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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药物警戒检查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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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药物警戒检查细则(试行)》.docx

    药物警戒检查细则(试行)(送审稿)重点内容PV序号检查方法和内容检查项目(Wm检查要点(一)机构人员与资源(PVOHM)7)PVOl药品安全委员个查看药品安全委员会组织结构,应包括委员会主要人员姓名、职位信息等;查看相关制度或规程文件,应包括委员会职责、工作机制、工作程序等描述:查看委员会工作记录,如会议纪要、决策文件等;查看决策文件的实施和追踪是否与所描述的相一致;抽查询问药品安全委员会主要人员对岗位职责的了解程度及参与委员会工作的情况。GVP第19、20、99、106条1.持有人是否建立了药品安全委员会(*)1.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安全委员会,药品安全委员会组织结构应包括主要人员姓名、部门、职位信息等。1.2建立药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列表。2.药品安全委员会职责是否清晰、合理2.1应当有明确的药品安全委员会职责,职责文件应表述清晰、便于执行。药品安全委员会职责至少包括:(D负责重大风险研判;(2)负责重大或紧急药品事件处置(包括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聚集性事件、死亡事件等);(3)负责风险控制决策以及其他与药物警戒有关的重大事项等工作;(4)审核药物警戒计划。2.2安全委员会成员应当了解其岗位的职责并根据安委会议题充分参与到委员会工作当中。2.3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应当包括药品安全委员会的相关内容,如组织机构、职责、相互关系等。3.药品安全委员会组成是否满足要求3.1药品安全委员会一般由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药物警戒负责人、药物警戒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相关部门如:研发、注册、生产、质量、销售、市场部门等。4.是否建立合理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并按程4.1药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建立相关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并按程序开展工作。药品安全委员会活动应当有工作记录,如决策文件、会议纪要、会议签到等。决序开展工作(*)策文件的实施和追踪应当与描述的相一致。(一)机构人员与资源(PVOl-PV07)(一)机构人员与资源(PVOI-PV07)(一)机构人员与资源(PVoI-PV07)(一)机构人员与资源(PVol-PV07)PV02药物警戒部门查看持有人组织机构图(具有独立的药物警戒部门且至少应当与质量部门层面的药物警戒,图中应反映与集团中相关单位的关系);查看药物警戒部门职责和/或岗位职责文件。GVP第19、21、106条,疫苗管理法第54条;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撰写指南5.持有人是否设置了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5.1 持有人(含疫苗持有人)应当设置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5.2 持有人(含疫苗持有人)组织机构图和药物警戒体系组织机构图应能反映药物警戒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如涉及集团持有人层面的药物警戒,图中应反映与集团中相关单位的关系。6.是否有部门职责和/或岗位职责,部门职责/岗位职责是否全面、清晰、合理6.1药物警戒部门应当有明确的职责和/或岗位职责。药物警戒部门的职责至少包括:(1)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处置与报告;(2)识别和评估药品风险,提出风险管理建议,组织或参与开展风险控制、风险沟通等活动;(3)组织撰写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药物警戒计划等;(4)组织或参与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5)组织或协助开展药物警戒相关的交流、教育和培训;(6)其他与药物警戒相关的工作。6.2职责文件应全面、清晰、合理,便于执行。6.3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应当包括组织机构、药物警戒负责人的基本信息、专职人员配备情况、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来源、信息化工具或系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药物警戒体系运行情况、药物警戒活动委托、质量管理、附录。PV03相关部门查看药物警戒体系组织结构图;查看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文件。GVP第19、22、106条7.持有人是否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药物警戒职责,相关部门可能包括药物研发、7.1持有人应当明确各相关部门在药物警戒活动中职责(如药物研发、注册、生产、销售、市场、质量等部门)。7.2涉及相关部门职责文件应表述清晰,确保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机制,保证药物警戒活动的顺注册、生产、销售、市场、质量等部门(*)利开展。7.3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应当包括相关部门的药物警戒职责、相互关系、体系运行情况等相关内容。PV04药物警戒负责人查看药物警戒负责人聘任证明或岗位证明文件、背景和资质证明(如学历和学位证书、技术职称、工作简历、培训证明);查看药物警戒负责人岗位职责文件;检查该负责人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的登记情况;询问该负责人对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等的熟悉程度。GVP第23、24、25、75、82、106条8.持有人是否指定了药物警戒负责人负责本企业药物警戒体系的运行和维护(*)8.1持有人应当指定药物警戒负责人负责本企业药物警戒体系的运行和维护。