门上方应设醒目的红色工作指示灯,并有“射线有害、灯亮勿入”字样,工作指示灯应该与机房门联动,即关门时亮,开门时不亮。,警戒线 离机房门30cm处划一个10cm宽的红色警戒线,警示人们不能进入。受检者防护用品a、铅防护服(陪同家属用)b、铅帽子、铅围脖、性腺防护围裙(0.25mm铅当量)c、儿童专用防护用品(0.3mm铅当量),个人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配置要求,机房应设有观察窗(铅玻璃)或摄像监控装置,其设置的位置应便于观察到患者和受检者状态。机房内布局要合理,应避免有用线束直接照射门、窗和管线口位置;不得堆放与该设备诊断工作无关的杂物;机房应设置动力排风装置,并保持良好的通风。,三、放射卫生日常监督,入口处(警示标识,工作指示灯,机房门的闭门装置);诊疗场所(机房设置和配套设施,放射设备,个人防护用品及诊断防护安全操作要求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培训,职业健康体检等)。,一、对放射诊疗场所入口处的监督检查,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工作指示灯和闭门装置 1.检查依据和内容46号令第十条:(三)放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四)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需要和可能需要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的区域定为控制区)。,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1Z130-2013)5.7 机房门外应有电离辐射标志、放射防护主要事项、醒目的工作状态指示灯,灯箱处应设有警示语句;机房门应有闭门装置,且工作状态指示灯和与机房相同的门能有效联动。7.2)在正常使用中,医疗机构应每日对门外工作状态指示灯、机房门的闭门装置进行检查,对其余防护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查。,当心电离辐射 禁止停留 禁止入内,2.检查方法现场查看放射工作场所入口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是否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防护主要事项、警示语句、闭门装置、灯与门有效联动等。是否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图形标识和“红色警示线”。查验设置的规范性,如防护门打开时是否可见警示标识,红色警示线是否清晰可见,工作指示灯运作是否正常和醒目,闭门装置是否有效等。,3.违法行为的处理违反46号令第十条(三)、(四)、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的行为。根据该规定第四十一条(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进行处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放射诊疗场所的监督检查,(一)机房设置和配套设施1.检查依据和内容46号令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二)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5.2 每台X射线机(不含移动式、携带式床旁摄影机和车载X射线机)应设有单独的机房。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X射线机房,其最小有效使用面积、最小单边长度应不小于:CT机、双管头和多管头X射线机30m2(4.5m)(4m?,GB165-2012);单管头20m2(3.5m);透视专用、碎石定位、口腔CT卧位扫描15m2(3m);乳腺机、全身骨密度仪10m2(2.5m);牙科全景机、局部骨密度仪、口腔CT坐位扫描或站位扫描5m2(2m),口内牙片机3m2(1.5m)。,5.1 X射线设备机房(照射室)应充分考虑邻室(含楼上和楼下)及周围场所的人员防护与安全;5.3 a)不同类型的X射线设备机房的屏蔽防护应不小于表三的要求(有用线束、非有用线束方向的各类放射设备机房的防护铅当量)。c)应合理设置机房的门、窗和管线口位置,机房的门和窗应有其所在墙壁相同的防护厚度。设于多层建筑中的机房(不含顶层)顶棚、地板(不含下方无建筑物的)应满足相应照射方向的屏蔽厚度要求。)带有自屏蔽防护或距射线设备表面处辐射剂量水平不大于 2.5G/h时,可不使用带有屏蔽防护的机房。,5.5 机房应设有观察窗或摄影监控装置,其设置的位置应便于观察到患者和受检者的状态;5.6 机房布局要合理,应避免有用线束直接照射门、窗和管线位置;不得堆放与该诊断设备无关的杂物;机房应设置动力排风装置,并保持良好的通风。5.10 模拟定位设备机房防护设施应满足相应设备类型的防护要求。,5.4 在距机房屏蔽体外0.3米处,机房的辐射屏蔽防护,应满足下列要求:a、b)具有透视功能的X射线机在透视条件下检测时、CT、乳腺、口内牙片摄影、牙科全景、牙科全景头颅摄影和全身骨密度仪房外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控制目标值应不大于2.5sv/h;其余各种设备机房外可能受到照射的年有效剂量约束值应不大于0.25msv,测量时,应对仪器的读数进行时间响应和剂量检定因子的修正。,7.2)射线设备机房的防护检测对关注点的局部屏蔽和缝隙进行重点检测。关注点应包括:四面墙体、地板、顶棚、机房的门、观察窗、传片箱、采光窗窗体、管线洞口等,点位选取应具有代表性。)射线设备机房放射防护安全设施在项目竣工时应进行验收检测,在使用过程中,应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射线设备及其机房防护检测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方可投入使用。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质量保证检测规范(GB17589-2011)6.2 CT机房周围辐射水平检测每年一次。(其他放射设备周围辐射水平定期检测的规定在哪里?),2.检查方法检查不同种类放射设备所在工作场所的面积及最小单边长度,并核实建设时间;检查防护门和窗、监控装置,排风装置、杂物等是否符合要求。查看周围辐射水平检测报告(包括验收和定期检测报告,重点关注顶棚和地板),确定是否合格,现场使用辐射检测仪对场所关注点进行检测,核实相关数据。,3.违法行为的处理违反46号令第六条(二)、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等有关场所和配套设施要求的行为,根据该规定第四十一条(七)进行处理。违反46号令第二十一条、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定期检测)、医用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验收检测)的行为,根据该规定第四十一条(三)进行处理。,(二)放射诊疗设备 1.检查依据和内容46号令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第二十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验收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第二十条第二款: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2.检查方法检查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是否具有相应的专用设备。查看定期稳定性检测、校验和维护保养记录、设备合格证明等各类资料;查看放射设备验收检测、年度状态检测报告,检测机构的资质、检测指标的完整性和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3.违法行为的处理违反46号令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条的行为,根据该办法第四十一条(三)、(一)、(七)进行处理,(三)个人防护用品及诊断防护安全操作要求 1.检查依据和内容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放射工作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二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46号令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GB130要求?)