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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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工作,规范资金运作,加强资金风险控制,完善资金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账户管理,优化资金存放(-)市属国有企业要遵循“公开、透明、效益、安全、规范”的原则,努力建立公正透明、安全优先和权责统一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二)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市属国有企业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银行账户开设数量,采取竞争性方式并经集体决策择优选择开户银行,账户开设要履行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程序。除定期存款账户和特定用途账户外,企业要定期清理资金余额较小、三个月以上无资金进出的银行账户,切实减少“僵尸”账户资金沉淀。上投集团要对各子集团开销户进行备案登记管理,统一设置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各子集团参照执行。(三)建立资金阳光存放机制。结合实际情况,加快梳理、明确标准,尽快制定企业资金存放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在确保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建立对开户银行综合服务评价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存放的重要依据。(四)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制度。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切实防范利益输送行为。二、突出资金平衡,防范债务风险(-)市属国有企业要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银行利率、汇率变动,根据市场走势和金融环境政策变化,加强现金流入流出管理,确保资金供求动态平衡。(二)统筹协调投资发展和举债经营的关系。上投集团要统筹协调各子集团严控占用资金规模大、回报周期长、回报水平低,且大幅增加企业债务负担或表外债务风险的投资。高度重视投资收益与投资评价,有效降低财务负担,切实防范债务风险。(三)严格对外借款和担保管理。市属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向民营企业和县(市、区)提供借款、担保;原则上不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对有产权关系的企业按股比提供担保;严控企业相互担保等捆绑式融资行为,防止债务风险交叉传导。(四)强化资金预算管理。市属国有企业要结合年度投融资计划,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资金预算。提升预算管控力度,严格按照预算筹措和运用资金,对超预算和预算外资金安排应严格实施相关审批程序,包括联审、联签等程序。要建立资金预算定期分析制度,及时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发挥资金预算的刚性约束功能。(五)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和使用效益。市属国有企业要加快存货周转,控制资金占用;加强应收款项管理,降低坏账风险;加强催收管理,确保资金按时回笼;加强预付、应付款项管理,严格控制预付资金支付条件。(六)市属国有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合作,不断探索新型融资模式,积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压降非标融资规模,降低融资成本,丰富资金来源,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三、加大资金统筹,强化集中管控(-)支持和鼓励上投集团等具备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按照统一账户管理、统一资金管理制度、统一筹资安排、统一支付流程、统一资金管理平台的原则,结合新情况和新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共享的集团资金管控模式。(二)加大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力度,加快实现业务、资金、财务信息软件与系统的对接,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对资金的全范围、全流程监督与控制。上投集团应于2022年6月底前完成各子集团资金管理系统接入工作,通过银企直连接口,实时与各家银行进行数据信息的交换,实现对所有子企业银行账户余额、历史交易数据的查询功能。()加强资金协同和统筹调配力度。上投集团对于已接入资金管理系统的子集团,要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虚拟资金池等平台逐步实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和余缺调剂,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水平,2022年6月底前应完成所有信用等级AA级以下子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工作,其他信用等级子集团逐步纳入资金集中管理,涉及民生的企业应在充分保障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四)继续强化资金集聚效应与功能拓展。各市属企业集团要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和资金运行情况,逐步推行并加大资金集中管理范围,优化资金集中管理方式,力争2023年年底前将资金集中度提高到80%以上。(五)各市属国有企业要结合资金集中管理改革,合理优化投融资决策、项目实施、财务管理、绩效考核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完善落实各项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实现业务、财务与资金管理的匹配和衔接,确保资金集中管理工作合理有序、有章可循、发挥实效。四、严把支付关口,堵塞管理漏洞(-)市属国有企业是资金支付的主体,要按照“权责清晰、有效制衡”的原则,层层明确落实资金支付和使用管理的相关责任。企业董事会应履行资金支付制度建设、资金重大决策和资金风险管理等职责。经营管理层应履行资金支付制度落实、资金支付环节的控制和及时处置资金风险等职责。其中大额资金支付须严格履行党委会前置研究程序,落实财务总监联审、联签手续,并按相关财务制度规范执行。(二)市属国有企业资金支付涉及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规定的通知规定事项的,需事前履行完毕报批、报备程序。(三)市属国有企业物资采购和社会服务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出资监管企业阳光采购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执行。(四)市属国有企业应规范履行资金支出程序,严格大额资金尤其境外大额资金支付审批手续,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授权审批、第三人复核等制衡性制度,确保资金支付操作规范、流程严密、全程留痕。(五)市属国有企业应高度重视资金安全,建立资金管理风险预警机制,积极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等潜在风险,加强印鉴及密钥管理,防范盗用等不法行为引发的资金损失风险。(六)市属国有企业应高度重视财务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加强资金管控知识培训,开展金融风险教育宣传,切实增强财务人员的风险管理意识。五、加强管控监督,落实责任追究(-)市属国有企业要加大资金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的审计检查,严格落实问题整改,提高资金损失责任追究力度,消除资金管理隐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二)市属国有企业资金使用部门要加强日常操作规范性检查,法律和财务部门要加强风险合规性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专项检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行立改,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三)市属国有企业要加强对重大投融资、境外经济业务事项、预算外支付事项、贷款担保、贸易融资等资金管控重要领域及风险集中等资金管控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四)市国资委把市属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工作作为日常监督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重点从合法、科学、规范、效益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持续发挥绩效评价“以评促管”的积极效能,推动市属国有企业不断提升资金管理水平。对资金管控工作推进不力的市属国有企业及责任人将进行通报,对符合责任追究情形的,依据规定开展责任追究。