8.2持有人指定药物警戒负责人的证明材料,药物警戒负责人简历信息的证明材料,药物警戒负责人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登记的证明材料。9.药物警戒负责人的职务、专业背景、资质和工作经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熟悉相关法9.1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是具备一定职务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相关专业背景,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经历,应有相关证明资料(如学历和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简历、培训证明等)。律法规等(*)9.2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熟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或指南等,确保具备药物警戒管理工作的知识和技能。10.药物警戒负责人职责是否全面、清晰、合理10.1应当有明确的药物警戒负责人职责,职责文件应表述准确、全面、清晰、合理、便于执行。10.2药物警戒负责人负责药物警戒体系的运行和持续改进,确保药物警戒体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职责至少包括:(1)确保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的合规性;(2)监督开展药品安全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执行;(3)负责药品安全性信息沟通的管理,确保沟通及时有效;(4)确保持有人内部以及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沟通渠道顺畅;(5)负责重要药物警戒文件的审核或签发,如制度规程文件、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方案、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内审方案及报告等。10.3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应当包括药物警戒负责人基本信息等内容。11.药物警戒负责人是否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登记,有变更是否及时更新。(*)11.1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ADR)监测系统中登记。11.2药物警戒负责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H内在国家ADR监测系统中完成更新。了解专职人员数量(包括药物警戒部门负责12.持有人是12.1持有人(含疫苗持有人)应PV05人、专兼职工作人员、药品不良反应联系人否配备满足当配备足够数量满足药物警戒活专职等):查看专职人员聘用证明或岗位证明文药物警戒活动需要的专职人员,应有专职人人员件、专业背景证明(如学历学位证书、工作经动需要的专员聘用证明或岗位证明文件,并历、培训证明等):抽查询问专职人员对药物职人员(*)有清晰的职责文件。警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指南等的熟悉程度。GVP第23、26、106条,疫苗管理法第54条13.专职人员是否具备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所需专业背景、知识和技能,是否熟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等13.1专职人员应当具有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所需专业背景,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相关专业知识,应有相关证明资料(如学历和学位证书、工作经历等)。13.2专职人员应当熟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指导原则、指南等,具备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知识和技能。13.3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应当包括专职人员配备情况,如专职人员数量、相关专业背景、职责等。14.专职人员是否接受过药物警戒的相关培训(*)14.1专职人员应当接受过与药物警戒相关的培训,应有培训证明材料,如:专职人员药物警戒培训记录、培训考核记录等。PV06人试培训查看药物警戒培训计划、记录和档案,包括培训通知、签到表、培训材料、考核记录、培训照片等。GVP第26-28条15.是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培训(*)15.1持有人应当根据岗位需求与人员能力制定适宜的药物警戒年度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培ijlo15.2建立已完成和计划开展的培训列表。16.参与药物警戒活动的所有人员是否均接受了培训16.1参与药物警戒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专职、兼职和药物警戒相关部门人员)应当接受培训。应有药物警戒培训记录和档案,包括培训计划、通知、签到表、培训材料、考核记录、培训照片等。17.培训内容是否合理,是否与药物警戒职责和要求相适应17.1药物警戒培训内容合理,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药物警戒基础知识和法规、岗位知识和技能等。17.2岗位知识和技能培训应当与其药物警戒职责和要求相适应。18.是否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18.1应当按规定对培训进行效果评估,并有培训效果评估记录表,现场提问相关工作人员药物警戒基础知识和法规、岗位知识和技能等。PV07设备资源查看办公区域、办公设施、网络环境、资料档案存储空间和设备:了解MedDRA医学词典、文献检索资源配备情况;查看信息化工具(如存储、分析不良反应报告的数据库软件)或信息化系统(如采用E2B格式的报告系统、信号检测或风险预警系统等),信息化系统是否具有系统灾难恢复计划及业务应急计划等;查看安全保密措施是否到位:可要求进行功能演示。信息化系统是否具有恢复计划及业务应急计划等;GVP第29-31、106条19.