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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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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青岛市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贝U01.1 编制目的O12编制依据O1.3 适用范围O1.4 工作原则O1.5 风险评估O1.6 事件分级12 .组织指挥机制22.1 市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22.2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32.3 成员单位职责33 .监测预测63.1 预防63.2 监测63.3 预测64 .预74.1 预警分级74.2 预警发布74.3 预警响应84.4 预警变更与解除95 .信息报告95.1 先期处置115.2 分级响应115.3 指挥与协调125.4 现场指挥部135.5 处置措施155.6 扩大响应165.7 应急联动165.8 社会动员165.9 应急结束177信息发布"178 .恢复与重建178.1 善后处置178.2 社会救助178.3 保险理赔188.4 总结评估188.5 恢复重建189 .应急保障189.1 应急物资、设备、救援队伍保障189.2 通信保障199.3 交通保障199.4 治安保障209.5 后勤保障209.6 经费保障2010 .宣教培训和演练2110.1 宣教培训2110.2 应急演练2111 .责任追究2112 .预案管理2212.1 预案制订2212.2 预案修订2212.3 预案实施221 .总则1.1 编制目的有效应对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以下简称供水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供水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但影响我市城市公共供水,应由我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供水突发事件。1.4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政企联动,专业处置;军地结合,公众参与;公开透明,正确引导。1.5 风险评估城市公共供水运行过程中,受行业自身和外界因素影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因素:由于持续干旱、水库安全等原因导致蓄水不足或不能蓄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严重短缺,不能满足正常供水需求;因水源或净水厂生产构筑物、清水池、高低位水池、输配水管道等供水设施受到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危及饮水安全,造成城市部分区域或整个区域停水;因重大电力事故导致长时间停电,严重影响正常供水生产,造成较大范围、较长时间停水;因供水设施事故、水源变化等原因,造成生产工艺不能正常运行,影响正常供水;水厂液氯发生大量泄漏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周围环境污染,影响正常供水;由于部分供水管道设施不完善、管材老化等原因发生爆管,或供水管道遭其他工程建设施工等人为损坏,造成较大范围停水;因其他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或行业事故,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或破坏,严重影响正常供水。16事件分级供水突发事件按照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低到高分为一般(IV级)、较大(田级)、重大(口级)和特别重大(I级)4个级别。一般供水突发事件(IV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或10人以下重伤,或IOO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1000户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较大供水突发事件(In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IOo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重大供水突发事件(口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IoO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的。2 .组织指挥机制2.1 市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保监局、青岛供电公司、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水务集团)、各区(市)政府的分管领导组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供水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供水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根据供水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2.2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市级供水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评估;建立供水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报告信息;负责组织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2.3 成员单位职责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供水突发事件的新闻宣传、信息发布等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紧急情况下我市饮料、瓶装水、桶装水等生产企业的统一生产调度。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发地区(市)政府等有关单位做好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负责事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送伤员和救灾人员、物资、装备的车辆优先通行;负责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供水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依法实行现场管制。市民政局:协助事发地区(市)政府组织群众安置,视情组织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市财政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落实及使用监管和评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供水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实施供水设施的应急抢修;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抢修情况;协调事发地区(市)政府对受损道路进行抢修恢复;参与有关的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收集、报送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参与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处理;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处置所涉及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运输保障;按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建立管辖区域内公路路桥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市水利局:负责城市供水水源的监督、管理和饮用水水源区水量、水质的监测,以及水资源统一调配工作。市商务局:协调事发地区(市)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现场处置人员餐饮等生活必需品保障工作。市卫生计生委:负责饮用水厂出厂水、用户末梢水的水质应急监测,供水突发事件相关的医疗救治及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环保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以及水源污染事件处置的统筹协调、监督及调查。市安全监管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供水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市总工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青岛保监局:负责协调保险机构做好灾后保险理赔工作。青岛供电公司: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处置的供电保障工作。青岛水务集团:负责集团职责范围内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规范对供水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并对事件进行研判,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按照操作规程组织抢修和应急处置;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参与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区(市)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以及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会同相关供水企业做好较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及应急物资发放的组织工作;负责受影响区域人员的信息通知、疏散转移、安抚劝导、救助安置等供水突发事件的善后工作;协助相关供水企业做好供水恢复工作。其他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职能,做好相应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参与抢险救援工作。3 .监测预测3.1 预防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市)、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风险评估,做好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或应对措施,做好供水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3.2 监测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区(市)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市直单位),建立供水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体系,可采取专业监测、日常巡查、视频监控、基层单位上报、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发布预警后,应对重点部位、危险源进行持续性监测,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工作要求。3.3 预测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历年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案例汇总、年度气候趋势及水资源预测、水量水质等监测数据,对有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进行预测分析;对外地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进行分析,及早做好预防与应对处置准备工作。4 .预警4.1 预警分级供水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蓝色预警:可能造成IOOO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黄色预警: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较大供水突发事件的。橙色预警:可能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红色预警: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的;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4.2 预警发布蓝色、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发布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内部专用网络等向社会发布或通报有关部门(单位)。4.3 预警响应发布蓝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向受影响的用户发布有关信息;转移、撤离或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发布黄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加强对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事件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按照规定发布可能受到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提出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利用自备的集水池及容器等做好应急储水等应对工作;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指令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发布橙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受影响范围居民应急供水的准备工作;加强对水厂、泵站及水池等重要供水设施的安全保卫,提高上述设施、场所的警戒级别;做好限制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及一般性工业用水等方面用水的准备工作。发布红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做好停止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及一般性工业用水等方面用水的准备工作;做好对全市桶装水、瓶装水以及饮料等的生产与销售实行统一调度的准备工作;做好其他应急供水措施的准备工作。4.4 预警变更与解除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5 .