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一讲课件.ppt
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第一讲,相关职业资格证,毕业后一年后自动转为助理工程师,评为助理工程师后四年评工程师。如果是搞施工就考建造师做到一定时间后可以考一个监理工程师.如果搞预结算那就考造价师或经济师.如果搞设计的话就考结构师或建筑师或岩土师.最后考一个监理工程师.当然能者多劳能多考就多考.监理师的要求年限最高所以最后再考。注册结构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地产评估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预算员:建筑识图、房屋构造、建筑工程定额与 预算、建筑施工技术 施工员:建筑力学、建筑材料、建筑结构、建筑施工技术 质检员:质量事故分析、建筑施工技术 材料员:建筑材料、建筑施工技术 安全员: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技术、建筑企业经营管 理,初级、中级、高级 报考条件 1、初级(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2)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2、中级(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初级证书,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3、高级(1)本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2)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中级证书,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二级建造师考试简介,建造师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建造师级别,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每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一级或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满前,要办理再次注册手续。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全国通用,二级注册建造师在省内有效。,二级注册建造师报考条件,(一)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二)符合上述(一)的报名条件,具有工程(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试部分科目:1、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2、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二级注册建造师报考条件,(三)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四)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二级建造师考试考试科目设置,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6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选择其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3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题型题量,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课 程 介 绍,课程性质: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是一门专业延伸课程。以学习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等法律知识为主,并了解建设工程法规在工程实际中的应用。教学目的:了解我国现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的形式和颁布 情况。熟悉工程建设中常用法规的主要组成内容。,课 程 介 绍,学习的难点:带有一定文科性质,教学内容抽象。学科知识应用的综合性。教学方法:以常用法规的基本知识为主导;以工程项目实例应用为扩展。讲课内容的独立性,随时间推移,内容会有所变化和调整。教学要求:掌握法律法规的名称实质和内容 熟悉法律法规条款的主要内容 学会常用法规的基本应用方法,“八靠”,“了解靠讲解,掌握靠能力”“三分靠技术,七分靠管理”“单位靠资质,从业靠证书”“中标靠低标,盈利靠索赔”,参考资料,1、参考书目 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徐占发主编.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 工程建设法规与案例.何佰洲编著.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建设法规.朱宏亮主编.武汉: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2003 2、网络资源http:/,法律规范(简称法规):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体行为规则。法规具有规范性 即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可为),应该做什么(应为)或不应该做什么(勿为),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可为模式 授权性法律规范勿为模式 禁止性法律规范应为模式 命令性法律规范,在学习中始终要把握一个中心、两条主线:一、一个中心:把握建筑法规的概念二、两条主线:1、一条以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为主线进行分析学习。2、一条以建筑法律关系为主线进行分析学习。,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一、建设法规的概念和作用 1、建设法规 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建筑活动中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建筑工程: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摘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社会关系:行政管理关系 经济协作关系 相关的民事关系,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2、建筑法规的作用(1)规范指导建筑行为(2)保护合法建筑行为(3)处罚违法建筑行为,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二、建筑法 1、产生背景 工程质量和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严重。建筑工程招投标中“黑合同”问题突出。建筑领域腐败行为屡禁不止,目前在招投 标、项目审批、设备和材料采购中行贿受 贿、贪污腐败问题相当严重。,第三节 建筑法概述,2、建筑法法律公布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1号令公布时间1997-11-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1998-3-1施行,第三节 建筑法概述,3、建筑法的主要内容(建筑法共分8章,85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从业资格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发包第三节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建筑法基本知识的基本内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基本制度,建 筑 许 可 制 度,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制度,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制 度,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4、建筑法的立法宗旨(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3)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广义建筑法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建筑法,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5、建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效力:1998年3月1日(2)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3)对人的效力:一切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和各级依法负有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管理机关。,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6、建筑法的调整对象(1)建筑法上的建筑活动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法第二条(2)建设活动与建筑活动的区别:1)建设活动:是从工程项目的投资立项开始,直到项目竣工使用,发挥效益的过程。2)建筑活动:包括从勘察、设计到施工的建造安装过程,是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建筑法中所称的“建筑活动”不是建设活动,不包括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只包括建设活动的一部分,即建造与安装活动。