持有人是否配备了满足药物警戒工作所需的设备与资源(*)19.1持有人应当配备满足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的设备与资源,包括:办公区域和设施、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纸质和电子资料存储空间和设备(如硬盘或光盘等)、文献检索资源、医学词典、信息化工具或系统等:现场查看信息化工具或系统:存储、分析不良反应报告的数据库软件或E2B格式的报告系统、信号检测或风险预警系统等。20.设备资源的管理和维护是否能确保其持续满足使用要求20.1持有人应明确信息化系统在设计、安装、配置、验证、测试、培训、使用、维护等环节的管理要求。20.2持有人对设备资源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持续满足使用要求,对实施过程规范记录并存档。20.3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应当包括用于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的信息化工具或系统相关内容。21.药物警戒信息化系统(如有)是否满足相关要求,是否具有实现其安全、保密功能的保障措施21.1持有人应明确信息化系统的安全管理要求,根据不同的级别选取访问控制、权限分配、审计追踪、授权更改、电子签名等控制手段,确保信息化系统及其数据的安全性。21.2信息化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数据安全和保密功能,有系统灾难恢复计划及业务应急计划等,确保电子数据不损坏、不丢失、不泄露,应当进行适当的验证或确认,以证明其满足预定用途。了解持有人如何对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进行质22.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22.1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与药物警戒活动有关的机PV08量管理:查看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中有关质量中是否包含构、人员、制度、资源等要素及二、质量管理与文件记录(PV08-PV14)质量管理的描述;查看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对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要求,并与持有人的类管理件,如制度与规程、质量体系文件记录等。体系及其活型、规模、持有品种的数量及安体系GVP第6-9、106条;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撰写指南动的质量管理要求,是否对药物警全性特征等相适应。22.2持有人应对其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进行质量管理,不断提升戒体系及活动进行质量管理(*)药物警戒体系运行效能,确保药物警戒活动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质量管理活动应有相关记录等。22.3持有人应当概述药物警戒关键活动的流程,包括但不限于: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处置与报告,药品安全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安全性信息沟通,重要药物警戒文件的撰写、审核与提交。22.4持有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文件列表、药物警戒体系性能指标考核结果、主文件修订日志。23.是否制定了药物警戒质量目标,是否将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纳入质量保证系统中(*)23.1持有人应当制定药物警戒质量目标,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将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纳入质量保证系统中。23.2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至少包括(以下各项要求可与后面具体项目结合检查):(D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2)配备满足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的人员、设备和资源;(3)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4)制定全面、清晰、可操作的操作规程;(5)建立有效、畅通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途径;(6)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告与处置活动;(7)开展有效的风险信号识别和评估活动;(8)对已识别的风险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9)确保药物警戒相关文件和记录可获取、可查阅、可追溯。23.3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应当概述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概述药物警戒质量目标。24.质量控制指标是否具体、可测量,并涵盖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24.1持有人应当制定并适时更新药物警戒质量控制指标,控制指标应当贯穿到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中,并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24.2药物警戒质量控制指标包括但不限于:(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合规性;(2)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合规性;(3)信号检测和评价的及时性;(4)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更新的及时性;(5)药物警戒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6)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24.3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应当包括质量管理情况的描述,如质量保证系统、质量控制指标等。