信息报告报告责任主体:事发单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供水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接报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事发地区(市)政府、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告事发地区(市)政府。报告时限和程序: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1个半小时)。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供水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在1小时内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报告内容: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6 .应急处置6.1 先期处置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调动相关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接报的市、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6.2 分级响应一般供水突发事件(IV级):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区(市)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有关部门(单位)启动部门预案进行应急响应,配合处置。较大供水突发事件(In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供水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重大供水突发事件(口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I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6.3 指挥与协调一般供水突发事件(IV级):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区(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事件,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较大供水突发事件(In级):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等,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重大供水突发事件(口级):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I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涉及我市2个以上区(市)行政区域供水突发事件处置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重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6.4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市城市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报道计划,协调、安排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赴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交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确认等工作。设施抢修组:由市城乡建设委牵头,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参加。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制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迅速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综合协调组: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及其他专业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应急供水组: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事发地区(市)政府以及有关供水企业等组成。主要负责居民应急生活用水供应及组织发放工作;在紧急状态下统一调度全市桶装水、瓶装水、饮料等的生产与销售,实行计划供水。运输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相关区(市)政府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运输保障,确保抢险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相关区(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对受伤、中毒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工作。事故调查组:由国家规定的单位牵头,安监、公安、工会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应急物资、设备等的筹集、调拨,确保应急处置物资供应;提供应急所需交通工具、通信、电力保障;抢险救援工作人员食宿以及其他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专家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相关领域专家、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6.5 处置措施一般突发事件(IV级):通知供水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通知支援队伍做好备勤支援准备;调度处置供水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赶赴现场;视情进行交通调流;视情转移、撤离或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好现场人员疏散等工作,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通过媒体发布信息和宣传引导,避免引发居民恐慌;通过调整供水方式(如高压变低压等),进行应急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较大突发事件(田级)在采取一般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视情调度其他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参与处置;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现场交通管制等工作,为现场提供抢修条件;利用应急送水车送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用水;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相关工作,提前准备大桶水、瓶装水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重大突发事件(口级)在采取较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视情采取分时、分区供水;限制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及一般性工业用水等方面用水,保障居民用户用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在采取重大突发事件1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停止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及一般性工业用水等方面用水,保障居民用户用水;对全市的桶装水、瓶装水以及饮料等的生产与销售实施统一调度;采取各种可行的方式从其他区域调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6.6 扩大响应如果供水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突发事件已经波及到我市大部分行政区域,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我市控制能力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建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驻青部队或国家、省有关方面请求支援。6.7 应急联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周边设区的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各区(市)政府应健全与属地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6.8 社会动员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6.9 应急结束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7 .信息发布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各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8 .恢复与重建8.1 善后处置供水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8.2 社会救助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供水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8.3 保险理赔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8.4 总结评估供水突发事件结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较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分析和总结评估,15日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8.5 恢复重建供水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9 .应急保障9.1 应急物资、设备、救援队伍保障供水企业要根据职责及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处置一般供水突发事件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储备抢险救援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并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区(市)政府、市政府建立供水突发事件处置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依托青岛水务集团等市属供水、市政企业,健全应急队伍运行机制,进一步强化市级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完善物资储备。当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根据现场处置需求,及时调遣赶赴现场处置。建立抢险队伍和物资共享机制,当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能力不能满足抢险需要时,相关区(市)政府和企业可采取合同履约或有偿预约服务的方式,与市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或设备物资供应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优先调用。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有权调派或临时征用区(市)政府或相关企业抢险队伍和设备、物资,各单位应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落实到位。各级政府建立应急生活用水保障体系,确保在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为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用水。9.2 通信保障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成员单位至少各自保证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畅通。铁路、公路、港航、航空部门应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处置供水突发事件期间配备有指挥部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事后应当及时回收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交通、建设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9.4 治安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区(市)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9.5 后勤保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区(市)政府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情况,组织镇(街道)等单位配合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处置供水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区(市)政府分级负担。市、区(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10 .宣教培训和演练10.1 宣教培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络、报纸和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预案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10.2 应急演练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市供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1次演练。各供水企业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演练音像资料等应及时归档保存备查。11 .责任追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12 .预案管理12.1 预案制订本预案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各区(市)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12.2 预案修订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12.3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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