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5.8 患者和受检者不应在机房内候诊,非特殊情况,检查时陪检者不应滞留在机房内。5.9 每台射线设备根据工作内容,现场应配备不少于表基本种类(各类放射检查)要求的工作人员、患者和受检者防护用品与辅助防护设施,其数量应满足开展工作需要,对陪检者应至少配备铅防护衣;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的铅当量应不低于0.25mmPb;应为不同年龄儿童的不同检查,配备有保护相应组织和器官的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的铅当量应不低于0.5mmPb。,6 医用X射线诊断防护安全操作要求:(6.1-6.7医用X射线诊断防护安全操作一般要求;透视、摄影、牙科、乳腺、移动式和携带式、介入放射学和近台同室操作(非普通荧光屏透视)X线设备防护安全专用操作要求)。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48-2010)3.6:应配备防护性能和质量合格的各种防护用品。,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的通知(2012148号)四、医疗机构不得将放射检查列入对儿童及婴幼儿的健康体检项目。六、健康体检应当优先使用普通X线摄影。健康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除非有明确的疾病风险指征(如年龄在50周岁以上并且长期大量吸烟、心血管疾病风险评估为中高风险等),否则不宜使用CT;不得使用PET(正电子发射断层显像装置)、PET/CT、SPECT(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和SPECT/CT。,2.检查方法检查各X射线设备是否配备了工作人员、患者和受检者防护用品与辅助防护设施,其数量和防护铅当量是否满足要求;检查现场医用X射线诊断防护安全操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防护措施的落实及辐射危害的告知情况等;南京事件(2013年7月,记者暗访22家医院,南京卫生监督所对没有提醒公众注意辐射的危险的医院罚款一万元)。,3.违法行为的处理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行为,根据该法第七十三条(二)的规定进行处理(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2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违反46号令第二十五条(屏蔽)、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三)、(五)、第九条(三)的行为,根据该规定第四十一条(二)、(七)进行处理。,违反46号令第五条、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5.8,5.9,6、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3.6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的通知四、六条的行为,根据46号令第四十一条(七)进行处理,并出具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改正。,三、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一)个人剂量计及使用情况 1.检查依据和内容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46号令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2002)(1)6.2.1:对于比较均匀的辐射场,当辐射主要来自前方时,剂量计应佩带在人体躯干前方中部位置,一般在左胸前;当辐射主要来自人体背面时,剂量计应佩带在背部中间。(2)6.2.2:对于工作中穿戴铅围裙的场合(如医院放射科),通常应藉佩带在围裙里面躯干上的剂量计估算工作人员的实际有效剂量。当受照剂量可能相当大时(如介入放射学操作),则还需在围裙外面衣领上另外佩带一个剂量计,以估算人体未被屏蔽部分的剂量。,(3)6.2.3:对于短期工作和临时进入放射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参观人员和检修人员等),应佩带直读式个人剂量计,并按规定记录和保存他们的剂量资料。(4)4.3.1:常规监测:确定常规监测的周期应综合考虑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所受剂量的大小、剂量变化程度及剂量计的性能等诸多因素。常规监测周期一般为1个月,也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各类放射工作人员是否按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了解剂量计配备、监测周期等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以及个人剂量异常情况的处理,注意查验从事介入放射学工作的临床医务人员个人剂量计佩戴情况。,3.违法行为的处理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行为,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三)进行处理(限期治理,并处5-3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违反46号令第二十二条的行为,根据该规定第四十一条(四)进行处理(未佩戴)。对于个人剂量计佩戴不符合要求的,现场要求立即改正,同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明确相关要求,情节严重的,也可按照46号令第四十一条(四)进行处理。,(二)职业健康管理和培训等情况 1.检查依据和内容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46号令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第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培训资质,环保有效期4年?)。,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4.8.1:上岗前检查: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4.8.3:离岗时健康检查: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2.检查方法现场记录放射工作人员姓名(视具体情况可按照实际人数进行抽检),了解上岗时间及是否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和体检结果书面告知、职业健康体检机构(体检资质)等情况。查验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教育培训档案、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放射卫生管理人员接受放射卫生知识培训的资料等情况。,3.违法行为的处理违反职业病防治法(1)第二十一条(四)、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第七十一条(二)、(四)进行处理(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万以下罚款)。(2)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行为(职业健康体检)第七十二条(四)进行处理(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10万以下的罚款)。(3)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负责人培训)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明确相关要求,责令期限改正。违反46号令第二十三条(体检、工作人员培训等)第四十一条(四)、(七)进行处理。,谢谢大家 个人观点 欢迎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