了解持有人如何开展内审及审核人员情况;查看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中有关药物警戒内审的描述;查看内审计划、内审方案、内审记录;查看对于内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预防措施,了解跟踪、评估情况。GVP第11-14、106条25.是否针对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制定内审计划,并定期开展内审(*)25.1持有人应当针对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制定内审计划,并定期开展内审,当药物警戒体系出现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开展内审。注:这里的内审不包括药物警戒部门组织开展的内部质控活动。内审至少一年开展一次。25.2建立已完成和计划开展的内部审核列表。26.内审是否独立、系统、全面26.1内审工作可由持有人指定人员独立、系统、全面地进行,也可由外部人员或专家进行。注:内审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工作,应当查看内审员是否有相应的资质或是相关的培训记录。26.2对药物警戒体系内审内容应PV09内部审核全面,包括审核各项制度、规程及其执行情况,评估药物警戒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26.3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应当包括内审相关内容的描述。27.内审前是否制定审核方案,内审记录是否完整(*)27.1开展内审前应当制订内审方案,并经过审核。27.2方案至少包括内审的目标、范围、方法、标准、审核人员、审核记录和报告要求等。27.3方案制定应全面考虑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关键岗位以及既往审核结果等27.4内审应当有记录,包括审核的基本情况、内容和结果等,并形成书面报告。28.对于内审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28.1持有人对内审发现的问题,应当调查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对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跟踪和评估。进行跟踪和评估(*)二、质量管理与文件记录(PV08-PV14)PVlO制度和规程文件管理查看制度与规程文件目录:审查各类制度与规程文件内容及执行情况;查看文件管理操作规程及相关记录。GVP第100-103>106条29.制度和规程文件是否覆盖关键药物警戒活动(*)29.1持有人应当制定完善的药物警戒制度和规程文件,覆盖关键药物警戒活动。至少应当覆盖质量管理、机构人员与资源、监测与报告、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文件、记录与数据管理、临床试验期间药物警戒等。30.制度和规程文件内容是否合规、清晰、可操作30.1药物警戒各项制度和规程文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操作,内容描述准确、清晰、易懂。注:各类制度与规程文件内容及执行情况应符合具体项目的要求。31.是否建立了文件管理操作规程,文件(包括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更新等是否按照规程执行31.1持有人应建立文件管理操作规程。31.2制度和规程文件应当按照文件管理操作规程进行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分发、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并有相应的分发、撤销、复制和销毁记录。31.3制度和规程文件应当分类存放、条理分明,便于查阅。31.4制度和规程文件应当标明名称、类别、编号、版本号、审核批准人员及生效日期等,附有修订日志。31.5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应当包括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简要描述和药物警戒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目录。32.是否对制度和规程文件定期审查和及时更新32.1持有人应有对制度和规程文件进行定期审查的相关要求,并定期开展审查,确保现行文件持续适宜和有效。32.2制度和规程文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及时更新。33.涉及药物警戒活动的文件是否经药物警戒部门审核33.1可能涉及药物警戒活动的文件(包括本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经药物警戒部门审核。34.是否建立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34.1持有人应当创建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用以描述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情况。PVll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查看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查看相关制度和规程中有无主文件更新的要求:查看主文件更新记录及更新内容(可结合具体检查项目进行审核)GVP第104T06条;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撰写指南35.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5.1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应符合相关要求,内容至少包括:(1)组织机构:描述与药物警戒活动有关的组织架构、职责及相互关系等;(2)药物警戒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居住地区、联系方式、简历、职责等;(3)专职人员配备情况:包括专职人员数量、相关专业背景、职责等;(4)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来源:描述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的主二、质量管理与文件记录(PV08-PV14)要途径、方式等;(5)信息化工具或系统:描述用于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的信息化工具或系统;(6)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提供药物警戒管理制度的简要描述和药物警戒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目录;(7)药物警戒体系运行情况:描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药品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等情况;(8)药物警戒活动委托:列明委托的内容、时限、受托单位等,并提供委托协议清单;(9)质量管理:描述药物警戒质量管理情况,包括质量目标、质量保证系统、质量控制指标、内审等;(10)附录:包括制度和操作规程文件、药品清单、委托协议、内审报告、主文件修订日志等。