,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7、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建 筑 许 可 制 度,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建 筑 工 程 监 理 制 度,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条 件,从事建筑活动单位的资质审查制度,从事建筑活动人员的资格审查 制度,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制 度,安 全 教 育 制 度,安 全 检 查 制 度,建筑安全生产政府监督管理制度,伤 亡 事 故 报 告 制 度,企 业 质 量 体 系 认 证 制 度,企 业 质 量 责 任 制 度,建 筑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制 度,建 筑 质 量 保 修 制 度,三、建设法律体系 是指将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规、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制度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一)我国的建筑法律体系 是以建筑法为龙头,以建筑行政法规、建筑行政规章为主体,以地方建筑法规、规章为补充的有机整体。,(二)我国建设法规的制定机关及其表现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技术法规,国际公约惯例,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如建设部,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制定或认可,FIDIC合同条件,(三)建设法规的适用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技术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全国有效,全国有效,全国有效,全国有效,本部门有效,本行政区有效,本行政区有效,约束水平、约束作用由低到高,法律地位、约束范围由高到低,建设法律水污染防治法 1984.11.1计量法 1986.7.1民法通则 1987.1.1标准化法 1989.4.1环境保护法 1989.12.26矿山安全法 1993.5.1城市规划法 1994.4.1劳动法 1995.1.1房地产管理法 1995.1.1仲裁法 1995.10.1保险法 1995.10.1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6.4.1行政处罚法 1996.10.1电力法 1996.10.1矿产资源法 1997.1.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3.1公路法 1998.1.1防洪法 1998.1.1建筑法 1998.3.1价格法 1998.5.1消防法 1998.9.1土地管理法 1999.1.1行政复议法 1999.10.1合同法 1999.1.1.1招标投标法 2000.1.1水法 2002.10.1安全生产法 2002.11.1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3.9.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10.1行政许可法 2004.7.1城乡规划法 2008.1.1,建设行政法规矿山安全条例 1982.2.1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1984.1.6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9.1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990.4.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991.5.1城市绿化条例 1992.8.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1996.10.3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11.2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1.3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9.2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4.21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 2003.6.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1.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4.2.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4.3.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004.7.25风景名胜区条例 2006.12.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公园管理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建设部门法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1989.12.1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991.7.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992.1.1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2.12.30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1992.12.30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 1994.12.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性规定 1999.2.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999.12.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00.4.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00.5.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2000.8.2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1.6.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1.7.1(1995版废止)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001.7.5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2001.12.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5.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4.7.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我国现行的主要建筑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4.12公布、1987.1.1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通过,于1998.3.1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3.15通过,于1999.10.1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标法1999.8.30通过,于2000.1.1起施行;(5)其他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担保法、保险法,环境噪音污 染防治法、文物保护法、标准化法等;(6)其他相关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30(国务院279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通过,于2002.11.1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12通过,于2004.2.1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各案管理暂行办法 2000.4.7(建设部78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鉴证办法1997.11.3(国家工商局80令)等;(7)建设工程各类技术方面的规范、规程、规定。,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四、建设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和调整的人与人或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建筑法律关系 由建设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筑业管理和建筑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相关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一)建筑法律关系的构成 1、建筑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筑业活动,受建筑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2、建筑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3、建筑法律关系内容:是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他方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1、主体 是建筑法律关系的参加者(1)一切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 具体指从事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依法负有建筑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 指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主管部门。