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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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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docx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管委会各部门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规范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县县管委会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管委会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是指管委会各部门将其行政首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本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送管委会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行发布的制度。第三条管委会法制机构负责管委会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第四条管委会法制机构审查管委会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适当性,若发现存在可行性或者适当性问题时,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第五条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审批、审核、审查、批准、核准、登记、同意以及核发资格证、资质证等属于行政许可范畴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监督检查等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S)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机关以及委托、授权等有关执法主体方面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四)涉及有关行业管理内容的规定、措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五)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列入管委会管理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和省管委会有关规定,是否经过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六)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规定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七)限制其他地区个人或者企业进入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或者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规定,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A)限制某些特定产品流通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制境外企业和境外产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规定是否符合我国参加和承诺的世贸组织规则;(九)强制有关单位和个人与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他第三人签订有关合同、或者指定使用特定产品和指定经营单位的规定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十)有关资格考试、培训、证件发放等规定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是否有指定考试教材和组织强制性考前培训的规定;(十一)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以及行政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十二)涉及财政、税收、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人事、统计、标准、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等优惠、限制和强制性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十三)突破现行体制的重大改革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改革政策,是否经过其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是否经过县管委会批准;(十四)作出改变原行政决定的行为是否违反“诚实守信”、“信赖保护”原则;(十五)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一致。第六条管委会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管委会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提请审查的公函;(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以及说明;(S)制定依据的文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文件)。第七条管委会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部门报送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机关。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经管委会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书面告知送审机关。第八条送审机关根据管委会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修改后形成部门正式文件,并以函件的形式提请区党政办公室发布。第九条管委会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未经管委会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印发。对未经管委会法制机构审查同意而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管委会法制机构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该文件无效。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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