36.主文件与现行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情况是36.1持有人应及时更新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当药物警戒责任主体(持有人)、药物警戒组织机构、药物警否保持一致,是否及时更新戒负责人、药物警戒活动委托等发生重大变化时,或者因监管部门检查、持有人内部审核等工作需要的,持有人应当及时更新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36.2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应与现行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情况保持一致,并持续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PV12记录与数据管理查看有关记录和数据管理的相关规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台账记录等:结合检查项目审查各类记录和数据是否符合要求。GVP第107-115条37.关键的药物警戒活动是否有记录(*)37.1持有人应规范记录药物警戒活动的过程和结果。37.2关键性药物警戒活动应有记录,如:质量管理、内部审核、组织机构、人员与培训、设备和资源、信息收集、报告评价与处置、报告提交、信号检测、风险评估、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沟通、药物警戒计戈IJ、文件记录和数据管理、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等。38.记录与数据是否真实、准确(*)38.1药物警戒记录与数据应真实、准确。38.2关键性药物警戒活动相关记录、关键的药物警戒活动数据应进行确认与复核。39.记录与数据是否完整、可追溯39.1持有人应妥善管理药物警戒活动产生的记录与数据,记录与数据应当完整,保证药物警戒活动可追溯。39.2药物警戒活动记录应当记录填写时间。40.纸质记录是否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除40.1纸质记录应当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除。40.2更改记录,应签注修改人姓名和修改日期,并保持原有信息清晰可辨,必要时注明理由。二、质量管理与文件记录(PV08-PV14)二、质量管理与文件记录(FVOHV14)41.电子记录系统是否建立业务操作规程、定期备份、设置权限,数据41.1电子记录系统应当具备记录的创建、审核、批准、版本控制,以及数据的采集与处理、记录的生成、复核、报告、存储及检索等功能。41.2对电子记录系统应当针对不改动是否能够追踪、留痕同的药物警戒活动和操作人员设置不同的权限,保证原始数据的创建、更改和删除可追溯。41.3使用电子记录系统,应当建立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系统安装、设置、权限分配、用户管理、变更控制、数据备份、数据恢复、日常维护与定期回顾的要求。41.4电子记录应当设定录入权限,定期备份,不得随意更改。42.是否有措施保证记录和数据的安全、保密、不被损毁和丢失(*)42.1 在保存和处理药物警戒记录和数据的各个阶段应当采取特定的措施,确保记录和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42.2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记录和数据在保存期间损毁、丢失,备份数据的载体应放置在安全场所。43.数据和记录保存年43.1药物警戒记录和数据至少保存至药品注册证书注销后十年,并有制度或文件明确规定。限是否符合要求(*)44委托开展药物警戒活动产生的记录是否符合要求44.1委托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所产生的文件、记录和数据,应当符合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要求。44.2建立委托合同/协议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列表。45.受让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药品注册证书时,是否获得了药物警戒相关记录和数据(*)45.1持有人转让或接收药品相关注册证书的,应当同时移交或接收药物警戒的所有相关记录和数据,确保移交过程中记录和数据不被遗失,并做好接收记录。PV13委托管理了解持有人是否存在药物警戒委托包括(集团内委托)情况:查看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中委托部分相关描述:查看委托协议或书面约定的相关文件:查看受托方对审计结果及存在问题的纠正和46.委托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的,持有人是否考察受托方的药46.1持有人委托开展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保证药物警戒活动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相应法律责任由持有人承担。预防措施相关记录;查看受托方培训与沟通记录等。GVP第15-18条物警戒条件和能力,双方是否签订协议或在集团内书面约定相应职责与工作机制(*)46.2 集团内各持有人之间以及总部和各持有人之间可签订药物警戒委托协议,也可书面约定相应职责与工作机制,相应法律责任由持有人承担。46.3 持有人应当考察、遴选具备相应药物警戒条件和能力的受托方。46.4 受托方应当是具备保障相关药物警戒工作有效运行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具有可承担药物警戒受托事项的专业人员、管理制度、设备资源等工作条件。47.委托协议或书面约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47.1委托协议或书面约定的相关文件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药物警戒委托协议撰写指导原则(试行)O48.委托双方工作职责是否清晰、机制是否合理、衔接是否顺畅48.1委托协议或书面约定应当有明确的委托双方职责,内容完整、清晰、合理,便于执行。