,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1)国家机关(2个)1)国家权利机关:其职能是审查批准国家建设计划和国家预算,制定建筑法律,监管建筑法律的执行人民代表大会 2)行政机关 国家建设主管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建设其他建设业务主管机关:交通部、航空、铁 道、水利、电信机关。国家建设监督机关:财政部、审计局、统计部、中国人民银行;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监督、保护建筑法律关系。国家计划机关。,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2)社会企业组织(7个)1)建设单位(业主、发包方,工程建设投资的支配者、策 划者、组织者、监督者等)企业单位:厂矿,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 国家机关单位:法院等 2):办理贷款、拨款,办理建筑活动收支、结算 3)勘察设计单位(1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2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3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建筑设计单位;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城乡建设勘察单位:,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4)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A建筑企业:B设备安装企业:C机械施工企业:市政工程建设施工企业 建筑装饰施工企业:5)监理企业 6)房地产开发企业 7)建筑材料设备销售企业(3)公民个人,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2、客体 指主体享有权利(职权)、承担的义务(职责)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分类:1、表现为财的客体。2、表现为物的客体。3、表现为行为的客体。4、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3、内容:建设权利、建设义务的具体表现(1)在平等双方形成的建筑法律关系中的内容 是权利义务;(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管理人是职权职责;管理相对人是权利义务。,案 例:某建筑公司(施工单位)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个施工承包合同,由建筑公司承建一栋20层的办公楼。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6-4-8,竣工日期为2007-8-8。每月26日,按照当月所完成的工程量,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问本案例的法律关系构成是什么?,案 例:,1、主体:建筑公司、开发公司2、客体:办公楼、工程款3、内容:(1)建筑公司按期开工、按期竣工并提交合格工程,并拿到工程进度款;(2)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拿到合格的办公楼。,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二)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建筑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的具体形成、变化、消灭,就是建筑法律关系的形成、变化和消灭。1、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 指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2、建筑法律关系的变更 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1)主体变更 1)主体数目发生变化。2)主体的改变。(2)客体变更 1)客体范围的变更。2)客体性质的变更。3、内容变更 1)权利(义务)增加。2)权利(义务)减少。,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3、建筑法律关系的终止(1)自然终止 指某类建筑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2)协议终止 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建筑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或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1)即时协商。2)约定终止条件。(3)违约终止 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建筑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应用案例 甲房地产公司和乙施工企业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乙企业通过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终于如期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工程,甲公司随即也按约支付了工程款。请问,这种合同法律关系的终止属于哪一种终止?,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三)建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建筑法律事实 1、概念 是建筑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引起建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解除的客观现象和客观事实。(不是任何事实都可成为建筑法律事实,只有当建筑法规把某种客观情况同一定的法律后果联系起来时,这种事实才被认为是建筑法律事实),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2、类型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1)事件(2)行为 1)合法行为 2)违法行为 3)行政行为 4)立法行为 5)司法行为,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四)建筑法规、建筑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三者相互关系 建筑法律规范 规定 前提 原因 建筑法律事实 建筑法律关系1、建筑法律规范规定的建筑法律事实出现,才能引起建筑法律关系的 产生、变更、消灭。2、只有建筑法律规范的存在,才有建筑法律关系的存在,建筑法律关 系的具体存在必须还有法律事实的存在。3、建筑法律规范的实施,直接通过具体建筑法律关系的贯彻来实现。,习 题,1)单选题 发电厂甲与施工单位乙签订了价款为5000万元的固定总价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则这笔5000万元工程价款是()。A.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B.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 C.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D.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内容中的义务,消费者王某从某房屋开发公司开发的小区购买别墅一栋,半年后发现屋顶漏水,于是向该公司提出更换别墅。在这个案例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该小区 B.王某购买的别墅 C.别墅的屋顶 D.王某和该房屋开发公司,下面不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的是()。A.海啸 B.暴雨 C.战争D.实施盗窃,2)多选题以下属于建设工程法规形式的有()。A.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建筑市场管理条 例 B.建设部发布的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 C.某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D.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公办 学校全部向外来工子女开放,不收取任何 赞助费用 E.某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加强安全 管理的通知,可以作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机关包括()。A.国家权力机关 B.国家司法机关 C.国家检察机关 D.行政机关 E.党的机关,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包括()。A.自然人 B.建设单位C.承包单位 D.国家机关 E.某企业的车间,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A.法律权利 B.客体 C.标的 D.价款 E.法律义务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A.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 B.合同形式的变更 C.纠纷解决方式的变更 D.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E.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引起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情况称为法律事实,按照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法律事实可以分为()。A.事件 B.不可抗力事件 C.无意识行为 D.意外事件 E.行为,7.法律意义上的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智力成果。下列选项中属于非物质财富的是()。A.股票B.100元人民币C.建筑图纸 D.建筑材料的商标E.太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