48.2持有人和受托方建立良好有效的沟通机制,受托方各项药物警戒活动记录和委托双方的沟通记录应显示流程衔接顺畅。48.3协议或书面约定中应明确规定受托方应当配合持有人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延伸检查。48.4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应当包括药物警戒活动委托的相关内容。49.对受托方是否定期进行审计,对审计结果及存在的问题是否采取了纠正和预防措施(*)49.1持有人应当定期对受托方进行审计,要求受托方充分了解其药物警戒的质量目标,确保药物警戒活动持续符合要求。49.2受托方对审计结果及存在问题应当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PV14信息注册与更新查看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持有人用户信息和产品信息。GVP第10条50.持有人是否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注册用户信息和产品信息,是否按要求变更(包括药品说明书)(*)50.1持有人应当于取得首个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后的30日内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完成信息注册(包括持有人信息和产品信息)。50.2注册的用户信息和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更新。如产品新增批件或更新、质量标准、说明书变更需在系统中及时上传。三、监测与报告(PV15-PV18)PV15信息收集途任了解持有人信息自主收集的途径和方法(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可验证相关报告途径和方法的有效性:查看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中有关疑似不良反应信息来源的描述。GVP第32-38.106条,疫苗管理法第54条51.持有人是否建立了自主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途径(*)51.1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监测,建立自主的疑似不良反应信息收集途径,主动收集药品使用过程中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包括来源于自发报告、上市后相关研究及其他有组织的数据收集项目、学术文献和相关网站等涉及的信息。51.2疫苗持有人应当建立主动收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收集途径,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注:可查看制度、规程文件、药物警戒活动记录等检查持有人建立的自主收集途径。52.信息收集途径和方法是否全面、畅通、有效:收集途径包括: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学术文献、上市后研究、数据收集项目、相关网站等(*)52.1持有人应建立并不断完善信息收集途径,全面、有效地收集药品使用过程中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52.2持有人应当收集来源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疑似不良反应信息,应建立面向医生、药师、患者或其他个人等的有效信息途径,主动收集临床使用、上市后相关研究及其他有组织的数据收集项目、学术文献以及持有人相关网站或论坛涉及的不良反应信息。52.3持有人应通过药品说明书、包装标签、门户网站等公布联系电话、邮箱、传真、网络(门户网站/微信小程序/APP)等信息收三、监测与报告(PV15-PV三、监测与报告(PV15-PV18)集方式,并保证信息接收途径均应有效、畅通。52.4持有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接听电话,收集并记录患者和其他个人(如医生、药师、律师)报告的不良反应信息;应确保电话畅通,工作时间应有人接听,非工作时间应设置语音留言。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在说明书、标签或者门户网站上更新。持有人应以有效方式将不良反应报告方式告知消费者。52.5持有人应当定期对学术文献进行检索,制定合理的检索策略,根据品种安全性特征等确定检索频率,检索的时间范围应当具有连续性。52.6持有人发起或资助的上市后相关研究或其他有组织的数据收集项目,持有人应当确保相关合作方知晓并履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责任。52.7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应当包括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来源的描述。53.对于境内外均上市的药品,是否建立了境外信息收集途径(*)53.1境内外均上市的药品,持有人应当收集在境外发生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委托第三方等途径收集。PV16信息处置了解不同途径来源信息的记录、传递、核实、随访、调查等过程:抽查原始记录、随访记录、调查报告:查看监督管理部门反馈数据的下载记录,了解反馈数据的分析评价和报告情54.信息收集是否有原始记录(*)54.1持有人对各种途径收到的不良反应信息,如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医生面访等均应有原始记录,并妥善保管。况。GVP第40-42条、51条AEFl方案四“调查诊断”七“职责55.记录在传递过程中是否保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原始记录表格(如有)设计是否合理。55.1药品不良反应原始记录包括纸质记录、电子文档、录音、网站截屏、电话记录、医生面访记录表等,原始记录表格设计应当合理,便于记录。55.2持有人在首次获知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时,应当尽可能全面收集患者、报告者、怀疑药品以及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等,如获取信息困难,应尽可能获取四要素信息、。55.3原始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完整。55.4原始记录传递过程中,应当保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为确保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及时性,持有人应当对传递时限进行要求。所有对原始数据的改动均应进行备注说明。持有人应制定有关缺失信息的处理规则,确保处理的一致性。药物警戒部门应对接收的所有个例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编号,编号应有连续性,根据编号可追溯到原始记录。55.5持有人应当对收集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当信息存疑时,应当核实。55.6下载监管部门反馈的数据,应当记录下载时间、数量、操作人员等信息;或者数据有追踪和留痕,电子和纸质并存。56.严重不良反应报告(含死亡病例报告)、非预期不良反应报告中缺失的信息是否进行随访,随访是否及时,是否有随访记录。56.1持有人应当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非预期不良反应报告中缺失的信息进行随访。随访应当在不延误首次报告的前提下尽快完成。如随访信息无法在首次报告时限内获得,可先提交首次报告,再提交跟踪报告。持有人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访视等适宜的方式对报告中缺失的信息进行追踪访问,并有完整的随访记录。57.对监督管理部门反馈的数据信息,是否定期下载并按要求处置(*)57.1 持有人对药品监测机构反馈的疑似不良反应报告(包括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D应当定期下载,并对报告分析、评价,按要求上报、处置。57.2 经确认药品监测机构反馈的无需提交的个例药品不良反应,应记录不提交的原因,并保存原始记录。57.3.疫苗AEFI报告时限和要求按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执行。58.是否配合对药品不良反应、疫苗AEFL的调查工作58.1持有人(含疫苗持有人)应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疫苗AEFl调查。59.对于境内外均上市的药品,是否及时报告了药品在境外59.1因药品不良反应原因被境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暂停销售、使用或撤市的,持有人应当在获知相关信息后24小时内报因安全性原因暂停销售、使用或撤市等信息。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三、监测与报告(PV15-PV18)PV17评价与报告抽查不同类别(一般、严重、死亡)疑似药品不良反应/AEFI报告表,查看报告表填写和评价记录和随访记录,追溯原始记录和随访记录,检查报告内容是否与原始记录一致:检查报告时限是否合规。GVP第43-54条AEFl方案三“报告”、七“职责”60.报告表填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关填写要求(*)60.1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填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符合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60.2持有人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提交的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应当至少包含可识别的患者、可识别的报告者、怀疑药品和药品不良反应(简称四要素)的相关信息,如果四要素不全,视为无效报告,应补充后再报。61.药品不良反应严重性、预期性、关联性评价是否科学、合规61.1持有人应当对药品不良反应的预期性进行评价。当药品不良反应的性质、严重程度、特征或结果与持有人药品说明书中的表述不符时,应当判定为非预期不良反应。61.2 持有人应当对药品不良反应的严重性进行评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价为严重药品不良反应;(1)导致死亡;(2)危及生命(指发生药品不良反应的当时,患者存在死亡风险,并不是指药品不良反应进一步恶化才可能出现死亡);(3)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4)导致永久或显著的残疾或功能丧失:(5)导致先天性异常或出生缺陷;(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若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61.3 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关联性分级评价标准,对药品与疑似不良反应之间的关联性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对于自发报告,如果报告者未提供关联性评价意见,应当默认药品与疑似不良反应之间存在关联性。(2)如果初始报告人进行了关联性评价,若无确凿医学证据,持有人原则上不应降级评价。61.4药品上市后相关研究或有组织的数据收集项目中的疑似不良反应,持有人应当进行关联性评价,关联性评价应符合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4.3的要求。62.报告范围、报告时限是否合规(*)62.1持有人应当报告患者使用药品出现的怀疑与药品存在相关性的有害反应,其中包括可能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或可能与超适应症用药、超剂量用药等相关的有害反应。62.2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应当按规定时限要求提交。严重不良反应尽快报告,不迟于获知信息后的15日,非严重不良反应不迟于获知信息后的30日,死亡报告应立即上报。跟踪报告按照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时限提交。报告时限的起始日期为持有人或其委托方首次获知该个例药品不良反应且符合最低报告要求(报告至少包含四要素)的日期。62.3文献报道的药品不良反应,可疑药品为本持有人产品的,应当按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如果不能确定是否为本持有人产品的,应当在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中进行分析,可不作为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62.4境外发生的严重不良反应,持有人应当按照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要求提交62.5药品上市后相关研究或有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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